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7月@@1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唐良智@@

  2019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进大数@@据智能化发展@@,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的@@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政务数据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遵循统筹管理@@@@、集约建设@@、充分应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政务数据资源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

  具有行政事务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适用本办法@@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规定@@。

  第六@@条@@  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建立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制度@@,组织制定本市@@政务数据资源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指导@@、协调@@、监督各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政务部门是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明确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落实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八@@条@@  依托数字重庆云平台@@建设的@@城市@@大数据资源中心是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基础平台@@@@。城市@@大数据资源中心集中部署共享@@系统@@@@、开放@@系统以及基础数据库@@@@、主题@@数据库@@、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池等@@,集中存储@@政务数据资源@@,统一@@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服务@@。

  各政务部门应当依托数字重庆云平台@@统一@@提供的@@计算@@、存储@@、管理@@、安全等云服务@@,实施本部门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已经@@建成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充分整合@@,并迁入数字重庆云平台@@@@。

  第九条@@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应当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数据目录@@

  第十条@@  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是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基础@@,是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应用@@的@@依据@@。

  第十一@@条@@  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印发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制定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明确数据的@@元数据@@、共享@@和开放@@属性@@、安全级别@@、使用要求@@、更新周期等@@。

  第十二@@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全部政务数据编制形成本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区县@@(自治县@@)各政务部门编制形成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应当报本区县@@@@(自治县@@)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形成本区县@@@@(自治县@@)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

  各政务部门编制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的@@同时@@,可以根据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提出需要其他政务部门提供的@@政务数据资源需求清单@@@@。区县@@(自治县@@)各政务部门提出的@@需求清单应当报本区县@@@@(自治县@@)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形成本区县@@@@(自治县@@)政务数据资源需求清单@@。

  区县@@(自治县@@)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市@@级各政务部门应当将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和需求清单提交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和需求清单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形成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第十三@@条@@  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分解形成各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采集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

  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责任清单落实情况作为各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于法律法规作出修改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更新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更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更新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并同步更新责任清单@@。

第三@@章@@  数据汇聚@@

  第十五@@条@@  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组织制定本市@@统一@@的@@政务数据汇聚@@规范@@。

  第十六@@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依据责任清单采集政务数据@@。

  自然人@@数据应当以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作为标@@识进行采集@@,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数据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进行采集@@。

  第十七@@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数据汇聚@@规范对政务数据资源进行筛选@@、清洗@@、加工@@,汇聚形成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池@@。

  基础数据库@@的@@牵头建设部门应当通过共享@@系统@@对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池的@@数据进行整合@@、叠加@@,汇聚形成自然人@@@@、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

  各政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共享@@系统@@整合@@、叠加@@基础数据库@@和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池的@@政务数据@@,汇聚形成若干主题@@数据库@@@@。

  第十八@@条@@  基础数据库@@、主题@@数据库@@的@@牵头建设部门和各政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部署在城市@@大数据资源中心的@@基础数据库@@@@、主题@@数据库@@和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池的@@数据@@。

  第十九条@@  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疑义@@、错误快速校核机制@@,指导@@、监督数据提供部门及时开展数据校核@@。

  对政务数据有疑义或者发现有错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通过共享@@系统@@或者开放@@系统向政务数据提供部门申请校核@@。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校核@@。如需延长@@校核期限的@@@@,应当经政务数据提供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延长@@校核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如果已经@@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当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者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二@@十条@@  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务数据资源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各政务部门承担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通过电子政务网络传输政务数据资源@@,不再新建业务专网@@;已有业务专网应当并入或者接入电子政务网络@@。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数据共享@@@@

  第二@@十二@@条@@  共享@@系统@@是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为各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服务@@。

  共享@@系统@@包括共享@@系统@@@@(内网@@)和共享@@系统@@@@(外网@@)两部分@@。共享@@系统@@(内网@@)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重庆市@@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共享@@系统@@(外网@@)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和要求@@,依托重庆市@@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级共享@@系统@@由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接入国家共享@@交换平台@@@@。区县@@(自治县@@)共享@@系统@@由区县@@@@(自治县@@)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接入市@@级共享@@系统@@@@。

  除前款规定的@@两级共享@@系统@@外@@,各政务部门不得建设其他跨部门的@@数据共享@@@@系统@@@@。已经@@建设的@@其他跨部门数据共享@@@@系统@@@@,应当整合并入统一@@的@@共享@@系统@@@@。

  第二@@十四@@条@@  政务数据资源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可以提供给各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以提供给部分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者仅能够部分提供给各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二@@十五@@条@@  政务数据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凡列入有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的@@政务数据资源@@,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二@@)自然人@@、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的@@基础信息项是各政务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共同需要@@,应当无条件共享@@@@;

  (三@@)主题@@数据库@@的@@数据应当依法予以共享@@@@。

  第二@@十六@@条@@  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共享@@@@属性@@,发布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目录@@。

  各政务部门应当根据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按照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目录@@,通过共享@@系统@@获取政务数据资源@@。

  第二@@十七@@条@@  相关政务部门对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提出异议的@@@@,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务数据资源提供部门协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政务部门通过共享@@系统@@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数据资源@@,与纸质文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依据@@。

第五@@章@@  开放@@应用@@@@

  第二@@十九条@@  开放@@系统是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开放@@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数据资源开放@@服务@@。

  开放@@系统由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政务部门不得建设其他开放@@系统@@。

  第三@@十条@@  政务数据资源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

  可以提供给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开放@@类@@;可以部分提供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条件提供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开放@@类@@;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以及其他不宜提供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开放@@类@@。

  第三@@十一@@条@@  政务数据资源有条件开放@@或者不予开放@@的@@@@,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作为依据@@。

  非涉密但是涉及敏感信息的@@政务数据资源@@,经过脱敏@@、清洗@@、加工@@后可以根据使用条件和适用范围无条件开放@@或者有条件开放@@@@。

  第三@@十二@@条@@  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开放@@属性@@,发布政务数据资源开放@@目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数据资源开放@@目录有疑义的@@@@,可以通过开放@@系统向数据提供部门提出更正申请@@。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意更正的@@@@,应当提请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变更政务数据资源开放@@目录@@;不同意更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务数据提供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放@@系统@@,按照政务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申请获取政务数据资源@@。

  申请获取有条件开放@@政务数据资源@@的@@@@,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意的@@应当予以开放@@@@;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务数据提供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申请获取无条件开放@@的@@政务数据资源的@@@@,在开放@@系统中通过身份认证后直接获取@@。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放@@系统@@获取的@@符合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相关规定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数据资源@@,与纸质文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依托共享@@系统@@和开放@@系统@@,开展一@@体化在线@@乐动安卓app 。

  各政务部门应当开展政务数据资源智能化应用@@@@,提高政府决策能力@@、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十六@@条@@  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资源开发应用@@机制@@,推进政务数据资源的@@开发应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政务数据资源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发挥政务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推动全社会创新创业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第三@@十七@@条@@  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政务部门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应用@@@@工作的@@意见@@,改进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应用@@@@工作@@,提高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应用@@@@服务水平@@。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统筹推进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安全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加强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保障数据安全@@。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监督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建设@@@@、运行维护服务的@@单位履行数据安全和信息系统安全责任@@。

  第三@@十九条@@  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建设@@、运行维护服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采取数据加密@@、访问认证等安全防护措施@@,加强防攻击@@、防泄露@@、防窃取的@@监测@@、预警@@、控制和应急技术保障@@,确保政务数据资源和信息系统安全@@。

  第四@@十条@@  通过共享@@系统@@和开放@@系统获取政务数据资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数据使用的@@全过程管理@@@@,对未经许可扩散政务数据或者非授权使用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

  第四@@十一@@条@@  保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数据资源保密管理@@工作@@。

  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保密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程序和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配合国家安全机关@@、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进行国家安全检查@@、保密检查@@、技术监管@@。

  第四@@十二@@条@@  网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政务数据资源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工作@@。

  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  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和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保密@@、安全管理@@@@等规定@@,定期对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应用@@进行风险评估@@,保证数据资源安全@@。

  第四@@十四@@条@@  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和各政务部门应当针对政务数据资源安全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发展@@,保存相关记录@@,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定期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和改进意见向社会公布@@。

  评估工作可以委托具备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四@@十六@@条@@  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情况评价办法@@,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安全等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区县@@(自治县@@)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评价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十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情况@@。

  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上一@@年@@度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情况年@@度报告@@。

  第四@@十八@@条@@  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落实政务信息系统集约建设@@要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要求@@。

  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评估@@,按照立项管理@@规范形成并发布项目清单@@。纳入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建设方案@@,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初步设计内容@@。经过依法审批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和纳入清单的@@运行维护项目@@,由财政部门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统筹安排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

  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申请审批前应当预编制形成本项目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政务信息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将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完成情况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第四@@十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进行审计监督@@,保障政务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审计结果作为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在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中@@,各政务部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瞒报@@、漏报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

  (二@@)拒绝@@、推诿或者妨碍将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池的@@政务数据资源存储@@到城市@@大数据资源中心@@;

  (三@@)重复采集@@、多头采集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政务数据资源@@;

  (四@@)从共享@@系统@@获取与本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无关的@@政务数据资源@@;

  (五@@)将从共享@@系统@@获取的@@政务数据资源用于或者变相用于与本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无关的@@其他目的@@@@;

  (六@@)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可以从共享@@系统@@获取的@@政务数据资源@@,国家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书的@@除外@@;

  (七@@)通过共享@@系统@@和开放@@系统之外的@@其他形式共享@@@@、开放@@政务数据资源@@;

  (八@@)超过规定时间申请更新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校核政务数据@@、开放@@政务数据资源@@。

  第五@@十一@@条@@  在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应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入电子政务外网@@@@、内网@@,干扰数字重庆云平台@@@@、城市@@大数据资源中心正常功能@@,破坏@@、窃取政务数据资源@@;

  (二@@)以获取的@@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形成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内容的@@信息@@;

  (三@@)以获取的@@政务数据资源实施侵犯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未经许可扩散或者非授权使用从共享@@系统@@和开放@@系统获取的@@政务数据资源@@;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政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由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各政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建设@@和运行维护服务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中央在渝直属机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民航@@、铁路@@、道路客运@@、公共资源交易等公共服务企业的@@数据资源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本市@@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务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