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6日@@

成都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获取的@@信息@@资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部门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活动@@。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需求导向@@、统筹规划@@、统一@@标@@准@@、无偿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可以无附加条件地提供给其他政府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无条件共享类@@;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其他政府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条件共享类@@;依法不能提供给其他政府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不予共享类@@。

  与行政管理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等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在相关政府部门间共享@@,如法人单位@@基本信息@@、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共服务设施信息@@、社会经济统计信息等@@。

  与协同管理相关@@、信息内容敏感或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条件共享类@@,如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以及泄露后可能影响行政执法和@@政府部门正常办公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要求确定为秘密级及以上的@@政务信息资源@@,按国家相关保密制度处理@@。

  依法应与特定政府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不受上述限制@@,应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向特定政府部门提供共享信息@@。

  第六@@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评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组织@@实施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重大事项@@,牵头构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交换体系@@,组织@@建设并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标@@准或规范@@,定期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第七@@条@@《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以下简称@@《资源目录@@》)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以下简称@@《共享目录@@》)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各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依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列入@@《共享目录@@》的@@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分类进行共享@@,《共享目录@@》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更新@@、维护和@@发布@@@@。

  第二@@章共享基础设施@@

  第八@@条政务基础信息共享目录@@是涉及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空间@@地理和@@宏观经济等基础信息的@@目录@@。

  市@@政务基础信息共享目录@@的@@建设工作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基础数据库建设项目牵头单位共同承担@@。

  区@@(市@@)县@@政务基础信息共享目录@@的@@建设工作由区@@@@(市@@)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配合市@@级相关单位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建设@@。

  第九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建设全市@@统一@@的@@@@、满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需求的@@公共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共享平台@@运行维护费用可纳入政府向社会专业服务机构购买服务范围@@,由同级财政资金统一@@支付@@。

  第十条共享平台@@包括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系统@@(以下简称@@目录系统@@)、政务信息资源交换系统@@(以下简称@@交换系统@@)。全市@@目录系统和@@交换系统分市@@@@、区@@(市@@)县@@两级建设部署@@,按照全市@@统一@@标@@准@@进行对接@@。区@@(市@@)县@@《资源目录@@》和@@《共享目录@@》应报市@@级共享平台@@备案并注册@@。

  第十一@@条政府部门间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和@@业务协同应通过共享平台@@进行@@,各政府部门间不得重复建设跨部门使用的@@目录系统和@@交换系统@@。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标@@准体系@@,建设本级共享平台@@@@,逐步实现与市@@级平台@@的@@共享交换和@@业务协同@@。跨层级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应通过市@@@@、区@@(市@@)县@@两级共享平台@@进行@@。

  第十二@@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集中建设全市@@信息资源目录@@@@,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建设人口@@、法人单位@@、空间@@地理和@@宏观经济等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各业务部门负责建设各自的@@业务信息库@@。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和@@部门业务信息库依托全市@@资源目录@@@@,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通过共享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并会同相关单位制定数据共享交换的@@统一@@标@@准@@和@@制度@@,完善共享平台@@使用和@@管理办法@@。

  各政府部门要按照共享平台@@的@@技术要求@@,规范本部门的@@业务信息库建设@@,并保持与资源目录@@的@@信息@@同步@@。

  第三@@章信息资源目录@@@@

  第十三@@条政府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所拥有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梳理@@,按照标@@准规范@@,编制本部门的@@@@《资源目录@@》,确定可供共享的@@信息@@资源及共享条件@@,统一@@纳入全市@@@@《共享目录@@》。

  政府部门对不予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在@@《资源目录@@》明确@@,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政府部门应在共享平台@@开通本部门目录系统@@,按照目录标@@准@@,及时@@逐条登记@@、审核@@相关政务信息资源@@,并负责发布@@本部门的@@@@《资源目录@@》。

  第十五@@条政府部门建立本部门目录管理制度@@,指定本部门目录登记@@和@@审核@@人员@@,加强对本部门@@《资源目录@@》目录登记@@、审核@@、发布@@、更新等工作的@@管理@@。

  第十六@@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确认和@@调整市@@政府部门编制@@、提交备案的@@@@《资源目录@@》,组织@@市@@政府部门梳理共享信息和@@共享需求@@,形成市@@级统一@@的@@@@《资源目录@@》和@@《共享目录@@》,界定共享信息的@@名称@@、类别@@、提供单位@@、提供方式@@、共享条件和@@范围@@、更新时限等@@,并委托相关单位定期对@@《资源目录@@》中政务信息资源进行标@@准符合性测试@@。

  第十七@@条信息共享的@@关键要素发生变化时@@,市@@政府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变更情况对@@《共享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信息资源采集@@

  第十八@@条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集信息@@,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明确@@本部门信息收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完整@@、及时@@。政府部门应以共享方式获取其他政府部门依据职能已采集的@@信息@@@@,避免重复采集@@。

  第十九条凡是列入@@@@《共享目录@@》的@@信息@@,政府部门需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向共享平台@@提供信息访问接口和@@接口规范说明文档等@@。

  第二@@十条政府部门采集信息过程中应主动通过共享平台@@与其他政府部门的@@相关政务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反馈市@@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政府部门因业务或职能调整@@,需要调整信息采集范围的@@@@,应及时@@更新@@《资源目录@@》,并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二@@条政府部门应当依据本部门职能共享和@@使用信息@@,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对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需求@@,同时按规定@@提供其他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信息@@@@。非因法定事由@@,政府部门不得拒绝其他政府部门提出的@@信息@@共享需求@@。

  第二@@十三@@条政府部门应健全信息更新机制@@,及时@@维护相关政务信息@@,对所提供的@@共享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和@@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二@@十四@@条政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信息查询@@、直接数据交换@@、接口服务或其他定制处理等共享服务模式获得信息资源的@@共享服务@@。

  第二@@十五@@条无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由政府部门通过共享平台@@自行获取@@。

  条件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由政府部门按照约定条件进行共享@@。政府部门间对共享条件存有争议的@@@@,由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共享平台@@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实现日@@志@@、信息查询日@@志等情况进行记录@@,记录数据保留时间为@@15年@@。

  第二@@十七@@条政府部门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存放共享的@@信息@@资源@@。为方便信息共享@@,政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共享信息资源库托管在共享平台@@@@,并由政府部门自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共享平台@@在提供共享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综合性服务信息@@,如共享次数@@、共享数量@@、共享条目等@@,政府部门可以根据需求提出申请@@,在征得信息提供部门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意后使用@@。对不按照@@《共享目录@@》公布的@@更新时限提供和@@更新信息的@@政府部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享受该项权益进行必要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政府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内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确定信息资源管理员负责对本部门政务信息共享事项的@@申请审核@@把关@@。审核@@要以履行职责需要为主要依据@@,核定应用业务@@、使用对象@@、所需信息@@、共享模式@@、截止时间等要素@@,确保按需共享@@、安全共享@@。

  政府部门应将信息资源管理员的@@信息@@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更新人员变动等信息@@。

  政府部门在政务信息使用过程中发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存在@@)的@@,应及时@@向数据源政府部门反映@@。

  第三@@十条各政府部门信息资源共享的@@维护经费@@,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统筹管理@@。

  第六@@章信息资源共享安全@@

  第三@@十一@@条政府部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只能用于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并对共享信息的@@滥用@@、非授权使用@@、泄露及未经许可扩散等行为负责@@。信息提供政府部门不对信息在其他政府部门使用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三@@十二@@条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电子政务网络@@、共享平台@@建设和@@管理部门及各使用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保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出现安全问题@@应及时@@向同级信息安全@@、保密等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处置@@。

  第三@@十三@@条根据公安部等四@@部委@@《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规定@@,共享平台@@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安全保护等级为第三@@级@@。

  第三@@十四@@条共享平台@@承建部门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信息资源@@,严格按照共享条件提供信息@@,建立健全共享平台@@运行维护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异地备份工作@@,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措施@@,确保共享平台@@的@@安全稳定和@@运行可靠@@@@。

  第三@@十五@@条政府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参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必须使用统一@@的@@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

  第七@@章共享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政府部门要定期将使用共享信息效果及时@@反馈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共享信息提供方有权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了解共享信息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发展改革部门@@、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把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效果作为规划和@@安排政府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对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本规定@@参与信息共享的@@政府部门@@,酌情暂停安排新的@@建设项目和@@已建项目的@@运行维护费用@@。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有关部门予以纠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暂停其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审批@@。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将本部门掌握的@@政务信息资源提供给其他政府部门共享的@@@@;

  (二@@)故意提供不真实@@、不全面共享信息内容的@@@@,未按要求及时@@发布@@@@、更新共享政务信息和@@资源目录@@的@@@@;

  (三@@)对共享获得的@@信息@@管理失控@@,致使出现滥用@@、非授权使用@@、泄露及未经许可扩散的@@@@;

  (四@@)不共享其他政府部门政务信息@@、随意扩大信息采集范围@@,造成重复采集信息@@,增加社会成本@@、给社会公众增加负担的@@@@;

  (五@@)未与信息提供部门签订相关许可协议@@,擅自将获得的@@共享信息转让给第三@@方或利用共享信息开展经营性活动的@@@@;

  (六@@)所辖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后未按要求持续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

  (七@@)对于监督检查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八@@)其他违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政府部门违反规定@@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共享信息@@,或者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漏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保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指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能过程中向其他政府部门提供或获取政务信息的@@过程@@。

  (二@@)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是指存储基础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其中基础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基础@@、多个政府部门在其履行政务职能过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务信息@@,包括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础数据库@@。

  (三@@)共享主题@@数据库@@,是指除基础数据库外@@,集中整合和@@储存由相关政府部门共同管理的@@@@、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密切相关的@@某一@@特定领域的@@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库@@,如公共交通@@、社会诚信@@、环境保护@@、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卫生医疗@@、人力资源等方面数据库@@。

  (四@@)业务数据库@@,是指各政府部门自己管理的@@@@、与业务应用系统紧密结合的@@政务信息数据库@@。

  (五@@)前置交换数据库@@,是指存储交换数据的@@中间数据库@@,与政府部门业务数据库@@隔离@@,保证各政府部门业务数据库@@的@@独立性@@。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