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国家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 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科学数据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国家统筹@@、各部门与各地区分工负责的体制@@。

  第七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国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制定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协调推动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及评价考核工作@@;

  (三@@)统筹推进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和@@发展@@;

  (四@@)负责国家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和@@数据维护@@。

  第八条@@ 国务院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在科学数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

  (二@@)指导所属法人单位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或者授权有关单位做好科学数据定密工作@@;

  (四@@)统筹规划和@@建设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中心@@,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五@@)建立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地区@@)所属法人单位科学数据工作的评价考核@@。

  第九条@@ 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以下统称法人单位@@)是科学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部门@@(地方@@)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科学数据相关管理@@制度@@;

  (二@@)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和@@长期保存@@,确保数据质量@@;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科学数据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建立科学数据管理@@系统@@,公布科学数据开放目录并及时更新@@,积极开展科学数据共享服务@@;

  (五@@)负责科学数据管理@@运行所需软硬件设施等条件@@、资金和@@人员保障@@。

  第十条@@ 科学数据中心@@是促进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的重要载体@@,由主管部门委托有条件的法人单位建立@@,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相关领域科学数据的整合汇交工作@@;

  (二@@)负责科学数据的分级分类@@、加工整理@@和@@分析挖掘@@;

  (三@@)保障科学数据安全@@,依法依规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四@@)加强国内外科学数据方面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采集@@、汇交与保存@@

  第十一@@条@@ 法人单位及科学数据生产者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和@@加工整理@@@@,形成便于使用@@的数据库或数据集@@。

  法人单位应建立科学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用性@@。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科学数据汇交制度@@,在国家统一@@政务网络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基础上开展本部门@@(本地区@@)的科学数据汇交工作@@。

  第十三@@条@@ 政府预算资金资助的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应由项目@@牵头单位汇交到相关科学数据中心@@@@。接收数据的科学数据中心@@应出具汇交凭证@@。

  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门应建立先汇交科学数据@@、再验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机制@@;项目@@/课题@@验收后产生的科学数据也应进行汇交@@。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国内外学术论文数据汇交的管理@@制度@@。

  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撰写并在国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时需对外提交相应科学数据的@@,论文作者应在论文发表@@前将科学数据上交至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科学数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汇交@@。

  鼓励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其他科学数据向相关科学数据中心@@汇交@@。

  第十六条@@ 法人单位应建立科学数据保存制度@@,配备数据存储@@、管理@@、服务和@@安全等必要设施@@,保障科学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 法人单位应加强科学数据人才队伍建设@@,在岗位设置@@、绩效收入@@、职称评定等方面建立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加强统筹布局@@,在条件好@@、资源优势明显的科学数据中心@@基础上@@,优化整合形成国家科学数据中心@@@@。

  第四@@章@@ 共享与利用@@

  第十九条@@ 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应当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科学数据资源目录@@,有关目录和@@数据应及时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面向社会和@@相关部门开放共享@@,畅通科学数据军民共享渠道@@。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法人单位要对科学数据进行分级分类@@,明确科学数据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开放条件@@、开放对象和@@审核@@程序等@@,按要求公布科学数据开放目录@@,通过在线下载@@、离线共享或定制服务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二@@十一@@条@@ 法人单位应根据@@需求@@,对科学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形成有价值的科学数据产品@@,开展增值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开展市场化增值服务@@。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积极推动科学数据出版和@@传播工作@@,支持科研人员整理发表产权清晰@@、准确完整@@、共享价值高的科学数据@@。

  第二@@十三@@条@@ 科学数据使用@@者应遵守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所使用@@和@@参考引@@用的科学数据@@。

  第二@@十四@@条@@ 对于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国防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益性科学研究等需要使用@@科学数据的@@,法人单位应当无偿提供@@;确需收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和@@非营利原则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对于因经营性活动需要使用@@科学数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第五@@章@@ 保密与安全@@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科学数据@@,不得对外开放共享@@;确需对外开放的@@,要对利用目的@@、用户资质@@、保密条件等进行审查@@,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的采集@@生产@@、加工整理@@、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管理@@与使用@@制度@@,对制作@@、审核@@、登记@@、拷贝@@、传输@@、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的@@,法人单位应明确提出利用数据的类别@@、范围及用途@@,按照保密管理@@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法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与用户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加强科学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定科学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加强数据下载的认证@@、授权等防护管理@@@@,防止数据被恶意使用@@@@。

  对于需对外公布的科学数据开放目录或需对外提供的科学数据@@,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安全保密审查制度@@。

  第二@@十八条@@ 法人单位和@@科学数据中心@@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建立网络安全保障体系@@,采用安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完善数据管控@@、属性管理@@@@、身份识别@@、行为追溯@@、黑名单等管理@@措施@@,健全防篡改@@、防泄露@@、防攻击@@、防病毒等安全防护体系@@。

  第二@@十九条@@ 科学数据中心@@应建立应急管理@@和@@容灾备份机制@@,按照要求建立应急管理@@系统@@,对重要的科学数据进行异地备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科学数据管理@@和@@开放共享工作评价考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 对于伪造数据@@、侵犯知识产权@@、不按规定汇交数据等行为@@,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处分等处理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涉及国防领域的科学数据管理@@制度@@,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