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积极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我部起草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8年@@7月@@2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进入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链接@@:

  (http://lisms.mof.gov.cn/lisms/action/loginAction.do?loginCookie=loginCookie)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

  2018年@@6月@@26日@@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和推广政府购买服务@@,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推进现代财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把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及合同等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政府购买服务包括@@购买直接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的公共服务及直接受益对象@@为政府自身的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本办法@@主要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购买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原则@@@@】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讲求绩效@@。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应当从既有政府预算中安排@@,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相衔接@@,推进政事@@、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体制机制@@。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购买主体@@@@】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

  第五@@条@@【参照执行@@】以下机关和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四@@)各级监察机关@@@@;

  (五@@)各级审判机关@@@@;

  (六@@)各级检察机关@@@@;

  (七@@)各民主党派的各级机关@@;

  (八@@)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规定@@@@,划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九@@)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

  第六@@条@@【工作流程@@】购买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规范化流程@@,加强项目预算管理@@@@、组织购买@@、履约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承接主体@@@@】可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

  (一@@)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但不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社会组织@@@@;

  (二@@)依法在@@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政策规定@@@@,划为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四@@)具备服务提供条件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第八@@条@@【基本条件@@】作为承接主体@@@@的组织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前三@@年@@内在@@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按要求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方面无@@不良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具体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项目具体需求确定@@。

  购买主体@@@@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条@@【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且经费完全或主要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暂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一@@条@@ 【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尚未确定分类的事业单位@@,待明确@@分类后相应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第十二@@条@@【与事业单位改革衔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类别调整@@、经费保障@@、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养老@@保险等方面政策制度的衔接@@,推动事业单位改革逐步深入@@。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支持方式@@,防止一@@边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一@@边花钱购买服务@@。

  第十三@@条@@【行业协会商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和引导@@,提升其承接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其行政主管机构脱钩和转型发展@@。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十四@@条@@【原则@@@@性要求@@】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

  第十五@@条@@【描述性要求@@】教育@@、文化@@、法律@@、卫生@@、体育@@、健康@@、养老@@等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非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要扩大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竞争机制@@,推进市场化改革@@。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服务事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应当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六@@条@@【指导性目录@@】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通过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性质和种类@@。

  第十七@@条@@【分级分部门制定目录@@】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中央和省两级实行分级管理@@、分部门编制@@,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本部门@@(垂直管理系统包含各级派出或分支机构@@)指导性目录@@,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省以下是否分级分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目录调整@@】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按程序@@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未经财政@@部@@门同意@@,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和修改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第十九@@条@@【目录内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公共服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本公共服务@@。教育@@、就业@@、人才服务@@、社会救助@@、养老@@、扶贫济困@@、优抚安置@@、残疾人服务@@、食品药品安全@@、医疗@@、公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科技推广@@、文化@@、体育@@、公共安全@@、交通运输@@、农业@@、水利@@、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城市维护@@、公共信息等领域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治理@@、社会组织孵化培育@@、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标@@准制修订@@@@、行业投诉处理等领域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技术评审鉴定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

  第二@@@@十条@@【目录细化@@】各级有关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参照第十九@@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对纳入目录的内容@@进行必要的细化@@,增强目录的可操作性@@。

  第二@@@@十一@@条@@【目录实施@@】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且已安排预算的@@,应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未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原则@@@@上不得购买@@;相关部门确需购买且已安排预算的@@@@,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购买服务@@,并应及时调整指导性目录@@@@。

  第二@@@@十二@@条@@【禁止购买内容@@@@】以下各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并列入指导性目录@@@@: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事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货物和工程@@;

  (四@@)服务与工程打包的项目@@;

  (五@@)融资行为@@;

  (六@@)购买主体@@@@的人员聘用@@,属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范的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七@@)由政府提供的效率效益明显高于@@通过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以上第@@(二@@)至@@(八@@)项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通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方式实施@@。

  第二@@@@十三@@条@@ 【部门责任@@】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准确把握购买内容@@@@,规范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总@@体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政府购买服务支出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部门预算@@,从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五@@条@@【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购买主体@@@@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不得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作为申请增加本单位预算支出的依据@@。购买主体@@@@应当做好购买服务支出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确定购买服务项目时@@,应当确认涉及的财政@@支出已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安排@@。

  第二@@@@十六@@条@@【支出测算@@】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第二@@@@十七@@条@@【预算编报@@】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需要履行政府采购规定@@程序@@的项目@@,应当同时@@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十八@@条@@【预算执行@@】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涉及预算调剂的@@,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承接主体@@@@确定方式@@

  第二@@@@十九@@条@@【总@@体要求@@】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原则@@@@确定承接主体@@@@@@。

  第三@@@@十条@@【合同制项目承接主体@@@@确定方式@@@@】对于@@以合同制形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相关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变更@@、采购计划编报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其中@@,属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购买主体@@@@按照公平@@@@、效率原则@@@@自行确定项目的@@承接主体@@@@@@。

  第三@@@@十一@@条@@【凭单制项目承接主体@@@@确定方式@@@@】对于@@以凭单制形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通过依法依规设定资格条件或政府采购竞争择优方式@@,确定不少于@@三@@家服务供应机构同时@@作为承接主体@@@@@@,并向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发放购买凭单@@,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具体服务供应机构为其提供服务并以凭单支付@@。

  第三@@@@十二@@条@@【信用信息查询使用@@】购买主体@@@@选择项目承接主体@@@@时@@,要提高大数据运用能力@@,通过有关平台@@查询并使用相关服务供应机构的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将@@其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合同及履约管理@@

  第三@@@@十三@@条@@【总@@体要求@@】购买主体@@@@按规定@@程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后@@,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对象@@@@,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相关绩效目标@@@@、指标@@和权重@@,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以凭单制形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也可以在@@购买公告中就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四@@条@@【履约期限@@@@】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合同履行期限@@或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或项目实施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为@@3年@@。

  第三@@@@十五@@条@@【购买主体@@@@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等约定@@,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按照合同等约定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结合实际需求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三@@@@十六@@条@@【承接主体@@@@项目管理@@】购买主体@@@@应当督促承接主体@@@@建立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承接主体@@@@履约责任@@】承接主体@@@@应当按照@@与购买主体@@@@的约定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项目@@,按时完成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承接主体@@@@将@@服务项目交由其他服务供应机构实际承担的转包行为@@。

  第三@@@@十八@@条@@【承接主体@@@@资金管理@@】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加强自身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并按要求及时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三@@@@十九@@条@@【融资管理@@】承接主体@@@@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时@@,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做好合规性管理@@,相关合同在@@购买内容@@和期限@@等方面应当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法规制度规定@@@@,且不得含有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向金融机构融资的担保条款@@。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四@@十条@@【总@@体要求@@】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购买主体@@@@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目标@@设置与审核@@、绩效执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四@@十一@@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购买主体@@@@应当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并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购买公告中予以明确@@@@。财政@@部@@门应加强绩效目标@@审核@@。

  第四@@十二@@条@@【实施绩效执行监控@@@@】在@@项目实施期内@@,承接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执行监控@@@@,定期对绩效目标@@及指标@@实现程度进行跟踪分析@@,并将@@绩效执行监控@@结果报告购买主体@@@@@@。实际执行情况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四@@十三@@条@@ 【开展绩效自评@@】实施期结束@@后@@,承接主体@@@@应当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目标@@及指标@@实现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未完成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告购买主体@@@@@@。

  第四@@十四@@条@@ 【全面开展绩效评价@@】购买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价@@。

  绩效评价指标@@设定应当按照@@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确实不能量化的@@,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客观描述@@,以提高绩效评价质量@@@@。

  绩效评价工作一@@般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施期限@@@@,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绩效评价@@。在@@服务期限@@结束@@后@@,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全面开展绩效评价@@和履约验收@@。

  第四@@十五@@条@@ 【评价结果运用@@】购买主体@@@@应当建立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探索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购买资金支付挂钩@@,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六@@条@@【重点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对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管@@,实现监管的常态化制度化@@。

  第四@@十八@@条@@【资金监督@@】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购买主体@@@@职责@@】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提供服务情况纳入年@@度报告@@、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五@@十条@@【购买主体@@@@监督@@】购买主体@@@@发现承接主体@@@@偏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目标@@的行为@@,应当及时要求承接主体@@@@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直至@@项目恢复正常实施@@。

  第五@@十一@@条@@【财政@@部@@门监督@@】财政@@部@@门发现购买主体@@@@使用财政@@资金不规范@@、购买服务程序@@不合规以及未履行自身监督职责的@@,应当依据具体情节@@,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发现承接主体@@@@未按照合同等约定实施项目的@@@@,应当及时通知购买主体@@@@并要求其督促承接主体@@@@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直至@@项目恢复正常实施@@。

  第五@@十二@@条@@【信用记录和共享@@】购买主体@@@@应当配合社会组织@@、企业等服务供应机构的登记管理部门@@,建立服务供应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并将@@其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十三@@条@@【激励和惩戒@@】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承接主体@@@@@@,视其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严重违法失信的承接主体@@@@@@,一@@经发现@@,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四@@条@@【总@@体要求@@】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预算公开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五@@十五@@条@@【公开范围@@】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主动公开下列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指导性目录@@;

  (三@@)凭单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购买公告@@、符合资格条件的承接主体@@@@名单或范围@@;

  (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绩效目标@@@@、指标@@及评价结果@@;

  (五@@)政府采购规定@@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公开渠道@@】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应当由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开@@,并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或其地方分网上公开@@。

  第五@@十七@@条@@【平台@@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及购买主体@@@@应当结合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建设@@运行@@,切实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及资金统计等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政策解释@@】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同时@@废止@@。其他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积极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我们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基础@@,经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和广泛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研究起草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对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有关决策部署精神和要求@@,2014年@@12月@@,财政@@部@@、民政部@@、原工商总@@局制定印发@@《办法@@》,对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预算管理@@、绩效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供了基本制度规范@@。该办法@@出台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购买领域不断拓展@@,购买资金规模快速扩大@@,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和成效@@。总@@的来看@@,《办法@@》规定@@较为科学合理@@,对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同时@@,随着近几年@@改革实践的深入开展@@,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办法@@》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一@@是@@《办法@@》仅提出了关于@@@@禁止购买内容@@@@的原则@@@@要求@@,没有明确@@禁止购买的具体内容@@@@。实践当中@@,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存在@@泛化倾向@@,一@@些地方出现政府部门@@“超范围@@”购买服务问题@@@@,本该需要政府部门自己完成的工作@@,也交给社会力量去做@@。更突出的问题@@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或用工@@,背离了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初衷@@,也加剧了财政@@金融和人事管理@@等风险@@@@。因此@@,当前亟待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管理@@,明确@@负面清单@@。

  二@@是@@《办法@@》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资格条件的规定@@不够具体@@,有些地方和部门对此的把握不尽准确@@。现行规定@@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资格条件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不够具体和细化@@,有些地方和部门在@@相关政策的把握上不够准确@@,存在@@把不该作为购买主体@@@@的单位作为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提出不适当资格要求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有关政策规定@@@@。

  三@@是@@《办法@@》对合同管理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契约化服务提供方式@@,目前@@有的政府部门对这种合同化管理方式还不完全适应@@,有的政府部门的合同管理不够规范@@。因此@@,需要对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作进一@@步指导和规范@@。

  四@@是@@《办法@@》关于@@@@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多数地方和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在@@评价内容@@@@、流程和要求等方面都缺乏明确@@@@、细化的规范@@,影响绩效评价工作效果@@。有些应该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项目@@,没有开展绩效评价@@。同时@@,监管机制不够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

  五@@是@@《办法@@》关于@@@@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缺乏较为具体的统一@@规定@@@@。信息公开@@透明是顺利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条件@@。实践当中@@,有的地方没有公开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文件@@、指导性目录@@,有的购买主体@@@@虽然公开了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但存在@@公开范围@@较小@@、公开内容@@不够具体全面等问题@@@@,不便于@@承接主体@@@@及时@@、充分了解项目信息和公平@@参与@@,也不利于@@社会各界对购买服务项目实施监督@@。因此@@,需要对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指导和规范@@。

  上述问题@@的存在@@@@,要求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为此@@,2017年@@和@@2018年@@财政@@立法工作计划明确@@@@,修订@@《办法@@》并上升为部门规章@@。2017年@@以来@@,我们积极推进@@《办法@@》修订@@相关工作@@。一@@是@@书面征@@求了地方财政@@部@@门以及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修订@@@@《办法@@》的意见@@。二@@是@@以@@《办法@@》为基础@@,吸收近几年@@出台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措施@@,经认真研究并综合考虑有关方面意见@@,于@@2017年@@6月@@研究起草了@@新@@@@《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地方财政@@部@@门的意见@@@@。三@@是@@结合地方财政@@部@@门的意见@@@@,对新@@@@《办法@@》(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征@@求了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教育@@部@@、科技部@@、原文化@@部@@、原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国残联等重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行业主管单位@@,以及审计署等中央部门的意见@@@@,修改形成了现在@@的新@@@@《办法@@》。

  二@@、新@@《办法@@》的基本定位@@、修订@@原则@@@@和内容@@框架@@

  新@@《办法@@》的基本定位@@是@@,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九@@大报告和国办发@@@@〔2013〕96号@@文件有关决策部署精神和要求@@@@,对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进行顶层设计@@,为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全面@@、完整和可操作的政策框架和制度保障@@。

  在@@《办法@@》修订@@过程中@@,我们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九@@大以及国办发@@@@〔2013〕96号@@文件精神@@,在@@基本思路@@、框架结构@@、主要政策方面基本延续原@@《办法@@》,同时@@作了必要的调整和优化@@。二@@是@@积极回应现实问题@@@@,对于@@改革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新@@《办法@@》予以有针对性的回应@@,以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顺利推进@@。三@@是@@增强可操作性@@,能够明确@@细化的政策@@,尽可能做到明确@@和细化@@,便于@@地方和有关部门执行@@。

  新@@《办法@@》以原@@《办法@@》为基础@@,在@@框架和内容@@上作了调整完善@@,共包括@@十章@@。第一@@@@章@@“总@@则@@@@”,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的目的@@@@、定义@@和原则@@@@@@。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对各类组织@@、单位是否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及其角色定位作了界定@@。第三@@@@至@@九@@章分别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预算管理@@”、“承接主体@@@@确定方式@@”、“合同及履约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作了规定@@和要求@@。第十章@@为@@“附@@则@@@@”。

  三@@、有关政策问题@@@@

  (一@@)关于@@@@文件规范对象@@@@。从概念的内在@@含义而言@@,政府购买服务包括@@购买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但考虑到政府购买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很早就已纳入政府采购法管理范围@@,相关制度规定@@已较为成熟@@,新@@《办法@@》在@@保持政府购买服务概念完整的同时@@@@,主要就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出规范@@。

  (二@@)关于@@@@购买主体@@@@@@。《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依照@@有关规定@@执行@@。这一@@表述虽然不影响实际操作@@,但并不是特别准确@@。因此@@,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根据@@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等文件规定@@和精神@@,新@@《办法@@》明确@@,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承接主体@@@@@@。主要作了三@@个方面的调整@@。第一@@@@,考虑到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当中@@,有些属于@@@@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应属于@@@@购买主体@@@@@@,新@@《办法@@》将@@承接主体@@@@包括@@@@“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修改为@@“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但不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社会组织@@”。第二@@@@,参考@@《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将@@《办法@@》关于@@@@承接主体@@@@@@应满足@@“(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要求@@,修改为@@“(五@@)前三@@年@@内在@@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按要求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方面无@@不良记录@@;(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第三@@@@,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目的@@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因此@@,由各类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而不是个人作为承接主体@@@@是科学合理的@@,但考虑一@@些县乡农村基层地区组织型承接主体@@@@不足@@,以及政府采购法允许自然人作为供应商等因素@@,新@@《办法@@》明确@@,具备服务提供条件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也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四@@)关于@@@@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均已出台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基础上@@,财政@@部@@于@@@@2016年@@3月@@印发@@《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0号@@),部署分级分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据此@@,新@@《办法@@》对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要求作了相应调整@@,对应当纳入指导性目录@@的内容@@作了调整完善@@。

  当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是购买内容@@泛化@@,很多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融资或用工@@,加剧了财政@@金融和人事管理@@等风险@@。2017年@@5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严禁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进行工程建设@@。新@@《办法@@》结合该通知要求@@,明确@@负面清单@@,对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作了全面@@、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五@@)关于@@@@预算管理@@@@。鉴于@@当前一@@些地方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合同期限@@上超出了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安排@@,没有据实足额安排购买资金@@,以及有的单位认为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就意味着要新@@增财政@@支出等问题@@@@,新@@《办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购买主体@@@@不得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作为申请增加本单位预算支出的依据@@@@。购买主体@@@@应当做好购买服务支出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确定购买服务项目时@@,应当确认涉及的财政@@支出已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安排@@。

  同时@@,为了优化工作流程@@@@、又便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及支出统计管理@@,新@@《办法@@》规定@@,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需要履行政府采购规定@@程序@@的项目@@,应当同时@@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六@@)关于@@@@承接主体@@@@@@确定方式@@@@。国办发@@〔2013〕96号@@文件和@@《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承接主体@@@@@@。之所以这样规定@@@@,当时主要是考虑政府采购方式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相对比较成熟@@,操作有法可依@@。但实践表明@@,在@@以凭单制形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购买主体@@@@只是确定多家提供同类服务的机构@@,对服务供应机构的具体选择权在@@消费者@@,消费者可以@@“用脚投票@@”来促使服务机构保证服务质量@@@@,一@@般并无@@必要采取政府采购方式来确定承接主体@@@@@@。实践当中@@,部分地方探索实施的科技创新@@券@@、教育@@券@@、文化@@消费券等凭单制项目@@,普遍采取了通过规定@@服务供应机构的资格条件来确定承接主体@@@@的方式@@,取得较好实践效果@@。当然@@,对于@@服务供给主体@@资格标@@准较难明确@@或不够健全@@,受益对象@@选择能力不是很强的公共服务领域@@,为确保服务质量@@@@,也可以由政府通过竞争性招标@@等方式确定一@@系列服务承接主体@@@@@@。因此@@,新@@《办法@@》明确@@,对于@@以合同制形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于@@以凭单制形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通过依法依规设定资格条件或政府采购竞争择优方式@@,确定不少于@@三@@家服务供应机构同时@@作为承接主体@@@@@@。

  (七@@)关于@@@@其他规定@@@@。一@@是@@合同及履约管理@@@@。合同及履约管理@@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直接影响到服务提供质量@@和项目完成情况@@。因此@@,新@@《办法@@》对购买服务合同的内容@@要求@@、期限@@、购买主体@@@@履约管理@@、承接主体@@@@项目管理@@及履约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二@@是@@绩效管理@@@@。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新@@《办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应当进行绩效评价@@。同时@@,新@@《办法@@》对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实施形式@@、结果运用等作出了相应要求@@。三@@是@@监督管理@@@@。为了强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监督管理@@@@,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购买主体@@@@和财政@@等相关部门在@@监督管理@@中的职责@@,并对承接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措施作出规定@@@@。四@@是@@信息公开@@@@。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工作@@,新@@《办法@@》就有关公开范围@@及渠道等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