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一@@站式@@”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业经@@2011年@@5月@@27日@@十一@@届@@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1年@@06月@@20日@@

肇庆市@@@@“一@@站式@@”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市@@@@“一@@站式@@”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功能@@,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强化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提高行政审批@@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一@@站式@@”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以下简称市@@@@“一@@站式@@”系统@@),是指市@@政府与中山大学@@“校市@@合作@@”建设的@@,具有行政审批@@事项公开@@,行政审批@@申请在线提交@@、受理并办结@@,以及跨部门联审和在线实时监察等综合应用功能的网络业务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对@@外行政许可@@(审批@@)事权的市@@政府直属行政机关单位和中央@@@@、省驻肇垂直管理机关单位@@(以下简称市@@@@审批@@单位@@)以及市@@监察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对@@市@@@@“一@@站式@@”系统@@建设@@、应用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监察局牵头协调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共同负责市@@@@“一@@站式@@” 系统@@建设@@、推广应用和统筹管理工作@@;市@@审批@@单位应服从上述单位的指导@@@@,主动配合工作开展@@。

  (一@@)市@@监察局承担的主要职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在线运行监测@@、在办业务真实情况抽查@@、网上审批@@失职核查与问责@@、网上审批@@总@@体应用统筹与推动@@、监察系统@@功能优化与完善@@、组织网上审批@@专题@@工作会议以及受理网上投诉等@@。

  (二@@)市@@经济信息化局@@承担的主要职责@@:根据上级各时期电子政务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提出我市@@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市@@信息中心做好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服务功能优化与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网络运行@@、设备配套保障与安全维护@@、电子政务数字认证发放与管理@@、配合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有关对@@接交换工作及组织电子政务业务培训等@@。

  (三@@)市@@行政服务中心承担的主要职责@@:对@@市@@直各单位行政审批@@政务公开内容@@、要素市@@场机构交易服务指引及业务公告实行统一@@收集与发布@@,网上申请用户注册审核@@,网上审批@@事项@@、审批@@人员@@、审批@@流程@@的变更@@,审批@@系统@@功能优化与完善@@,网上审批@@应用问题@@汇总@@与处理@@,日@@常工作联络与指导@@以及工作经验总@@结宣传等@@。

  第五条@@  根据市@@@@“一@@站式@@”系统@@不同时期的建设应用任务要求@@,由市@@监察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合提出工作意见@@,也可以按照管理职责分@@工由上述责任单位单独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市@@审批@@单位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六条@@  市@@审批@@单位在行政审批@@系统@@建设@@@@应用过程中@@,需要对@@网上公开事项@@、审批@@流程@@、审批@@岗位权限人@@、数字证书修改变更@@,对@@审批@@系统@@操作功能提出修改建议@@,要求解决行政审批@@系统@@运行问题@@以及核查审批@@出现异常情况等@@,应当以单位公函方式向上述相应管理责任单位提出@@,责任单位也应以公函方式回复@@。电话或口头方式提出的@@,不作工作处理依据@@。

  第七条@@  市@@政府每年@@对@@市@@审批@@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定及网上审批@@应用与管理的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得分@@与其单位年@@度工作绩效考评挂钩@@,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行政审批@@系统@@建设@@@@

  第八条@@  市@@政府直属的具有对@@外行政许可@@(审批@@)事权的机关单位全部纳入系统@@建设@@范围@@,统一@@在市@@@@“一@@站式@@”系统@@开发独立的行政审批@@子系统@@@@;已自建审批@@业务系统@@的机关单位须按照省监察厅的标@@准与市@@@@“一@@站式@@”系统@@实现对@@接及数据交换@@。中央@@、省驻肇垂直管理机关单位@@已有具备审批@@功能业务系统@@的@@,要参照省的做法与市@@@@“一@@站式@@”系统@@实现对@@接及数据交换@@;尚未有业务系统@@的@@,可申请在市@@@@“一@@站式@@”系统@@开发建设@@。

  第九条@@  为避免各自为政@@、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影响统一@@性等问题@@@@,已开通市@@@@“一@@站式@@”系统@@的市@@审批@@单位原则@@上不得自行另建业务审批@@系统@@@@。因@@“一@@站式@@”系统@@无法满足本单位业务办理需要@@,确需另建的@@,必须先征得市@@监察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另建业务审批@@系统@@必须满足网上公开@@、网上提交申请@@、网上全程审批@@@@、办理状态查询@@、审批@@信息共享和网上在线接受监察等需求@@,并与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时对@@接@@。

  第十条@@  市@@政府直属行政机关单位的对@@外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市@@@@“一@@站式@@”系统@@建设@@定制范围@@,新增加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及时在系统@@增加@@,撤销的要及时在系统@@撤销@@,确保对@@外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上线办理和接受电子监察@@。

  第十一@@条@@  市@@“一@@站式@@”系统@@建设@@要逐步向跨部门协同联审发展@@,分@@阶段实现信息共享交换@@、业务同步办理的网上联合审批@@@@。网上联合审批@@建设及应用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行政审批@@系统@@应用@@

  第十二@@条@@  已开通网上审批@@系统@@的市@@审批@@单位要加强网上审批@@应用工作管理@@,成立由单位分@@管领导任组长@@,业务科室和内设纪检监察机构为成员的网上审批@@应用工作机构@@,制定相关工作制度@@,落实层级管理责任@@,指导@@、督促办事窗口和业务科室主动@@、积极通过审批@@系统@@处理业务@@,确保网上审批@@应用工作有效开展@@。

  市@@审批@@单位要为网上审批@@应用创造有利的工作条件@@,在设备@@、网速@@、安全措施和应用培训等方面满足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市@@审批@@单位在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业务时@@,应采用网上接收申请或现场@@(中心窗口@@、部门科室等@@)录入系统@@的方式处理@@,并积极创造条件推广网上申请方式@@,逐步实现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全程网上办理@@,使网上申请@@、审批@@、监察一@@体化应用的互动功能取得实效@@。对@@不适宜采用系统@@受理@@、办理审批@@业务@@的@@,须书面报市@@监察局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同意@@。

  第十四条@@  市@@审批@@单位使用系统@@受理@@、办理审批@@业务@@,属网上受理申请的@@,原则@@上在办结发证时才核对@@申请资料原件@@,通过网上@@(或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给申请人发电子收件回执@@、受理凭证和办结告知@@。属现场录入受理申请的@@,要给申请人发纸介质收件回执@@、受理凭证和办结告知@@。

  第十五条@@  市@@审批@@单位网上接收申请或现场录入系统@@申请时@@,属一@@般业务的@@(指以审查纸介质文字资料和简图为主的申请@@),必须将有关申请资料@@、简图全部通过网上@@审批@@流程@@传送@@,并实时在网上作出审批@@意见@@;属非一@@般业务的@@(指以审查设计图@@、地形图等为主的申请@@),除图纸之外@@,其他有关申请资料要在网上传送@@,各审批@@环节的处理意见必须实时在网上完成@@。

  市@@审批@@单位要严格按照网上审批@@流程@@设定审批@@岗位权限人@@@@。各权限人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允许权限人之间代录入审批@@信息@@,以免造成工作角色混乱和审批@@责任不清@@。为保证网上审批@@真实性和监督有效性@@,不得在审批@@业务脱网办结之后再在系统@@补录入@@,防止出现虚假的网上审批@@@@。

  第十六条@@  市@@审批@@单位必须持数字证书@@(密钥@@)登录系统@@@@,受理和办结审批@@业务@@,其需存档的审批@@意见表格@@,由系统@@自动根据各环节所填的意见内容及签名一@@次性集成打印出纸介质文件作存档@@,以代替用手工填写审批@@意见表格的传统做法@@。

  第四章@@  电子监察系统@@应用@@

  第十七条@@  市@@监察局及市@@审批@@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均落实专人负责监测网上行政审批@@@@运行情况@@,其中市@@监察局负责监测市@@审批@@单位网上行政审批@@@@综合运行情况@@,市@@审批@@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则@@负责监测本单位的网上审批@@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  市@@监察局及市@@审批@@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要定期抽查网上审批@@数据并做好相关记录工作@@,抽查重点内容包括@@:审批@@业务是否按要求全部上线办理@@,审批@@系统@@的数据是否真实有效@@,网上直接申请与现场受理录入系统@@的比例变化@@,办理的各个环节是否正常@@,受理后网上退出办结情况是否异常@@,总@@体办理结果是否优质@@、高效@@,网上行政审批@@@@是否出现红@@、黄牌等情况@@。

  第十九条@@  市@@监察局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如@@发现市@@审批@@单位存在应上线而未上线办理的业务@@、提供不真实的网上审批@@数据@@(或事后录入@@)、经查实投诉是因@@审批@@人员@@工作错漏造成退出办结的@@、各内设纪检监察机构不重视监督检查工作等问题@@时@@,将发出效能提醒通知并责令限期整改@@。

  如@@1年@@内被发出提醒通知在@@2次以上的@@,该单位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中扣除@@0.5分@@;在发现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中亮出红牌或黄牌@@,经查实属于审批@@人员@@责任的@@,将发出效能监察通知责令限期纠正@@,并取消该审批@@人员@@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对@@1年@@内连续出现@@3次以上黄牌或@@1次以上红牌的单位@@,将在全市@@范围进行公开通报批评@@,并对@@该单位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第二@@十条@@  市@@监察局每月@@定期统计@@、分@@析@@、综合市@@审批@@单位网上行政审批@@@@应用情况@@,并以季度通报的形式简要点评工作成效@@,指出存在问题@@@@。

  市@@审批@@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要结合全市@@的每季通报@@,定期召开网上审批@@情况分@@析@@会@@,总@@结好的做法@@,研究和制定解决问题@@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行政服务中心解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上述三@@家单位研究商量解决@@。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应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