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8日@@

宝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陕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陕政发@@〔2017〕3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县@@@@(区@@)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各县@@@@(区@@)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明确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职责分工@@@@,规范各县@@@@(区@@)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县@@(区@@)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都应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资源使用用途@@,共享@@信息资源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简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信息资源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及我省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县@@(区@@)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是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组织推动宝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建设@@,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重大事项@@,提出@@《宝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的年@@度工作计划@@,向市政府@@提交@@工作报告@@。

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建立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负责我市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汇总@@各县@@@@(区@@)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形成@@《宝鸡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宝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并负责建立全市目录更新机制以及日@@常维护工作@@。

第六条@@  各县@@(区@@)政府@@要明确本县@@(区@@)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各政务部门与共享@@平台@@@@的联通@@,对本县@@(区@@)各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梳理@@,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编制本县@@(区@@)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并在共享@@平台@@@@上登记注册@@,纳入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管理@@,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市级各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与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宝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按需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市级各政务部门同时对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梳理@@,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编制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纳入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管理@@@@,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与共享@@平台@@@@@@

第七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

第八条@@  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要求@@在共享@@平台@@@@上编制@@、维护本县@@(区@@)、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在线编制@@、离线工具@@、系统对接等方式@@,进行本县@@(区@@)、部门的信息资源目录编制@@。

第十条@@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本县@@(区@@)、部门的信息资源目录管理制度@@,规范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审核@@、提交@@、更新等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和@@审核@@@@。各县@@(区@@)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更新本县@@(区@@)、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对本县@@(区@@)、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每季度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维护@@。

第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按照@@@@《宝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要求@@,维护本县@@(区@@)、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对所提供的共享@@信息按照@@@@《宝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及时更新@@,保证共享@@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

第十二@@条@@  共享@@平台@@@@是管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县@@@@(区@@)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包括共享@@平台@@@@@@(内网@@)和@@共享@@平台@@@@@@(外网@@)两部分@@。

共享@@平台@@@@(内网@@)应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宝鸡市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机要@@、保密@@、应急等涉密网络线路继续保留不变@@;共享@@平台@@@@(外网@@)应按照@@国家及我省@@、市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和@@要求@@@@,依@@托宝鸡市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

共享@@平台@@@@承载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县级不建共享@@平台@@@@@@,已有平台@@的逐步向共享@@平台@@@@迁移@@。

第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应通过宝鸡市电子政务内网@@或电子政务外网@@承载@@,通过共享@@平台@@@@与其他政务部门交换共享@@信息@@。各县@@(区@@)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应抓紧推进本县@@(区@@)、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向电子政务内网@@或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并接入共享@@平台@@@@@@。新建的需要跨部门交换共享@@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共享@@平台@@@@实施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共享@@平台@@@@@@。

第四@@章@@ 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目录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二@@)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共享@@平台@@@@上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的业务信息项可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建设@@@@,通过共享@@平台@@@@予以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安@@、生态环保等@@,应通过共享@@平台@@@@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四@@)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能作为无条件共享@@@@,如需共享@@@@,必须征求提供部门同意@@,而且要依@@托共享@@平台@@@@内网@@@@,明确知悉范围@@。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协调解决@@。

提供部门在向使用部门提供共享@@信息时@@,应明确信息的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原则@@上通过共享@@平台@@@@提供@@,鼓励采用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等方式@@。

第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八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

使用部门对从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信息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九条@@  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建立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数据与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应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县@@(区@@)、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安全和@@信息保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管理规定@@》对共享@@信息资源进行保密@@审查@@,切实履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主体@@责任@@。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关保密@@责任@@。

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要加强共享@@平台@@@@安全防护和@@信息资源安全监测@@,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完善身份认证@@,并建立信息资源定级及人员访问控制@@、信息审计追踪@@、安全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确保数据安全@@。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应当对信息资源及副本建立应用日@@志审计@@,确保信息汇聚@@、共享@@、查询@@、比对@@、下载@@、分析研判@@、访问和@@更新维护情况等所有操作可追溯@@,日@@志记录保留时间不少于@@3年@@,并根据需要将使用日@@志推送给相应的信息提供和@@使用部门@@。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评价及考核机制@@,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按照@@@@《宝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的年@@度计划@@,每年@@对各县@@@@@@(区@@)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情况@@,以及提供信息的数量@@、质量@@、更新时效等进行评估考核@@,并公布评估报告@@、考核成绩和@@改进意见@@。考核成绩统一@@纳入宝鸡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考核范围@@(具体考核内容详见@@《宝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考核细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报告@@,由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汇总@@后报告市政府@@@@。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依@@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细化完善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分类@@、采集@@、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标@@准@@,形成@@完善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体系@@。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建立我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营经费协商机制@@,对各县@@@@(区@@)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和@@网络安全要求@@的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及安排运维经费@@。

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前应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项目建设@@及资金遵照@@《宝鸡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宝鸡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在大数据政策的贯彻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中发挥监督作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促进相关政策制度的落实@@。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各县@@(区@@)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县@@(区@@)、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并将机构人员信息向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备案@@,如有变动@@,应当及时更新@@@@。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应根据实际不定期组织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业务培训@@。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暂停其共享@@其他部门信息资源的资格@@: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二@@)未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

(三@@)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时更新@@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

(四@@)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的目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凡违反规定使用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共享@@信息@@,或者造成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露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或者保密@@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