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9年@@4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乐动安卓app 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乐动安卓app 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