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务环境@@@@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公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能@@,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主要包括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优化服务@@@@、依法办事@@、公开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研究解决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工作措施@@,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考核制度@@,确立评价指标@@体系@@。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纳入巡视巡察和年@@度目@@标@@考核@@。

  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同级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本行政区@@域公用企业@@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相应抄送被考核单位@@的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公用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价本行政区@@域的营商环境@@@@@@,并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定期与市@@场@@主体@@@@互动交流@@,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经验成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深化@@改革中探索试验@@、敢于担当@@、勤勉尽责@@,但出现失误@@、错误@@,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其工作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损害公共利益的@@,对其不作负面评价@@,不予问责@@,不追究行政责任@@。

  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 政务环境@@@@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应当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乐动安卓app 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监管清单@@、权责清单和中介清单等@@,按照统一@@规范@@、减少环节@@、优化程序@@@@、高效便捷的要求@@,全面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我帮办@@”工作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编制@@乐动安卓app 机构@@、有关部门@@、基层便民服务@@窗口和网上@@办@@理事项的目@@录@@@@、流程@@、指南@@,细化@@、量化办结时限@@、裁量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乐动安卓app 事项标@@准化工作制度@@,统一@@编码@@,统一@@名称@@,统一@@办理@@条件@@,统一@@申请材料@@,统一@@服务@@流程@@@@。

  乐动安卓app 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综合窗口出件@@、预约办理@@@@、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

  进驻@@乐动安卓app 机构@@的有关部门@@应当配置工作人员@@并充分授权@@,受理后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乐动安卓app 机构@@应当设置自助办事设备并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乐动安卓app 机构@@和有关部门@@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限定每日办件数量@@。

  市@@场@@主体@@@@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需要现场勘查的@@,乐动安卓app 机构@@应当确定现场勘查服务@@时限@@。有关部门@@应当在受理前按照规定时限提供现场勘查服务@@@@,并指导市@@场@@主体@@@@申报@@;涉及多个部门的@@,乐动安卓app 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进行现场勘查@@。

  乐动安卓app 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工作流程@@记录@@和视频监控@@,保证@@乐动安卓app 全过程可查询@@@@,视频监控内容至少保存六@@个月@@@@。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全省一@@体化网上@@@@乐动安卓app 平台@@,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乐动安卓app 数据采集@@、归集@@、整合@@、传输@@、存储@@、共享@@、开放@@、利用等管理标@@准规范体系@@,归集@@乐动安卓app 数据资源@@,向各级@@乐动安卓app 机构@@开放@@端口@@、权限@@,推行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政务信息共享@@@@,实行@@“一@@网通办@@”,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能@@。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推行@@乐动安卓app 事项网上@@受理@@、办理@@、反馈@@、查询@@。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和网络核验获取的信息以及前序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登记@@、提交@@。乐动安卓app 机构@@、有关部门@@、基层便民服务@@窗口已经受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补填网上@@流程@@@@。

  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印章@@@@、电子企业登记档案与非电子证照@@@@、公文@@、印章@@、企业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与市@@场@@主体@@@@相关的创业创新@@、人才@@、规划@@、产业@@、项目@@@@、市@@场@@、金融@@、税费@@、奖励@@、补贴等政策@@,应当即时在@@乐动安卓app 平台@@发布@@,并为市@@场@@主体@@@@提供咨询@@@@、解读服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和承诺办结制度@@,实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可以指定有关负责人员@@或者工作人员@@提供无@@偿代办项目@@@@审批服务@@@@。

  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后@@,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项目@@@@落地@@保障工作@@,并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评@@。

  市@@场@@主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投资项目@@@@@@,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住建@@、消防@@、人防@@、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联合预审服务@@@@。符合开工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开工建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为市@@场@@主体@@@@提供@@乐动安卓app ,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窗口@@,公示办理@@事项目@@@@录@@@@、流程@@、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近办@@理@@乐动安卓app 事项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听取承接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加强对承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对依法不能直接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可以采取委托方式下放@@,同时提供设备@@、资金@@、技术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实施@@、变相恢复已经取消或者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实施行政许可@@,提高行政许可服务@@效能@@:

  (一@@)实行@@市@@场@@主体@@@@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并联审批@@、施工图多图联审和多验合一@@@@;

  (二@@)建设施工受季节影响较大的投资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在冬季停工期集中办理@@开工建设所需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外@@,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依法设立的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乐动安卓app 机构@@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加盖@@乐动安卓app 机构@@印章@@后具有法律@@效力@@,原实施机关不得重复盖章@@;

  (五@@)市@@场@@主体@@@@依法取得的资格@@、资质@@,在本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法要求重复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评估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精简许可条件@@,优化办事流程@@@@,不得将行业规划@@布局和限制市@@场@@主体@@@@数量等不合理内容作为行政许可的条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税收服务@@规范@@,保障市@@场@@主体@@@@全面享受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自行确定适用税率标@@准的@@,应当按照下限标@@准确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涉企保证@@金项目@@@@@@。不得将企业经营性收费@@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已经收取的@@,应当限期返还@@。收费@@项目@@@@和保证@@金有上下限标@@准的@@,应当按照下限标@@准收取@@。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普惠优质融资服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支持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根@@据本地@@实际@@,编制@@融资担保目@@录@@@@,明确项目@@@@类别@@、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和费用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融资担保评估费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场@@主体@@@@需求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引导高等院校毕业生及其他人才@@在本地@@就业创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培养使用@@、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完善高端人才@@@@、高技能人才@@@@引进具体措施@@,在住房@@、医疗@@、社会保险@@、配偶安置@@、子女入学@@、赡养老人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求自行引进的高端人才@@@@、高技能人才@@@@,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享受前款规定的优惠待遇和服务@@保障@@。

  鼓励@@用人单位@@通过聘请顾问@@、兼职@@、退休返聘等方式引进人才@@@@,按照市@@场@@化方式支付劳务报酬@@。

  用人单位@@支付给聘用退休人员@@和已经由原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兼职@@人员@@的劳务报酬@@,不得计入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保市@@场@@主体@@@@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

  (一@@)土地@@权属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抵押权@@、用益物权和其他影响使用权的法律@@@@、经济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土地@@供应制度@@,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区@@域评估制度@@,统一@@组织对拟提供建设用地@@的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进行评估@@,不得要求用地@@主体@@缴纳评估费用或者重复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公布工业用地@@的投资@@、能耗@@、环境@@、建设等标@@准@@。市@@场@@主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书面承诺补齐相关手续并按照标@@准建设且公示后@@,可以直接开工建设@@。有关部门@@可以不再进行各类事前行政许可@@,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建成投产后按照既定标@@准与法定条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三@@条@@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社团与市@@场@@主体@@@@合作@@,建立科技创新基地@@@@、创业孵化基地@@@@,推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机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应当面向社会开放@@@@,提供有偿服务@@@@。

  第二@@十@@四@@条@@ 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海关@@、检验检疫@@、市@@场@@监管@@、交通@@、商务等部门建立出入境信息共享@@@@、联检联查工作机制@@@@,采用现代化科技手段@@,简化出入境报关@@、报检@@、缴税等手续@@,提高口岸通关效率@@。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进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不得以从业年@@限@@、业绩和人员@@数量为条件@@,阻挠@@、限制市@@场@@主体@@@@参与竞争@@。

  不得制定@@、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不得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官必须理旧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兑现@@以会议纪要@@、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或者当地@@政府政策调整等为由不履行@@、兑现@@,不完全履行@@、兑现@@或者迟延履行@@、兑现@@;

  (二@@)因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导致有效合同不能履行@@、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能兑现@@@@,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三@@)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行政决定以及合同约定@@、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予以合理补偿@@;

  (四@@)财政@@资金@@支持@@、税费@@减免等方面的现有政策规定与原政策规定或者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原则@@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违约失信责任追究机制@@,开展政府违约失信问题@@的清理@@、整治@@。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使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项目@@@@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应当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不得拖欠工程款@@、货款和劳动报酬@@,不得单方面作出使用资产折抵款项等决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听取有关企业和商会@@、协会意见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一@@)组织企业家座谈@@,通报经济运行等情况@@;

  (二@@)邀请各行业企业家代表开展调研@@,了解行业发展现状@@,提出措施建议@@;

  (三@@)组织企业和商会@@、协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展销会@@、推进会等经贸交流活动@@;

  (四@@)组织企业和商会@@、协会相关人员@@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五@@)为了解行业发展状况@@、听取意见建议@@@@,参加企业和商会@@、协会举办的座谈会@@、年@@会等活动@@;

  (六@@)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其他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或组织上述活动@@,应当遵守住宿@@、交通@@、就餐等公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向企业和商会@@、协会转嫁应由所在单位@@承担的费用支出@@;为加强沟通@@、提高效率@@、节约时间@@@@,可以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公务用餐@@。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开@@。招商引资部门应当将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本级和上一@@级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应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信用主体@@的奖惩措施@@,建立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市@@场@@监管@@@@,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危害生产经营@@秩序的@@;

  (二@@)偷税漏税@@、骗汇@@、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税收秩序的@@;

  (三@@)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危害建筑市@@场@@秩序的@@;

  (四@@)侵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

  (五@@)采取恶意散布谣言中伤对手等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等行为破坏市@@场@@秩序的@@@@;

  (六@@)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场所的秩序@@。对哄抢财物@@,滋扰@@、冲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揽工程@@、强行装卸@@、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强迫交易以及侵害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置@@,并在十@@日内将处置结果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惩治侵害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纳入全省统一@@的省@@、设区@@的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网站和省网上@@@@乐动安卓app 平台@@集中公开发布交易目@@录@@@@、程序@@、结果等信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已经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网站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的@@,不得要求报送纸质招标@@投标@@文件@@。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和进场交易目@@录@@@@,明确交易机构@@的职责@@,并向社会公开@@。

  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使用自有资金@@@@,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依法应当招标@@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其他工程项目@@@@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招标@@@@。

  第三@@十@@四@@条@@ 公用企业@@应当简化报装程序@@@@、压缩报装时间@@@@、降低报装成本@@,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并按照规定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非法收取接入费@@、入网费等费用@@。

  公用企业@@和自然资源@@@@、住建@@、消防@@、人防@@等部门不得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强迫市@@场@@主体@@@@接受指定设计单位@@@@、采购单位@@@@、施工安装单位@@@@、监理单位@@等不合理条件@@。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托社会信用信息创新惠及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产品@@,利用网上@@@@乐动安卓app 平台@@,推进信贷产品信息查询@@服务@@@@,提高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便利度@@、申贷获得率@@。

  金融@@机构@@@@应当取消违法违规融资手续费@@,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

  第三@@十@@六@@条@@ 无@@法定依据@@或者未纳入中介服务@@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必要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与中介机构@@存在利益关联@@。已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中介服务@@事项依法由行政相对人委托的@@,应当由其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并支付费用@@,不得违法向行政相对人收取费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住建@@、自然资源@@、财政@@、审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中介机构@@惩戒和退出机制@@,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二@@)违法确定收费@@标@@准@@、违法收取费用的@@;

  (三@@)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的@@;

  (四@@)违反业务规范@@、职业道德的@@;

  (五@@)其他扰乱市@@场@@秩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并组织实施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或者退会@@。

  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认定@@,不得违法开展评比表彰@@、强制培训@@,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损害市@@场@@主体@@@@权益@@。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三@@十@@九@@条@@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征求@@、合理采纳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化手段@@,依法实施行政监督@@检查@@,提高监管效能@@。

  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检查以外@@,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开展行政检查应当编制@@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任务@@、依据@@、时间@@、具体方式等@@,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进行检查@@。同一@@系统的有关部门@@已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本年@@度不得对该市@@场@@主体@@@@的同一@@事项再次检查@@。

  对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因发生事故@@、投诉举报开展的特定调查@@@@,以及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实施@@。

  第四@@十@@一@@@@条@@ 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应当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提出检查计划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实行@@联合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行政检查前@@,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确定检查事项@@,检查结果应当在处理后二@@十@@日内公开@@,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行政检查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结论@@,并载明行政检查的时间@@@@、人员@@、内容和结果@@,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采取限产@@、停产等应急管理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并根@@据市@@场@@主体@@@@的具体生产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建立调解@@、仲裁@@、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够依法直接处理或者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提高依法调解能力@@。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提供法律@@维权服务@@@@。

  第四@@十@@六@@条@@ 没有法律@@@@依据@@@@,司法机关不得对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依法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减轻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影响@@。

  对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应当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不得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不得将民事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办理@@@@。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审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案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执行及执行监督@@工作@@,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及时处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贪污@@、挪用@@、私自处理或者延迟返还@@。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损害营商环境@@@@@@的@@案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严重损害营商环境@@@@@@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

  营商环境@@@@年@@度目@@标@@考核不达标@@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用企业@@,以及营商环境@@@@评价排名靠后的市@@@@(地@@)、县@@(市@@、区@@),组织考核@@、评价的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应当问责并给予政务处分@@,并责令其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承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

  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建立特邀监督@@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工商联代表@@、无@@党派人士@@、法律@@职业人员@@@@、专家学者以及市@@场@@主体@@@@代表@@、城乡居民代表等担任特邀监督@@员协助开展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工作@@。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整合@@运用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平台@@@@,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等投诉举报方式@@,对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直接查办或者按责转办@@、限时办结@@、跟踪督办@@、反馈@@回访@@。

  投诉举报经查实损害营商环境@@@@@@的@@@@,应当给予投诉举报人奖励@@@@。投诉举报人弄虚作假@@@@、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记入单位@@或者个人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按时反馈@@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转办的投诉举报案件@@,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依法应当由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交并根@@据需要配合处理@@,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营商环境@@@@主管部门@@@@。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

  (一@@)组织督查@@、专项检查@@、明察暗访@@;

  (二@@)受理投诉举报@@,开展个案调查@@@@;

  (三@@)会同监察@@、检察@@、审计@@等单位@@共同开展检查@@、调查@@;

  (四@@)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制作笔录@@@@;

  (六@@)封存@@、暂扣@@、调取有关案卷@@、票据@@、账簿@@、文件等资料@@;

  (七@@)网上@@乐动安卓app 监督@@;

  (八@@)通报并公开曝光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件@@;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向同级有关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出@@《营商环境@@@@监督@@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纠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报告结果@@。逾期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提出处理意见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违法需要问责的@@,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问责或者给予政务处分意见@@。有权机关应当依法问责@@,并及时将问责结果向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反馈@@@@。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工程建设@@、采购或者对合作者的自由选择@@;

  (二@@)滥用权力袒护有关市@@场@@主体@@@@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有偿宣传或者征订报刊@@、图书@@、音像资料等@@;

  (四@@)向市@@场@@主体@@@@索要产品或者强行低价购买产品@@,要求市@@场@@主体@@@@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或者技术@@;

  (五@@)借用市@@场@@主体@@@@财物@@,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市@@场@@主体@@@@的拨款或者依法应当退还市@@场@@主体@@@@的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补助资金@@等财物@@;

  (六@@)要求市@@场@@主体@@@@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经营性培训@@;

  (七@@)侵害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或者泄露涉及市@@场@@主体@@@@商业秘密的信息@@;

  (八@@)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为其他单位@@@@、个人的金融@@借款提供担保@@,或者以市@@场@@主体@@@@名义借款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

  (九@@)向市@@场@@主体@@@@摊派@@、索要赞助或者强制市@@场@@主体@@@@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

  (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在接受有关检查时暂停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一@@@@)其他损害营商环境@@@@@@或者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优化营商环境@@@@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对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有问责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条例规定问责@@。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有权部门责令改正@@,除依法问责和给予政务处分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公开道歉@@;

  (二@@)提出取消@@、收回奖励@@的意见@@;

  (三@@)提出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的意见@@;

  (四@@)提出责令引咎辞职的意见@@;

  (五@@)提出责令辞退@@、解聘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由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收缴@@、追缴@@、责令退赔@@、退还或者上缴国库@@。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理@@:

  (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处理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者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

  (四@@)打击@@、报复@@、威胁投诉举报人@@、办案人@@、证人的@@;

  (五@@)与违法人员@@相互勾结@@,包庇@@、纵容违法的@@;

  (六@@)枉法办案@@、徇私舞弊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用企业@@、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将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并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等惩戒措施@@。

  第五@@十@@八@@条@@ 市@@场@@主体@@@@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被撤销许可的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被许可人的信用档案@@,在其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之前@@,对该被许可人不再适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公用企业@@@@,包括电力@@、公共供水@@、热力@@、燃气@@、通信和公共交通@@等为社会公众提供产品@@、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企业@@。

  本条例所称部门@@,包括行使行政权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中央国家机关驻我省机构@@@@、单位@@。

  本条例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雇员@@、聘用人员@@@@,其在工作岗位从事公务活动代表本部门@@、本单位@@行为@@。

  第六@@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