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依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使我区区本级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控制在@@250项以内@@,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省级行政许可@@市@@级初审@@、行政确认@@、年@@审年@@检@@、行政给付@@、公共服务@@、便民@@服务及与之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资@@)金等事项@@的设定条件@@@@、法定条件@@清晰明确@@,行政审批程序@@@@进一@@步优化@@,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在法定办结时限的基础上压缩@@50%以上@@,即办件占保留@@实施行政审批事项@@30%以上@@,力争使我区成为@@全省行政审批事项最少@@、审批时间最短@@、审批效率最高@@、审批流程最优的城市@@@@。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省级行政许可@@市@@级初审@@、行政确认@@、年@@审年@@检@@、行政给付@@、公共服务@@、便民@@服务等事项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以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和根据国务院@@决定@@、命令@@、要求制定的国务院@@部门文件为@@依据@@@@,不得与其相抵触@@。其他机关@@、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应当依法取消@@@@。

  (二@@)合理@@原则@@@@。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应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有利于社会全面进步@@。凡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应由市@@@@场自行解决@@;市@@场竞争机制@@@@难以有效调节@@,但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应由中介机构@@@@、行业组织自律管理@@。市@@场竞争机制@@@@、中介机构@@、行业组织解决不了@@、但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应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当上述手段和措施都解决不了时@@,再考虑通过设定行政审批予以规范@@。对虽合法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行政审批@@,应当依法按程序@@予以取消@@@@。

  (三@@)效能原则@@@@。改进审批方式@@,一@@个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坚持在市@@政务中心@@一@@个@@“窗口@@”对外@@;涉及几个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应由市@@@@政府明确的主要负责部门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后办理@@;实施行政审批要规定合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在限定期限内办结@@。要积极推行电子政务@@,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四@@)责任@@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依法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机关不按规定审批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审批@@、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审批机关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批管分离@@”机制@@,实行@@审批与监管分离@@,审批人员对审批行为@@负责@@、不承担监管责任@@@@,监管人员不行使审批权@@,建立@@审批与监管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的有效机制@@@@。

  (五@@)监督原则@@@@。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对行政审批机关行使行政审批权进行监督制约@@,保证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审批权@@,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明确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并建立@@便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依据@@、时限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依法加强对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范围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清理规范的范围及对象@@@@

  (一@@)清理规范范围@@

  区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驻区有关单位@@@@(见附件@@@@1)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省级行政许可@@市@@级初审@@、行政确认@@、年@@审年@@检@@、行政给付@@、公共服务@@、便民@@服务及与之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资@@)金等事项@@。

  (二@@)清理对象@@@@

  1.《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区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23号@@)中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2. 苏政办发@@〔2010〕23号@@颁布前有关部门漏报@@的行政审批项目@@。

  3. 苏政办发@@〔2010〕23号@@颁布后@@,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及其他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及部门文件设定@@、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四@@、工作内容@@

  (一@@)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

  1.遵循法制统一@@和合法原则@@@@@@,对所有审批项目进行清理@@,精简一@@批审批项目@@。

  (1)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对某一@@事项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规定未设定行政审批@@,由地方政府规章@@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超过一@@年@@仍未上升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应当依法予以取消@@@@。

  (2)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省政府规章对某一@@事项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规定未设定行政审批@@,由部门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依法予以取消@@@@。

  (3)同一@@审批事项有多个依据@@且相互不一@@致的@@,若审批依据@@属同一@@法律@@效力层次的@@,以新的规定@@为@@准@@;属不同法律@@效力层次的@@,以上@@位法为@@准@@;法律@@文件之间效力关系不明确的@@,适用@@《立法法@@》相关规定@@。

  (4)我国参加或认可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只有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内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才能在国内适用@@@@,未经转化不得作为@@行政审批依据@@@@,相应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依法予以取消@@@@@@。

  (5)国务院@@部门文件及部门内设司局文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文件@@、部门内设机构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依法予以取消@@@@。没有规范性文件依据@@@@,根据领导讲话@@、批示@@、指示等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依法予以取消@@@@。

  (6)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依法对应取消@@@@。

  2.对市@@场主体@@资@@格的前置性审批@@、干涉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行政审批@@,以及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承包@@、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过程中非法设定的行政审批@@,应依法进行清理@@。

  (1)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性审批外@@,公司@@、其他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开业或设立登记前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依法予以取消@@@@。

  (2)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财政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投资@@的项目外@@,对企业投资@@等经营活动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依法予以取消@@@@。

  (3)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承包@@、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采取拍卖@@、公开招标@@投标@@等市@@场运作方式外@@,相应的行政审批应当依法予以取消@@@@@@。

  3.对应当取消@@但目前条件@@尚不成熟@@、仍需暂时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应提出过渡措施和办法@@,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不断进行改革调整@@,一@@旦条件@@成熟即应当依法予以取消@@@@@@。

  4.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应依法按程序@@办理@@。

  (二@@)探索创新审批方式@@

  1.完善和健全市@@@@乐动安卓app 中心@@职能@@。尝试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对重大投资@@项目@@,由市@@@@乐动安卓app 中心@@牵头@@,组织涉及企业投资@@@@、生产经营有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职能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及行政审批科科长参加协调会议@@,联合审批@@;对一@@般性投资@@项目@@,由各单位@@驻市@@@@乐动安卓app 中心@@办事窗口@@办理有关手续@@。

  2.对跨部门的审批事项@@,加大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的力度@@。对依法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应由一@@个部门牵头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尽量减少@@“多头审批@@”。

  3.积极发展电子政务@@。以区政府门户网站及行政审批网络为@@平台@@@@,推进@@乐动安卓app 信息化@@,做到政府信息网上发布@@,办事有关标@@准文本和表格网上下载@@、网上查询@@、网上服务@@,逐步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审批@@。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1.公开审批事项@@。健全行政审批公开制度@@,提高行政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行政审批机关应逐项公开审批事项@@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审批结果@@,以及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确属不宜公开的@@,要有相关防止@@“暗箱操作@@”的规定@@。

  2.规范审批程序@@@@@@。根据审批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复杂程度@@,确定不同的审批办理形式@@,制定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审批操作规程@@,明确各审批环节的标@@准@@、条件@@、责任@@、权限@@、时限等@@,尽量减少@@审批人的自由裁量权和审批随意性@@。按照@@“审批职能归并到行政审批科@@、审批权授予行政审批科科长@@(首席代表@@)”的要求@@和便民@@@@、及时原则@@@@,重新明确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改进审批方式@@。行政审批事项须经同一@@行政机关多个内设机构@@、多个环节办理的@@,行政机关要尽量优化调整内部办理流程@@。

  3.压缩审批时限@@。原则@@上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要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办结时限基础上压缩@@50%以上@@;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办结时限的@@,应结合实际制定办结时限@@,尽量简化规范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并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

  (四@@)加强对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

  对已取消@@行政审批但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事项的性质@@、内容和要求@@,制定后续管理办法@@,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采取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等办法@@,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绝不能因为@@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而放弃或削弱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和管理盲区@@。同时@@,不得变相设置审批@@、增加办事环节@@。

  1.对取消@@审批后能够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的事项@@,要运用市@@场竞争机制@@@@进行调节@@。政府有关部门要规范运作程序@@@@,加强市@@场监管@@。

  2.对取消@@审批后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要督促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落实企业自主经营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企业的间接监督管理@@。

  3.对取消@@审批后由统一@@的管理规范或强制性标@@准取代个案审批的事项@@,要抓紧制订相应的管理规范或强制性标@@准@@,并认真组织实施@@。

  4.对取消@@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管理的事项@@,要尽快建立@@完善事后备案管理制度@@。

  (五@@)做好改变管理方式@@、交由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事项的移交工作@@

  对改变管理方式@@、应交由行业协会或社会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事项@@,要积极主动做好移交工作@@。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培育和规范行业协会@@,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逐步形成@@“政府部门依法监管@@、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的模式@@,促使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能够规范地履行行政机关转出的部分职能@@。

  (六@@)调整和理顺部门之间的审批职能@@

  对与部门职能不相符而调整到其他部门的审批事项@@,相关部门要做好审批事项的移交和衔接@@;对因审批事项相同或相近而合并为@@一@@个审批项目的@@,要确定职能最直接的部门履行审批职能@@,并对相关部门职能作相应调整@@;对依法应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部门分别实施的同一@@审批事项@@,要明确审批牵头部@@门@@,审批牵头部@@门应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共同研究提出具体的审批办理方式@@。由于审批项目调整或审批职能重新划分需要对部门@@“三@@定@@”规定进行调整的@@,要依法按程序@@进行相应调整@@。

  (七@@)加强审批监管和责任@@追究@@

  1.完善行政审批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制度@@,实行@@“审监分离@@”,形成上级对下级@@、后一@@审批环节对前一@@审批环节@@、本部门监管机构对审批机构监督制衡的机制@@@@;结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审批人员定期轮岗和审批回避制度@@,将制度约束与自我约束有机结合@@。

  2.区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司法@@、乐动安卓app 中心@@和新闻媒体@@、人民群众要切实加强对职能部门行使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建立@@行政审批多元化监督体系@@。

  3.建立@@行政审批监管责任@@追究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将行政审批各个环节和岗位应承担的职责进行分解@@,做到权责明确@@。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只审批不监管@@、监管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工作步骤@@

  (一@@)单位@@自查上报@@(2011年@@4月@@27日@@前@@)。各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实施的相关事项进行清理@@。4月@@27日@@前@@将自查清理结果按照@@附件@@@@2、附件@@3的要求@@(含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上报苏仙区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清理结果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并加盖公章@@。

  (二@@) 区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2011年@@4月@@27日@@至@@5月@@8日@@)。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年@@检@@、省级许可市@@级初审@@、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公共服务@@、便民@@服务等项目进行清理@@。区物价局@@、区财政局负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资@@)金等项目进行清理规范@@。市@@乐动安卓app 中心@@、市@@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负责优化上述事项的办理流程@@、压缩办结时限@@。

  (三@@)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2011年@@5月@@15日@@前@@)。区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单位@@自查清理上报事项的审查意见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公布@@(2011年@@5月@@31日@@前@@)。区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结果通过媒体公开@@、印制@@《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手册@@》等方式对外@@公布@@@@。

  (五@@)检查总结@@(2011年@@6月@@30日@@前@@)。区政府组织督查组对各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审批清理规范结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责任@@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清理规范工作顺利进行@@。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规范工作要与政务公开@@、政府机构改革@@、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规范自由裁量权@@、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资@@)金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努力营造公开@@、便民@@、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

  (二@@)认真组织清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部门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省级行政许可@@市@@级初审@@、行政确认@@、年@@审年@@检@@、行政给付@@、公共服务@@、便民@@服务及与之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资@@)金等进行彻底清理@@,逐项提出取消@@@@、保留@@、下放@@、交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转为@@市@@场机制@@运作等处理建议及依据@@@@、理由@@,同时@@制定相应的操作程序@@@@、监管措施等@@。

  (三@@)做好取消@@@@、下放@@、调整事项的衔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取消@@@@、下放@@、调整的审批事项@@,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为@@设定依据@@的@@,由原承担该审批职能的部门向市@@政府呈报修改意见@@;以上@@级文件@@、规定为@@设定依据@@的@@,由原承担该审批职能的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报市@@政府@@,再以市@@政府名义依法按程序@@上报@@。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部门对本部门审批事项不得瞒报@@、漏报@@、虚报和缓报@@。凡未纳入本次清理规范范围@@@@、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事项@@,一@@律视为@@取消@@@@。所提供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必须真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必须现行有效@@。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开展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苏政办函@@〔2011〕45号@@.docx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