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加快推动@@全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用@@,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升@@乐动安卓app 水平和行政效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本办法也适用其他依法经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政务部门间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统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政务信息资源标@@准规范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数据共享@@交换@@体系@@。

  (四@@)完善机制@@,保障安全@@。建立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五@@条@@  江苏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组织实施@@,指导@@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及日@@常管理@@,负责并推动@@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具体承担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各项任务和日@@常协调服务工作@@。

  各市@@@@、县@@(市@@、区@@)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统筹管理@@,明确本地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协调解决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各政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具体推进和落实@@,负责本部门与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从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六@@条@@  各政务部门应加强基于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利用政务信息资源@@,推动@@乐动安卓app 、社会治理@@、商事服务@@、宏观调控@@、安全保障@@、税收共治等@@领域政府治理水平显着提升@@@@,促进交通运输@@、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医疗健康@@、教育@@、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食品药品等@@民生服务普惠化@@。

  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七@@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共享@@的依据@@。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组织制定@@《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省@@级政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的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对本地区@@政务信息资源的梳理@@,按照@@国家和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的要求@@@@,编制本地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形成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机制@@。按照@@“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省@@级政务部门@@负责更新维护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当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时@@,相关政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各市@@@@、县@@(市@@、区@@)负责更新维护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对本级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维护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与共享@@要求@@

  第十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目录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二@@)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社会信用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各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上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的业务信息项可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建设@@,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予以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医疗健康@@@@、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精准扶贫@@、乐动安卓app 等@@,应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四@@章@@  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第十二@@条@@  江苏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是管理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地@@各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基础设施@@。按照@@承载网络@@,分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内网@@)和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外网@@)两部分@@。

  第十三@@条@@  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内网@@)应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推动@@全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外网@@)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省@@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外网@@)作为全省@@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核心@@,由省@@大数据管理中心建设和管理@@。省@@、市@@分别整合@@,形成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国家@@、省@@、市@@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

  各设区@@市@@按照@@全省@@统一@@的标@@准体系@@,建设本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逐步实现与省@@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共享@@交换@@和业务协同@@。已建设本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设区@@市@@必须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与省@@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无缝对接工作@@,保证数据安全可靠@@、互联互通@@。

  第十四@@条@@  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省@@电子政务内网@@或省@@电子政务外网@@承载@@,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交换@@数据@@。

  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须向省@@电子政务内网@@或省@@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并接入全省@@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数据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施数据共享@@@@,原有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全省@@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第五@@章@@  共享@@信息提供与使用@@

  第十五@@条@@  属于无条件共享@@类信息@@,提供部门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要求@@,及时@@、规范地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报送@@;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信息@@,提供部门应明确信息的共享@@条件@@、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统一@@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提供方式主要包括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等@@@@。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在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数据@@,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涉及省@@有关部门的由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集@@政务信息@@,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属于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第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的全过程管理@@。使用部门对从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八条@@  建立疑义@@、错误数据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六@@章@@  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与保障@@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共享@@工作评价机制@@,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

  省@@政府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省@@网信办@@组织编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价办法@@,每年@@会同省@@编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对省@@级各政务部门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和改进意见@@。评估结果纳入省@@级机关绩效管理察访核验工作内容@@。

  省@@级政务部门@@、各设区@@市@@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领导小组报告上一@@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

  第二@@十条@@  省@@质监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网信办@@,在已有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基础上@@,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分类@@、采集@@、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国家标@@准的跟踪@@,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地方标@@准@@,形成完善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体系@@。

  第二@@十一@@条@@  省@@网信办@@负责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管理单位要加强安全防护@@,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在传输和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共享@@信息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关保障责任@@。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网信办@@建立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协商机制@@,对政务部门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和网络安全要求的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在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安排@@、项目验收等@@环节进行考核@@,省@@财政厅@@负责在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下达@@、运维经费安排等@@环节进行考核@@,省@@网信办@@负责在网络安全保障@@方面进行考核@@。

  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前应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各市@@@@、县@@(市@@、区@@)按要求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并给予优先安排@@。

  各政务部门申请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时@@,应及时@@向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全口径备案@@。

  审计机关@@、稽查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在国家和省@@大数据政策的贯彻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中发挥监督作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切实推进本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省@@级政务部门@@、各设区@@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政府@@: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二@@)未按规定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

  (三@@)无故不受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申请@@;

  (四@@)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

  (五@@)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以外的目的@@;

  (六@@)可共享@@获得的数据仍重复采集@@@@,增加社会公众负担@@;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