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3月@@30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唐良智@@

2018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开放@@@@,推进大数据智能化发展@@,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或者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开放@@@@,是指政务部门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  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政府@@所有@@,以共享@@开放@@为原则@@@@,不共享@@开放@@为例外@@。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协调解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重大事项@@,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主管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标@@准体系@@、数据资产管理制度@@@@,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推进大数据智能化发展@@。

  区县@@(自治县@@)政府@@确定的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统筹管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区县@@@@(自治县@@)政府@@确定的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统称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

  第六@@条@@  各政务部门@@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第一@@责任人@@,负责明确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领导制定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内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等@@。

  第七@@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应当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资源采集@@

  第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实行目录管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各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及向社会开放@@的依据@@。

  第九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的要求@@,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各政务部门@@应当于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十条@@  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形成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建立目录更新机制@@。

  各政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立或者更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向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十一@@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采集本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全部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原则@@采集@@。

  需要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集的基础数据@@,应当依法确定其采集边界和范围@@,依法保障被采集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各政务部门@@采集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数字化处理@@、存储@@,满足共享@@开放@@的需要@@。

  第三@@章@@  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共享@@平台@@@@是管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包括共享@@平台@@@@@@(内网@@)和共享@@平台@@@@@@(外网@@)两部分@@。

  共享@@平台@@@@(内网@@)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重庆市@@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共享@@平台@@@@(外网@@)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和要求@@,依托重庆市@@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

  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应当通过重庆市@@电子政务内网@@或者重庆市@@电子政务外网@@@@承载@@,并接入共享@@平台@@@@@@。国家部委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做好衔接@@。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市@@级共享@@平台@@@@的建设@@。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确定的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级共享@@平台@@@@建设@@,并接入市@@级共享@@平台@@@@@@。

  除前款规定的两级共享@@平台@@@@外@@,各政务部门@@不得建设跨部门的信息共享@@系统@@。已经@@建设的跨部门信息共享@@系统@@,应当迁移到共享@@平台@@@@@@。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者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有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二@@)自然人信息@@、法人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投资项目信息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各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应当通过共享@@平台@@@@无条件@@、在线实时共享@@@@;

  (三@@)行政审批@@、信用信息@@、涉税信息@@、生态环保@@、健康保障@@、社会保障@@、交通管理等跨部门的主题@@信息资源必须通过共享@@平台@@@@依法予以共享@@@@。

  基础信息资源目录@@、主题@@信息资源目录分别由牵头部@@门负责编制@@@@、维护@@,并通过共享@@平台@@@@向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上报@@。

  第十八@@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开放@@政务信息系统接口或者数据库@@,实时接入共享@@平台@@@@@@。

  第十九条@@  使用政务信息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应当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政务信息资源@@。政务信息资源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使用部门@@提出的共享@@要求@@。

  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答复共享@@的@@,使用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答复意见使用政务信息资源@@;对答复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当说明理由@@。

  使用部门@@、提供部门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发生争议的@@,由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

  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者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通过共享@@平台@@@@反馈给提供部门@@,提供部门应当在收到疑义@@、错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校核@@。如需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提供部门负责人同意@@,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者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四@@章@@  资源开放@@@@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是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开放@@@@的基础平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信息资源开放@@@@服务@@,依托共享@@平台@@@@建设@@,设立独立门户网站@@,并与市@@政府@@门户网站实现关联对接@@。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全市@@开放@@平台@@的建设@@,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各政务部门@@不得建设其他开放@@平台@@@@。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各政务部门@@在依法建设的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上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与开放@@平台@@上的政务信息保持一@@致@@。

  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编制@@开放@@目录@@,对开放@@平台@@上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动态管理@@,保证政务信息资源的及时@@有效@@。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资源开放@@@@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开放@@类型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

  无条件开放@@和有条件开放@@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开放@@目录申请开放@@政务信息资源@@。

  非涉密但涉及敏感信息的政务信息资源@@,经过脱敏清洗后可以根据@@使用条件和适用范围无条件开放@@或者有条件开放@@@@。

  第二@@十三@@条@@  政务信息资源应当以可机读标@@准格式开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开放@@平台@@的独立门户网站或者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问@@、获取和利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放@@平台@@依法获取的政务信息@@,在办理相关行政事务时与纸质文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开放@@政务信息资源@@,应当通过开放@@平台@@的独立门户网站或者市@@政府@@门户网站提出申请@@。

  提供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提供部门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同意开放@@的应当及时@@开放@@@@,不同意开放@@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工作的意见@@,改进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工作@@,提高政务信息资源开放@@@@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提高政府@@决策能力@@、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政务信息资源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发挥政务信息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推动全社会创新创业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各政务部门@@@@、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的建设维护@@单位@@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保障信息资源安全@@。

  第二@@十八@@条@@  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的建设维护@@单位@@应当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加强平台@@安全防护@@,制定网络安全事件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测评@@、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保障平台@@和政务信息资源安全@@。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落实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的数据加密@@、访问认证等安全防护措施@@,加强信息采集@@、共享@@、开放@@、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的安全体系@@。

  第三@@十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各政务部门@@在共享@@开放@@政务信息资源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开放@@的信息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  各政务部门@@、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的建设维护@@单位@@,应当配合国家安全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国家安全检查@@、保密检查@@。

  第三@@十二@@条@@  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第三@@十三@@条@@  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存储@@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存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存储@@安全防护措施@@,保障数据存储@@安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入电子政务内网@@@@、电子政务外网@@@@,干扰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正常功能@@,窃取政务信息资源@@;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汇聚形成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内容的信息@@;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实施侵犯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政务部门不得将从共享@@平台@@@@获取或者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以外的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五@@)政务部门未经提供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存储@@从共享@@平台@@@@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

  (六@@)政务部门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可以从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

  (七@@)不得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评价办法@@,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区县@@(自治县@@)政府@@确定的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评价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定期对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和改进意见向社会公布@@。

  评估工作可以委托具备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三@@十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情况@@。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政府@@提交上一@@年@@度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情况年@@度报告@@。

  第三@@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管理制度@@@@,会同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对各政务部门@@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和网络安全要求的情况进行联合考核@@,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和网络安全要求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批建设和运维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经费@@。

  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前应当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当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政务信息系统接入共享@@平台@@@@@@,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经依法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资金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统筹平衡安排@@。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进行审计监督@@,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运维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审计结果作为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运维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要求编制@@或者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集@@、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的@@;

  (三@@)未按照要求开放@@政务信息系统接口或者数据库@@,并实时接入共享@@平台@@@@@@的@@;

  (四@@)未按照要求开放@@政务信息资源的@@;

  (五@@)未按照要求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

  (六@@)未按照要求使用或者存储@@从共享@@平台@@@@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的@@;

  (七@@)未按照规定受理@@、答复或者反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申请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的建设维护@@单位@@、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存储@@单位未依法履行建设@@、维护@@、存储@@及相关安全防护责任的@@,由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中央在渝单位@@,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民航@@、铁路@@、道路客运@@、公共资源交易等公共服务企业的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本市@@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务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