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6日@@

上海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进一@@步推进本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及时@@、全面@@、准确@@公开各项公共资源配置@@信息@@@@,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努力实现各项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

  完善@@“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积极推动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本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信息@@公告平台@@或网站专栏@@之间@@“系统分割@@、数据离散@@”等问题@@@@,实现本市相关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全覆盖@@,使共享机制基本健全@@,信息@@获取便利度大幅提升@@,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作用初步显现@@。

  二@@、主要任务@@

  本实施方案所称公共资源配置@@@@,主要包括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医药集中招标@@采购@@、碳排放交易@@@@、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新能源汽车补助等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

  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梳理和明确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要求@@,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制定本部门涉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主动公开目录清单@@,并于@@2018年@@6月@@底前@@,在@@本部门官方网站对外公布@@。

  (一@@)突出公开重点@@

  1.住房保障领域@@。在@@项目建设方面@@,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包括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公开的信息@@以项目编码进行归集@@;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在@@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

  2.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领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协议出让公示@@、协议出让结果等信息@@@@。公开的信息@@以地块公告编号@@或地块编号@@进行归集@@;矿业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出让公告@@公示@@、审批结果信息@@@@、项目信息@@等信息@@@@。(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3.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政府采购@@合同中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外@@,其他内容@@均应当公开@@。公开的信息@@以采购项目编号@@进行归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4.国有产权交易@@@@领域@@。主要包括由市政府@@、市国资委@@决策或批准@@,由出资监管@@企业决策或批准@@,由委托监管@@企业决策或批准@@,由区国资委决策或批准的国有产权交易@@@@等四@@种交易@@情况@@,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交易@@除外@@。除涉及商业秘密外@@@@,主要公开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等信息@@@@,公开的信息@@以批文编号@@或进场项目编号@@进行归集@@。(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开标@@记录@@、名称@@、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否决原因及其依据@@、投标@@报价@@(包括投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项目业绩@@、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及其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招标@@人定标@@原因及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合同订立及履行@@,监管@@处罚@@信息@@等@@信息@@都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开的信息@@以项目报建编号@@或固定投资编号@@进行归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6.医药集中招标@@采购@@领域@@。主要包括医保药品中标@@@@和挂网采购信息@@@@、自费药品挂网采购信息@@@@,医疗器械议价挂网采购信息@@@@、医药集中招标@@采购@@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等信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

  7.碳排放交易@@@@领域@@。主要包括纳入行业@@,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排放配额分配方法@@,排放配额使用@@、存储和注销规则@@,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清缴情况@@,推荐的核查机构名单等@@;交易@@行情@@、成交@@量@@、成交@@金额等交易@@信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8.机电设备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包括招标@@公告@@@@、评标@@结果@@、中标@@@@结果@@、异议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公开的信息@@以招标@@编号@@进行归集@@。(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

  9.新能源汽车补助领域@@。包括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申请@@)信息@@、财政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和专用营运额度年@@度发放总量情况@@、监管@@处罚@@信息@@等@@。(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等@@)

  (二@@)明确公开主体@@@@

  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并对其公开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探索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逐步把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的信息@@纳入@@“黑名单@@”,相关信息@@由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

  (三@@)拓宽公开渠道@@

  政府门户网站是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依托@@“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在@@“中国上海@@”开设@@“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展示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

  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在@@指定媒介发布的同时@@,要在@@@@“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同步发布@@,实现本市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共享@@。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相关信息@@要实时交互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汇总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信用信息@@应当在@@@@“上海诚信网@@”网站同时予以公开@@,并交互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各部门@@、各交易@@主体@@可利用部门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信息@@公开渠道@@,开展在@@线服务@@@@,提升用户体验@@。

  (四@@)强化公开时效@@@@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公开@@。

  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当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对于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推进本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及时@@与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沟通@@,并向国务院办@@公厅汇报本市有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市国资委@@、市交通委@@等要明确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责任处室@@、责任人@@,加强经费保障@@,按照@@时间节点@@,细化工作方案@@,制定具体的措施@@,完善@@信息@@公开和数据归集共享的技术方案@@,狠抓任务推进和落实@@,并于@@2018年@@6月@@前@@,完成首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和共享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

  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加强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并对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准确@@@@、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的情况予以通报@@。各相关部门每年@@将本部门涉及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并在@@@@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搞好考核评估@@

  市政府办@@公厅@@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全市政务公开绩效考核范围@@。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相关工作有效开展@@。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

  附件@@:上海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操作细则@@

  附件@@

上海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是指公共资源配置@@行业主管@@@@、监管@@、服务@@部门在@@公共资源配置@@的项目审批@@、资质资格@@、交易@@、履约@@、监管@@处罚@@、信用奖惩@@、违法违规@@、变更等方面信息@@@@。

  第三@@条@@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应当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的@@“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本部门网站公开@@,为市场参与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及时@@@@、全面@@、准确@@、高效的信息@@服务@@@@。

  第四@@条@@ 公共资源配置@@行业主管@@、监管@@、服务@@部门应当确定负责本部门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职责为@@:

  (一@@)编制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清单@@;

  (二@@)及时@@维护@@@@、更新公开的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

  (三@@)对拟公开的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进行审核@@;

  (四@@)负责本部门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行业主管@@、监管@@、服务@@部门制作的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

  第六条@@ 公共资源配置@@行业主管@@、监管@@、服务@@部门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其沟通@@,经其确认后方可公开@@。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

  第七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制度@@@@,依法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各类公共资源配置@@的服务@@指南@@、办@@事指南@@、通知通告等信息@@@@,由各部门@@负责在@@@@“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及时@@公开@@。

  第八条@@ 下列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自然人身份@@、通信@@、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经依法审查@@,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方可发布的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公共资源配置@@行业主管@@、监管@@、服务@@部门在@@制作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时@@,应当确定该信息@@是否公开@@。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

  公共资源配置@@行业主管@@、监管@@、服务@@部门应当对不予公开的@@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因情况发生变化符合公开要求的@@,应当依法公开@@。

  第十条@@ 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对于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配置@@行业主管@@、监管@@、服务@@部门除在@@@@“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本部门网站主动公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外@@,还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政务客户端等新媒体@@,在@@公共资源配置@@场所设置查阅@@点@@、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主动公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有变更的@@,应及时@@进行更新和公告@@。

  第十二@@条@@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应当及时@@公开@@@@、更新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为公众检索@@、查阅@@、下载信息@@提供方便@@。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设立@@、维护@@,应当符合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配置@@行业主管@@@@、监管@@、服务@@部门应当编制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清单@@,包括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并在@@@@“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本部门网站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考核内容@@@@。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

  市政府办@@公厅@@定期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各部门@@每年@@要将本领域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共资源配置@@行业主管@@@@、监管@@、服务@@部门不依法履行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各级公共资源配置@@行业主管@@@@、监管@@、服务@@部门不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义务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