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驻县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服务环境@@,提高办事效率@@,经县政府研究@@,现将@@《寻乌县行政服务中心@@@@“容缺受理@@”管理办法@@》《寻乌县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寻乌县满意度短信回访系统运行考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7月@@13日@@

寻乌县行政服务中心@@@@“容缺受理@@”管理办法@@

  根据@@《寻乌县推进@@“一窗式@@”审批服务模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寻府办发@@〔2017〕30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服务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决定推行审批服务事项@@@@“容缺受理@@”模式@@,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容缺受理@@”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副件@@)有欠缺或瑕疵的审批服务事项@@@@,县行政服务中心@@“一窗式@@”综合受理窗口可先予受理@@,并转审批部门进行实质审查@@。

  第二条@@ 纳入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公共服务事项除即办件外@@,所有承诺件事项均可实行@@“容缺受理@@”。

  第三条@@ 各审批职能部门对审批事项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梳理@@,可有可无@@的申报材料一律进行精简@@,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需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按主件@@@@、副件@@进行分类@@。

  第四条@@ 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将各审批职能部门梳理后的@@《审批服务事项@@“容缺受理@@”目录清单@@》进行汇总@@,并对外进行公示@@,接受申请人监督@@。

  第五条@@  受理审批服务事项@@时@@,工作人员需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的申报材料@@,申请人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窗口先予受理@@,并出具@@《容缺受理@@通知单@@》(一式@@3份@@,1份@@交申请人@@,2份@@存档备查@@)。

  第六条@@ 申请人补充副件@@的时限最长不超过该事项对外公布的办结时限@@。

  第七条@@ 审批部门受理容缺事项后@@,要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批部门不得擅自设置其他申报条件及增加其他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在办结时限内补齐容缺材料@@,审批部门给予办结发证@@;在办理时限内没有补齐容缺材料的@@,审批部门不予办结发证@@。

  第九条@@ 本办法由寻乌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乌县行政服务中心@@@@“容缺受理@@”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