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7日@@

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和规范本市@@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本市@@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提供和共享政府信息@@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中央行政机关派驻本市@@的机关或者@@派出机构参与政府信息@@共享的行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机关和组织@@在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时共享政府信息@@的活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共享方式从责任信息@@采集@@部门获取的信息@@@@,不再重复采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采集@@部门@@应当负责相关信息@@的核准@@@@、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共享政府信息@@的责任采集@@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规定予以确定@@。

其他机关已采集@@的信息@@与责任采集@@部门@@记载的同一@@信息@@内容@@上不一@@致的@@,由责任采集@@部门@@负责核准@@和更新@@@@。

第四@@条@@ 行政机关根据@@履行法定职权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使用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向公众发布或向其他部门转让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府信息@@@@;非经法定授权@@,不得利用共享政府信息@@牟利@@。

第五@@条@@ 行政机关之间进行政府信息@@共享@@,应当保障共享信息@@的安全@@,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之间共享政府信息@@@@,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政府信息@@共享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事务@@,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目录@@》的编制@@和修订@@;

(二@@)组织@@建设本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等基础设施@@,负责本市@@政府信息@@共享的统筹协调@@;

(三@@)会同有关部门检查@@、评估政府信息@@共享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府信息@@共享的相关标@@准@@规范@@;

(五@@)组织@@政府共享信息@@的开发利用工作@@。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共享的日@@常管理@@@@、目录编制@@与修订以及区@@级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定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政府信息@@共享的下列具体工作@@:

(一@@)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保障@@;

(二@@)为各共享部门提供信息@@共享技术支持@@@@;

(三@@)根据@@《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目录@@》为共享部门提供共享信息@@服务@@;

(四@@)协助开展信息@@共享评估和绩效考核工作@@;

(五@@)协助开展政府共享信息@@开发利用工作@@。

第八条@@ 各共享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做好政府信息@@的采集@@@@@@、核准@@、更新@@和共享工作@@,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合法使用共享获得的政府信息@@@@。

各共享部门需指定专人担任信息@@共享工作的分管领导@@、信息@@共享责任人@@@@、技术实施责任人@@@@,并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查@@。

共享信息@@的责任采集@@部门@@应当确保其采集@@与提供的政府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符合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

各部门之间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共享应当通过法定共享平台@@实现@@,不得另行建设用于数据交换的平台@@@@、接口或系统@@。

各部门应当对现行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中与本办法不相适应的条款进行修订@@,消除信息@@共享的制度障碍@@。

第二@@章@@ 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第一@@节@@ 自然人基础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第九条@@ 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户籍登记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民族@@、户籍地镇@@@@(街道@@)、户籍地派出所@@、相片和户籍信息@@状态@@(“正常@@”或者@@“注销@@”)、注销@@前行政区@@划@@@@、注销@@前派出所@@、注销@@日@@期@@、注销@@原因@@(“迁出@@”或者@@“死亡@@”)。

第十条@@ 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居住证登记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址@@、居住证号@@码@@、居住地@@址详址@@、居住地@@(区@@、镇@@、街道@@、村@@)、居住地@@居委会@@、居住地@@派出所@@、居住证发证时间@@、登记机关@@、登记机关@@行政区@@划@@@@、登记日@@期@@、注销@@日@@期@@。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责@@,负责内地居民下列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结婚登记日@@期@@@@、离婚登记日@@期@@@@、婚姻状况@@(适用于在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收养证号@@@@、发证机关@@名称@@、发证机关@@行政区@@划@@@@。

第十二@@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出生和死亡@@登记信息@@采集@@@@、核准@@与提供@@:

出生医学证号@@@@、新生儿姓名@@@@、性别@@、性别@@代码@@、健康状况@@、健康状况@@代码@@、母亲姓名@@@@、母亲公民身份号@@码@@@@、父亲姓名@@@@、父亲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证明发出时间@@、证明发出单位@@。

行政区@@划@@代码@@,省@@、市@@、县名称@@,《死亡@@证@@》编号@@@@、死者姓名@@@@、性别@@、民族@@、国家@@或地区@@@@、年@@龄@@、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常住地址@@、户籍地址@@、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家属姓名@@@@、联系电话@@、家属住址或单位@@、医师签名@@、医疗卫生机构名称@@、民警签名@@、派出所名称@@。

第十三@@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计划生育服务证号@@码@@、流动人员婚育证明号@@码@@、领证日@@期@@、发证机关@@、发证机关@@行政区@@划@@@@。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社会保障信息@@和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从业状况@@、个人参保状况@@、个人社保号@@@@、险种类型@@、个人参保日@@期@@、个人停保日@@期@@、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社保号@@@@、登记机关@@、登记机关@@行政区@@划@@@@、登记日@@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取得资格时间@@、聘任职务名称@@、聘任单位@@、聘任单位@@行政区@@划@@@@、聘任时间@@。

低保证号@@@@、发证机关@@名称@@、发证机关@@行政区@@划@@@@。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教育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学籍号@@@@、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入学时间@@、入读学校@@、学校地址@@、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享受资助信息@@@@、毕@@(肄@@)业时间@@、毕@@(肄@@)业学校@@、转学时间@@、转出学校@@、转入学校@@、休学时间@@、复学时间@@、退学时间@@、离校时间@@、离校原因@@、学历@@、专业@@、毕@@业@@(学历@@)证书号@@@@、学位@@、学位@@授予时间@@、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证书号@@@@@@、登记机关@@、登记机关@@行政区@@划@@@@、登记日@@期@@。

第十六条@@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残疾人登记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残疾人证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机关@@行政区@@划@@@@、发证日@@期@@、残疾人证注销@@原因@@@@、注销@@机关@@、注销@@机关@@行政区@@划@@@@、注销@@日@@期@@。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工作单位名称@@@@、登记日@@期@@。

第十八条@@ 有权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行政机关和组织@@依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下列有关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资格证书名称@@、资格证书号@@@@码@@、执业证书名称@@、执业证书号@@@@码@@、发证部门@@、发证部门@@行政区@@划@@@@、发证日@@期@@、证件注销@@日@@期@@@@。

第十九条@@ 除公安机关外@@,其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提供自然人基础信息@@时@@,也应同时提供相关自然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以便对相关信息@@进行比对@@。

第二@@节@@ 法人和其他组织@@基础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一@@)企业法人登记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注册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公民身份号@@码@@@@、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登记住所@@(工商@@)、企业类型@@、行业@@、成立日@@期@@(工商@@)、登记机关@@(工商@@)。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工商@@户注册号@@@@、业户名称@@、经营者姓名@@及其公民身份号@@码@@@@、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登记经营场所@@(工商@@)、经营范围@@、行业@@、成立日@@期@@(工商@@)、登记机关@@(工商@@)。

第二@@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组织@@机构登记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组织@@机构批准文号@@@@、机构注册类型@@、注册地址@@、校核日@@期@@、校核结果@@、成立日@@期@@(质监@@)、颁证日@@期@@(质监@@)。

第二@@十二@@条@@ 地方税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企业地方税务登记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纳税人识别号@@@@(地税@@)、注册地址@@(地税@@)、登记日@@期@@(地税@@)、登记机关@@(地税@@)。

第二@@十三@@条@@ 国家@@税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企业国家@@税务登记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纳税人识别号@@@@(国税@@)、注册地址@@(国税@@)、登记日@@期@@(国税@@)、登记机关@@(国税@@)。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非营利组织@@登记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型@@、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法定代表人@@(责任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责任人@@)身份证件号@@码@@、业务主管单位@@、业务范围@@、登记日@@期@@(民政@@)、登记机关@@(民政@@)。

(二@@)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证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法定代表人@@(责任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责任人@@)身份证件号@@码@@、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类型@@、登记日@@期@@(民政@@)、登记机关@@(民政@@)。

(三@@)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登记证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法定代表人@@(责任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责任人@@)身份证件号@@码@@、福利机构类型@@、登记日@@期@@(民政@@)、登记机关@@(民政@@)。

第二@@十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登记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登记日@@期@@(编办@@)。

第三@@节@@ 其他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海洋@@、水@@利@@、气象@@、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从事相关研究的事业单位依照法定职责@@,负责土地@@、水@@、矿产@@、能源@@、森林@@、草地@@、渔业@@、野生动物@@、海洋@@、气候@@(气象@@)、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的范围@@,依照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的规定来确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之间共享非基础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进行@@,并通过@@《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目录@@》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和目录@@

第二@@十八条@@ 本市@@建立市@@@@、区@@两级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分别由市@@@@、区@@两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设并指定相应平台@@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维护@@。

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所列举之共享信息@@@@,依照信息@@采集@@部门的法定职责和权限@@,提供给市@@@@、区@@两级共享平台@@@@。

第二@@十九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市@@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包括政府信息@@的数据元标@@准@@@@、代码标@@准@@@@、信息@@分类标@@准@@@@、接口规范等@@。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遵守全市@@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有效实现互联互通@@。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应当注意与国家@@@@、省@@的标@@准@@协调@@,保证数据输出格式@@的一@@致性和兼容性@@。

第三@@十条@@ 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机构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规定@@,编制@@《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目录@@》并报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目录@@》应当包括共享信息@@的名称@@、内容@@、责任采集@@部门@@、信息@@更新@@频度@@、信息@@所在平台@@@@、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共享期限等内容@@@@。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目录@@》后@@,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国家@@、省@@、市@@的有关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已规定应当纳入共享范围的政府信息@@@@,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纳入@@《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目录@@》。

第三@@十一@@条@@ 《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目录@@》内容@@的增减以及责任采集@@部门@@的变化@@,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各区@@可以参照@@《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目录@@》的编制@@和更新@@程序@@,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共享目录@@。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共享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 市@@属行政机关共享政府信息@@@@,应当优先通过市@@级政府信息@@共享平台@@进行@@。

区@@属行政机关共享政府信息@@@@,应当优先通过区@@级政府信息@@共享平台@@进行@@。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首次接入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应当依照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接入手续@@。

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各共享部门提供本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共享工作的分管领导@@、信息@@共享责任人@@@@、技术实施责任人@@@@,汇总后@@在共享平台@@上发布@@。各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共享平台@@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初次申请共享@@《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目录@@》信息@@,可在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提交申请@@,将所需共享的信息@@名称@@、要求共享的法定职权依据逐项列出@@,信息@@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确认的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如信息@@提供部门不按期答复或答复不予共享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供需双方协商@@,并将协商结果在政府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示@@。

对仍有争议的共享申请@@,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汇总@@,会同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市@@政府法制部门@@、市@@乐动安卓app 管理部门联合会审@@;会审仍不能解决的@@,争议双方可以书面提请市@@人民政@@府裁定@@。

经市@@政府审议决定应当共享的申请@@,信息@@提供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供相关信息@@@@。信息@@提供部门拒不执行审议决定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该部门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申请@@。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要求共享@@《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目录@@》之外的信息@@的@@,由提出共享要求的机关依照法定权限与可能提供信息@@的机关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第三@@十七条@@ 区@@属行政机关要求跨区@@共享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本区@@共享平台@@提出申请@@,由本区@@共享平台@@管理机构向信息@@提供方所在区@@的共享平台@@管理机构或者@@向市@@共享平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管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转交给信息@@提供部门@@,并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协商解决@@。

第五@@章@@ 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信息@@共享的管理部门和各共享部门在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和使用信息@@的过程中应当采用加密@@、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技术手段@@,保障政府信息@@共享活动安全进行@@。

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应采用管理对象身份标@@识信息@@与其他信息@@分离@@、关联技术@@,避免敏感信息@@的非授权使用@@。

政府信息@@共享的管理部门和各共享部门应当对自己管理的政府信息@@定期备份@@。

第三@@十九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分别与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签订安全保密协议@@,确保不因信息@@共享而侵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安全保密协议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市@@保密部门备查@@。

第四@@十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府信息@@共享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信息@@安全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共享部门每年@@@@11月@@30日@@前应当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本年@@度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和应用成效@@,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并通报@@。

第四@@十二@@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政府信息@@共享工作监督机制@@,制定政府信息@@共享工作绩效评价指标@@@@。

政府信息@@共享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共享的机制建设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共享规范和共享信息@@保密制度@@,是否指定专人担任信息@@共享工作的分管领导@@、信息@@共享责任人@@@@、技术实施责任人@@@@,并及时@@备查等@@;

(二@@)采集@@、核准@@与提供@@的政府信息@@情况@@,包括所提供的信息@@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对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的共享异议的核查@@、更正与反馈是否及时@@等@@;

(三@@)共享信息@@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共享信息@@是否超越授权范围@@,是否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

(四@@)履行本实施细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共享义务情况@@。

第四@@十三@@条@@ 对申请新建的部门信息@@系统@@,未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需求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在建的部门信息@@系统@@,验收前应当通过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完成信息@@资源目录注册工作@@,否则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受理验收申请@@;凡信息@@系统不能与其他部门互联共享信息@@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六章@@ 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对共享的政府信息@@内容@@@@、格式@@、标@@准@@、更新@@状况等方面有异议的@@,应当向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机构在接到核查申请@@3个工作日@@内对问题@@进行核查@@。对于因技术原因产生的信息@@差异@@,应当在确定原因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正@@。

对于非技术原因产生的信息@@差异@@,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信息@@的责任采集@@部门@@@@,由信息@@责任采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更正确有错误的信息@@@@,并向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机构报送核查结果和更正情况@@。

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机构应当在核查结束@@后@@制作核查报告@@,存档备查@@,并抄送核查申请机关@@。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共享的目录制定@@、信息@@提供或使用等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对仍有争议的共享申请@@,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争议处理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实施细则@@,其他行政机关有权向市@@监察部门或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投诉@@。最先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向投诉部门反馈@@。

第四@@十七条@@ 由于共享信息@@不准确@@导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受害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国家@@赔偿@@。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对权益受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可以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投诉提供错误信息@@的行政机关@@。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市@@区@@级政府部门之间共享政府信息@@@@,参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区@@政府对区@@级政府信息@@共享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通过信息@@共享程序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供@@。

行政机关应当从技术层面完善本机关信息@@系统@@,保障通过信息@@共享程序获得的信息@@正常@@使用@@。

电子证照的办理和更新@@中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基础信息@@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