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函@@〔2012〕165号@@)精神@@,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1、2010年@@定期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2、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制定并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要求@@

  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县@@、镇@@(街道@@)、县@@直机关各单位@@@@应全面清理本机关规范性文件@@。《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废止@@,并逐件注明废止的@@具体日期@@;需要修改@@的@@@@,应按照@@制定程序重新制定文件并同时废止原文件@@。重点做好两个方面的@@清理工作@@:一@@是对含有各种就业歧视性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废止@@;二@@是对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做好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清理@@。

  (二@@)有效期未满但所规定的@@事项已经完成@@、实际不需要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并逐件注明失效的@@具体日期@@。

  (三@@)有效期届满日在@@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之间@@,且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重新公布@@,效力重新计算@@。已经重新公布过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再次重新公布@@。

  (四@@)至@@2012年@@10月@@31日有效期已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并逐件注明失效的@@具体日期@@。

  (五@@)有效期未满且没有第@@(一@@)、(二@@)、(三@@)所列情形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三@@、清理方法@@

  列入清理范围@@的@@县@@政府和县@@政府办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1),由起草或执行的@@部门@@按照@@前述清理原则先行认真研究@@,需要废止@@、修改@@、宣布失效@@、重新公布的@@@@,逐件提出清理建议@@,填写好@@《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附件@@2-5),于@@2012年@@9月@@25日前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县@@法制办@@。其中@@,建议修改@@的@@@@,按制定程序报送相关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规范性文件@@,可参照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法@@进行@@。

  县@@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清理@@;两个以上部门@@@@(单位@@)联合制定的@@@@,由主办部门@@@@(单位@@)牵头清理@@。

  清理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均应作出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于@@@@2012年@@10月@@12日前将@@《2012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见附件@@@@6-10)、《2012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表@@》(附件@@11)和负责清理工作的@@联系人@@等材料报县@@法制办@@。其中@@,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将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可以在本机关公告栏公布@@。

  清理结果公布后@@,应对县@@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子网站的@@规范性文件公布系统进行清理@@,将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从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删除@@。

  四@@、清理工作分工@@

  1、县@@政府办公室@@

  (1)负责对清理工作的@@协调监督@@、督促检查@@;

  (2)负责对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公布@@@@。

  2、县@@政府法制办@@

  负责组织对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公室@@@@)文件的@@清理@@,汇总整理文件目录@@,对文件起草或执行部门@@提出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报县@@政府审议作出决定@@;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3、县@@政府各部门@@@@(含垂直管理单位@@@@)

  (1)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对本部门@@负责执行或原由本部门@@起草的@@县@@政府及县@@政府办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需要修改@@的@@@@及时修改@@@@;

  (2)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完成本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下属组织文件的@@自行清理工作@@,将清理意见报县@@法制办@@,并根据县@@法制办审查意见公布清理文件目录并及时修改@@文件@@;联合发文的@@@@,由文件制定的@@牵头部@@门提出清理意见@@;

  (3)配合其他部门@@的@@清理工作@@,就其他部门@@征求意见的@@要求及时回复反馈意见@@。

  五@@、工作要求@@

  本次清理工作从@@2012年@@9月@@1日开始@@,县@@、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均应于@@@@2012年@@9月@@25日前完成本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文件清理工作应当做到全面@@、彻底@@,要对所有现行有效的@@文件进行清理@@,做到不遗不漏@@。凡未列入继续有效@@@@、重新公布或修改@@目录的@@文件@@,一@@律无效@@,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在清理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县@@法制办联系@@。

  (联系人@@:易檬@@ 联系电话@@:84011050)。

  附件@@:长县@@政办函@@〔2012〕83号@@.doc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