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石景山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

石景山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促进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政务部门间业务协同@@,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乐动安卓app 水平@@,充分发挥和释放政务信息资源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和价值@@,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精神@@,按照@@《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等规定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视频@@、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以及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依法设立并履行法定职责@@、能够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中@@,将政务信息资源按照@@信息属性划分为基础信息资源@@、主题@@信息资源和部门信息资源@@;将信息共享单位划分为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和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相关工作@@,包括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政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以及部门信息资源向社会的开放@@。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本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和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管理机制@@、政策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相关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区@@经济信息化委是本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和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导@@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制度和标@@准规范@@@@,统筹规划@@、建设和运维本区@@@@“大数据@@”管理平台@@等技术支撑体系@@,依据授权向各单位及社会统一@@提供@@共享和开放服务@@,并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做好对接@@。区@@级政务部门需要市级政务信息资源时@@,原则@@上@@由市@@、区@@经济信息化委统筹协调@@@@。

区@@电子政务内网建设与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电子政务内网信息资源的共享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委机要局@@@@,负责内网共享平台@@的集约建设和管理@@,协调@@组织@@内网信息资源共享@@。

各政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数据采集@@、数据提供@@@@、数据共享@@、数据开放@@等工作@@@@,加强基于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指导@@下属事业单位@@、公共企业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

第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共享开放为常态@@、不共享开放为例外@@。全区@@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工作@@,坚持@@“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管理体系@@。

(三@@)需求导向@@,及时响应@@。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提供@@共享服务@@。

(四@@)开放数据@@,激励创新@@@@。按照@@规范@@@@、计划有序开放政务信息资源@@,支持市场开展@@“大数据@@”创新@@,挖掘政务信息资源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五@@)建立机制@@,保障安全@@。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提供@@、使用@@、管理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原则@@上@@政务部门掌握的所有数据均须纳入目录管理@@;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办@@法和编制指南@@,组织@@、指导@@、监督以及考核目录管理工作@@;区@@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按信息属性及特征划分为基础目录@@@@、主题@@目录以及部门目录@@。

第七条@@  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人口@@、法人@@、地理@@空间@@@@、视频@@图像以及电子证照库等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编制@@、发布和更新基础信息资源目录@@。

第八条@@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乐动安卓app 、社会保障@@、医疗@@健康@@、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保@@@@、城市管理@@、社区@@治理@@、信用@@体系@@、应急维稳@@、以及安全生产等@@,其相应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区@@政府明确的牵头职责部门或共建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政务部门进行编制和维护@@。

第九条@@  各政务部门负责编制@@、维护和管理本部门信息资源目录@@,并明确目录中数据的采集途径@@、更新时限@@、数据格式以及共享@@、开放属性等@@;政务部门申报信息化项目时须预编制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不涉及信息资源的项目除外@@),并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更新部门目录@@;在有关法律法规做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十条@@  区@@经济信息化委基于基础目录@@@@、主题@@目录和部门目录@@,根据相关信息资源的共享@@、开放属性整合形成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并作为全区@@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依据@@。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数据采集@@@@

第十一@@条@@  政务部门应依法采集其履行职责所需的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做到@@“应采必采@@”,不得采集与本部门履行职责无关的数据@@;统计@@数据采集@@应按照@@统计@@的相关法规及法律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采集的数据应以数字化方式记录@@、存储和管理@@,对非数字化数据须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做好数字化处@@理@@,各政务部门须确保采集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原则@@上@@,通过共享能够获取的数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重复采集或要求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重复提交@@;市场已有的信息资源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获取@@。

第十三@@条@@ 各政务部门采集政务数据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对所采集数据进行统一@@规范@@标@@志@@。其中@@,自然人和法人@@主体@@信息分别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标@@志@@,其他类型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唯一@@标@@志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政务信息系统技术支撑平台@@@@

第十四@@条@@  区@@级大数据@@管理平台@@是本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的信息化基础设施@@,依托石景山区@@电子政务外网进行建设和管理@@,用于管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汇聚@@相关政务信息资源@@,支撑全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业务协同应用@@。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基础目录@@、主题@@目录中的信息资源须在区@@级大数据@@管理平台@@汇聚@@@@,部门目录中的信息资源根据其他政务部门的需求情况在区@@级大数据@@管理平台@@汇聚@@@@。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汇聚@@的@@,需经领导小组@@同意@@。各政务部门不得新建跨部门@@、跨层级@@、跨领域的共享开放系统@@,原有跨部门@@、跨层级@@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至区@@级大数据@@管理平台@@@@。

第十六条@@  北京市数据开放@@网站@@(www.bjdata.gov.cn)和区@@政务门户@@(zhengwu.bjsjs.gov.cn)是各政务部门集中开放政务信息资源的平台@@@@,各政务部门在以上两个平台@@开放的政务信息资源应与本部门既有渠道上的开放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内网共享平台@@应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石景山区@@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支撑内网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

第五@@章@@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北京市政策依据@@。

第十九条@@  不予共享类以外的政务信息资源均须共享@@;基础目录@@和主题@@目录中的信息资源@@,有履行职责需求的政务部门均可共享使用@@@@。

第二@@十条@@  区@@经济信息化委按照@@共享目录@@,依托区@@级大数据@@管理平台@@统一@@为各单位提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实现@@“一@@次汇聚@@@@,多次共享@@”。

使用@@部门需要使用@@有条件共享类信息资源@@,但暂无使用@@权限时@@,可与提供@@部门进行协商@@,提供@@部门须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区@@经济信息化委按照@@协商结果向使用@@部门提供@@共享信息资源@@;协商未果的由区@@经济信息化委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领导小组@@审议@@。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中没有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可向区@@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需求@@,确需采集和共享的@@,由区@@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区@@编办@@明确该数据的提供@@部门@@;提供@@部门采集后纳入部门目录管理并依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共享@@。

政务部门需要共享市级政务信息资源时@@,可与市级相关部门协商@@,原则@@上@@应依托区@@级大数据@@管理平台@@开展有关工作@@。

第六章@@  政务信息资源开放@@

第二@@十一@@条@@  为深度挖掘政务信息资源的经济和社会价值@@@@,让政务信息资源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稳步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开放@@@@,支持企业@@“大数据@@”创新@@,促进信息经济发展@@。

第二@@十二@@条@@  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收集整理政务信息资源开放@@需求@@,并告知相关政务部门@@,相关政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开放需求进行反馈@@,不能开放的需说明原因@@。

政务部门定期更新开放目录@@,制定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开放@@计划@@,明确信息资源开放的内容@@、时间@@、范围@@、形式及更新周期等@@;区@@经济信息化委汇总@@各政务部门信息资源开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审批@@、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地理@@、文化@@、养老@@、教育@@、环保@@、旅游@@、农业@@、统计@@、气象等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领域的政务信息资源应优先开放@@。

第二@@十三@@条@@ 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开放@@规范@@@@,各政务部门要按照@@规范@@@@要求对开放信息资源进行加工处@@理@@,制作数据使用@@说明@@,保证开放信息资源的质量@@,包括准确性@@@@、原始性@@、一@@致性@@、连续性及可机读性@@。

区@@经济信息化委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开放数据@@的@@使用@@说明@@,明确数据提供@@@@方免责条款和使用@@方责任@@。

各政务部门要对开放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脱敏处@@理和安全审查@@,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不得向社会开放@@。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由数据源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第七章@@  政务信息资源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提供@@@@,谁维护@@;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政务部门须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工作@@。提供@@部门对所提供@@数据的质量@@、时效性等负责@@;区@@经济信息化委对区@@级大数据@@管理平台@@中信息资源的安全存储和管理@@负责@@;使用@@部门共享获取的信息资源只能用于履行职责需要@@,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使用@@部门对共享信息资源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和泄露等负责@@。

第二@@十五@@条@@ 使用@@部门对共享获取的信息资源有疑义或发现错误的@@,应及时反馈给提供@@部门予以校核@@,并抄报至区@@经济信息化委@@;使用@@部门在做出重大决策或在制发文件中引用共享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时@@,应获得提供@@部门许可@@,并注明信息来源和提供@@单位@@。

第二@@十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提供@@部门应按照@@目录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维护和更新共享数据@@,确保提供@@数据与部门数据的一@@致性@@@@;及时采集@@、补充@@、修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数据@@,不断提高数据质量@@@@。

第八章@@  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

第二@@十七条@@  区@@审计局@@会同区@@经济信息化委和区@@委机要局@@组织@@开展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专项督查和信息系统审计@@,全面摸清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情况@@。

各政务部门根据自身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清单@@,推动部门内部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整合后按要求分别接入区@@级大数据@@管理平台@@和内网共享平台@@@@,依托区@@级大数据@@管理平台@@完成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

区@@乐动安卓app 管理部门按照@@市级相关部门要求统筹推进统一@@@@、规范@@、多级联动的@@“互联网@@+乐动安卓app ”技术和服务体系建设@@,各政务部门配合整合分散的@@乐动安卓app 系统和资源@@,建成跨部门@@、跨层级@@的全区@@一@@体化网上@@乐动安卓app 平台@@。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各政务部门不再新建部门云@@,已建部门云应逐步迁移或纳入区@@级政务云统筹管理@@。除公安@@、安全等部门以及涉密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四@@级@@(含@@)以上信息系统外@@,各单位现有信息系统应逐步迁移至区@@级政务云@@。

第九章@@  政务信息资源安全@@

第二@@十九条@@  区@@经济信息化委会同网络信息安全监管部门@@、政务部门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使用@@规则@@@@,防止越权使用@@数据@@。

区@@经济信息化委应加强区@@级大数据@@管理平台@@的安全防护@@,完善技术防控措施@@,建立相关制度规范@@@@,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汇聚@@后以及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

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提供@@、使用@@、管理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关保障责任@@。

第三@@十条@@  区@@经济信息化委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信息资源@@,建立应急响应和灾难恢复机制@@,做好相关预案@@。

第三@@十一@@条@@  按照@@信息资源的重要程度采取定期备份或实时备份策略@@,确保政务信息资源安全@@使用@@@@。

第三@@十二@@条@@  政务部门应处@@理好个人信息保护与使用@@的关系@@,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泄露或使用@@@@。

第十章@@  保障与监督机制@@

第三@@十三@@条@@  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各政务部门的共享开放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公布考核评估结果@@;区@@政府绩效办@@将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纳入各部门政府绩效考核@@。

第三@@十四@@条@@  各政务部门须对本部门共享开放情况及绩效进行总@@结@@,每年@@@@10月@@底前报区@@经济信息化委@@;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本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年@@度报告@@,并上报至领导小组@@@@。区@@经济信息化委将按照@@市级部门要求制定和完善政务信息资源数据采集@@@@@@、数据质量@@、目录分类与管理@@、共享交换接口@@、共享交换服务@@、多级共享平台@@对接@@、数据开放@@、平台@@运行管理以及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规范@@@@。

第三@@十五@@条@@  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各部门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和网络安全要求的情况进行考核@@,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区@@经济信息化委不予审批建设项目@@,区@@财政局@@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区@@经济信息化委将评价结果作为政府投资信息化前置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共享开放成效优异的政务部门@@,有关部门在其项目立项及预算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

各政务部门在申报涉及信息资源的新建或升级改造项目时@@,存在@@(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的@@,区@@经济信息化委不予受理@@或通过@@:

(一@@)未预编制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的@@,不予受理@@;

(二@@)未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相关内容的@@,不予通过前置项目评审@@;

(三@@)项目建成后@@,未将相关数据汇聚@@至区@@级大数据@@管理平台@@或未更新部门目录的@@,不予通过验收@@。

项目投入使用@@后@@,未持续保障共享开放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利的@@,视情节削减其相关项目改造或运维规模@@。

第三@@十六条@@  政务部门须持续改善本单位@@、下属企事业单位及分管行业领域的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体系建设@@,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不断提高集约化发展水平@@@@;各政务部门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七条@@  政务部门违反规定使用@@@@、泄露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政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成效甚微的@@,会同区@@监察委给予通报批评@@,并上报领导小组@@@@。

(一@@)未按规定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

(二@@)不提供@@或拖延提供@@共享@@、开放数据@@的@@;

(三@@)提供@@的数据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

(四@@)违规使用@@@@、泄漏共享信息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无行政职能@@,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交通@@等@@,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资源以及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汇聚@@、开放等工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将根据国务院@@@@及北京市相关政策要求持续完善@@。《石景山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石经信委@@〔2013〕28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