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工委@@,区委各部门@@,区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组@@织@@:

  为@@一步加强全区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全区政务新媒体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天心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长沙市天心区委宣传部@@

  2017年@@7月@@12日@@

 天心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全区政务新媒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微博客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等中央@@、省市委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全区各街道@@@@、各单位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视频直播等信息平台@@上@@,以机构名义注册开设的新媒体账号@@@@,以及公务人员以公职身份开设认证的相关账号@@@@(以下简称政务新媒体@@)。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是全区各街道@@@@、各单位和@@公务人员进行对外宣传@@、推行信息公开@@、开展政民互动@@、联系服务群众@@、开展舆论引@@导的重要手段和@@平台@@@@,在促进政民互动@@、提升单位城市形象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全区各街道@@@@、各单位应当积极开设@@、科学运用@@、妥善管理好政务新媒体@@。

  第二@@章@@  设立和@@关闭@@

  第五@@条@@  全区各街道@@、各单位以机构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应经本单位班子专题@@会议研究@@,研究议题@@包括开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运营与管理@@、舆情风险分析与防范等@@。经专题@@会议通过和@@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开设@@,并在@@10 个工作日@@内报区网管办备案@@。

  公务人员以职务身份开设实名认证的新媒体账号@@@@,应当首先报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区网管办备案@@。

  第六@@条@@  开设政务新媒体的单位应当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总编辑人选和@@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政务新媒体的运营@@、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平台@@上设立并开展应用@@。注册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当简明扼要@@、严谨规范@@,并与本地@@、本单位名称和@@工作职责明确关联@@。

  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因工作原因需要关闭的@@,应当报本街道@@、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公告@@,及时在平台@@上注销账号@@@@,并在@@5 个工作日@@内报区网管办备案@@。

  第三@@章@@  信息发布@@与应用@@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对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要依法依规@@,科学分析@@,审慎处理@@。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及时发布@@信息@@,保持账号@@的活跃度@@,原则上每月@@信息发布@@次数不应明显低于可发布@@次数@@。

  政务新媒体应当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发布@@信息必须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政务新媒体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 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擅自披露不应对外公开的@@;有可能影响区域形象的@@;

  包含情绪化的个人观点@@或看法的@@;

  (十@@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内容要语义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在符合语言规范的前提下@@,使用网络亲民语言@@。

  第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应尊重他人着作权@@,发布@@他人原创内容应当注明出处或带有明显转载标@@识@@,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对于来源不明@@、来源不合法@@、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积极与网民开展互动@@,对网民在政务新媒体上反映的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进行答复@@。要及时转发网管部门和@@上级政务新媒体推送的重要信息@@,保持政务新媒体之间的良性互动@@。

  第十@@四@@@@条@@  公务人员未经所在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利用个人认证的新媒体发布@@党务政务信息及案件侦查调查@@、法庭审理及判决@@、灾情疫情@@、统计数据@@、环保测评等敏感信息@@。各单位部门应当将公职人员利用个人认证新媒体发布@@公务信息的行为@@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范围@@。

  公职人员非以公职身份认证开设的私人新媒体账号@@@@,认证信息中不得出现与所在单位@@、所担任职务及所从事的公务有关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履行公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  管理责任与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的管理坚持@@“谁开设@@、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政务新媒体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第十@@六@@条@@  政务新媒体设立总编辑岗位@@。总编辑对信息内容负总责@@,实行@@“先审后发@@”三@@审制原则@@。要对政务新媒体聘用工作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严格政审制度@@,加强离职人员安全保密管理@@。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政务新媒体应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不得依据@@个人观点@@和@@认识@@,超越工作规范进行发布@@@@。凡处理不在规范规定范围的信息时@@,须报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未经单位授权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政务新媒体资料@@。

  第十@@七@@条@@  政务新媒体不得刻意追求粉丝数量@@,不得通过采取非正当手段或发布@@负面信息@@、炒作敏感话题@@等方式进行营销@@,获取粉丝@@。

  第十@@八@@条@@  加强政务新媒体的安全管理@@。政务新媒体的密码应当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不得私自泄漏@@。应当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的值班和@@实时监看@@,及时发现和@@处置包括互动环节在内的不良信息内容@@。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登录密码和@@使用终端的安全管理@@,防止出现政务新媒体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章@@  奖惩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区网管办负责落实属地政务新媒体的管理@@、评比和@@考核工作@@。全区各单位政务微信纳入@@“微天心@@”微信矩阵@@,区网管办对纳入管理的区属新媒体账号@@建立统一台账@@,每年@@对其进行考核评比@@。

  第二@@十@@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政务新媒体责任单位和@@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所属政务新媒体网络意识形态阵地领导不力@@,出现严重错误导向@@,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党委@@(党组@@)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二@@十@@一条@@  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账号@@@@,区网管办可以采取责令删除@@、约谈@@、警告@@、通报或者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长沙市天心区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 年@@7月@@1日@@公布的@@《长沙市天心区政务微博微信应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