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统筹推进机制@@,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重大问题@@@@。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工作措施@@,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优化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主要由行业协会商会@@@@、专业人员等组成@@,收集@@、反映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诉求@@,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精准施策@@。

  第五@@条@@【鼓励制度@@创新@@】 积极争取国家的@@支持和综合授权@@,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探索具有特色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全省@@复制推广@@。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六@@条@@【推动@@优化长三@@角营商环境@@@@】 全面对标@@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内省@@@@、市的@@合作@@,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建立重点领域制度@@规则@@和重大政策沟通协调@@机制@@,推动@@形成@@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探索建立区域一@@体化标@@准@@体系@@@@,促进要素市场一@@体化@@,强化@@乐动安卓app 和执法工作合作协同机制@@,合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第七@@条@@【营商环境@@宣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营造良好的@@优化营商环境@@舆论氛围@@。

  第八@@条@@【营商环境@@评价@@@@】 坚持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探索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开展营商环境@@评价@@@@@@。

  第九@@条@@【市场主体@@义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定义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共同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条@@【市场准入@@】 全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十@@一@@@@条@@【对外开放@@】 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鼓励跨国公司在江苏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鼓励外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十@@二@@条@@【境外投资@@】 支持省@@内企业发展对外贸易@@,参与@@"一@@带一@@路@@"项目建设@@,依据@@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参与@@境外投资@@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企业参与@@境外投资@@提供对外贸易@@、境外投资@@、贸易摩擦应对@@、知识产权保护@@、风险预警@@、涉外法律@@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第十@@三@@条@@【企业开办@@、证照分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持续优化企业登记@@@@服务@@@@,推进工商@@、税务@@等涉企信息一@@点接入@@、实时@@共享@@,依托江苏省@@企业开办@@全链通平台@@@@,实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优化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社保登记@@@@、银行开户等企业开办@@服务@@@@,压减企业开办@@环节@@和时@@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清单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不得违法对企业变更住所地设置障碍@@。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十@@四@@条@@【投资促进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投资促进政策@@,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资源禀赋优势产业@@、绿色高端产业等的@@支持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重大投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推动@@优质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保障人力资源@@的@@供给@@,促进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第十@@六@@条@@【人才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培养@@、选拔评价@@@@、激励保障机制@@,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吸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市场主体@@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

  提供人才引进@@、落户@@、交流@@、评价@@、培训@@、择业指导@@、教育@@咨询@@等便利@@化专业服务@@@@,落实@@高端人才引进促进政策@@。

  第十@@七@@条@@【降本减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和省@@内减轻企业负担@@的@@措施@@,严格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

  第十@@八@@条@@【规范涉企收费事项@@@@】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行政性保证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定期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

  设立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场所将收缴依据@@和标@@准@@在收费窗口和网站进行公示@@。

  为便利@@企业操作并降低企业资金成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在相关规范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金融支持@@】 积极推动@@银企融资对接机制@@、银担全面合作@@、银税信息共享@@,深化@@完善@@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和其他融资支持@@,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鼓励商业银行按照@@可持续@@、"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差异化的@@小微企业利率定价机制@@,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规定@@,不得强制搭售保险@@@@、理财等产品@@。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向社会公开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开展融资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公用事业@@】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化现有业务办理模式@@@@,全面推行网上办理@@业务@@,按照@@向社会公开的@@业务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承诺时@@限@@等提供服务@@@@,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压减办理时@@限@@@@,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设区的@@市@@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完善@@本地特许经营公用事业@@企业@@定期评估评价@@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公平@@参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 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和规则@@@@,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 构建全省@@统一@@开放@@、运行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全面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无纸化交易@@,优化交易规则@@@@、流程@@、服务@@和监管@@@@,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 市场主体@@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亲清政商关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畅通政企沟通渠道@@,依法帮助市场主体@@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建立常态高效的@@@@市场主体@@意见征集机制@@,创新政企沟通机制@@,创新采用企业家微信群@@、企业家沙龙@@、企业信息直报制度@@等沟通方式@@。

  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规范政商交往行为@@,依法履行职责@@,增强服务@@意识@@,严格遵守交往纪律底线@@,不得以权谋私@@。

  第二@@十@@五@@条@@【纾困救助@@】 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政务诚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二@@十@@七@@条@@【清欠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账款@@,不得在约定付款方式之外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履行司法机关生效判决@@。

  第二@@十@@八@@条@@【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大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惩戒力度@@,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援助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优质的@@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服务@@@@。

  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证券化@@、信托等金融服务@@@@。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信贷业务差异化风险补偿机制和知识产权保险@@风险补偿机制@@。

  第二@@十@@九@@条@@【行业协会商会@@】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自律发展@@,履行为会员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反映诉求的@@职能@@,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各级政府部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将适宜于行业协会商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商会@@@@。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自觉接受对其收费@@、评比@@、认证@@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企业注销@@】 建立和完善@@江苏省@@企业注销@@网上一@@体化平台@@@@,方便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社会保险@@@@、海关等各类@@注销业务@@。

  简化企业注销@@登记@@程序@@和材料@@,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健全@@企业简易注销制度@@@@。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拓展企业简易注销适用范围@@@@,进一@@步压缩企业注销@@公告时@@间@@。

  人民法院裁定企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者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破产重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推进业务协调@@@@、信息提供@@、民生保障@@、风险防范等工作@@,依法支持市场化债务重组@@,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完善@@破产清算和重整制度@@@@,建立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快速审理机制@@,简化破产案件审理流程@@@@,提高@@审判@@效率@@。

  第三@@章@@  乐动安卓app

  第三@@十@@二@@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深化@@"不见面审批@@"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线上线下@@服务@@@@,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乐动安卓app 。

  第三@@十@@三@@条@@【乐动安卓app 标@@准@@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乐动安卓app 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乐动安卓app 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明确事项@@办理@@条件@@、环节@@、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并及时@@修订@@,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第三@@十@@四@@条@@【线下@@乐动安卓app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应当落实@@首问负责@@、首办负责@@、一@@次告知@@、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帮办代办@@、当场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取消户籍地或者居住地限制@@,推进民生服务@@事项@@就近办@@、全域通办@@。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将行政许可等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承担审批职能的@@内设机构向本级@@乐动安卓app 大厅集中@@、行政审批事项@@向电子政务平台@@集中@@,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进驻大厅到位@@、审批权限授权到位@@、电子监察执行到位@@。

  第三@@十@@五@@条@@【五@@级@@乐动安卓app 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乐动安卓app 向基层延伸@@,规范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实体服务@@大厅建设@@,形成@@"集中办理@@、一@@站式办结@@"模式@@,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乐动安卓app 体系@@,推动@@智慧政务大厅建设@@。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建立检查督促@@、明察暗访和情况通报制度@@@@,提升@@乐动安卓app 质量@@。

  第三@@十@@六@@条@@【线下@@一@@体化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乐动安卓app 分中心应当纳入同级@@乐动安卓app 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各分中心应当在@@乐动安卓app 主中心设立综合受理窗口@@,提供集中受理服务@@@@。

  各类@@乐动安卓app 事项@@和税费减免@@、科技创新@@、财政补贴@@、职称评定等事项@@@@,以及关联的@@公用事业@@服务@@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进驻@@乐动安卓app 大厅统一@@办理@@。对涉及多部门的@@事项@@应当建立健全@@部门联办机制@@,推行综合窗口一@@站式办理@@。

  第三@@十@@七@@条@@【"不见面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建立@@"互联网@@+乐动安卓app "体系@@建设@@。行政机关应当依托全省@@一@@体化@@乐动安卓app 平台@@,提高@@"不见面审批@@(服务@@)"能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乐动安卓app 事项@@应当纳入一@@体化在线@@@@乐动安卓app 平台@@,实行@@在线@@办理@@。

  乐动安卓app 管理部门应当整合同级部门移动@@端服务@@资源@@,推动@@乐动安卓app 移动@@端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实现@@乐动安卓app 事项@@掌上办理@@。

  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乐动安卓app 办理渠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办理渠道@@@@。市场主体@@选择线上方式提出申请的@@@@,电子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乐动安卓app 事项@@办理@@】  法律@@、法规@@对@@乐动安卓app 事项@@办理@@有期限规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部门承诺的@@办理期限少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部门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办事服务@@@@;未提供预约服务@@@@的@@@@,不得限定每日的@@办件@@数量@@。

  实行@@统一@@收件或者受理的@@@@乐动安卓app 事项@@,申请人只需按照@@办事指南提供一@@套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规范行政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方式@@,变相设定或者恢复已经明令取消@@、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违反规定增设许可条件和环节@@@@。

  对已经取消@@、调整行政许可权限事项@@@@,以及实行@@告知承诺@@@@、区域评估@@等便利@@化措施的@@行政许可等@@乐动安卓app 事项@@,应当制定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乐动安卓app 管理部门应当对实施行政许可和@@乐动安卓app 便利@@化规定的@@情况进行评估@@。

  第四@@十@@条@@【12345在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整合政务热线@@,建立健全@@12345在线@@平台@@@@,统一@@接受@@乐动安卓app 咨询@@、建议@@、诉求和投诉@@、举报@@,向社会公布受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建立全省@@@@乐动安卓app "好差评@@@@"制度@@,市场主体@@可以对@@乐动安卓app 事项@@、办件@@、窗口和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以及@@乐动安卓app 便利@@度进行评价@@@@,完善@@乐动安卓app 办件@@满意度回访和@@"差评@@"核实整改机制@@。

  第四@@十@@一@@@@条@@【政务数据共享@@】 建设省@@@@、设区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国家@@、省@@、市三@@级@@乐动安卓app 数据共享交换对接@@。

  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并及时@@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按照@@责任清单和资源目录做好数据共享工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同级行政机关和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共享政务数据@@,政务数据共享@@权限和流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部门应当确保共享获得的@@政务数据安全@@,不得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随意更改@@、编造共享获得的@@政务数据@@。

  第四@@十@@二@@条@@【深化@@投资审批改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实现@@一@@口受理@@、网上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

  强化@@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综合平台@@作用@@,各相关部门在线@@审批业务系统@@应当主动对接@@、推送数据@@,实现@@统一@@赋码@@、信息互通@@、业务协同@@,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四@@十@@三@@条@@【工程@@项目审批@@】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精简审批事项@@@@,规范审批流程@@@@,统一@@办事指南@@,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形成@@每个阶段@@"一@@张表单@@",减少申请材料重复提交@@,逐步实现@@统一@@的@@审批流程@@@@、信息数据平台@@@@、审批管理体系@@和监管@@方式@@。积极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告知承诺@@事项@@的@@具体范围和办理条件@@、标@@准@@、流程@@等@@,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完善@@覆盖省@@市县三@@级和各有关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与相关平台@@系统@@的@@数据对接与实时@@共享@@@@。

  第四@@十@@四@@条@@【联合审查和验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联合审查的@@@@,由审查机构负责对图纸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技术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实施限时@@联合验收的@@@@,应当统一@@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中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第四@@十@@五@@条@@【区域评估@@】 在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由政府统一@@组织对有关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区域评估@@费用由地方政府或者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承担@@,可以纳入土地出让金@@。

  第四@@十@@六@@条@@【纳税@@服务@@@@】 税务@@机关依法精简税务@@行政许可@@,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清理税务@@证明事项@@@@,拓展线上@@、移动@@、邮寄@@、自助等@@"非接触式@@"服务@@,推行相关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推动@@申报缴税@@、社保缴费@@、企业开办@@迁移注销清税等税费业务智能化服务@@@@,压减纳税@@次数和缴纳税@@费时@@间@@,提升@@税收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四@@十@@七@@条@@【优化口岸通关服务@@@@】 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落实@@国家精简进出口监管@@证件和优化办证程序@@的@@要求@@,推进申报单证电子化@@,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推进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推广应用@@"提前申报@@"模式@@、"先验后检@@"监管@@、税费自报自缴@@、关税保证保险@@等便利@@化措施@@。

  第四@@十@@八@@条@@【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建设@@,功能覆盖国际贸易管理全链条@@。推进省@@电子口岸与港口@@、交通等信息化平台@@及地方电子口岸互联互通@@,提升@@电子口岸综合服务@@能力@@@@。

  引导口岸经营服务@@单位制定并公开水运@@、空运@@、铁运货物场内转运@@、吊箱移位@@、掏箱和提箱等生产@@作业时@@限@@标@@准@@@@,方便企业合理安排提箱和运输计划@@。

  第四@@十@@九@@条@@【口岸收费目录公示@@】口岸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公布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在政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

  口岸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主动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设置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第五@@十@@条@@【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服务@@场所设立窗口@@,统一@@收取房屋交易@@、税收申报和不动产登记@@@@所需全部材料@@,实现@@一@@窗受理@@、集成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实现@@"外网申请@@、内网审核@@、当面核对@@、即时@@领证@@"的@@"线上登记@@@@"模式@@。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在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场所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提供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等服务@@@@。

  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与纸质版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具有同等效力@@。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部门间的@@共享互认和应用@@。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便民原则@@@@,集中办理@@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业务@@,实现@@房屋交易@@、纳税@@、登记@@一@@体化@@。

  第五@@十@@一@@@@条@@【减证便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清理证明事项@@@@,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应当公布清单@@,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替代的@@@@,或者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证明事项@@@@,应当取消@@。

  第五@@十@@二@@条@@【审批中介服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或者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对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依照规定应当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放开中介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破除中介服务@@垄断限制@@。

  第四@@章@@  执法监管@@@@

  第五@@十@@三@@条@@【执法监管@@@@清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结合@@"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编制@@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的@@主体@@@@、对象@@、内容@@、范围和监管@@责任等@@。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五@@十@@四@@条@@【新型监管@@机制@@】 建立适合高质量@@发展要求@@、保障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第五@@十@@五@@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建立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向社会公开抽查检查结果@@。

  第五@@十@@六@@条@@【包容审慎监管@@@@】 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经营发展的@@原则@@@@开展监管@@@@,行政执法机关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

  除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者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生命健康有危害的@@市场主体@@行为以外@@,一@@般不予限制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

  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采取约谈@@、教育@@、告诫等措施@@,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互联网@@+监管@@】 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互联网@@+监管@@"系统@@,将全部监管@@事项@@@@、设定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等内容@@纳入系统@@@@。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

  第五@@十@@八@@条@@【联合执法@@】 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协作机制和专业支撑机制@@,建立综合执法队伍@@,实现@@执法事项@@集中管理和执行@@,覆盖准入@@、生产@@、流通@@、消费等监管@@环节@@@@,形成@@全过程监管@@执法体系@@@@。

  推进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乡镇街道@@延伸下沉@@,除中央明确规定实行@@派驻体制的@@执法队伍@@,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第五@@十@@九@@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通过文字或者音像进行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过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六@@十@@条@@【行政强制@@】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对不涉及安全生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慎用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对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十@@一@@@@条@@【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梳理@@、细化和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处罚的@@依据@@和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并予以公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处罚@@。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部上缴国库@@,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禁止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第六@@十@@二@@条@@【规范停产停业@@】 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确需采取普遍停产@@、停业措施的@@@@,应当尽可能缩小实施范围@@,尽可能提前通知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三@@条@@【分类监管@@@@】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开展风险监测预警@@,针对不同信用状况和风险程度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设区市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确定抽查的@@事项@@和发起@@、参与@@部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对检查对象@@依据@@不同风险等级@@、信用评价@@结果或失信状况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

  第六@@十@@四@@条@@【信用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信用评价@@评分机制和分类施策标@@准@@@@,创新信用监管@@@@机制@@,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六@@十@@五@@条@@【信用联合奖惩@@】 建立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依法加强对市场主体@@守信行为的@@褒扬激励和失信行为的@@约束惩戒@@,形成@@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等惩戒多管齐下的@@联合奖惩机制@@。

  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社会信用信息@@、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评价@@结果@@。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减少交易机会@@、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

  第六@@十@@六@@条@@【信用修复制度@@@@】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市场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

  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经市场主体@@提出修复申请@@,恢复信用水平@@,并公布信用修复结果@@,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相应终止原失信惩戒措施@@。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七@@条@@【法规@@政策制定@@】 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网络等载体@@,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的@@意见@@。

  第六@@十@@八@@条@@【合法性审核@@】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市场主体@@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并告知结果@@。

  第六@@十@@九@@条@@【公平@@竞争@@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公平@@竞争@@相关要求的@@@@,不得出台@@。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十@@条@@【合规性评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与单位在制定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包括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进行合规性评估@@@@,评估贸易政策是否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提高@@政策的@@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第七@@十@@一@@@@条@@【政策准备期@@】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第七@@十@@二@@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完善@@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非诉讼纠纷解决@@综合平台@@和诉调对接平台@@@@,畅通纠纷解决@@渠道@@。

  第七@@十@@三@@条@@【公共法律@@服务@@@@】 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合理配置律师服务@@@@、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强服务@@资源整合@@,加快构建@@"全业务@@、全时@@空@@"的@@服务@@网络@@,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第七@@十@@四@@条@@【网上诉讼服务@@和公开@@】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网上诉讼服务@@中心@@,提供诉讼指引@@、诉讼辅助@@、纠纷解决@@、审判@@事务等诉讼服务@@网上办理@@@@。

  当事人可以通过网上诉讼服务@@中心查询案件的@@立案@@、审判@@、结案@@、执行等流程@@信息@@,保障当事人知情权@@。

  第七@@十@@五@@条@@【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聘请市场主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方面作为监督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社会监督@@@@。

  第七@@十@@六@@条@@【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制度@@@@,曝光营商环境@@反面典型案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营商环境@@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十@@七@@条@@【法治宣传@@】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为主体@@的@@普法责任制@@,健全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指引性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九@@条@@【损害营商环境@@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损害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的@@@@;

  (二@@)无正当理由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账款@@,或变相延长付款期限的@@@@;

  (三@@)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企业审批事项@@的@@@@,以备案@@、年@@检@@、监制@@、认定@@、认证@@等形式变相实施行政许可的@@@@,违反规定将指定机构的@@咨询@@@@、评估作为准予行政许可条件的@@@@;

  (四@@)对依法取消的@@行政许可继续实施的@@@@,或者指定@@、移交所属单位@@、其他组织等继续实施以及以其他形式变相实施的@@@@;

  (五@@)在清单之外@@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性保证金的@@@@;

  (六@@)不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减税降费优惠政策的@@@@;

  (七@@)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的@@@@,强制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上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八@@)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

  (九@@)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妨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

  (十@@)违法强制企业迁移或者限制@@、阻碍企业自由迁移的@@@@;

  (十@@一@@@@)侵害市场主体@@利益@@、损害营商环境@@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公用事业@@中介和行业协会商会@@违规处罚@@】 公用事业@@企业@@、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八@@十@@一@@@@条@@【容错机制@@】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中出现失误或偏差@@,但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不产生决策失误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