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送上@@《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及其说明@@,请予审议@@。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2020年@@3月@@17日@@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原则和要求@@)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一@@网通办@@”为抓手@@,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高水平@@@@、最佳实践@@,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乐动安卓app 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企业联席会议机制@@,加强@@统筹本行政区域企业服务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本市@@@@经济信息化@@、商务@@、乐动安卓app 、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司法行政@@、地方金融@@@@、知识产权@@等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五@@条@@(制度@@创新@@)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实际@@,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经验@@、新做法@@,并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虹桥商务@@区等区域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长三@@角营商环境@@优@@化@@)

  本市@@@@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的交流@@合作@@,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营商环境@@建设@@为重点@@,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着力形成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提升长江三@@角洲区域整体营商环境@@水平@@@@。

  第七条@@(创新容错@@)

  各区@@、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营商环境@@评价@@结果运用@@)

  各区@@、各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九条@@(市@@场准入@@)

  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各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本市@@@@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本市@@@@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扩大开放@@)

  对标@@国际高标@@准@@的投资贸易规则@@,推进贸易便利化@@@@,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按照国家部署@@,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扩大对外开放@@。

  鼓励各类外资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机构@@、研发中心@@,鼓励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航运@@、贸易和科创中心建设@@密切相关的国际组织@@落户@@本市@@@@@@,支持@@创设与本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国际组织@@@@。

  第十一@@条@@(权益保护@@)

  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对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的定价@@、内部治理@@、经营模式等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对市@@场主体@@实施@@任何形式的摊派@@,不得非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规则平等@@)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适用国家及本市@@@@支持@@发展的政策@@,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本市@@@@不得制定和实施@@歧视性政策@@。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

  第十三@@条@@(公平竞争@@)

  建立健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执法力度@@,预防和制止市@@场垄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以@@及市@@场混淆@@、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中小企业扶持@@)

  营造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扶持@@、费用减免@@、金融@@支持@@@@、公共服务@@等方面制定专项政策@@,并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十五@@条@@(中小投资者保护@@)

  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权@@。

  发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等机构在@@持股行权@@、纠纷调解@@@@、支持@@诉讼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六@@条@@(“证照分离@@”改革@@)

  本市@@@@将涉企经营审批事项@@全部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支持@@“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探索@@,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个审批事项@@@@、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

  第十七条@@(涉企收费事项@@规范@@@@)

  依法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市@@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制定上述清单@@,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具体规范@@和办事指南由相关市@@级主管部门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行业协会商会@@)

  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强@@内部管理和能力建设@@@@,及时反映行业诉求@@,组织@@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

  第十九条@@(政府诚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清理拖欠@@)

  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也不得在@@约定付款方式之外@@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本市@@@@探索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通过@@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等@@,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帐款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理顺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和执法体制@@,加强@@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

  依法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侵权预警@@@@、法律@@服务和司法救济@@。

  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调解@@@@、仲裁@@、知识产权@@服务等机构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章@@ 乐动安卓app

  第二@@十二@@条@@(“一@@网通办@@”)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外@@,本市@@@@乐动安卓app 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全部纳入@@“一@@网通办@@”平台@@办理@@。市@@场主体@@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获得一@@网受理@@、只跑一@@次@@、一@@次办@@成的@@乐动安卓app ,并可以@@通过@@企业专属网页获得个性化@@、精准化@@、主动化@@、智能化的@@乐动安卓app 。

  各区@@、各部门应当推进@@乐动安卓app 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细化量化@@乐动安卓app 标@@准@@,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应当保持标@@准@@一@@致@@。

  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乐动安卓app 办理渠道@@,相关部门不得限定办理渠道@@@@。已在@@线收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纸质材料@@。

  第二@@十三@@条@@(窗口服务@@)

  本市@@@@乐动安卓app 大厅推行综合窗口服务@@@@,实行综合受理@@、分类办理@@、统一@@出件@@。

  服务窗口应当加强@@标@@准@@化@@管理@@,推进规范@@化建设@@@@,健全一@@次告知@@、首问负责@@、收件凭证@@、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完善预约@@、全程帮办@@、联办以@@及错时@@、延时服务等工作机制@@。

  服务窗口应当按照政府效能建设@@管理办法@@,综合运用效能评估@@、监督检查@@、效能问责等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效能@@。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窗口工作人员不得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不予收件@@。发现窗口不予收件的@@,各部门应当加强@@核实监督@@。

  第二@@十四@@条@@(行政许可@@)

  本市@@@@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制度@@@@。市@@审批改革@@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

  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对国家和本市@@@@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继续实施@@@@、变相恢复实施@@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组织@@实施@@@@。

  各相关部门应当将本年@@度行政许可@@办理@@、费用收取@@、监督检查@@等工作情况@@,向同级审批改革@@部门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告知承诺@@)

  除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外@@,本市@@@@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告知承诺@@的具体事项@@@@,由审批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相关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满足条件的@@,应当撤销办理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六@@条@@(告知与反馈@@)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许可事项@@@@,同时@@将需要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告知相关主管部门@@。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涉企许可事项@@@@,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市@@场监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审批中介服务@@)

  本市@@@@遵循@@合法@@、必要@@、精简的原则@@@@,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由市@@审批改革@@部门向社会公布@@。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任何审批和管理部门不得为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各区@@、各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证明事项@@规范@@@@)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等内容@@。新证明事项@@实施@@或者原有证明事项@@取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有关部门应当完成清单更新@@。

  各区@@、各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向市@@场主体@@索要证明@@,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等工作@@,进一@@步减证便民@@。

  第二@@十九条@@(“好差评@@”制度@@)

  本市@@@@实施@@@@乐动安卓app “好差评@@”制度@@,提高@@乐动安卓app 水平@@。“好差评@@”制度@@覆盖本市@@@@全部@@乐动安卓app 事项@@、被评价@@对象@@、服务渠道@@。评价@@和回复应当公开@@,评价@@对应到办事人@@、办理事项@@@@、承办人@@。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差评整改工作机制和申诉复核机制@@。对实名差评事项@@@@,业务办理单位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联系核实@@。对于@@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事项@@@@,立即整改@@;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事项@@@@,限期整改@@。乐动安卓app 主管部门应当对实名差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

  第三@@十条@@(企业开办@@)

  本市@@@@推行企业开办@@全流程@@@@“一@@表申请@@、一@@窗领取@@”。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网上服务平台@@申办营业执照@@、印章@@、发票@@、基本社会保险等业务@@。一@@表申请@@事项@@的办理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办结@@。

  企业可以@@在@@@@乐动安卓app 大厅开办企业综合窗口一@@次领取从事一@@般性经营活动所需的证照@@、印章@@和发票@@@@。

  企业设立试行名称告知承诺@@制@@和企业住所自主申报制@@,推广实施@@开办企业全程电子化@@。

  第三@@十一@@条@@(电子证照@@)

  本市@@@@按照电子证照@@相关管理办法@@,根据@@“标@@准@@统一@@@@、集约建设@@@@、互认互通@@、应用导向@@、利企便民@@、安全可靠@@”的原则@@,建立健全电子证照@@归集和应用机制@@。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可以@@通过@@市@@电子证照@@库出示业务办理所需要的电子证照@@@@,受理单位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实体证照@@。

  第三@@十二@@条@@(电子印章@@@@)

  本市@@@@推进电子印章@@@@在@@@@乐动安卓app 、社区事务受理等领域的应用@@,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印章@@@@@@。

  本市@@@@建立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各部门已经建立电子印章@@@@系统@@的@@,应当与该系统@@进行对接@@,并实现互认互通@@@@。

  企业电子印章@@@@与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同步免费发放@@。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刻制实体印章@@@@。

  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本市@@@@推行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分级分类审批和监管@@制度@@@@。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划分标@@准@@和风险等级@@,并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等部门实行差异化的审批@@、监督和管理@@。

  依托@@“一@@网通办@@”总门户@@,建立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各审批阶段@@“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网通办@@、限时完成@@、一@@次发证@@”,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行联合会审@@、联合监督检查@@和综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模式@@。

  第三@@十四@@条@@(区域评估@@)

  本市@@@@在@@产业基地和产业社区等区域实施@@综合性区域评估@@@@@@。各区@@域管理主体@@应当组织@@开展水资源论证@@、交通@@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雷击风险评估等区域评估@@@@,区域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纳入相关部门管理依据@@。

  市@@场主体@@在@@已经完成综合性区域评估@@@@的产业基地和产业社区建设@@工程@@项目的@@,一@@般不再单独开展上述评估评审@@。

  第三@@十五@@条@@(不动产登记@@@@)

  本市@@@@企业新建社会投资低风险产业类项目的竣工验收与不动产登记@@@@合并办理@@,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获得验收合格相关证书和不动产权证电子证书@@,并可以@@当场获得纸质权证@@。

  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实行一@@窗办理@@、当场缴税@@、当场发证@@、一@@次完成@@。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与公用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加强@@协作@@,逐步实现电力@@、供排水@@、燃气@@、网络过户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

  推广在@@商业银行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等便利化@@改革@@@@。任何人有查询需要的@@,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相关规定@@,按照地址查询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人信息等登记@@信息和地籍图信息@@。

  第三@@十六@@条@@(人才服务@@)

  本市@@@@依托@@@@市@@@@、区两级人才服务@@中心@@,提供人才引进@@、落户@@、交流@@、评价@@、教育咨询@@等便利化@@专业服务@@。

  本市@@@@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出入境@@、停居留和工作学习生活提供便利@@,通过@@“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办理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办@@结@@。

  第三@@十七条@@(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本市@@@@通过@@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申报人提供进出口货物申报@@、运输工具申报@@、税费支付@@、贸易许可和原产地证书申领等全流程@@电子化服务@@,并推广贸易融资@@、信用保险@@、出口退税等地方特色应用@@。

  各收费主体@@应当在@@@@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开收费标@@准@@@@@@,实现口岸相关市@@场收费@@“一@@站式@@”查询和办理@@。本市@@@@口岸@@、交通@@、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口岸收费管理@@。

  本市@@@@依托@@@@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动与其他经济体的申报接口对接@@,促进信息互联互通@@,便利企业开展跨境业务@@。

  第三@@十八条@@(口岸通关@@)

  本市@@@@提升跨境贸易全流程@@便利化@@水平@@@@,支持@@企业运用各类口岸通关@@便利化@@模式@@,压缩货物口岸监管@@和港航物流作业时间@@,实现通关与物流各环节的货物状态和支付信息可查询@@,便利企业开展各环节作业@@。

  本市@@@@推动优@@化口岸监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先放行后查验@@、先放行后缴税@@、先放行后改单等信用管理@@@@。

  第三@@十九条@@(纳税服务@@)

  本市@@@@构建面向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统一@@税费申报平台@@@@,推动相关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税务@@部门应当压减纳税次数和缴纳税费时间@@,提升电子税务@@局和智慧办税服务场所的服务能力@@,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积极开展宣传辅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第四@@十条@@(住所变更@@@@)

  企业可以@@在@@@@本市@@@@自主选择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依法登记@@为住所@@。企业违反@@约定变更@@住所的@@,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各区@@、各部门应当对企业跨区域变更@@住所提供便利@@,不得对企业变更@@住所设置障碍@@。

  对区级层面难以@@协调解@@决的企业跨区域迁移事项@@@@,由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并推动落实@@。

  第四@@十一@@条@@(企业注销@@)

  市@@场主体@@可以@@通过@@@@本市@@@@企业注销@@@@“一@@窗通@@”网上服务平台@@申请注销@@,由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相关事项@@@@。

  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时限@@为@@20日@@。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四@@十二@@条@@(企业服务体系@@)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组织@@开展全市@@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依托@@上海@@市@@企业服务云@@@@,提供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普惠制服务@@,实现涉企政策统一@@发布@@、专业服务机构集中入驻@@、企业诉求集中受理@@。

  市@@、区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理企业各类诉求@@,完善诉求快速处理反馈机制@@,一@@般问题@@@@5个工作日@@@@办结@@,疑难问题@@@@15个工作日@@@@办结@@,无法办理的应当说明情况@@。

  各区@@应当建立网格化企业服务模式@@,在@@乡@@(镇@@)、街道@@、园区及商务@@楼宇等设立企业服务专员@@,为协调解@@决企业诉求提供服务@@。

  第四@@十三@@条@@(惠企政策@@“一@@窗通@@办@@”)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建立本市@@@@财政@@资金类惠企政策@@统一@@申报系统@@@@,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在@@线检索@@、订阅@@、匹配@@、申报服务@@。

  各区@@应当设立财政资金类等惠企政策@@服务窗口@@,有条件的区可以@@设立惠企政策@@综合服务窗口@@。

  第四@@十四@@条@@(政企沟通@@)

  本市@@@@设立优@@化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收集@@、反映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诉求@@,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精准施策@@。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建立政企沟通@@机制@@,通过@@调研@@、座谈@@、问卷调查@@、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及时倾听和响应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

  第四@@十五@@条@@(公用事业服务@@)

  本市@@@@鼓励电力@@、供排水@@、燃气@@、网络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代办服务@@。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网上办@@理业务@@,在@@“一@@网通办@@”总门户@@开设服务专窗@@,优@@化流程@@@@、压减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推行接入和服务的标@@准@@化@@@@,确保接入标@@准@@@@、服务标@@准@@公开透明@@@@,并提供相关延伸服务和一@@站式@@服务@@。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收费项目明码标@@价@@,并按照规定履行成本信息报送和公开义务@@。

  公用企事业单位@@@@同步申请多种市@@政接入的@@,规划@@、绿化@@、路政@@、交通@@等政府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

  第四@@十六@@条@@(普惠金融@@@@)

  本市@@@@积极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及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推动银企融资对接@@,实行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缓解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鼓励为诚信纳税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无抵押信用贷款@@,支持@@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综合金融@@服务@@。

  第四@@十七条@@(园区服务@@)

  本市@@@@扶持产业园区建设@@@@。园区管理运营单位通过@@推荐函等方式为园区企业办事提供证明@@、保证等服务的@@,相关政府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管理运营单位设立一@@站式@@企业服务受理点@@,提供企业开办@@@@、项目建设@@@@、人才服务@@等政策咨询@@和代办服务@@。

  第四@@十八条@@(创新创业服务@@)

  本市@@@@支持@@创新创业集聚区建设@@@@,支持@@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对于@@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

  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建设@@专业团队@@、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开展技术@@转移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四@@十九条@@(投资促进服务@@)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推进市@@级投资促进平台@@建设@@@@,建立重大产业项目联系制度@@@@,制定发布上海@@市@@产业地图@@,推进建设@@重点项目信息库和载体资源库@@,推动项目与产业地图精准匹配@@@@。

  市@@商务@@部门应当推动完善海外招商促进网络@@。

  第五@@十条@@(公共法律@@服务@@)

  本市@@@@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为载体@@,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

  鼓励律师创新法律@@服务模式@@,通过@@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及时高效地解决各类纠纷@@。

  持续优@@化公证@@服务@@,实现简易公证@@事项@@和公证@@信息查询的@@“自助办@@、网上办@@、一@@次办@@”。

  鼓励鉴定机构优@@化鉴定流程@@@@,提高@@鉴定效率@@。与委托人有约定时限@@的@@,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没有约定的@@,一@@般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但重大复杂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一@@条@@(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市@@审批改革@@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处理方式等@@。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二@@条@@(分类监管@@@@)

  本市@@@@基于@@监管@@对象@@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高低等@@,对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督管理@@。各部门应当根据@@分类结果建立相应的激励@@、预警@@、惩戒等机制@@。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

  实施@@分类监管@@@@的部门和履行相应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制定分类监管@@@@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信用管理@@)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用信息@@,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守信主体@@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同时@@严格规范@@联合惩戒名单认定@@@@,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本市@@@@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明确失信信息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要素@@。对于@@符合条件的修复申请@@,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书面反馈意见@@,由其将该信息从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界面删除@@。各部门应当同步删除相关网站上的公示信息@@。

  本市@@@@结合行业特点@@,明确政府采购领域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认定@@标@@准@@@@,完善政府采购领域的联合惩戒机制@@。

  第五@@十四@@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本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通过@@考核@@、定期报告@@、协调指导@@、执法数据共享等方式@@,推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第五@@十五@@条@@(“互联网@@+监管@@”)

  本市@@@@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推动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分类监管@@@@、信用监管@@@@、联合执法等提供支撑@@。

  第五@@十六@@条@@(“双随机@@、一@@公开@@”)

  除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开展行政检查@@。

  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应当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第五@@十七条@@(包容审慎监管@@@@)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八条@@(行政强制@@)

  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对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探索建立行政强制@@免予实施@@清单@@。

  第五@@十九条@@(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科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调整情况和执法实践@@,及时制定@@、修订@@、废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六@@十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

  本市@@@@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制度@@@@,明确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形@@,并依法依规免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一@@条@@(规范@@普遍停产停业措施@@)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

  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行政机关一@@般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二@@条@@(涉企政策的制定和公布@@)

  本市@@@@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公报@@、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政务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录入本市@@@@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时@@,应当同步进行政策解读@@。与外商投资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英文译本和摘要@@。

  第六@@十三@@条@@(公平竞争@@审查@@)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起草或者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鼓励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制定机关要建立健全涉及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的受理回应机制@@,及时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对适用例外规定制定的政策措施@@,要向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送备案@@。

  第六@@十四@@条@@(文书送达@@)

  本市@@@@推行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先行确认及责任承诺制@@。企业在@@本市@@@@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或者申报年@@报@@时@@,经市@@场监管@@@@部门告知企业先行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以@@及承诺相关责任等事项@@后@@,企业可以@@自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填报本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对填报地址真实性以@@及及时有效接受本市@@@@各级法院和行政机关法律@@文书负责@@。

  第六@@十五@@条@@(司法保护@@)

  本市@@@@支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案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本市@@@@推动建立执行@@联动机制@@,支持@@人民法院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本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应当围绕强化@@执行@@难源头治理制度@@建设@@@@,加强@@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配合与协作@@,不断提高@@本市@@@@执行@@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六@@十六@@条@@(多元化纠纷解决@@)

  本市@@@@积极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市@@@@、区两级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功能@@,支持@@金融@@等专业领域建立纠纷解决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支持@@本市@@@@仲裁@@和调解@@机构加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合力营造公平@@、公正@@、透明@@、便捷的法治化@@国际营商环境@@@@。

  第六@@十七条@@(执行@@合同@@)

  本市@@@@推进市@@场交易规则@@、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和纠纷解决体系完善@@,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及企业家自主合规经营@@,保护诚信守约@@,制裁违约失信@@,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和保护契约精神@@。

  积极推动相关部门与人民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查询有关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市@@场主体@@的身份信息@@、财产权@@利@@、市@@场交易等信息@@,支持@@人民法院对涉案不动产@@、特殊动产@@、设备@@、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实施@@网络查控和依法处置@@,提高@@财产查控和强制执行@@效率@@。

  相关部门应当完善对从事司法委托质量鉴定@@、资产评估@@、审计审价等业务的行业管理制度@@@@,督促相关司法委托鉴定机构压缩鉴定时限@@@@、提高@@鉴定质量@@,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推进相关部门与人民法院加强@@协同联动@@,将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名单@@,扩大失信惩戒的范围和力度@@,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打击力度@@,推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六@@十八条@@(办理破产@@)

  本市@@@@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破产制度@@@@。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等机制@@,简化破产流程@@@@,提高@@办理破产@@效率@@。

  各有关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依法支持@@市@@场化债务重组@@,及时沟通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问题@@@@。

  支持@@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加大对破产管理人的培训@@、交流@@力度@@,提高@@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六@@十九条@@(投诉举报机制@@)

  本市@@@@建立营商环境@@投诉维权机制@@,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上海@@市@@企业服务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及@@“一@@网通办@@”平台@@等@@,对营商环境@@方面的问题@@进行投诉举报@@。

  各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反馈渠道@@,保障市@@场主体@@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响应和处置@@,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情况@@。

  第七十条@@(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

  本市@@@@建立由机关单位@@、专业院校@@、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畅通政策和制度@@的设计@@、执行@@、反馈沟通渠道@@,重点疏通协调营商环境@@建设@@中存在@@的制度@@性瓶颈和体制机制问题@@@@,为各区@@@@、各部门提供依法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的智力支持@@@@。

  第七十一@@条@@(法治宣传@@)

  本市@@@@探索创建适合市@@场主体@@的法治宣传@@新模式@@,采取以@@案释法@@、场景互动等方式提升法治宣传@@效能@@。

  本市@@@@遵循@@“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探索将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宣传@@工作纳入普法责任制考核@@。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法律@@指引@@)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行政责任@@)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反@@“一@@网通办@@”工作要求@@,限定市@@场主体@@办理渠道@@的@@;

  (二@@)对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实名差评事项@@@@,拒不整改的@@;

  (三@@)对企业变更@@住所地违法设置障碍的@@;

  (四@@)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的说明@@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戴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优@@化营商环境@@@@是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围绕市@@场主体@@需求@@,聚焦政府职能转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极大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了发展动力@@。近年@@来@@,本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部署@@,对标@@世行指标@@和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连续实施@@三@@轮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积极构建优@@化营商环境@@@@的常态长效机制@@。作为世行营商评价@@样本城市@@@@,上海@@连续两年@@助力我国大幅提升排名@@。今年@@@@1月@@2日@@,市@@委@@、市@@政府召开优@@化营商环境@@@@暨投资促进大会@@,推出了@@《上海@@市@@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2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情况的报告@@。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努力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上海@@要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目标@@@@,为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制定一@@部综合性的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

  二@@、起草过程@@

  2019年@@,市@@政府启动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立法调研工作@@。市@@发改委@@、市@@司法局牵头组织@@市@@政府办公厅@@、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成立联合起草组@@,起草法规@@草案@@@@。今年@@@@1月@@初@@,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寅专题@@听取了起草情况汇报@@,并作出了明确指示@@。草案@@初稿形成后@@,联合起草组召开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等多个座谈@@会@@,通过@@网站@@、报纸等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此后@@,联合起草组又多次征求了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市@@工商联@@、相关行业协会商会@@@@、部分企业以@@及有关法律@@专家的意见@@。在@@对各方面意见梳理@@、研究的基础上@@,对草案@@又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市@@十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召开了@@“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专题@@审议会@@;常委会及有关委员会陆续组织@@开展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监督和调研等工作@@;常委会及财经委也对优@@化营商环境@@@@立法进行了相关研究@@。当前@@,由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等特殊情况@@,需要变压力为动力@@、化危为机@@,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强化@@“六@@稳@@”举措@@,努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有必要@@尽快给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必要@@的法治保障@@@@。市@@政府来函建议由市@@人大方面形成议案尽快提请常委会审议@@。市@@政府办公厅将@@《条例@@(草案@@)》交常委会后@@,财经委对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充分借鉴了兄弟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的立法经验@@,于@@3月@@17日@@召开委员会会议进行了审议@@,提出了@@《条例@@(草案@@)》的议案@@,现提请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审议@@。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基本沿用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体例结构@@,共八章七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

  《条例@@(草案@@)》结合本市@@@@实际@@,明确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要求@@@@;规定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政府职责@@@@,明确了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推进长三@@角区域营商环境@@优@@化作了规定@@;鼓励各级行政机关@@进行制度@@创新@@@@,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规定了创新容错@@@@,对符合条件的探索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偏差@@,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二@@)关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好的营商环境@@就像阳光@@、空气和水@@,企业发展须臾不可或缺@@。”《条例@@(草案@@)》第二@@章@@主要围绕破解市@@场主体@@可能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方面的平等待遇@@;平等使用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注重扶持中小企业@@、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强化@@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营自主权@@、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入会权等权益依法进行保护@@,积极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营造宽严适度的监管@@环境@@,如大力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规范@@涉企收费事项@@等@@。四@@是促使政府@@、事业单位守约践诺@@,治理拖欠企业账款问题@@@@。

  (三@@)关于@@@@优@@化@@乐动安卓app

  营商环境@@,“优@@”无止境@@。本市@@@@以@@@@“一@@网通办@@”为核心@@,着力提升@@乐动安卓app 能力和水平@@@@,提供惠企便民的优@@质高效服务@@。《条例@@(草案@@)》第三@@章@@的内容@@,一@@是全面推进@@“一@@网通办@@”建设@@,促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构建覆盖本市@@@@全部@@乐动安卓app 事项@@的总平台@@@@,让市@@场主体@@获得一@@网受理@@、只跑一@@次@@、一@@次办@@成的@@服务@@,并通过@@企业专属网页获得个性化服务@@,让企业和群众办事@@“像网购一@@样方便@@”。二@@是推进@@乐动安卓app 标@@准@@化@@、便利化@@,通过@@推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告知承诺@@制@@、规范@@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事项@@@@、推行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实施@@乐动安卓app “好差评@@”制度@@等各种便利化@@改革@@措施@@,落实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等要求@@。三@@是固化本市@@@@对标@@世行指标@@改革@@成果@@,如企业开办@@@@“一@@窗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综合性区域评估@@@@、完善不动产登记@@@@@@、提供人才服务@@@@、优@@化口岸通关@@机制@@、完善企业注销@@机制等@@。

  (四@@)关于@@@@完善公共服务@@@@

  在@@做好@@乐动安卓app 之外@@,本市@@@@还积极协调@@、推动公用事业@@、公共法律@@服务@@、金融@@等单位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条例@@(草案@@)》第四@@章@@的内容@@,一@@是建立了企业服务体系@@@@。在@@市@@@@、区两级设立服务企业联席会议机制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街镇@@层面按照网格化模式设立企业服务专员@@。为借助外力@@,还专门成立了优@@化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二@@是强化@@网上服务平台@@建设@@@@。依托@@上海@@市@@企业服务云@@@@,提供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普惠制服务@@;通过@@惠企政策@@@@“一@@窗通@@办@@”系统@@,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惠企政策@@申报服务@@@@。三@@是为企业提供多样化优@@质服务@@。协调法律@@服务机构@@、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为企业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公用事业一@@站式@@服务@@、普惠金融@@@@支持@@@@@@、创新创业服务@@等@@。

  (五@@)关于@@@@监管@@执法@@@@

  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条例@@(草案@@)》第五@@章@@的内容@@,聚焦政府的监管@@执法@@@@。一@@是推动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分类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监管@@方式@@,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促进公平公正@@@@监管@@执法@@@@。二@@是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对本市@@@@率先开展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制度@@作了规定@@,并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精神将其延伸至行政强制@@领域@@,鼓励有关部门探索制定行政强制@@免予实施@@清单@@。同时@@,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依法依规及时修复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三@@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普遍停产停业措施等规定了细化措施@@。

  (六@@)关于@@@@完善法治保障@@体系@@

  围绕推进营商环境@@法治保障@@体系建设@@@@,着力发挥法治在@@营商环境@@建设@@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条例@@(草案@@)》第六@@章@@的内容@@,一@@是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透明@@度@@、规范@@性@@。明确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文件@@,应当广泛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各方面意见@@,公布后须纳入统一@@数据库@@,并开展政策解读@@。二@@是对文件内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各项措施不违法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三@@是通过@@对司法保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定@@,为市@@场主体@@营造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四@@是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集中的执行@@合同@@@@、办理破产@@、投诉举报机制@@等进行了规定@@,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五@@是明确了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的机制@@,为依法推进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此外@@,《条例@@(草案@@)》还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行政责任@@@@。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20年@@3月@@17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