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第三@@章@@ 高效便利政务环境@@

  第四@@章@@ 规范公正法治环境@@

  第五@@章@@ 诚信开放人文环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研究解决营商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

  省@@、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建设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遵循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要求@@,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省@@、市@@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第三@@方评估@@,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加强舆论监督@@,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曝光营商环境@@的反面典型案例@@,使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人人建设营商环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第二@@章@@ 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第八@@条@@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禁止颁布@@、施行歧视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九@@条@@ 市@@场准入应当实施负面清单制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进入@@。

  第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企业开办程序@@,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自@@受理企业设立申请起到办结@@,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精简企业注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的注销@@,按照简易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服务规范@@,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授权确定税率标@@准的@@,应当充分征求@@各类市@@场主体@@意见@@。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深化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办税流程@@、拓宽办税渠道@@、简化涉税资料@@、压缩办税时间@@、提高办税效率@@@@,推进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

  第十@@三@@@@条@@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推动@@“证照分离@@”改革@@,建立健全办照即可生产经营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外@@,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市@@场主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后@@,即可取得相关许可从事相应生产经营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加强监管为市@@场主体@@提供满足许可条件的指导服务@@。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可以依托社会信用信息@@创新@@惠及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推进金融产品信息@@查询服务@@,提高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便利度@@、申贷获得率@@。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取消各类违规手续费@@,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

  第十@@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融资@@服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优先支持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根据实际编制融资@@担保目录@@,明确项目类别@@、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和费用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积极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建立交易目录清单@@,整合公共交易平台@@@@,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第十@@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产权依法保护制度@@。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加强域内自@@主品牌和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融资@@@@。

  第十@@八@@条@@ 积极推动建立项目管家制度@@,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帮助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章@@ 高效便利政务环境@@

  第十@@九@@条@@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乐动安卓app 或者公共服务@@,应当精简程序@@、减少环节@@、缩短时限@@、优化流程@@。

  第二@@十@@条@@ 全面实行@@乐动安卓app 和公共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提高网上办@@理比例@@,推动一@@般事项不见面@@、复杂事项一@@次办@@@@,方便@@企业和公众办事创业@@@@。

  第二@@十@@一@@@@条@@ 省@@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省@@统一@@标@@准的办事指南@@,明确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等信息@@@@,做到不同层级同一@@服务事项同一@@办理标@@准@@,实现@@乐动安卓app 和公共服务@@标@@准化@@。

  第二@@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分散的@@乐动安卓app 资源和审批服务系统@@,构建全省@@统一@@的一@@体化在线@@乐动安卓app 平台@@,通过数据共享逐步实现@@申请人办事@@“一@@网通办@@”。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乐动安卓app 事项应当纳入一@@体化在线@@乐动安卓app 平台@@办理@@。

  政府有关部门在政务信息@@化建设整合过程中@@,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改造对接@@,未实现@@数据交换共享的@@,不审批新项目@@,不拨付运维经费@@。

  第二@@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否定备案制等工作制度@@。对进驻@@乐动安卓app 中心的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第二@@十@@四@@@@条@@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外@@,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行政给付过程中@@,积极推行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企业和公众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事项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行政执法等履行职责的政务活动事项@@,通过政府网站@@、部门门户网站@@、办事窗口@@,以及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在线@@乐动安卓app 平台@@,将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规划@@、产业@@、税费@@、融资@@、奖励@@、补贴@@、创业@@、创新@@、人才@@、市@@场等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日内在平台@@集中公开@@,建立涉企政策辅导机制@@,通过宣传@@、解读和接受咨询@@等多种形式@@,及时为市@@场主体@@提供涉企政策服务@@。

  第二@@十@@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精简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

  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办理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时@@,在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法定登记要件以外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应当按照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的要求@@,减少从立项@@、开工到验收的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持续降低办理成本@@。申请人在每个审批阶段@@,向@@乐动安卓app 中心提交申请@@,只需填报一@@张申请表@@,并附一@@套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 电力@@、供水@@、排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规则@@,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公开@@,并按照规定向@@企业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电力@@企业@@、燃气@@企业@@、供水@@企业@@、网络运营商在供电@@、供气@@、供水@@、网络运营过程中@@,应当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降低报装成本@@,提升服务的可靠性@@、稳定性@@、时效性@@。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特定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海关@@、边检@@、交通@@运输@@、商务以及口岸管理等部门应当采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建立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工作机制@@,简化通关@@、缴税等手续@@,提高口岸通关效率@@@@。

  规范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优化港口物流流程@@,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货物贸易进出口环节成本@@。

  第四@@章@@ 规范公正法治环境@@

  第三@@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一@@致的政府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通过制度创新@@@@,确立企业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地位@@,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三@@十@@二@@@@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评估和清理制度@@,定期对其设定或者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估和清理@@。设定机关对其设定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设立行政许可的@@,不得设立行政许可@@。

  第三@@十@@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决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征求@@、合理采纳有关市@@场主体@@及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明确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开展@@,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财政@@、发改等部门每年@@应当依法核定@@,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制定自@@由裁量指导规范@@。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

  对企业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15日内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当经过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处罚结果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所需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三@@十@@八@@条@@ 没有法律@@依据@@,司法机关不得对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依法需要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通知家属@@。

  司法机关依法需要对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不得明显超标@@的额@@、超范围@@、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并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加大@@“执行难@@”解决力度@@,严惩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行为@@。执行过程中及时收集@@、固定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抗拒执行@@、阻碍执行或者暴力抗法的音视频证据@@,采取罚款@@等手段依法处罚@@,并定期公布典型案例@@。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和改进执行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适时成立督查@@组@@,对下级人民法院应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清理执行案款@@、办理重点督办案件等方面的落实情况@@,全面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依纪依法问责@@。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行政赔偿或者补偿案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加大依法公开审理力度@@,扩大公众对审判过程的监督范围@@。

  省@@、市@@、县@@人民政府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数额重大且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赔偿或者补偿决定@@,按照有关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建立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能够依法直接处理或者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拒绝申请@@。

  省@@、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提高依法调解能力@@。

  第四@@十@@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公众提供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

  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提供法律@@维权服务@@。

  第四@@十@@四@@@@条@@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工程建设@@、采购或者对合作者的自@@由选择@@;

  (二@@)滥用权力袒护有关市@@场主体@@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借用企业资金@@,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企业的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补助资金等@@;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缴纳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费用@@;

  (五@@)未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强制对企业进行评比@@、达标@@@@、升级@@、评优以及鉴定@@、考试等活动@@;

  (六@@)要求企业接受有偿宣传@@,征订报刊@@、图书@@、音像资料@@;

  (七@@)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向@@企业索要产品或者强行低价购买产品@@;

  (八@@)要求企业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培训@@;

  (九@@)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

  (十@@)要求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以及无偿占用企业财物@@;

  (十@@一@@@@)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

  (十@@二@@@@)侵害企业知识产权@@,或者未经企业允许@@,公开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

  (十@@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借款提供信用担保@@,或者以企业名义借款给其他经济组织使用@@;

  (十@@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在接受有关专项性@@、阶段性监督检查时暂停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五@@@@)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

  (十@@六@@@@)其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处理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制度@@,制定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办法@@,对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按责转办@@、跟踪督办@@,并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将办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

  投诉举报人@@弄虚作假@@@@、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记入单位或者个人信用档案@@@@。

  拓展@@8890服务平台@@受理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功能@@。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受理的@@,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一@@)组织开展明察暗访@@、督查@@、专项检查@@;

  (二@@)受理投诉举报@@,开展调查@@、协调@@,调取有关资料@@;

  (三@@)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督查@@@@;

  (四@@)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五@@)通报@@、曝光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损害营商环境@@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

  第四@@十@@七@@条@@ 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代表及律师@@、专家学者@@、企业经营者@@、城乡居民代表等担任营商环境@@监督员@@,协助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五@@章@@ 诚信开放人文环境@@

  第四@@十@@八@@条@@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全社会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

  第四@@十@@九@@条@@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诚信建设@@,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

  (二@@)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变化或者当地政府政策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者迟延履行@@、迟延兑现@@;

  (三@@)因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导致有效合同不能履行@@、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能兑现@@,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四@@)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行政决定以及合同约定@@、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第五@@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得作出违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不能落实或者超出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职能范围的政策承诺@@。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并执行@@。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拖欠市@@场主体@@工程款@@、政府采购款等款项@@,应当与市@@场主体@@签订书面还款协议@@,并依法纳入预算@@。

  第五@@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一@@)在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与企业交流@@;

  (二@@)组织企业家座谈@@,通报@@经济运行等情况@@;

  (三@@)邀请企业家开展调研@@,了解行业发展现状@@;

  (四@@)组织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展销会@@、推介会等经贸交流活动@@;

  (五@@)组织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相关人员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六@@)应邀参加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座谈会@@、年@@会等活动@@;

  (七@@)组织或者应邀参加旨在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其他活动@@。

  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或者组织上述活动@@,应当遵守住宿@@、交通@@、就餐等公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接受馈赠@@。

  第五@@十@@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家队伍培育@@,树立优秀企业家典型@@,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社会氛围@@。

  第五@@十@@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五@@十@@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养开发@@、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场主体@@@@,应当给予奖励@@补助等政策支持@@。

  第五@@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构建绿色产业@@体系@@,鼓励企业实行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加快绿色生态保护和修复@@,建设低碳循环@@、节水节能@@、持续发展的绿色城市@@@@。

  第五@@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扩大对外开放需要@@,积极完善外籍人员工作@@、生活聚集区@@域的教育@@、医疗@@、休闲@@、文化@@、商业@@、交通@@等配套设施@@,建设具有国际化@@特色的人居环境@@。

  鼓励和支持开展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著名高校与本地高校合作办学@@,建设国际交流合作示范学校和特色学校@@。根据外籍人才@@居住和引进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外籍人员子女学校@@。鼓励境外学生来本省@@学习@@、实习@@。

  鼓励本省@@医院与境外医学院校@@、医疗@@机构和医学研究机构合作组建国际医疗@@机构@@,提升医疗@@机构的国际化@@服务能力@@。市@@属三@@级甲等医院应当具备为外籍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能力@@。

  第五@@十@@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交通@@基础设施布局@@,打造立体式综合交通@@网络@@,提升交通@@运输@@质量@@、效率@@、安全度@@、便捷度@@,优化城市@@交通@@出行结构@@,推动绿色交通@@发展@@。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车@@、饭店@@、宾馆以及旅游市@@场等对外窗口服务行业管理@@,依法打击@@高价@@、欺诈等违法行为@@,提升对外服务形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下列方式予以责任追究@@: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免谈话@@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或者解聘处理@@,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六@@十@@条@@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处理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

  (四@@)打击@@、报复@@、威胁投诉人@@、举报人@@、办案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与违法违纪人员相互勾结@@,包庇@@、纵容@@、协从其违纪违法行为@@,或者为其充当保护伞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对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积极配合调查@@,并能够主动纠正错误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理@@。

  第六@@十@@一@@@@条@@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免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责任追究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六@@十@@二@@@@条@@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深化改革@@中探索试验@@、敢于担当@@,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责任@@: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

  (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

  (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第六@@十@@三@@@@条@@ 公用企业@@、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并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等惩戒措施@@。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