摘要@@:随着电子政务@@云平台@@建设@@的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的技术障碍逐步消失@@,法律制度的缺位成为其主要的制约因素@@,尤其是信息@@资源@@的权属问题上@@。国家和地方层面正朝向确立政务@@信息@@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方向探索@@。在@@此立法形成过程中@@@@,为减少信息@@社会中@@信息@@分布不均匀所引起的不平等现象@@,需要明确国家所有权是与@@私人所有权具有本质区别的财产权制度@@,公众接近是其本质特征@@。同时@@,为平衡数据@@利用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冲突@@,需区分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开放开发的不同场景@@@@。

  互联网@@塑造的技术革新正在@@深刻地改变着政府@@管理@@,电子政务@@已成为一@@种世界潮流@@。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电子政务@@建设@@@@,以政府@@办公自动化为起点@@,历经@@“三@@金@@”工程@@、“两网一@@站四@@库十二@@金@@@@”建设@@,到如今的政务@@@@“上云@@”。在@@以技术驱动实现政府@@业务流程再造和决策优化的建设@@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信息@@流入政府@@部门@@,其已成为@@“最大的信息@@数据@@生产@@、收集@@、使用@@和发布单位@@”。而@@“互联网@@+乐动安卓app ”目标进一@@步要求打通信息@@孤岛@@,实现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信息@@资源@@共享@@。随着这些海量信息@@在@@政府@@部门之间的流动和交换@@,迫切需要明确其权利归属@@,以促进信息@@资源@@的共享@@开放@@,提升全社会对政务@@数据@@的开发利用水平@@。

  一@@、政务@@信息@@资源@@@@的法律属性争议@@

  欲分析政务@@信息@@资源@@@@的法律属性@@,首先@@需要与@@类似的概念相区分@@。无论从文字表述还是范围看@@,政务@@信息@@资源@@@@与@@政府@@信息@@颇为接近@@,均包含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经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近十年@@来的适用@@,政府@@部门和公众均认识到政府@@信息@@实质上等同于行政机关面向公众公开的最终性信息@@@@,内部管理信息@@和过程信息@@不在@@其列@@。这一@@点也已经得到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认可@@,并体现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政务@@信息@@资源@@@@则是所有与@@政务@@办公有关的信息@@的集合@@,面向政府@@部门内部@@,通过共享交换来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从这个角度看@@,“政府@@信息@@资源@@建设@@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

  政务@@信息@@资源@@@@是以数据@@为媒介存在@@的信息@@@@,通过注入@@“资源@@”的要素@@,对其经济价值加以开发@@。因目前各国理论和立法中@@@@“数据@@”与@@“信息@@”两个概念交互使用@@@@,对政务@@信息@@资源@@@@法律属性的分析@@,实质上就是对数据@@法律属性的分析@@。数据@@以电磁等介质为载体@@,可以特定化而@@成为支配管理的对象@@,借助云计算@@技术的运用@@,“在@@可见的未来@@,数据@@将是每一@@个个体和机构最有价值的资产@@。”数据@@的财产化催生了法律保护的需求@@,从域外立法例看@@,俄罗斯和美国的信息@@立法是全球信息@@立法的典范@@,前者将信息@@作为@@“物@@”,以所有权模式进行保护@@;后者将信息@@作为@@“信息@@产权@@”的客体@@,主要以知识产权模式予以保护@@。

  在@@我国@@,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将一@@些构成版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数据@@纳人@@。然而@@@@,那些排除在@@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外的数据@@@@,如个人@@信息@@以及缺少智力创造性成果内容的数据@@集@@,是知识产权法律无法涵盖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不能提供有效的兜底保护@@。例如@@,在@@“新浪微博诉脉脉非法抓取用户信息@@不正当竞争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经用户同意及新浪微博的授权@@,获取新浪微博用户的相关信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微梦公司@@的竞争优势及商业资源@@@@,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该判决回避对数据@@本身的权利定性问题@@,未明确数据@@控制人@@(即收集@@及利用数据@@的主体@@@@)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为消除数据@@利用的不确定性@@,2016年@@6月@@公布的@@《民法总则@@(草案@@)》第@@108条@@将数据@@信息@@归为知识产权@@,与@@作品@@、专利@@、商标并列@@。但因数据@@信息@@的复杂性@@,立法者基于谨慎考虑@@,采取了立法技术上的模糊@@,在@@正式通过的文本中@@@@,数据@@从@@《民法总则@@(草案@@)》第@@123条@@知识产权规定中@@被移除并独立成条@@@@(第@@127条@@)。因目前尚无具体的法律规范@@,《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仅有宣示的意义@@,不过@@,其仍表明了立法者的观点@@@@,即尽管数据@@不被视为知识产权@@,但它应是一@@种财产@@,存在@@某些需要法律加以保护的利益@@。

  《民法总则@@》中@@的模糊处理@@,与@@学界对数据@@的权利属性意见不一@@有很大关系@@。代表性的观点@@有如下三@@种@@:一@@是知识产权说@@。其认为@@,数据@@虽表达着某种思想观念@@,但并不必然具有创造性@@,不能一@@概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客体@@;采取邻接权来加以保护@@,尽管可以避开创造性问题@@,但考虑到数据@@来源@@@@、数据@@构成和数据@@主体@@的广泛性和复杂性@@,效果也不会很理想@@。二@@是所有权说@@。其中@@一@@种观点@@认为数据@@控制人对数据@@拥有所有权@@,如阿里云@@《数据@@保护倡议书@@》提到@@,“任何运行在@@云计算@@平台@@上的开发者@@、公司@@、政府@@、社会机构的数据@@@@,所有权绝对属于客户@@”;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也暗含对出卖方数据@@所有权的认可@@。此种观点@@可能导致数据@@控制人独占全部收益@@并侵害个人@@隐私的情况@@,有学者进而@@提出了双层权利说@@。该说认为@@,原始@@/底层的个人@@数据@@@@,所有权归用户本人所有@@;而@@在@@原始@@数据@@基础上@@,经过充分匿名化获得的数据@@集@@,企业享有限制性的所有权@@。这种观点@@试图界分个人@@信息@@权利和企业数据@@权利@@,但如何划定各自的边界@@,尚不清楚@@。三@@是新型财产权说@@。高富平@@、陆小华和齐爱民等学者在@@@@2009年@@提出了信息@@财产权的表述@@,之后齐爱民教授又将之发展成数据@@财产权的概念@@,其权能包括数据@@财产权人对自己的数据@@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不过@@,从数据@@财产权的内容看@@,与@@所有权的权能一@@样@@,其作为新型权利的独特性并不清晰@@。

  二@@、政务@@信息@@资源@@@@权属界定@@的必要性@@

  在@@一@@个日益变化的移动世界中@@@@,“政府@@面临着新的强烈的@@(以电子方式@@)收集@@和@@(更有效地@@)使用@@个人@@数据@@的压力@@,这种压力大部分反映了如下的信念@@,即对数字化数据@@的更多@@依赖@@,将降低成本并提升便利性@@、速度@@、效率和问责制@@。”这样的信念要转化为现实@@,离不开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政务@@数据@@共享@@。在@@电子政务@@的发展方向上@@,我国从以往各部门独自建设@@自己的业务专网的模式@@,转为推动统一@@网络平台@@@@、统一@@安全@@体系@@、统一@@运维管理的集约化建设@@@@。当前@@,中@@央和省级层面正在@@建设@@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打破部门间的信息@@孤岛和数据@@壁垒@@,处于各部门控制下的业务信息@@分别向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迁移@@,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为业务协同及一@@体化@@乐动安卓app 体系的构建提供数据@@支撑@@。

  尽管国务院发布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对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和无偿使用@@作出了规定@@,但该办法未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权属@@,导致只能从工作层面协商解决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难度较大@@。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规章立法尝试界定政务@@信息@@资源@@@@的权属@@,最早作出明确规定的是@@2015年@@2月@@15日福建省政府@@通过的@@《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将政务@@信息@@资源@@@@界定为国家所有@@。紧接着@@,2015年@@8月@@28日汕头市政府@@通过的@@《汕头经济特区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也作出类似规定@@。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虽未在@@条@@文中@@出现@@,但在@@规章解读中@@提出政务@@信息@@资源@@@@归政府@@所有@@。地方政府@@之所以会在@@上位法依据欠缺的前提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权属@@,主要是基于如下现实需要@@:

  首先@@,电子政务@@云平台@@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我国以往开展的@@“三@@金@@”工程@@、“十二@@金@@”工程@@和政府@@上网工程@@建设@@中@@@@,很多政府@@部门投入巨量资金构建自己的业务专网@@。作为推进@@“互联网@@+乐动安卓app ”工作的技术支撑@@,目前各省均在@@实施政务@@@@“上云@@”,不仅各部门不得擅自建设@@独立的电子政务@@广域网络@@,还要将过去已单独建立的业务专网和数据@@中@@心迁移到本省统一@@的电子政务@@云平台@@@@。通过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权属@@,确定其为国家所有财产@@,有利于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对云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和调度@@,组织推进数据@@的归集整合和安全@@保障工作@@,避免各部门以自己投资建设@@为由将信息@@资源@@视为本部门的资产@@,阻碍该项工作的推进@@。

  其次@@@@,政务@@数据@@开放开发的需要@@。当今时代@@,数据@@已从简单的信息@@转变为一@@种经济资源@@@@。政府@@是最大的数据@@拥有者@@,现在@@我国@@信息@@数据@@资源@@@@80%以上掌握在@@各级政府@@部门的@@“深闺中@@@@”,这无疑是极大的浪费@@。为发挥数据@@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增长推动力@@,必须从政府@@信息@@公开走向政务@@数据@@开放@@。政府@@部门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只是国家大数据@@战略的第@@一@@步@@,接下来的工作是推进数据@@开放@@,鼓励社会力量进行增值开发利用@@。然而@@@@,数据@@开放不单纯只是数据@@的流动@@,更是权利的流动@@、资源@@的流动@@。如果不在@@法律上将政务@@数据@@的权利归属明确化@@,可能引发开放开发中@@的争议@@,可能使政府@@为规避风险从而@@退回到数据@@垄断@@。

  最后@@,解决第@@三@@方购买中@@的争议的需要@@。政务@@“上云@@”和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推进@@,仅靠政府@@财政投入难以保障@@。很多省市采用第@@三@@方购买的方式@@,将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的建设@@交由企业承担@@,政府@@再向其购买存储@@、计算@@、安全@@、灾备和运维等服务@@。可以说@@,如果政务@@信息@@资源@@@@的汇聚共享仅仅发生在@@政府@@部门内部@@,通过行政一@@体性原则和层级管理@@,即使将权属争议搁置不理@@,也不会造成根本性的滞碍难行@@。但一@@旦牵涉到第@@三@@方@@,有一@@个问题就绕不开@@,政府@@部门对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数据@@@@,享有什么权利@@?如果仅是知识产权许可@@,政府@@部门对数据@@的后续利用以及向社会的开放开发将不具有充分的法律基础@@。而@@且@@,就算双方在@@许可使用@@合同中@@对这些事项作出约定@@,因大数据@@技术走向的不确定性@@,合同中@@必然有许多无法明确的地方@@。这时@@,权利的界定最关键@@,谁拥有所有权@@,谁就对合同中@@无法约定清楚的问题拥有最后@@的决定权@@。

  三@@、政务@@信息@@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确立@@

  基于数据@@可以成为支配管理的对象这种属性的考虑@@,为维护公共利益@@,即使不将政务@@信息@@资源@@@@设定为国家所有@@,政府@@部门也可以对之行使管理权@@,同时@@通过履行公开义务@@,满足公众需求@@。然而@@@@,国家管理或国家所有的运行逻辑是不一@@样的@@,前者虽可基于公共利益实现政务@@数据@@的开放@@,但不同于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数据@@的开放是为了促进社会力量进行增值利用@@,如权属不明晰@@,二@@次@@利用后的数据@@再转让时遭受起诉的风险会极不确定@@;后者的优势在@@于解决了政务@@数据@@再转让困难@@,使其深化应用成为可能@@。而@@且@@,从政府@@的角度看@@,所有权模式一@@方面@@可以使政府@@获取数据@@开发的一@@部分市场价值@@,弥补数据@@处理成本开支@@;另一@@方面@@@@能够使政务@@数据@@开放市场更为公平地运作@@,政府@@可以把精力放在@@社会需求的更高质量的数据@@库建设@@上@@,减少对政务@@数据@@的浪费投资@@;同时@@,市场化的运作可以遏制利益集团的寻租@@,使政务@@数据@@流向最能发挥其价值之处@@。

  据此@@,对于政务@@信息@@资源@@@@@@,如以国家所有权作为对其进行管理的法根据@@,既是对政府@@部门恣意管理加以限定的意思@@,也是对私人所有权的恣意性的排除@@。相比私人所有权内含的对市场价值的认可@@,国家所有权突出了共同体的价值@@,对那种给予个人@@主义和效率以绝对显著位置的社会趋势进行节制@@,在@@市场力量面前强调公民的身份@@,并在@@民主@@、平等而@@不纯粹是经济的意义上显示其正当性@@。就此而@@言@@,政务@@信息@@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确立@@具有以下三@@点意义@@:

  首先@@,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属于公共财产范畴@@。在@@财产的@@“私使用@@性@@”原则基础上@@,传统上在@@两种情况下承认公共财产@@:一@@是丰沛物@@品例外@@;二@@是公共物@@品例外@@。此外@@,还有学者增加了@@“固有的公共财产@@”(inherently public property)这一@@类别@@,一@@个关键的界定标准是@@,资源@@的公众使用@@能够提高而@@不是减少其价值@@,即资源@@的公共性或非排他性的@@、开放式的公众接近@@,带来规模收益@@递增@@,创造了财产的最高价值@@。不同于实物@@财产@@,数据@@的价值取决于所附带的信息@@@@,只有充分地流动@@、共享和交换@@,才能实现集聚和规模效应@@,最大程度地推动新经济的发展@@。政务@@信息@@资源@@@@不只是服务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同时@@也是供公众使用@@的@@,在@@开发其经济价值的同时@@实现对政府@@的公共监督@@,其应属于公共财产而@@非个人@@私产@@。就此而@@言@@,政务@@信息@@资源@@@@应属于国家所有@@,由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确保资源@@的公共性使用@@@@。

  其次@@@@,防止数据@@垄断@@,确保公众对政务@@数据@@的接近使用@@@@。尽管对国家所有权性质的认识@@,学界争议很大@@,有私权说@@、公权说及公私混合说等不同观点@@@@。但有一@@点是清楚的@@,如果将国家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作同样的法规范建构@@,无疑存在@@严重问题@@。对于公共财产@@,政府@@是代表公众而@@不是为自己的目的行使权利@@,在@@此前提下@@,才将国家作为所有者@@。因此@@,公众接近是国家所有权的本质特征@@,意味着@@该所有权表面上由国家所有@@,实质上却归全民所有@@,为公众的利益而@@存在@@@@。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各类数据@@资源@@@@,属于公共数据@@@@,国务院文件和一@@些地方政府@@规章已明确此点@@。将之设定为国家所有@@,不是为了排除公众对政务@@信息@@资源@@@@的接近或使用@@@@,而@@是更加直接地防范政府@@部门恣意地将公众排除在@@公共财产使用@@之外@@。

  最后@@,防止政府@@部门独占数据@@收益@@@@,促进数据@@民主化@@。以往因由各政府@@部门独自建设@@自己的业务专网@@,政务@@信息@@资源@@@@独有专享的权属观念在@@各部门都普遍存在@@@@,造成政府@@信息@@资源@@部门化@@、部门信息@@资源@@利益化@@。随着大数据@@应用的深化@@,政务@@数据@@潜藏的价值受到了各种社会力量的关注@@@@。在@@面对这一@@巨大诱惑时@@,国家所有权可以起到两个作用@@:一@@是政府@@对数据@@收益@@的追求@@,应受制于资源@@的公共性@@。国家所有权的正当性并不来自于它在@@事实上为政府@@带来多少利益@@,而@@在@@于它所促进的公众使用@@@@,为公民的自由和自主发展所提供的前提性保障@@。据此@@,政府@@部门在@@推进政务@@信息@@资源@@@@的开放开发时@@,应当有意识地关注@@社会福利与@@公民福祉@@,减少数据@@的二@@次@@利用所引起的不平等现象@@。二@@是数据@@收益@@的分配@@,应有利于实现公民的实质性平等@@。政务@@数据@@的开放并不意味着@@公众的免费使用@@@@,尽管数据@@不会因过多的公众使用@@而@@导致破坏或毁灭@@,但无偿使用@@只是有利于具有资本和专业知识的大型企业@@,而@@不利于普通公众@@。目前一@@些地方政府@@正在@@探索@@乐动安卓app 数据@@免费使用@@@@、基础数据@@有偿使用@@的方式@@,对于所获收益@@@@,可以考虑用于提高弱势群体的信息@@技术能力@@,使每一@@公民都享受到技术带来的好处@@。

  四@@、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开放与@@个人@@隐私之间冲突的协调@@

  当今时代@@,信息@@是非常强大的武器@@。为防范信息@@社会给个人@@自由造成的新的威胁@@,包括政府@@披露或使用@@信息@@带来的危险@@,宪法基本权利保障体系作出了调整@@。例如@@,在@@德国基本法中@@@@,由人性尊严的原则推导出信息@@自决权@@,即个人@@有权决定何时以及以怎样的方式披露自己@@。在@@美国@@,对于宪法隐私权的认识@@,已从早期的信息@@性隐私权@@,即他人所享有的其私人生活空间@@免受行为人物@@理性侵扰的权利@@,发展到自治性隐私权@@,即他人所享有的免受政府@@对其日常生活中@@的选择进行规制的权利@@。可以说@@,人们内心深处对控制个人@@信息@@的渴望@@,使隐私权在@@当代日益演变为@@“个人@@、团体或机构决定在@@何时@@、怎样以及何种程度上向他人传达有关自己的信息@@的要求@@”。

  然而@@@@,如果没有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交换@@,政府@@将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个人@@隐私权和政府@@的数据@@权利不可避免地彼此联结@@,又相互冲突@@。对政府@@来说@@,隐私保护并不是一@@个可选项@@,其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具有商业必要性@@,这是因为更受公众信任的共享开放在@@较长时期有利于数据@@利用@@。鉴于以@@“知情同意@@”为核心的传统个人@@信息@@保护架构在@@大数据@@时代日益捉襟见肘@@,欧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改革引入了@@“场景@@”与@@“风险管理@@”为代表的新理念@@,即个人@@信息@@保护的合理程度要置于其所处的环境中@@具体审视@@,避免脱离场景@@做抽象式的预判@@。据此@@,可以区分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开放开发的不同场景@@@@,对个人@@隐私和信息@@交换的成本和收益@@进行理性评估@@,妥善划定各自的边界和责任@@。

  首先@@,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场景@@下@@,因是通过电子政务@@外网进行的各政府@@部门之间的非涉密政务@@信息@@交换@@,主要涉及的是国家不当收集@@和@@滥用个人@@信息@@的问题@@。此种部门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在@@给公众带来好处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烦恼@@。一@@方面@@,信息@@资源@@的共享@@,表面上看服务于行政管理@@,最终的着眼点是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如避免重复提交材料和循环证明@@,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集中@@办理@@、一@@站式办结@@,以及为群众提供智能化@@、个性化服务等@@。另一@@方面@@@@,信息@@资源@@的共享@@,意味着@@《网络安全@@法@@》第@@41条@@规定的信息@@收集@@的@@“目的限定原则@@”不具有现实操作性@@。一@@旦公民提交的资料进入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信息@@的流转将无法被控制@@,无从得知何机关以何种方式以及出于何种目的获得并利用其何种资料@@。

  在@@此进行成本收益@@评估时@@,应使个人@@隐私的尊重与@@维持社会的协作相平衡@@。现实中@@的人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其他人相互依赖@@、合作的@@。“即使是涉及个人@@的资讯也表现出社会事实的写照@@,因此@@不能单独归属于当事人所有@@。”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如涉及的纯粹只是个人@@控制@@、保持其私密信息@@的问题@@,并未对其自治决定构成妨碍@@,利用隐私权或者信息@@自决权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只会混淆问题@@。至于因为担心政府@@的监督@@,人们可能会放弃自己的爱好或想法的问题@@,自我实现自由不可能包含个人@@以任何喜欢的方式行事的无限酌情权@@,也不可能保护个人@@免受真相@@、必然性或事实的影响@@。因此@@,在@@经过权衡评估后@@,作为部门间无条@@件共享的个人@@信息@@@@,仅仅是其中@@的基础信息@@项@@。这些基础信息@@是所有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其共享无须经过个人@@的同意@@,也不受目的限定原则@@的约束@@。然而@@@@,在@@此之外的更为私人性的信息@@的共享则是受限制的@@,政府@@部门不能通过共享平台@@直接获取@@。

  其次@@@@,在@@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开发的场景@@下@@,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将不再仅仅在@@政府@@内部运作@@,而@@是面向社会进行增值开发利用@@,其将面@@I临的主要问题是个人@@信息@@的匿名化处理和数据@@收益@@分配@@。尽管并不是所有的数据@@开放都有利于个人@@@@,但这往往也是开放社会的必要部分@@,因此@@,在@@平衡与@@个人@@隐私的冲突时@@,不应限于个人@@财务或经济考虑@@,尽管这方面的占比可能是很大的@@,还应考虑整个社会的广泛利益@@。基于这一@@平衡@@,一@@方面@@,政务@@数据@@的开放必须遵从匿名性要求@@,不能在@@所开放的数据@@与@@可个别化的个人@@或群体之间产生关联性@@,亦即@@,开放的不是底层个人@@数据@@@@,而@@是经过清洗@@、建模@@、分析后的数据@@集@@。另一@@方面@@@@,政务@@数据@@的开放无需经过个人@@的同意@@,否则@@,反而@@会成为政府@@逃避数据@@开放的借口@@,对公共利益造成妨碍@@。

  对于政务@@信息@@资源@@@@@@的开放开发@@,政府@@部门通过市场化方式获得收益@@时@@,应当受到政务@@信息@@资源@@@@的公共财产属性的限制@@,防范因追求收益@@而@@给公众使用@@带来负面影响@@。另外@@,关于对所获得的数据@@收益@@的分配@@,尽管个人@@如果能够从中@@分得利益时可能更愿意支持数据@@开放@@,但除了分配市场的复杂性之外@@,并不需要通过此举鼓励个人@@创造关于他们自己的额外个人@@数据@@@@,也不存在@@对个人@@研发补偿以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发展的问题@@。因此@@,数据@@收益@@应由政府@@支配@@,其使用@@应主要考虑减少信息@@社会中@@因信息@@分布不均匀所引起的不平等现象@@,缩小数字鸿沟@@,且要保证公众的参与@@权@@,这是数据@@民主化和公共财产属性的要求@@。

  五@@、结语@@

  随着政府@@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升@@,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采集和保存了海量的数据@@@@,但因政策制度滞后等原因@@,严重制约了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开放@@。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开放不同于政府@@信息@@公开侧重于信息@@层面的公开@@,指向公众知情权的保障@@,而@@是深入到了数据@@层面@@,强调公众利用数据@@的权利@@,侧重于数据@@被开发利用后所产生的经济与@@社会价值驯@@。基于这样的差异@@,迫切需要从法律上将政务@@信息@@资源@@@@的权属界定@@清晰@@,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促进政务@@信息@@资源@@@@的可转让性@@,平衡数据@@利用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冲突@@。国家有关文件和地方层面立法正朝向确立政务@@信息@@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方向探索@@。在@@这一@@立法形成过程中@@@@,必须坚守国家所有权是一@@种不同于私人所有权的财产权制度@@,公众接近是其本质特征@@,亦即@@,政务@@信息@@资源@@@@虽属于国家所有@@,但具有供公众使用@@的属性@@。不过@@,这并不等于公众可以对信息@@资源@@无偿地开发利用@@,政府@@仍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限制@@,但所获得的收益@@最终要服务于实现公民实质性平等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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