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网络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发展改革委第@@2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4日@@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网络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信用平台@@@@”)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定义@@〕本办法所称省信用平台@@@@是指省本级建设@@的@@,依托统一电子政务网络@@、电子政务云平台@@@@等基础设施@@,以公共信用信息库@@、公共信用产品主题@@库@@、信用应用工具和信用服务@@为主要构成@@,向省市@@县@@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一体化综合性平台@@@@。

  第三条@@ 〔网络安全@@定义@@〕本办法所称网络安全@@是指省信用平台@@@@的管理者@@、建设@@者@@、运维者和使用者采取策略@@和措施@@,防范省信用平台@@@@被攻击@@、侵入@@、干扰@@、破坏以及公共信用数据被泄露@@、窃取和篡改等非法使用的能力@@、状态和行为@@。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省信用平台@@@@的管理@@、建设@@、运维和使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工作原则@@〕省信用平台@@@@网络安全@@工作坚持统分结合@@,坚持管理和技术并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网络安全@@保护工作@@,加强协同@@,合力保障平台@@安全@@@@。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责任分工@@〕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省公共数据工作机构@@@@、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以及省信用平台@@@@使用部门为省信用平台@@@@安全@@责任部门@@。

  第七条@@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总体推进省信用平台@@@@建设@@@@、运维和规范运行@@,指导公共信用数据@@、产品或服务@@的使用和制定相关管理规范@@,督促各方落实安全@@保障责任@@。

  第八条@@ 〔省公共数据工作机构@@@@职责@@〕省公共数据工作机构@@@@负责提供电子政务网络@@、电子政务云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库等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和应用支撑@@,确保相关服务@@的安全@@稳定@@,配合做好平台@@安全@@保障工作@@。

  第九条@@ 〔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职责@@〕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负责建设@@@@、运维省信用平台@@@@@@,统筹推进安全@@检查和风险信息收集@@、分析@@、通报预警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十条@@ 〔使用部门职责@@〕省信用平台@@@@使用部门应确保本部门获取的公共信用数据@@、产品或服务@@合法合规使用@@,配合做好平台@@安全@@保障工作@@。在此过程中涉及的设区@@市@@@@、县@@(市@@、区@@)公共数据工作机构@@、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应同步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章@@ 技术防护@@

  第十一条@@ 〔总体技术防护@@@@〕省信用平台@@@@安全@@责任部门应严格制定和落实技术防护@@策略@@@@,提升基础设施安全@@@@@@、数据安全@@@@、应用安全@@技术防护@@能力@@。

  第十二条@@ 〔基础设施安全@@@@〕省公共数据工作机构@@@@应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相关要求@@,做好设施@@、硬件@@、资源抽象控制等基础设施平台@@侧的安全@@防护@@,为平台@@提供符合相应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服务@@@@,提供开放接口允许接入第三方安全@@服务@@或安全@@产品@@。其他安全@@责任部门应做好虚拟计算资源@@、软件平台@@和应用平台@@等租户侧的安全@@防护@@。

  第十三条@@ 〔数据安全@@@@〕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应会同省公共数据工作机构@@@@@@、省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对公共信用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并结合数据生命周期制定数据安全@@@@管控@@、数据备份和恢复策略@@@@,采取身份认证@@、授权访问@@、数据脱敏@@、泄漏防护@@、安全@@审计等技术措施@@,对数据进行有效管控@@,防止未经授权查询@@、复制@@、修改@@、存储或传输数据@@。

  省信用平台@@@@安全@@责任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严格落实公共信用数据保护措施@@,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数据@@。使用部门应当履行安全@@保密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向第三方提供公共信用数据@@。

  第十四条@@ 〔使用安全@@@@〕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有关规定@@,省信用平台@@@@安全@@责任部门应做好应用技术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应用系统@@(含数据库@@、中间件@@、业务中台等@@)的账号@@管理@@、日@@志分析@@@@、漏洞修复@@、病毒查杀@@、网页防篡改@@、反爬虫@@、补丁更新以及相关安全@@事件处理和问题@@整改等@@。

  省信用平台@@@@安全@@责任部门要合理制定应用安全@@管理@@(口令@@、权限@@、访问控制等@@)策略@@,严格用户权限@@设置@@,将用户权限@@控制在实际需要的最小范围@@。提升用户身份鉴别能力@@,提高登录密码设置的安全@@强度@@,切实做到人户统一@@、专人专用@@。

第四章@@ 管理保障@@

  第十五条@@ 〔制度管理@@〕省信用平台@@@@安全@@责任部门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 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相关规范和安全@@运维策略@@等@@。

  第十六条@@ 〔人员管理@@〕省信用平台@@@@安全@@责任部门应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平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专业知识培训@@,包括专门的信息安全@@培训等@@。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建立省信用平台@@@@项目全流程管理体系@@。在立项环节@@,应根据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确定保护级别@@,并同步编制安全@@建设@@方案@@;在开发@@@@、集成环节@@,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安全@@)的单位承担相关工作@@,开发@@、集成工作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在验收环节@@,平台@@应完成等保测评和风险评估@@;在运行环节@@,平台@@应定期开展等保测评@@、风险评估和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 〔经费保障@@〕省信用平台@@@@安全@@责任部门应建立网络安全@@设施设备@@(服务@@)采购机制@@,落实经费保障@@@@,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五章@@ 检测监测与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 〔安全@@检测监测@@〕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对平台@@进行安全@@检测评估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省信用平台@@@@安全@@责任部门应制定完善本部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应急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事件分级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应急演练@@〕省信用平台@@@@安全@@责任部门应定期组织应急支撑力量@@,开展应急演练@@@@,及时消除各类网络安全@@风险隐患@@。

  第二十二条@@ 〔应急处置@@〕省信用平台@@@@发生数据泄露@@、损毁@@、丢失等安全@@事件时@@,省信用平台@@@@安全@@责任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省公安部门报告并保存相关记录@@。安全@@事件处置完成后@@,应向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监督@@〕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中@@,发现其他安全@@责任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省信用平台@@@@安全@@责任部门要根据有关整改意见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按照@@要求反馈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省信用平台@@@@安全@@责任单位发生重大数据安全@@@@事件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问责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