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现就税收征管若干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本条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三@@)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四@@、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问题@@@@

  (一@@)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二@@)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三@@)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其中@@,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五@@、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印发@@)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第@@三@@条@@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