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本市电子政务工作@@,提高政府公共管理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电子政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行政机关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环境的优化@@,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开展电子政务工作@@,应当遵循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信息公开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子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电子政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子政务工作的领导@@,将电子政务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领导责任制@@,推动电子政务发展@@。

  第七@@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顶层网络平台@@@@。

  电子政务顶层网络平台@@由政务外网@@、政务内网和政务门户网站三@@部分组成@@。

  政务外网主要为行政机关之间非涉密政务信息交换和业务互动提供@@网络支持@@。

  政务内网主要为行政机关之间涉密政务信息的交换提供@@网络支持@@。

  政务门户网站由市人民政府主网站和各行政机关子网站构成@@,是通过因特网直接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交互式信息网络平台@@@@。

  第九@@条@@ 行政机关建设本机关或者本系统电子政务工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利用已有网络基础@@、业务系统和信息资源@@,不得重复建设@@。

  未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建立@@独立的电子政务物理网络@@。

  第十条@@ 本市建立@@电子政务技术标@@准实施机制@@。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本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实施指南@@,并推动实施@@。

  电子政务工程的建设和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电子政务技术标@@准@@,实现网络间的互联互通和政务信息的共享@@。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开发@@@@、建设本市重点基础性数据@@库@@。

  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发@@、建立@@本机关的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库@@,并编制本机关的信息资源共享@@目录@@。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政务信息交换机制@@。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编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制定政务信息交换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务信息交换计划@@,通过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提供@@、交换政务信息@@。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务门户网站及时公布政务信息@@,逐步实现公共管理事项@@的网上申请和办理@@。

  第十四@@条@@ 下列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

  (一@@)本机关的管理职能@@、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二@@)履行职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数量@@、收费项目和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实施结果@@等@@;

  (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各类规划@@、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五@@)政府财政预算和决算@@、城市基础和公共设施建设@@、政府采购等公共资金使用情况@@;

  (六@@)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扶贫救济@@、教育卫生等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的实施情况@@、执行标@@准和条件@@等@@;

  (七@@)与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重大疫情@@、灾情@@、突发事件的发展和处理情况@@;

  (八@@)公务员招考@@、录用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

  (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编制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并在政务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五@@条@@ 下列政务信息免于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但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除外@@;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但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除外@@;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行政执法检查@@、调查取证或者会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不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务信息@@,可以在其政务门户网站上公布或者提供@@网上查阅窗口@@,也可以采用其他便于社会公众获知的方式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方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其他方式公开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务门户网站上提供@@查询指引@@。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其政务门户网站公开政务信息的@@,应当允许公众免费下载@@。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电子政务安全保障体系@@。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家安全@@、保密@@、机要等部门@@, 制定本市电子政务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制度规范@@。

  本市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理中心和数据@@灾难备份基础设施@@,为政务信息安全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九@@条@@ 政务外网与政务内网之间应当实施物理隔离@@,政务外网与政务门户网站之间应当实施逻辑隔离@@,保障政务信息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系统与网络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使用@@,并建立@@@@、健全下列工作制度@@:

  (一@@)定期备份制度@@,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进行定期备份@@;

  (二@@)信息资源分级管理制度@@,对@@政务信息资源的使用和维护实行分类分级授权管理@@,不同级别的访问者@@、管理者享有不同的权限@@;

  (三@@)应急处理制度@@,针对@@可能发生的网络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保证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及时@@、有效@@;对@@于重要系统@@,要做好灾难备份建设@@,实施系统数据@@灾难恢复措施@@;

  (四@@)与本单位政务信息安全要求相适应的其他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进行电子政务建设不得使用盗版软件@@@@。

  第二@@十二@@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计算机知识@@、技能的培训@@,建立@@定期考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机制@@,并将其纳入行政机关工作目标@@督查考核体系@@,对@@各行政机关电@@ 子政务建设绩效实施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电子政务建设可以采用外包或者托管模式吸收社会力量参与@@。

  鼓励各类高新技术企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和中介服务组织参与电子政务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任何危害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活动@@,不得利用电子政务网从事违法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息化主管部门@@、该行政机关的上级管理部门和同级监察机关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一@@)擅自@@建立@@独立的电子政务物理网络@@;

  (二@@)不遵守本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要求@@;

  (三@@)不按照政务信息交换计划提供@@@@、交换政务信息@@或者提供@@@@、交换不及时的@@;

  (四@@)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

  (五@@)应当免于公开的政务信息@@,擅自@@向社会公开的@@;

  (六@@)将应当免费下载的政务信息@@,通过键连收费网页等方式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七@@)不遵守电子政务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规范@@;

  (八@@)使用盗版软件@@;

  (九@@)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对@@前款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有权采用技术手段予以制止@@。

  第二@@十九@@条@@ 本市行政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事电子政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备注@@: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15年@@第@@20号@@)

  对@@《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十四@@条@@@@。

  (二@@)删除第十五@@条@@@@。

  (三@@)删除第十六@@条@@@@。

  (四@@)删除第十七@@条@@@@。

  (五@@)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