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

你局会同有关部门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方案@@》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逐级落@@实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保障@@@@,确保在@@2016年@@底前初步实现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予以公示@@。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方案@@》实施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共同落实好@@《方案@@》各项任务@@。工商总局@@负责制定发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定期汇总发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方案@@》情况进行督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制定本方案@@@@(以下称@@《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统一@@归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有效的信息化手段提供给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

(二@@)及时@@准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关于信息公示时限的有关要求@@@@,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工商部门@@;建立动态更新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明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归集的具体内容@@,并建立数据比对工作@@机制@@,确保所提供信息准确@@@@、全面@@。

(三@@)共享@@共用@@。鼓励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全量使用公示系统中企业名下信息@@,并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

二@@、工作@@目标@@@@

依托公示系统@@,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地方共享@@平台@@@@,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地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产生的企业信息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依法向社会公示@@。

三@@、归集内容@@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是指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报除外@@)。

上述企业信息应当按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和@@《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的要求进行归集@@@@。

四@@、归集路径和@@方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实际@@,通过政务外网@@、互联网或其他信息传递方式@@,将本地区@@、本部门产生或归集的企业信息传递至同级工商部门@@,也可将企业信息通过本系统的信息通道传递至相应层级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将其他政府部门归集来的企业信息通过自身信息系统传递至企业登记地工商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主要路径和@@方式如下@@:

(一@@)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将本部门产生的在本地注册登记企业的信息@@,提供给同级工商部门@@,依托公示系统@@,以企业基本信息为基准@@,由工商部门按照@@企业名称@@、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信息记于企业名下@@@@。

(二@@)对企业作出相关决定的政府部门与企业不在同一@@行政区划内的@@,相关政府部门可直接将信息提供给同级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经自身信息通道传递至企业登记地工商部门@@;相关政府部门也可通过本系统信息流转通道@@,将信息传递至企业登记地的本系统部门@@,由该部门将信息提供给同级工商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

(三@@)对企业作出相关决定的政府部门与企业的登记部门不属同一@@层级的@@,由作出相关决定的政府部门通过本系统信息流转通道@@,将信息传递至与企业的登记部门属同一@@层级的本系统机关@@,由该机关将信息提供给同级工商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

(四@@)对企业作出相关决定的政府部门在本系统内没有与企业的登记部门相同层级机构的@@,由作出相关决定的政府部门将信息传递至本系统与企业的登记部门层级最为接近的机关@@,由该机关将信息提供给同级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内部流转至企业登记地工商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

(五@@)已经实现涉企信息集中存储@@、管理的政府部门@@,可选择将集中后的企业信息统一@@提供给同级工商部门@@@@,按照@@不同的企业登记地址@@,由工商部门内部流转至企业登记地工商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

(六@@)地方政府已经或部分实现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信息的归集@@,正在有计划地进一@@步推进相关工作@@@@,且按照@@@@《方案@@》更改归集方式成本较高的@@,可以继续按照@@现行的归集方式进行归集@@,并将归集信息传递至相应层级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内部流转至企业登记地工商部门@@,记于企业名下@@。

在企业信息归集共享@@过程中@@,凡是能通过全国或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交换信息的@@,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采集@@。通过上述方式不能实现公示系统功能要求的@@,要采取有效的信息化手段予以保证@@。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由工商部门及时@@交换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并动态更新@@。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归集的内容和@@方式参照执行@@。

五@@、企业信息的应用@@

(一@@)企业信息公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将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于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归集信息至工商部门的@@7个工作@@日@@@@)公示于企业名下@@,并及时@@交换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企业信息共享@@@@。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公示系统@@,工商部门做好在企业注册登记环节的@@“双告知@@”工作@@,各级政府部门可从公示系统自行获取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也可通过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工商部门进行同级推送@@,为跨部门协同监管奠定基础@@。建立政府部门间企业信息交换使用会商机制@@,及时@@解决信息交换使用问题@@@@。

(三@@)企业信息服务@@。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为目标@@@@,开放公示的企业信息资源@@。优化搜索@@引擎功能@@,开发便捷查询工具@@,实现多种条件模糊查询@@、跨地域数据关联查询@@;引导利益相关主体@@@@、消费者@@、新闻媒体查询使用企业信息@@,对失信者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扩大企业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规的衍生产品@@。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形成社会各方对同一@@企业不同侧面的相关数据描述@@,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手段@@。

六@@、工作@@职责@@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有关要求@@,对本行政区域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工作@@负总责@@;在国务院统一@@部署下@@,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方案@@》总体要求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制定落实方案@@@@,建立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督查有力的工作@@机制@@,督促相关政府部门按照@@归集路径实现企业信息的及时@@@@、准确@@、统一@@归集@@并公示@@。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负责本级注册登记企业的信息归集公示工作@@@@。

(二@@)各级政府部门要依托现有条件@@,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企业信息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归集@@,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加强本系统信息化建设@@,以公示系统建设为契机@@,提升系统信息化水平@@,实现企业信息无障碍归集@@、共享@@。

(三@@)工商部门要做好公示系统建设的统筹规划@@、优化设计@@,切实做好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的协调服务@@、互联共享@@和@@技术保障等工作@@@@。工商总局@@负责制定发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定期汇总发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的重要意义@@,按照@@《方案@@》的统一@@部署@@,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分解工作@@任务@@、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二@@)强化资金保障@@。地方政府要积极支持各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保障@@。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评估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数据质量检查@@,严格把好数据处理@@、审核@@、评估关@@,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建立健全数据使用管理机制@@,明确使用管理职责@@、人员@@、权限@@、流程@@,逐步实现数据使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四@@)加强督促检查@@。工商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建立工作@@核查机制@@,及时@@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同时注意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根据公示信息由第三@@方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