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5日@@

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能@@,依据@@《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获取的信息资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活动@@,各部门依照本办@@法@@,依托电子政务信息网络具体开展信息共享@@活动@@。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需求导向@@、无@@偿共享@@,安全高效@@@@、保护隐私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可分为三@@种类型@@:无@@需设定条件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无@@条件共享类@@;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有条件共享类@@;依法@@不能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不予共享类@@。

  与行政管理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等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在相关部门之间共享@@。

  与协同管理相关@@、信息内容敏感@@、只能按照@@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有条件共享类@@。

  有明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不予共享类@@。

  依法@@应与特定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不受上述限制@@,应按照@@法律规定向特定部门提供共享信息@@。

  第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制度管理@@。

  第七@@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各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统一@@规划@@、标@@准及规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其他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维护@@和@@共享等工作@@,依法@@、高效@@、合理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第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以下简称@@《资源目录@@》)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以下简称@@《共享目录@@》)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依据@@@@,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

  第二@@章@@ 平台@@建@@设@@

  第九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库@@,制定公共数据库与部门业务数据库之间数据交换的统一@@标@@准@@体系@@。

  公共数据库包括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建@@(构@@)筑物等公共基础数据@@,以及部门业务数据@@、服务数据及其他数据@@。

  第十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建@@设全市@@统一@@的@@、满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需求的公共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包括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系统@@(以下简称@@目录系统@@)、政务信息资源交换系统@@(以下简称@@交换系统@@)。

  第十一@@条@@  各部门间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和@@业务协同必须通过共享平台@@进行@@,各部门之间不得重复建@@设跨部门使用的目录系统和@@交换系统@@。县级及以下政府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标@@准体系@@,建@@设本级共享平台@@@@,逐步实现与市@@级平台@@的共享交换和@@业务协同@@。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按照@@共享平台@@的技术要求@@,部署本部门前置交换系统@@,确保业务数据库与前置交换数据库之间@@、平台@@公共数据库与前置交换数据库之间的有效联通和@@同步更新@@@@。

  第三@@章@@ 信息目录和@@采集@@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拥有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梳理@@,按照@@标@@准规范@@,编制本部门@@《资源目录@@》,确定可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及共享条件@@,纳入全市@@@@《共享目录@@》。

  各部门对不予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在本部门@@《资源目录@@》中明确@@,并提供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在@@共享平台@@发布@@本部门@@《资源目录@@》,开通本部门目录系统@@,对照目录标@@准@@,及时@@逐条登记@@、审核@@相关政务信息资源@@。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目录管理制度@@,指定本部门目录登记和@@审核@@人员@@,加强对本部门@@《资源目录@@》的登记@@、审核@@、发布@@、更新@@等工作@@。

  第十六@@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确认和@@调整本级部门编制的@@《资源目录@@》,组织共享信息和@@共享需求的梳理@@,形成本级统一@@的@@《资源目录@@》和@@《共享目录@@》,界定共享信息的名称@@、类别@@、提供单位@@、提供方式@@、共享条件和@@范围@@、更新@@时限等@@,并委托相关部门定期对@@《资源目录@@》中政务信息资源进行标@@准符合性测试@@。

  第十七@@条@@ 信息共享@@的关键要素发生变化时@@,各部门应当在@@20日@@内告知信息化主管部门@@@@。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变更情况对@@《共享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集信息@@,明确本部门信息收集@@、发布@@、维护@@、更新@@的规范和@@程序@@,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各部门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可以共享方式获取的信息无@@需重复采集@@。

  第十九条@@  凡列入全市@@@@《共享目录@@》的政务信息资源@@,各部门必须以电子化形式@@,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向共享平台@@提供信息访问接口和@@接口规范说明文档等@@。

  第二@@十条@@ 各部门在信息采集过程中应当主动通过共享平台@@与其他部门的相关政务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按照@@@@《资源目录@@》进行核对@@,必要时由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因业务或职能调整@@,确需调整共享信息采集范围的@@,应当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并向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系统检索@@、发现@@、定位和@@申请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政务信息@@,并通过政务信息资源交换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非因法定事由@@,各部门不得拒绝其他部门提出的信息共享@@需求@@。共享信息提供方有权向使用方了解共享信息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健全信息资源更新@@机制@@,有效维护@@@@、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所提供的共享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信息查询@@、直接数据交换@@、接口服务或其他定制处理等共享服务模式获得政务信息资源@@。

  第二@@十五@@条@@ 无@@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由市@@级各部门通过共享平台@@自行获取@@;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由各部门按照@@约定条件进行共享@@。各部门之间对共享条件存有争议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 共享平台@@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等实现日@@志@@、查询日@@志等进行记录@@,记录数据保留时间为@@5年@@。

  第二@@十七@@条@@ 由共享平台@@本地存储的共享信息以及共享平台@@调用各节点信息而产生的综合性服务信息@@,各部门可根据需求提出使用申请@@,在征得信息提供部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意后使用@@。

  使用申请通过共享平台@@统一@@受理@@,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信息提供部门@@及时@@对申请予以审核@@@@,若无@@异议@@,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共享信息的授权访问配置或组织进行接口开发@@。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内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确定信息资源管理员负责审核@@其他部门的政务信息共享@@申请@@。审核@@以履行职责需要为主要依据@@@@,核定应用业务@@、使用对象@@、所需信息@@、共享模式@@、截止时间等要素@@,确保按需@@、安全共享@@。

  各部门应当将信息资源管理员信息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如发生人员变动@@,应及时@@予以更新@@@@。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只能用于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并对共享信息的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露等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保密@@、机要@@、公安@@、信息中心等部门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安全工作规范@@,建@@立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

  使用有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的@@,信息使用部门@@、信息提供部门@@、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签署三@@方数据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 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电子政务网络@@、共享平台@@建@@设@@和@@管理部门以及信息使用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工作@@。出现安全问题@@时@@,各部门应及时@@向同级信息安全@@@@、保密等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处置@@。

  第三@@十二@@条@@  共享平台@@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共享平台@@运行维护@@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措施@@,做好异地备份工作@@,确保共享平台@@的安全稳定和@@可靠运行@@。

  第三@@十三@@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身份认证机制@@、存取访问控制机制和@@信息审计跟踪机制@@,对数据进行授权管理@@,设立访问和@@存储权限@@,防止越权存取数据@@。

  第六@@章@@ 评估监督@@@@

  第三@@十四@@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日@@常评估监督@@@@@@,定期对各部门提供的信息数量@@、质量及更新@@@@、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和@@改进意见@@。

  第三@@十五@@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各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效果作为规划和@@安排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预算的重要依据@@@@。对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本办@@法参与信息共享@@的部门@@,酌情暂停安排新项目建@@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有关部门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重复采集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信息资源@@的@@,随意扩大信息采集范围的@@;

  (二@@)不按规定将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的@@,提供信息共享@@的方式不能满足其他部门实际需求的@@;

  (三@@)故意提供不真实@@、不全面共享信息内容的@@,未按要求及时@@发布@@@@、更新@@、纠正共享政务信息和@@资源目录@@的@@;

  (四@@)对获得的共享信息管理不善@@,造成信息滥用@@、扩散和@@泄露的@@;

  (五@@)未与信息提供部门@@签订相关许可协议@@,擅自将共享获得的信息转让给第三@@方或利用共享信息开展经营性活动的@@;

  (六@@)对于监督@@检查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共享管理办@@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违反规定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共享信息@@,或者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漏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家保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