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云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有效利用@@,挖掘数据资源潜力@@,打@@通信息孤岛@@,提高行政效率@@,完善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细则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规范全省各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省电子政务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指导@@和组织省政务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定期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指导@@省级数据共享@@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开展日@@常维护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电子政务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承担@@。省电子政务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共同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有关工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共享@@@@。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有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省电子政务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政务部门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六条@@  各政务部门应加强基于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模式@@,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共享@@目@@录@@

第七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做好信息资源的数字化记录和存储@@@@,非数字化信息资源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开展数字化改造@@。凡是列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的信息资源@@,各政务部门应当以数字化形式@@,通过本级共享@@平台@@@@提供使用部门使用@@。

第八条@@  各政务部门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结合本部门权责清单@@,编制@@、维护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以下简称资源目@@录@@),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并在资源目@@录的基础上形成政务信息共享@@目@@录@@(以下简称共享@@目@@录@@)。各政务部门要对本部门所拥有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分类管理@@@@,并细化到信息项@@@@,厘清并确定政务信息资源的类@@、项@@、目@@、细目@@数据清单的目@@录体系及其有关代码结构@@。

第九条@@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应当通过各级共享@@平台@@@@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十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有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应当说明设置有条件共享@@@@的理由@@。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应当说明不予共享@@的理由@@。

第十一@@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废止@@、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职责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资源目@@录@@。

第十二@@条@@  统筹管理@@资源目@@录和共享@@目@@录@@。省电子政务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标@@准或规范@@,会同省委网信办@@@@、编办@@等部门汇总形成省级资源目@@录和共享@@目@@录@@,并对其进行管理@@@@、审核@@、更新@@、监督@@、考核@@。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发布@@、管理@@、更新@@、维护本级资源目@@录和共享@@目@@录@@,出现更新@@情况及时@@报省电子政务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遵循@@“一@@数一@@源@@”原则@@,凡是列入资源目@@录的信息资源@@,由省电子政务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商有关单位报省电子政务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明确唯一@@的信息资源采集部门@@。其他政务部门应以共享@@方式@@获取该部门依据职能已采集的信息@@,避免重复采集@@。

第十四@@条@@  信息资源采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采集信息@@,明确本部门信息采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信息资源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自行管理@@资源目@@录中本部门负责采集的信息@@。

第十五@@条@@  信息采集过程中@@,负责采集的政务部门应主动通过共享@@平台@@@@与其他政务部门的有关政务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信息不一@@致时@@,按照@@资源目@@录进行核对@@,并及时@@告知省电子政务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组织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更新@@机制@@,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提供的政务信息资源数据进行动态管理@@@@,在数据产生或变更之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并及时@@调整本级资源目@@录和共享@@目@@录@@,报省电子政务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当资源目@@录调整造成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要求@@、共享@@条件等属性@@发生变化时@@,有关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报省电子政务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根据变更情况对共享@@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每年@@至少对资源目@@录和共享@@目@@录进行一@@次全面维护和发布@@@@。

第三@@章@@  共享@@平台@@@@

第十九条@@  共享@@平台@@@@是跨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主要载体@@,为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提供支撑@@。包括共享@@平台@@@@@@(内网@@)和共享@@平台@@@@@@(外网@@)两部分@@。

内网@@和外网@@的建设须与国家总体部署同步进行@@,并建立健全共享@@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目@@标@@实现@@。

第二@@十条@@  涉及电子政务内网@@建设的工作内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依据共享@@目@@录@@,实现政务部门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一@@条@@  省电子政务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共享@@平台@@@@@@;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负责本级共享@@平台@@@@建设和管理@@@@,并与省级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州@@、市平台@@在建设过程中可以使用省级平台@@过渡@@),省级共享@@平台@@@@逐步实现与全国共享@@平台@@@@的共享@@交换@@。县级及县级以下政府不再单独建设共享@@平台@@@@@@,已有的应当逐步向上级共享@@平台@@@@迁移@@。

第二@@十二@@条@@  同级政务部门之间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通过本级共享@@平台@@@@进行@@,各政务部门不得自行建设跨部门的共享@@交换基础设施@@,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本级共享@@平台@@@@@@。各政务部门负责完成本部门内部信息资源的汇聚@@整合@@,按层级统一@@接入省@@、州@@市建设的共享@@平台@@@@@@。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省电子政务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共享@@交换标@@准规范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各政务部门应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是能够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各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其他政务部门重复提供@@。

第二@@十五@@条@@  对有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由使用部门提出共享@@申请@@,说明共享@@用途和申请数据项@@内容@@,通过共享@@平台@@@@报送提供部门审核@@@@。提供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答复@@。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等基础信息资源@@,视情况经脱密处理后通过共享@@平台@@@@在部门间实现共享@@@@。

第二@@十七条@@  建立疑议@@、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议或发现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并报省电子政务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共享@@平台@@@@对政务信息资源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变更日@@志@@、共享@@交换日@@志@@、信息查询日@@志等情况进行记录@@,记录数据至少保留@@10年@@。共享@@平台@@@@定期公布共享@@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综合性服务@@信息@@,如共享@@频率@@@@、共享@@数量@@、共享@@条目@@等@@。共享@@平台@@@@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共享@@目@@录@@的共享@@内容@@,并按照@@有关标@@准建立数据库@@,以供查询和数据分析使用@@。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共享@@平台@@@@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网络信息安全@@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供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等安全@@管理@@服务@@@@,对数据进行授权管理@@@@@@,防止越权存取数据@@,确保数据可追溯@@。建立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条@@  使用部门和提供部门分别按照@@职责做好信息资源共享@@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并严格执行关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负责从技术和管理@@层面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安全@@机制@@。各政务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共享@@信息的保密审查和风险防范工作@@,切实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确保共享@@信息安全@@@@。出现安全@@问题@@应及时@@向同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并配合处置@@。

第三@@十二@@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各使用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将获取的共享@@政务信息资源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用于社会有偿服务@@或其他商业用途@@,不得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扩散以及泄露所获取的共享@@信息资源@@。因使用不当造成信息安全@@问题@@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使用部门获取的有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如需对外提供或发布@@@@,可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供或发布@@@@。

第三@@十四@@条@@  各政务部门提供的政务信息资源@@,应事先经过本部门的保密审查@@。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别承担@@有关保密责任@@。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建立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商机制@@,联合省委网信办@@对省政务部门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和网络安全@@要求的情况进行考核@@@@,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经费保障@@工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编制@@经费和共享@@平台@@@@@@的运行@@维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有关部门预算@@。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有关的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本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有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并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要把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安全@@,以及和共享@@平台@@@@@@的联接与数据交换@@、共享@@效果等情况作为政务信息化类项@@目@@规划审批@@、建设验收和运行@@维护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前应预编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要求@@。对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参与信息共享@@的政务部门@@,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省电子政务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考核@@评估工作@@,公布评估报告和改进意见@@。各州@@@@、市人民政府@@应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纳入本地考核@@评估内容@@。

各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  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考核@@评估包括各政务部门参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情况@@、提供共享@@的信息类目@@录和信息项@@的数量@@、频率@@、响应速度@@、数据更新@@及时@@程度等内容@@,以及本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建立情况@@、各政务部门使用共享@@信息的绩效情况等@@。

第四@@十条@@  省政务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每年@@@@1月@@15日@@前向省电子政务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上一@@年@@度本部门@@、本地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由其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每年@@@@2月@@底前向国家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上报上一@@年@@度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依法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促进国家大数据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政务信息资源的规范共享@@@@,推动完善有关政策制度@@。

第四@@十二@@条@@ 省政务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电子政务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由省电子政务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电子政务协调工作领导小组@@: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二@@)未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

(三@@)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

(四@@)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的目@@的@@;

(五@@)违反本细则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电子政务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