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如今已被视为第五大生产要素@@。但是围绕着数据的性质@@、权属和利用@@规则的缺失构成了数字经济@@发展的最大障碍@@,平台@@封禁@@@@、二选一@@等行为@@屡见不鲜@@。为了促进数据应用@@,加强数据治理@@@@@@,更好发挥作为未来@@数据的功能和作用@@,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清华大学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等清华大学的五家智库机构联合发起了数据利用@@与数据治理@@@@的系列论坛@@。第一期研讨会@@“企业数据利用@@与治理@@@@”于@@2月@@5日举办@@。研讨会聚焦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的确权@@、流通@@、利用@@、共享@@、治理@@等重大实践与理论问题@@,以期规范数据使用@@@@,遏制平台@@垄断@@,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数据确权@@、流通@@、利用@@、共享@@、治理@@

  在用户与平台@@企业之间@@,谁可以拥有数据产权@@?素有争论@@。

  民法典第@@127条虽然把数据列为财产权的一种类型规定下来@@,但是对数据财产权的含义@@、性质的界定和权属分配仍然没有定论@@,以至民法典立法留白@@。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申卫星认为@@,现在需要明确数据财产权的性质与权利分配规制@@,通过数据权属的清晰来促进数据利用@@@@,发挥数据的市场要素的功能和作用@@。

  本着共享@@经济的理念@@,申卫星主张摒弃非此即彼的单一产权思维模式@@,而是基于@@权利分割思想@@,建议赋予作为数据原发者的用户享有数据所有权@@,而为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付出劳动@@、投资的平台@@企业获得了数据的用益权@@,以此构建数据所有权与数据用益权的二元结构@@。他反对数据共有的模式@@,因为这样既不利于@@数据利用@@的效率@@,也不符合数据产生的逻辑@@。即使平台@@企业为数据的产生付出了很多成本@@,但是不足以因此而获得数据所有权@@。

  数据的商业价值主要体现在企业间数据开放中@@。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清华大学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副院长梁正认为@@,平台@@数据类型包括行为数据@@、用户特征数据等@@。合理合法地使用平台@@数据@@,能够提升经营效率@@,改进产品服务@@;此外@@,还能改善消费体验@@,增进用户黏性@@,以及@@发掘潜在商机@@,创新商业模式@@。

  据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胡凌教授介绍@@,企业平台@@数据开放最普遍的做法是开放@@API接口@@,使整个平台@@数据得到更快应用@@,创造更多@@价值@@。平台@@开放接口@@的过程中也存在数据安全的风险@@,需要对开放接口@@进行细化的管理@@。另外大平台@@出于@@平台@@自身或相关产品竞争的担忧@@,会屏蔽封禁@@一些竞争者@@,想要独占这些用户数据@@,并根据自身的策略和需要来使用这些数据@@,这种行为从社会角度来讲未必是最优的@@。

  胡凌表示@@,理想的平台@@是具有输入和输出过程的闭环机制@@。有人输入数据@@,并吸引各方主体@@共同参与@@、使用和挖掘@@,进而产生新的数据@@,回馈到市场中来@@。企业参与开放数据@@,要兼顾公共性与企业的利益@@,要建立流动起来的机制@@,促进数据之间的融合与流动@@,从而发挥最优价值@@,并且也要满足市场需求@@。

  数据安全开放利用@@的过程中@@,要确保充分利用@@数据中蕴含的信息及@@规律@@,也要防止泄露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数据法学研究院院长@@、副教授苏宇看来@@,目前数据安全开放面临两类特殊障碍@@,包括数据利用@@存在技术与信息双重不对称@@,数据利用@@无法实现风险实时监测与控制@@。数据安全与数据利用@@之间的平衡是极为专业和精巧的@@,设计交易规则@@、标准乃至数据流通@@政策与法律规范不能离开技术性的思考@@。未来@@,数据安全开放利用@@的法治建设需求包括数据确权@@、数据开放利用@@评估机制@@、数据安全利用@@的场景化治理@@@@、数据安全利用@@及@@数据交易的标准化体系@@。

  “数据是交流沟通@@、交往活动产生的痕迹@@,产生痕迹本身的行动就是一种劳动@@,在社交媒体中的行为本质就是数字劳动@@,数字劳动权利在平台@@数据确权至关重要@@”。清华大学社会治理@@与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张正清指出@@,理论层面完善数据产权性质至关重要@@,需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数据的保护@@。例如社交应用好友@@关系是否属于@@用户隐私@@,深圳某法院持否认观点@@@@,原因在于@@从财产权角度将用户数据进行分析@@,认为其以代码或存储@@文本等物质形态存在@@。然而如今学界在主张数据生产者的权利时@@,主流观点@@为数据归属于@@生产者@@,数据起源于@@用户的网络接入行为@@,但是如果说赋予平台@@或者企业以数字所有权@@,可能违背了数据由用户引发的逻辑起点@@。

  对于@@数据治理@@@@@@,申卫星表示@@,早期主要以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外部加强对数据的保护@@,着眼于@@静态的救济@@。这种消极保护模式@@,无法通过实现事先预防@@,更不能将数据作为一个独立财产权来加以利用@@@@。清晰的产权界定才是最大的数据安全@@,需要从内部清晰界定数据产权@@,并辅之以外部保障安全的措施@@。

  遏制平台@@垄断@@,强化监管执法@@

  近年来@@,遏制超级平台@@垄断行为已经成为各国立法主流@@。据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竞争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黄晋介绍@@,欧盟正在制定@@《数字市场法@@》,将对数据平台@@进一步加强反垄断监管@@。

  欧盟的@@《数字市场法@@》将数据市场的大型平台@@定义为@@“守门人@@”。平台@@经营的核心服务是平台@@内经营者接触终端消费者的通道@@,一旦平台@@将网络效应嵌入到自己的平台@@生态系统中@@,即可在数据市场占据或预期占据根深蒂固的持久地位@@。为了确保数据市场的公平和开放@@,《数字市场法@@》对认定为守门人@@的数字平台@@施加了具体的义务@@:守门人@@在特定情况下应该允许第三方与自己的服务进行交互@@;守门人@@不得阻止用户卸载任何预装软件或应用程序@@;守门人@@不得使用从其企业用户获得的数据与之竞争@@;守门人@@不得限制其用户访问其可能在守门人@@平台@@之外获得的服务@@。

  来自清华大学经管学院@@、x-lab数权经济实验室的钟宏围绕商业数据要素市场如何监管@@,提出新型的监管模式@@。数据政策有@@“三元悖论@@”,也即国家数据主权与数据安全@@、市场主体@@数据自由流动和个人权利保护@@,这三方主体@@在政策制定上只能满足两个@@。钟宏建议我国数据监管可以更多@@参考欧盟数据市场的体系@@,建立全球数据市场@@,形成了产业公共数据空间@@来进行数据开发利用@@@@,以降低数据开发利用@@的成本@@。

  近年来@@,国内互联网@@飞速发展@@,但行业管理规制粗放@@,电商平台@@@@“二选一@@”、平台@@封禁@@@@其他应用链接等现象不胜枚举@@,造成了消费者使用互联网@@应用的不便@@,伤害了消费者权益@@。

  哥本哈根大学区块链与电子市场研究中心博士研究员韩海庭认为@@,数据产权进行分配时@@,如果直接分配数据收益@@,会存在@@“信息不对称@@”,个人在数据市场上存在弱势地位@@,数据整合过程当中价值规模递增@@,如果个体@@参与市场没有办法真正公平参与博弈@@。平台@@汇集个人数据@@,但是并不代表用户利益@@,而是更加倾向于@@产品开发@@,即卖方和买方在内部没有博弈行为@@,造成个人利益无法保证@@。

  “平台@@治理@@过程中要保护个人权利@@。在个人@@、机构和平台@@的数据交易方面@@,个人是处于@@弱势的一方@@,所以从消费者保护与公平出发@@,治理@@应体现对个体@@的保护@@。”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党委书记刘涛雄教授表示@@,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之所以被重视@@,是因为能够创造巨大价值@@,进而导致侵权@@、侵犯隐私@@、“封禁@@”等行为@@。如果数据治理@@@@导致数据市场效率下降@@,则与初衷背道而驰@@。在监管上@@,有关部门需要打击侵权@@、保护权利@@,并致力于@@反垄断工作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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