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煤焦领域@@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山西省煤焦领域@@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全省煤焦领域@@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煤焦领域@@行政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有效预防腐败行为@@,促进煤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焦领域@@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是指涉及煤焦领域@@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涉及煤焦领域@@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公开@@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煤焦领域@@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煤焦领域@@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涉及煤焦领域@@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煤焦领域@@相关事项的@@,除法律法规规定保密外@@,均应当主动公开@@@@。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涉及煤焦领域@@的行政机关应当规范政务大厅@@@@(服务中心@@)建设@@,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公开@@集中办理@@、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制度@@。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内容与形式@@

    第五@@条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与煤焦领域@@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二@@)煤炭资源整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及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事故发生和处理情况@@;

  (三@@)煤焦建设@@项目特别是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

  (四@@)煤焦项目审批核准@@、指标@@分配@@、发证验照@@、行政收费和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标@@准@@、投诉@@、监督等情况@@;

  (五@@)煤炭焦炭产量监控情况和煤焦企业税费征收@@、管理@@情况@@,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采矿权价款@@、焦炭生产排污费等资金征收@@、管理@@、批拨@@、使用@@监督情况@@@@;

  (六@@)煤焦投资项目建设@@跟踪问效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情况@@@@;

  (七@@)煤炭销售票据印制@@、发放@@、管理@@、使用@@、监督情况@@;

  (八@@)对涉及煤焦的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的管理@@@@、监督情况@@;

  (九@@)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报告情况@@;

  (十@@)落实煤焦领域@@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情况@@;

  (十@@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公开@@的其他事项@@。第六@@条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

  (一@@)通过公报@@、公开@@栏@@、公开@@板@@、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公开@@;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公开@@@@;

  (四@@)运用电子屏幕@@、触摸屏@@、门户网站公开@@@@;

  (五@@)通过政务大厅@@@@、办事窗口等形式公开@@@@。

第三@@章政务公开@@@@的程序@@与时间@@

  第七@@条涉及煤焦领域@@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政务公开@@@@信息@@,并及时@@公开@@@@。

  第八@@条重大决策@@、重要工程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点公开@@事项@@,必须广泛征求意见@@,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后公开@@@@。必要时可以预公开@@@@。

  第九@@条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公开@@后应当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合理的建议应当采纳@@。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说明理由@@。

  第十@@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群众关注事项及时@@公开@@@@。

  涉及煤焦领域@@的行政机关对应当公开@@的内容@@,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各项公开@@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涉及煤焦领域@@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场作出答复@@;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章监督与保障@@

  第十@@一@@@@条涉及煤焦领域@@的行政机关要建立煤焦领域@@资源报批@@、评估@@、证照办理@@、价款征收@@、采矿权拍卖@@、日常监管等方面的规定@@和制度@@。公开@@审批政策@@、办事程序@@和流程@@,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办事结果和责任追究情况@@,实行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涉及煤焦领域@@的行政机关要建立和完善涉及煤焦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将其纳入诚信网络管理@@体系@@,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涉及煤焦领域@@的行政机关对煤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举行听证@@。除采取专家论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公开@@征求民意外@@,要保障利害关系人@@、异议者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十@@四@@条涉及煤焦领域@@的行政机关要建立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并及时@@反馈投诉@@意见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涉及煤焦领域@@的行政机关要建立政务公开@@@@考核制度@@,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本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和干部年@@度考核@@。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弄虚作假和侵犯群众权利的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监察机关和涉及煤焦领域@@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不得力@@,情节严重的@@负责人依法依纪予以行政问责@@。

第五@@章组织与领导@@

  第十@@七@@条涉及煤焦领域@@的行政机关要成立政务公开@@@@领导组及其办公室@@,配备专门力量@@,具体组织政务公开@@@@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煤焦领域@@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晋涉煤焦领域@@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参照本办法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煤焦领域@@ 政务公开@@@@ 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