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3日@@

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被上述单位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统一@@平台@@@@),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平台@@采用网络化@@、电子化手段@@,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一@@委@@一@@办@@一@@中心@@@@”构成@@。“一@@委@@”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审查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审监委@@),“一@@办@@”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易办@@),“一@@中心@@”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

  未经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再新设立具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性质的机构@@。

  第六@@条@@ 市审监委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决策协调机构@@。成员单位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教育@@、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城乡建设@@、市政公用@@、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商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审计@@、国有资产管理@@、体育@@、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法制@@、机关事务管理@@、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工商管理@@,以及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上述部门统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业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监督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政策@@,审核拟出台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加强工作协调@@,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工作调研@@;

  (三@@)交流工作信息@@,沟通重要工作@@;

  (四@@)研究其他需要协商解决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市交易办承担市审监委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审监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市交易办设在市发改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牵头拟订管理办法@@、交易目录@@、交易场所服务标@@准@@,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有关行业监督部门拟订分行业统一@@的交易规则@@@@、监管制度@@@@、交易文件@@@@标@@准文本@@;

  (三@@)负责公共服务平台@@@@、信用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公共服务系统与交易系统的对接@@;

  (四@@)协调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对进入统一@@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五@@)对市交易中心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协调管理跨行政区域的交易活动@@;

  (六@@)负责交易数据的统计分析@@、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和综合利用@@;

  (七@@)负责有关市交易中心运行服务方面的异议@@和投诉的受理@@、答复工作@@;

  (八@@)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相关职责和市审监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交易中心负责为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等@@@@,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定后@@,在统一@@平台@@公开发布@@;

  (二@@)负责交易场所设施@@、电子平台@@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保证金及交易价款@@的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出让@@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行使政府集中采购@@代理职能@@,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四@@)负责交易项@@目交易登记@@@@、信息发布@@、场所安排@@、交易实施@@、结果公示@@、立卷归档@@等@@交易服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除外@@;

  (五@@)设立和维护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专家抽取终端@@,对专家出勤情况和评审活动进行记录@@;

  (六@@)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秩序管理@@。记录归档留存交易资料@@、录音录像等@@交易档案@@,并按照规定提供查询服务@@;

  (七@@)负责交易结果见证@@,并出具相应的交易凭证文件@@@@@@;

  (八@@)建立和维护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数据库@@,负责采集交易过程@@中@@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

  (九@@)为行业监督部门提供监管通道@@,配合行业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和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承担市审监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市交易办会同行业监督部门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基础上@@,拟订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市审监委批准后发布@@,并报省@@交易办备案@@@@。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需充实调整的项@@目@@,将按照以上程序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所管理的公共资源均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主要包括@@: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二@@)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转让@@@@;

  (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资扩股@@、固定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的实物资产@@(房地产@@、机动车@@、特种车辆@@、机器设备@@、物品等@@@@)转让@@,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四@@)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

  (五@@)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资产处置@@;

  (六@@)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七@@)市属院校教育@@技术装备采购@@@@;

  (八@@)药品@@、耗材@@、医疗器械和二@@类疫苗采购@@@@;

  (九@@)碳排放权@@、排污权@@、林权交易@@;

  (十@@)司法和行政机关罚没物处置@@、法院涉诉资产拍卖@@;

  (十@@一@@@@)涉及具有公有性@@@@、公益性资源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权选择@@;

  (十@@二@@@@)其他应当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

  每年@@度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交易的项@@目以最近一@@次发布的交易目录@@为准@@。

  第十@@一@@@@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不得进行交易@@:

  (一@@)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处置权限有争议的项@@目@@;

  (二@@)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限制交易的项@@目@@;

  (三@@)依法应当审批@@、核准@@、备案@@、评估而未审批@@、核准@@、备案@@、评估的项@@目和其他不具备交易条件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交易的项@@目@@。

第四@@章@@ 交易流程@@

  第十@@三@@条@@ 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的流程为@@:交易登记@@、信息发布@@、场所安排@@、交易实施@@、结果公示@@、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交易登记@@。

  (一@@)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相关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交易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应当及时将确定的交易范围@@@@、交易方式@@、交易组织形式等@@信息通过公共服务系统传送至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和市交易中心@@;

  (二@@)在具备相应法定条件的前提下@@,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办理交易事宜@@,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交易文件@@@@@@;

  (三@@)进入统一@@平台@@交易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定交易条件@@。项@@目单位@@可以提出竞争主体@@@@资格条件@@,但不得故意设定排斥@@、歧视潜在竞争主体@@@@的其他不平等@@条件@@;

  (四@@)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应当持项@@目批复文件@@@@、委托协议@@、交易文件@@@@(技术资料@@)等@@,在市交易中心或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登记@@@@。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对提交的文件@@和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交易信息应当按规定在法定媒介和陕西省@@@@、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交易项@@目的信息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六@@条@@ 场所安排@@。交易场所由市交易中心根据@@交易项@@目的内容确定@@。

  第十@@七@@条@@ 交易实施@@。交易规则@@及监管规则@@由行业监督部门另行制定@@,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项@@目进入平台@@交易应当采用法定交易方式@@进行@@;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违法设置会员注册@@、资质验证@@、投标@@@@或者竞买@@许可@@、强制担保@@、非法收取保证金@@(诚信金@@)、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限制或排斥代理机构和竞争主体@@@@参与交易活动@@;

  (三@@)采用通用技术@@、使用成熟工艺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标@@准商品和通用服务等@@项@@目@@,在符合交易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商务@@和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以经评审的价格最低者作为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但价格低于成本价者除外@@;

  (四@@)专业技术要求高@@、生产工艺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商品和特殊服务项@@目@@,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交易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者作为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

  (五@@)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或转让@@@@),国有产权@@、碳排放权@@、排污权@@、林权交易@@,司法和行政机关罚没物处置@@,法院涉诉资产拍卖@@项@@目等@@@@,以符合交易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等@@实质性要求@@,并提出最高报价或者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者作为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

  (六@@)竞得候选人@@不得通过放弃竞得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结果公示@@。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评审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过陕西省@@@@、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介发布评标@@@@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法定时限@@。其他需要公示@@、公告的交易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交易结果公示@@@@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九@@条@@ 立卷归档@@。

  (一@@)项@@目单位@@和竞得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约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交易文件@@@@的内容一@@致@@。项@@目单位@@和竞得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市交易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出具相应的交易见证@@、凭证文件@@@@;

  (三@@)项@@目单位@@应当自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之日@@起的法定时间内@@,向有关行业监督部门提交交易情况的书面报告@@、向市交易中心提交交易存档资料@@。交易情况的书面报告和交易存档资料@@, 应当包括交易公告@@、交易文件@@@@、评标@@@@评审报告@@、交易结果公示@@@@、成交通知书等@@@@;

  (四@@)未经行业监督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阅交易文件@@@@及评标@@@@评审报告@@@@;

  (五@@)鼓励采用电子文档方式完成交易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二@@十@@条@@ 专家库@@管理@@。

  (一@@)评标@@@@、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规定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或接受统一@@管理的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市交易办应当会同市级行业监督部门对评标@@@@@@、评审专家实行监督管理@@,并根据@@专家履职情况提请省@@交易办对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如需在异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交易@@,应报市交易办同意@@。

  第二@@十@@二@@@@条@@ 交易期间@@,因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时@@,或出现法律@@法规@@要求必须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的@@,应当中止交易@@。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业执法机关确认项@@目单位@@对交易项@@目无处理权的@@;

  (二@@)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交易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交易办在市审监委领导下协调各行业监督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行业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监督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监管规则@@和交易文件@@@@标@@准文本@@@@;

  (二@@)督促本行业公共资源项@@目进入统一@@平台@@交易@@;

  (三@@)对交易活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受理和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本行业竞争主体@@@@@@、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并配合市交易中心进行有关信用信息的入库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前款所称事前监督@@,是指对交易项@@目是否符合法定交易条件的监督@@;事中@@监督@@,是指对自办理进场登记起至交易合同签订期间的监督@@;事后监督@@,是指对交易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异议@@及投诉处理@@。

  (一@@)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交易公告@@、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按相关规定向项@@目单位@@提出@@。项@@目单位@@应当在法定时限内@@答复@@。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向有关行业监督部门投诉@@;

  (二@@)异议@@、投诉均实行实名制@@。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异议@@、投诉的书面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自然人应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人要使用真实姓名@@,并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

  (三@@)投诉处理程序@@。投诉人应向有关行业监督部门书面提交投诉材料@@,并提供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有关行业监督部门依法确定是否受理@@,及时将是否受理或受理结果书面送达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 审计@@、监察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交易过程@@中@@,市交易中心按照规定收取场地租赁@@、设施使用等@@费用@@。财政@@、物价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公共资源交易价款@@@@、保证金专户@@,以及费用收支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交易办应当会同行业监督部门对交易活动进行全流程@@、电子化动态监督和自动预警@@。

  第三@@十@@条@@ 市交易办会同行业监督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库和信用评价制度@@@@,实现信用信息在全市范围内的互认共享@@。

  行业协会应依法加强行业自律和相应的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畅通渠道@@,接受社会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的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依法进入统一@@平台@@交易的@@,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入统一@@平台@@交易的@@,交易无效@@。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后续相关手续@@,监察机关依法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行业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竞争主体@@@@或竞得候选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竞得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行业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竞争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业监督部门可以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其投诉@@,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六@@条@@ 市交易中心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履行职责@@,由市交易办会同行业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交易办和行业监督部门未按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中法律@@责任承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名词解释@@。

  项@@目单位@@: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招标@@人@@、转让@@方@@、转让@@人@@、采购@@人等@@主体@@@@@@。

  竞争主体@@@@: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的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主体@@@@@@。

  竞得人@@(竞得候选人@@):指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受让@@方@@ (意向受让@@方@@@@)、受让@@人@@(意向受让@@人@@@@)、买受人@@(竞买@@人@@)、成交供应@@商@@@@(供应@@商@@)等@@主体@@@@。

  交易文件@@@@:包括招标@@@@(投标@@@@)文件@@、出让@@(竞买@@)申请文件@@@@、转让@@(受让@@)申请文件@@@@、采购@@(供应@@)申请文件@@@@,交易合同等@@@@。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