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2号@@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9年@@10月@@22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乐动安卓app 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 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第@@十@@六@@条@@ 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 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 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乐动安卓app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乐动安卓app 。

  第@@三@@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乐动安卓app 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乐动安卓app 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乐动安卓app 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乐动安卓app 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乐动安卓app 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乐动安卓app 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乐动安卓app 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应当向社会公开@@;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乐动安卓app 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乐动安卓app 事项@@一@@般应当进驻@@乐动安卓app 大厅统一@@办理@@@@@@。对@@乐动安卓app 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乐动安卓app 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乐动安卓app 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乐动安卓app 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乐动安卓app 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乐动安卓app 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乐动安卓app 大厅与@@乐动安卓app 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乐动安卓app 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三@@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三@@条@@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称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四@@条@@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第@@四@@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第@@四@@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鼓励@@@@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但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五@@十@@二@@条@@ 国家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五@@十@@四@@条@@ 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国家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第@@五@@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第@@六@@十@@条@@ 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条@@ 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第@@六@@十@@二@@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六@@十@@五@@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六@@十@@七@@条@@ 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六@@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六@@十@@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七@@十@@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七@@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二@@)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