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 县@@(区@@)人民政府@@,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开发@@、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促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改@@进政务活动@@,提高行政能力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以及行使行政职能的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机关单位@@@@)之间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活动@@。

第三@@条@@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数字办@@)负责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考核全省@@政务@@ 信息共享工作@@。福建省@@空间@@信息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空间@@中心@@)作为政务信息@@资源服务中心@@,负责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运行@@,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目@@ 录服务@@、交换@@服务与共享应用@@服务@@;协助开展信息共享评测和绩效考核工作@@。设区@@市数字办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运行@@。各机关单位@@按照@@本办法具体开展@@ 信息共享活动@@。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政务信息@@在机关单位@@之间应以共享为基本原则@@@@;不能提供共享的和只能提供受限共享的@@,应向省@@数字办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二@@)分工采集@@@@、及时提供@@。机关单位@@应依@@据职能@@,分工采集@@@@相关政务信息@@@@;及时响应其@@他@@机关单位@@依@@据履职需要提出的信息共享需求@@,并配合提供相关信息@@。

(三@@)统一@@标@@准@@、统一@@平台@@@@。机关单位@@要按照@@@@国家@@、行业和数字福建的相关标@@准规范@@,组织@@政务信息@@的编目@@、采集@@、交换@@、使用@@;各类业务应用系统要基于统一@@的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开展政务信息@@共享应用@@@@。

(四@@)保障安全@@、无偿共享@@。按照@@ “谁使用@@@@、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做好信息共享全过程的安全保障工作@@;政务信息@@在机关单位@@之间应实行无偿共享@@@@。

第五@@条@@ 机关单位@@在政务信息@@共享管理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

(一@@)各机关单位@@有权利依@@据履行职能需要@@,共享其@@他@@机关单位@@的政务信息@@@@。

(二@@)有义务依@@据职能和有关标@@准采集@@@@、更新@@相关政务信息@@资源@@,完整@@、准确@@、及时地发布@@和提供可共享的政务信息@@@@。

(三@@)有义务依@@据履行职能需要主动提出共享需求@@,通过信息共享实现流程优化和业务协同@@。

(四@@)有义务配合省@@数字办和省@@空间@@中心开展信息共享协调和实施@@。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机关单位@@应根据履行职能要求和信息共享原则@@@@,编制本机关单位@@@@《政务信息@@采集@@目录@@@@》(以下简称@@《采集@@目录@@》),并报省@@数字办@@。

省@@数字办按照@@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等有关规定@@,明确机关单位@@信息采集@@@@权责@@,统筹确认和调整@@《采集@@目录@@》,形成省@@级政务信息@@采集@@总@@体目录@@。

第七@@条@@ 因职能调整@@,需要调整信息采集@@@@范围的@@,应及时修订@@《采集@@目录@@》,并向省@@数字办报备@@。

第八@@条@@ 机关单位@@要按照@@@@《采集@@目录@@》组织@@信息采集@@@@工作@@。凡是@@《采集@@目录@@》已确定采集@@责任单位@@@@、能够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务信息@@不再重复采集@@@@。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不得超范围采集@@信息@@。

第九条@@ 机关单位@@应完整@@@@、准确@@、及时地采集@@相关政务信息@@@@;采集@@过程应主动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与其@@他@@机关单位@@的相关政务信息@@进行比对@@@@,发现@@数据不一@@致时应按@@《采集@@目录@@》进行核对@@,必要时由同级数字办协调@@。

第十条@@ 机关单位@@应以数字化方式采集@@@@、记录和存储政务信息@@@@;非数字化信息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数字化改@@造@@。

需要下级单位@@采集@@或提供业务信息的@@,要与下级对口部门和数字办衔接@@,不得直接部署下级对口部门重复采集@@可以从其@@他@@部门共享的@@、依@@《采集@@目录@@》采集@@的信息@@。原则@@上@@,信息应优先从市或县@@统一@@的政务数据中心提取@@。

第十一@@条@@ 省@@数字办统一@@组织@@建设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宏观经济等基础数据库@@,并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向各级机关单位@@提供服务@@。

机关单位@@应从基础数据库共享基础信息@@,避免重复采集@@@@。

基础信息指标@@由牵头建设基础数据库的单位@@会同同级数字办发布@@@@。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未经同级数字办审核@@@@,不得随意向下级对口部门部署信息采集@@@@终端@@;经审核@@部署的信息采集@@@@终端应与下一@@级统一@@的政务数据中心对接@@,开放数据接口@@,实现数据交换@@@@汇交@@,满足下级机关单位@@的信息需要@@。

第十三@@条@@ 机关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更新@@机制@@,及时维护相关政务信息@@@@,确保政务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并同步共享信息@@。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按照@@@@标@@准规范@@,搭建统一@@支撑的数据环境@@,建设业务数据库以及证照信息@@、统计信息等专题@@数据库@@。主要业务对象的基础信息要统一@@标@@识@@、一@@数一@@源@@,从相关基础数据库获取或比对@@相关信息指标@@@@。

第三@@章@@ 信息目录@@

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按照@@@@GB/T21063《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国家标@@准@@,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确保目录内容的完整@@性@@、逻辑的一@@致性@@、命名的规范性@@。

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应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开通本机关单位@@的目录系统@@,按照@@目录标@@准@@,及时逐条登记@@、审核@@相关政务信息@@资源@@,并负责发布@@本机关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要及时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原则@@上@@,每年对本机关单位@@目录内容进行一@@次全面的更新@@@@、维护和整合@@。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要建立本机关单位@@目录管理制度@@,指定本机关单位@@目录系统的目录登记和审核@@人员@@,加强对本机关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登记@@、审核@@、发布@@、更新@@等工作的管理@@。

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充分利用信息目录@@@@,加强政务信息@@资产管理@@,制定数据标@@准@@,规划信息化项目@@,开展信息协同应用@@。

第四@@章@@ 共享应用@@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要按照@@@@交换@@系统技术要求@@,部署本机关单位@@的前置交换@@系统@@,确保业务数据库与前置交换@@系统的有效连通和所发布@@的政务信息@@的同步更新@@@@。

第二@@十一@@条@@ 机关单位@@数字化政务信息@@均应通过交换@@系统发布@@@@。发布@@信息要标@@注受限和非受限的特征@@。不能发布@@的@@,应逐项提供法律法规依@@据@@,编写说明送同级数字办审定@@。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共享服务模式@@:

数据查询模式@@:数据提供方通过交换@@系统将共享信息发布@@为数据查询服务模式@@;非受限信息可直接查询使用@@@@;对于受限共享的信息@@,获得授权的政务用户和应用系统由空间@@中心配置访问权限@@,通过调用数据查询服务接口@@,获得满足条件的查询结果@@。

直接交换@@模式@@:数据提供方通过交换@@系统将共享信息发布@@为数据下载服务模式@@;获得授权的政务用户或应用系统由空间@@中心配置访问权限@@,直接下载共享数据@@。

定制处理模式@@: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提供过滤@@、比对@@、清洗等功能@@,在上述两种模式的基础上@@,按需开展数据定制处理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通过目录服务@@系统@@,检索@@、发现@@、定位和选取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政务信息@@@@;通过交换@@服务系统@@,选择共享模式@@@@,说明信息使用@@目的和共享时限@@,并向本机关单位@@的信息管理员提交共享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指定信息管理员负责审核@@共享申请@@。信息管理员应向同级数字办备案@@@@。

审核@@要以履行职责需要为主要依@@据@@,核定应用业务@@、使用@@对象@@、所需信息@@、共享模式@@、截止时间等要素@@,确保按需共享@@、安全共享@@。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审核@@通过共享信息申请后@@,通过交换@@服务系统@@在线向省@@数字办@@、信息发布@@单位@@@@、空间@@中心发出@@《政务信息@@共享实施申请书@@》备案@@。

《政务信息@@共享实施申请书@@》由省@@数字办统一@@设计@@。

第二@@十六@@条@@ 信息发布@@单位@@@@对@@《政务信息@@共享实施申请书@@》如有异议@@,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信息使用@@单位@@@@、同级数字办和空间@@中心反馈意见@@。如信息发布@@单位@@@@和信息使用@@单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数字办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协调@@。

第二@@十七@@条@@ 空间@@中心应在收到@@《政务信息@@共享实施申请书@@》且无异议反馈意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共享信息的授权访问配置@@。

若共享信息尚未发布@@@@,信息发布@@单位@@@@应在收到@@《政务信息@@共享实施申请书@@》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前置系统完成共享信息发布@@@@。

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位@@应利用基础数据库或其@@他@@部门相关数据库@@,清洗比对@@本部门业务数据库@@。

对不一@@致数据或错误数据@@,要追溯到业务经办单位@@和经办人@@,进行核查或纠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比对@@方反馈信息@@,确保业务数据准确@@@@。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主动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以联机方式实现与其@@他@@机关单位@@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实现精细化服务和管理@@,提升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联合监管的能力@@。

第三@@十条@@ 共享信息原则@@上@@只能用于@@《政务信息@@共享实施申请书@@》约定的用途@@,共享信息提供方有权了解共享信息使用@@情况@@。

第五@@章@@ 共享安全@@

第三@@十一@@条@@ 使用@@共享信息的机关单位@@负责管理共享获得的信息@@,并对共享信息的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密等行为负责@@。信息发布@@单位@@@@不对信息在其@@他@@机关单位@@使用@@安全问题@@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信息管理员负责共享信息的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出现安全问题@@应及时向同级数字办和相关信息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处置@@。

第三@@十三@@条@@ 政务信息@@网络和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安全应严格执行@@信息网络安全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空间@@中心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运行管理维护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平台@@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三@@十五@@条@@ 申请使用@@共享信息的政务人员统一@@使用@@数字证书验证身份@@。数字证书的使用@@按照@@@@《福建省@@政务数字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使用@@共享信息的各类应用系统要在数字福建服务资源目录登记和识别@@。

第三@@十六@@条@@ 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政务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授权@@,对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的应用程序和共享数据库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二@@)利用政务信息@@网络以及相连的网络系统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

(三@@)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的信息系统@@;

(四@@)其@@他@@违反信息安全规定和危害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机关单位@@信息共享工作@@纳入机关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内容@@。

第三@@十八@@条@@ 机关单位@@如违反本办法@@,其@@他@@机关单位@@有权向省@@效能办或省@@数字办投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单位@@@@。

第三@@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数字办和省@@财政厅要把机关单位@@信息共享绩效作为规划和安排机关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对于不响应信息共享的机关单位@@@@,酌情暂停安排新的建设项目和已建项目的运行维护费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数字办会同有关单位@@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要求建立和更新@@维护相关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

(二@@)未部署前置交换@@系统和未及时发布@@@@、更新@@共享政务信息@@的@@;

(三@@)不共享其@@他@@部门政务信息@@@@、随意扩大信息采集@@@@范围@@,造成重复采集@@信息@@,增加社会成本@@、给社会公众增加负担的@@;

(四@@)对已经发现@@不一@@致的数据@@,不进行核对@@和纠错@@,造成社会公众不便或业务失误的@@;

(五@@)对共享获得的信息管理失控@@,致使出现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漏的@@。

(六@@)未与信息发布@@单位@@@@签订共享信息许可协议@@,擅自将共享获得的信息转让给第三@@方或利用共享信息开展经营性活动的@@;

(七@@)对于监督检查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八@@)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其@@  他@@

第四@@十一@@条@@ 全省@@目录系统和交换@@系统分省@@和设区@@市两级建设部署@@。市级目录系统和交换@@系统作为省@@级目录系统和交换@@系统在设区@@市的节点@@。省@@、设区@@市两级系统要按照@@标@@准进行无缝对接@@。

县@@和县@@以下政务信息@@在市级目录系统登记发布@@@@;通过市级交换@@系统实现数据交换@@@@@@。

机关单位@@不得另行开发部署跨部门使用@@的目录系统和交换@@系统@@。

第四@@十二@@条@@ 采购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与信息销售单位@@签订许可协议@@,允许在政务网络环境共享@@。基础性@@、公共性的信息资源应由同级数字办统一@@组织@@采购或开发@@。

第四@@十三@@条@@ 信息发布@@单位@@@@应对共享信息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影响信息共享@@,或借此获取额外收益@@。

第四@@十四@@条@@ 设区@@市和县@@数字办负责组织@@本级政务信息@@共享工作@@@@,建设管理本级目录系统和交换@@系统@@,进一@@步细化信息共享制度@@,推动本级电子政务深化应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政务信息@@。指机关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务信息@@分三@@类@@:可供机关单位@@无条件共享的称为非受限共享类政务信息@@@@;因涉及敏感内容只能按照@@特定方式或提供给指定对象共享的称为受限共享类政务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共享的称为非共享类政务信息@@@@。

(二@@)政务数据库@@。包括政务基础数据库@@、专题@@数据库和业务数据库@@。基础数据库是指提供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信息服务的数据库@@,包括人口@@、法人@@ 单位@@、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宏观经济等等基础数据库@@。专题@@数据库指根据某一@@特定领域需要@@,组织@@建设的政务信息@@数据库@@。业务数据库指支撑部门政务应用系统运@@ 行的数据库@@。

(三@@)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指以列表@@、图形等方式@@,用于记录@@、保存政务信息@@资源属性和结构的数据组织@@体系@@。包括政务用户目录@@、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采集@@目录@@@@、政务应用系统目录@@、政务数据库@@目录@@、证照目录等@@。

(四@@)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指联接各类政务数据库@@和业务应用系统的枢纽软件平台@@@@,按照@@政务信息@@共享技术标@@准和规范@@,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的标@@准化@@、系统化共享和应用@@。共享平台@@包括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系统@@(简称目录系统@@)和政务信息@@资源交换@@系统@@(简称交换@@系统@@)。

目录系统包括目录管理系统和目录服务@@系统@@,目录管理系统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登记@@、更新@@、审核@@及发布@@服务@@;目录服务@@系统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组织@@和展现@@,以及查询@@、发现@@、定位和浏览服务@@。

交换@@系统包含交换@@实现系统和交换@@服务系统@@。交换@@实现系统由部署在机关单位@@并与业务数据库对接的前置交换@@系统和部署在空间@@中心的中心交换@@系统组成@@,提供信息共享@@、数据交换@@@@、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的支撑服务@@。交换@@服务系统提供共享申请@@、审核@@、通知@@、监管等功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