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0年@@3月@@27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实践中不再适用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7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10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附件@@1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删去@@《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三@@、删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项@@@@。

  四@@、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标@@准对@@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应当掌握相关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等资料@@。”

  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中的@@“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第@@四@@项@@修改为@@@@:“(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五@@、将@@《兽药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临床试验场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删去@@第@@七@@十@@二@@条第@@七@@项@@中的@@“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

  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删去@@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十@@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第@@十@@一@@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注明船员适任的航区@@(线@@)、船舶类别和等级@@、职务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项@@@@。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船员服务簿@@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履职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将@@其中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修改为@@“履职情况@@”。

  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三@@条@@,删去@@其中的@@“船员服务簿@@”。

  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删去@@其中的@@“船员服务簿@@”。第@@四@@项@@修改为@@@@:“(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第@@五@@项@@修改为@@@@:“(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

  七@@、将@@《护士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中的@@“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中的@@“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原注册部门@@”。

  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一@@、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1979年@@12月@@22日@@国务@@院@@批准@@@@ 1980年@@1月@@31日@@卫生部@@、农业部发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第@@一@@次修订@@@@ 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三@@、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1988年@@9月@@1日@@国务@@院@@批准@@@@ 1988年@@10月@@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水利@@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四@@、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12月@@1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

  五@@、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7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六@@、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1996年@@9月@@18日@@国务@@院@@批准@@@@ 1996年@@10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4号@@公布@@)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9号@@公布@@)

  九@@、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 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十@@、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009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8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