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接收@@

  (一@@)接收@@主体@@@@。

  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接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其他内设机构或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访部门收到申请人向本级政府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给本级政府办公室@@@@@@(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二@@)接收@@渠道@@。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把@@“政府网站申请@@”“邮政寄送@@”“当面提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为进一@@步方便申请人@@,优化政府服务@@,各级行政机关还可拓展其他接收@@渠道@@@@。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单位所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专门说明并向社会公布@@,并对已经专门说明并公告的申请接收@@渠道@@承担相应法律义务@@。行政机关没有按照上述要求专门说明并公告的@@,应当充分尊重申请人的选择@@。

  (三@@)接收@@规范@@。

  1﹒对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申请@@的@@,在@@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政府网站应提供电子回执或短信通知@@,告知申请人答复期限@@及查询索@@引@@@@。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及时查收@@。

  2﹒对申请人采取邮政寄送@@方式申请的@@,行政机关信件收发机构负责接收@@@@。对邮寄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信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时取件@@,信件收发机构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做好交接登记@@@@。对邮寄给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信件处理人员应及时退信件收发机构@@,由信件收发机构转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件收发机构与信件处理人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分别做好交接登记@@@@。

  3﹒对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尽可能安排在@@配备监控记录设备的固定场所接收@@@@。接收@@人员应文明礼貌地接待申请人@@,在@@查验申请人身份信息后@@,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对于委托申请的@@,应查验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申请人需要当场填写的@@,接收@@人员应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指引@@申请人正确填写@@。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接收@@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确认@@。接收@@人员接收@@申请后@@,应出具回执@@,写明接收@@日@@期@@和答复期限@@@@。

  4﹒对申请人采用其他已开通渠道提交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也应及时接收@@@@,并予以确认@@。

  二@@、登记@@

  (一@@)登记@@要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送达@@方式等@@。

  (二@@)期限计算@@。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或者将申请寄送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未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在@@线平台@@@@、电子邮箱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平台@@@@、电子邮件系统接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补正@@

  当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完备或存在@@其他要素欠缺时@@,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进行补正@@@@。

  (一@@)补正@@条件@@。

  符合以下四@@种条件之一@@时@@,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一@@是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二@@是申请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信息提供或答复书送达@@的@@;三@@是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证件信息的@@;四@@是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涉及特定对象的政府信息@@,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利益证明的@@。

  (二@@)补正@@告知@@。

  行政机关需要申请人补正@@时@@,应在@@收到申请之日@@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补正@@告知@@一@@般不超过一@@次@@。补正@@告知@@应以书面告知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达到补正@@效果的@@,应及时留存记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时限自补正@@告知@@发出之日@@停止计算@@,待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期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以及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当日@@@@,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四@@、拟办@@

  (一@@)自行办理@@。

  申请人对事实清楚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时@@,可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拟答复意见@@@@,报有关负责人审签@@后即可答复申请人@@。

  (二@@)协同办理@@。

  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需要本级相关部门或下级行政机关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报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在@@1个工作日@@@@内@@转相关部门或下级行政机关@@。相关部门或下级行政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拟答复意见@@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拟答复意见@@应加盖单位公章@@,注明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需要本机关其他内设处@@(科@@)室@@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报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在@@1个工作日@@@@内@@转相关处@@@@(科@@)室@@,相关处@@(科@@)室@@在@@收到转办内容起@@5个工作日@@@@内@@将经业务分管负责人同意的拟答复意见@@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三@@)会商办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复杂@@、疑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做出报告@@,根据@@要求会同相关单位及政府法律顾问会商研究答复意见@@@@。必要时由本机关有关负责人协调会商@@,研究确定答复意见@@@@。

  五@@、征求第三@@方意见@@@@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逾期不予答复@@,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15个工作日@@@@内@@。

  六@@、审核@@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拟答复意见@@进行审核@@@@。对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的存在@@明显瑕疵的拟答复意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要求其说明理由或修改完善@@。

  对于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或不存在@@的答复@@,法制工作机构或法律顾问应当参与审核@@@@。

  七@@、做出答复@@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起草答复书@@,报有关负责人审签@@。信息公开答复是正式的行政行为@@,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方式做出答复@@@@。

  答复书应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答复结果@@(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如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八@@、送达@@

  (一@@)邮寄送达@@@@。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行政机关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二@@)电子送达@@@@。

  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或政府网站在@@线答复的@@,行政机关应上传加盖印章的答复书扫描件或拍摄的彩色图片作为附件@@@@。

  (三@@)送达@@期限@@。

  采取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等方式送达@@的@@,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用电子送达@@@@的@@,送达@@日@@期以网络系统发出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九@@、存档@@

  (一@@)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二@@)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三@@)数据分析和运用@@。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汇总@@、统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登记@@情况@@。有条件的可在@@依申请公开办理平台@@设置自动统计功能@@,加强依申请公开办理数据的分析和运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附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31日@@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