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部长@@    苗圩@@

  2017年@@8月@@24日@@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对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进行调整@@。

  第@@六@@条@@“.CN”和@@“.中国@@”是中国@@的国家顶级域名@@@@@@。

  中文域名@@@@是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提供域名@@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互联网域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九@@条@@ 在境内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应许可@@。

  第@@十@@条申请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在境内@@,并且符合互联网发展相关规划及域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二@@)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具有保障域名@@根服务器@@安全可靠运行@@的场地@@、资金@@、环境@@、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

  (五@@)具有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域名@@管理@@系统@@设置在境内@@,并且持有的顶级域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域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二@@)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具有完善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技术方案以及与从事顶级域名@@@@运行管理相适应的场地@@、资金@@、专业人员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

  (五@@)具有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

  (六@@)具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监督机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设置域名@@注册@@服务系统@@、注册数据库@@和@@相应的域名@@解析系统@@@@;

  (二@@)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具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相适应的场地@@、资金@@和@@专业人员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具有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

  (五@@)具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的监督机制@@;

  (六@@)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向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诚信经营承诺书@@;

  (二@@)对域名@@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系统及场所@@、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管理制度@@、与其他机构签订的协议等@@;

  (三@@)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及措施@@;

  (四@@)证明申请单位信誉的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电信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论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予以许可的@@,应当颁发相应的许可文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许可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七@@条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在许可有效期内@@,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拟终止相关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户@@,提出可行的善后处理方案@@,并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原发证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向社会公示@@30日@@。公示期结束@@@@60日@@内@@,原发证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并做出决定@@。

  第@@十@@九@@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域名@@服务@@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不再继续从事域名@@服务@@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委托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开展市场销售等工作的@@,应当对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受委托开展市场销售等工作的过程中@@,应当主动表明代理关系@@,并在域名@@注册@@服务合同中明示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称及代理关系@@。

  第@@二@@十@@一@@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境内设立相应的应急备份系统并定期备份域名@@注册@@数据@@。

  第@@二@@十@@二@@条@@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其许可相关信息@@。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还应当标@@明与其合作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单@@。

  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其代理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称@@。

  第@@三@@章@@ 域名@@服务@@

  第@@二@@十@@三@@条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项目提供服务@@,不得为未经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第@@二@@十@@六@@条域名@@注册@@服务原则上实行@@“先申请先注册@@”,相应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域名@@注册@@保留字制度@@。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使用的域名@@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为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域名@@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要求他人注册域名@@@@。

  第@@三@@十@@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应当要求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供域名@@持有者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等域名@@注册@@信息@@。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

  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供的域名@@注册@@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要求其予以补正@@。申请者不补正或者提供不真实的域名@@注册@@信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为其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第@@三@@十@@一@@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公布域名@@注册@@服务的内容@@、时限@@、费用@@,保证服务质量@@,提供域名@@注册@@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存储@@、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域名@@持有者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办理域名@@注册@@信息变更手续@@。

  域名@@持有者将域名@@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遵守域名@@注册@@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四@@条域名@@持有者有权选择@@、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域名@@持有者转移其域名@@注册@@相关信息@@。

  无正当理由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阻止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电信管理机构依法要求停止解析的域名@@@@,不得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第@@三@@十@@五@@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制@@,并在其网站首页@@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受理方式@@。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投诉@@;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和@@处理时限@@@@。

  第@@三@@十@@六@@条提供域名@@解析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具备相应的技术@@、服务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依法记录并留存域名@@解析日@@志@@、维护日@@志和@@变更记录@@,保障解析服务质量和@@解析系统安全@@。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七@@条提供域名@@解析服务@@@@,不得擅自@@篡改解析信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恶意将域名@@解析指向他人的@@IP地址@@。

  第@@三@@十@@八@@条提供域名@@解析服务@@@@,不得为含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内容的域名@@提供域名@@跳转@@@@。

  第@@三@@十@@九@@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其使用域名@@@@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不得将域名@@用于实施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检查工作@@,并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域名@@采取停止解析等处置措施@@@@。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现其提供服务的域名@@发布@@、传输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消除@@、停止解析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配置必要的网络通信应急设备@@,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监测技术手段和@@应急制度@@。域名@@系统出现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因国家安全和@@处置紧急事件的需要@@,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服从电信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与协调@@,遵守电信管理机构的@@管理要求@@。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认为他人注册或者使用的域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申请裁决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已注册的域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通知域名@@持有者@@:

  (一@@)域名@@持有者申请注销域名@@的@@;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虚假域名@@注册@@信息的@@;

  (三@@)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应当注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域名@@服务@@的监督检查@@@@。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鼓励域名@@服务@@行业自@@律管理@@,鼓励公众监督域名@@服务@@@@。

  第@@四@@十@@五@@条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业务开展情况@@、安全运行情况@@、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投诉和@@争议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对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有关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七@@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信用记录制度@@,将其违反本办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八@@条电信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正常的经营和@@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域名@@注册@@信息@@。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一@@)为未经许可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或者通过未经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的@@;

  (二@@)未按照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项目提供服务的@@;

  (三@@)未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的@@;

  (四@@)无正当理由阻止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

  构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域名@@解析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一@@)擅自@@篡改域名@@解析信息或者恶意将域名@@解析指向他人@@IP地址@@的@@;

  (二@@)为含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内容的域名@@提供域名@@跳转@@的@@;

  (三@@)未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

  (四@@)未依法记录并留存域名@@解析日@@志@@@@、维护日@@志和@@变更记录@@的@@;

  (五@@)未按照要求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域名@@进行处置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册@@、使用域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域名@@:指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IP地址@@相对应@@。

  (二@@)中文域名@@@@: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三@@)顶级域名@@@@: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四@@)域名@@根服务器@@:指承担域名@@体系中根节点功能的服务器@@(含镜像服务器@@)。

  (五@@)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指依法获得许可@@并承担域名@@根服务器@@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指依法获得许可@@并承担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指依法获得许可@@、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域名@@在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八@@)域名@@注册@@代理机构@@:指受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委托@@,受理域名@@注册@@申请@@,间接完成域名@@在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九@@)域名@@管理@@系统@@: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在境内开展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所需的主要信息系统@@,包括注册管理系统@@、注册数据库@@、域名@@解析系统@@、域名@@信息查询系统@@、身份信息核验系统等@@。

  (十@@)域名@@跳转@@:指对某一@@域名@@的访问跳转至该域名@@绑定或者指向的其他域名@@@@、IP地址@@或者网络信息服务等@@。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中规定的日@@期@@,除明确为工作日@@的以外@@,均为自@@然日@@@@。

  第@@五@@十@@七@@条在本办法施行前未取得相应许可开展域名@@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许可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其许可有效期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效期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