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公告@@

  《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1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2020年@@1月@@18日@@


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0年@@1月@@18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原则@@,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表国家要求@@、对标@@发达地区@@做法@@、对接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以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为目标@@@@,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良好环境@@。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职能转变@@,以数字政府@@建设为牵引@@,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研究解决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和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结合实际依法改革@@创新@@@@、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优化审批@@

  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集中许可部门的集中审批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原许可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宜划尽划的原则@@,依法推动有关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整链条划转至集中许可部门统一@@行使@@。

  集中许可部门应当根据事项类型归并审批事项@@,系统@@性优化再造审批流程@@。

  集中许可部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含电子印章@@)与原许可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加盖的行政公章或者行政审批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原许可部门不得要求再加盖本部门行政公章或者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审批事项容缺受理目录@@。对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缺项材料在容缺受理目录内的审批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乐动安卓app 机构应当先行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补交期限@@,容缺受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改革@@@@。下放的审批事项@@,应当明确下放事项的名称@@、依据@@、程序@@、类型等要素@@,下放审批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承接审批事项的行政机关的技术支持@@@@、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承接审批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好承接工作@@,确保承接事项有效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扩大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范围@@,逐步增加政府统一@@服务@@事项和企业承诺事项@@,减少审批事项@@,但是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服务@@效能@@@@;完善施工图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制@@、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重要工程@@专家论证@@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实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建设中的相关问题@@@@。

  第十@@三@@条@@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管理@@@@。

  直接取消审批的@@,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审批改为备案的@@,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实行告知承诺的@@,市@@场@@主体@@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

  市@@场@@主体@@登记实行名称自@@主申报@@制@@、经营范围公示制@@、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推行全程电子化@@,压缩办理@@时间@@。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变更和注销办理@@流程@@,利用@@乐动安卓app 平台@@推进部门间联动协同@@,减少申请材料数量@@,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实现@@市@@场@@主体@@变更和注销便利化@@。

  市@@场@@主体@@注销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经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

  (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其他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市@@场@@主体@@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土地权属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四@@)具备使用建设用地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

  第十@@六@@条@@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简化报装程序@@@@、压缩报装时间@@,最大限度降低产品@@、服务@@价格@@,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标@@准和服务@@时限等内容@@,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无@@正当理由不提供产品@@、服务@@。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税收服务@@规范@@,推行网上办税业务@@@@,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保障市@@场@@主体@@全面@@、高效@@、便捷地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本省在国家授权的税额幅度内确定税率标@@准的@@,应当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公开征求纳税人意见@@,按照减轻税负@@、有利招商引资和创新@@创业@@、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实施行政管理@@或者提供公共服务@@不得收取清单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等有上下限标@@准的@@,应当按照下限标@@准收取@@。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对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创新@@创业的资金@@,发展创新@@创业孵化服务@@@@。

  鼓励和支持开发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完善科技创新@@@@、融资@@、财务@@、人力资源和法律咨询@@等配套服务@@@@,降低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成本@@。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金融@@产品@@,优化服务@@流程@@,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金融@@机构开发信用融资@@产品@@,支持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提高信用评级和融资@@可得性@@。

  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建立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和信贷流程@@,推广使用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订单@@、保单等进行担保融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上市@@@@、挂牌等方式进行融资@@@@,做好上市@@@@企业后备资源的筛选@@、培育@@、辅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出资新设@@、增资扩股@@、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担保费补贴机制@@,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完善考核@@指标@@体系@@,放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盈利性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可以以金融@@机构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铁路@@、公路@@、航空多式联运体系@@,完善省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现@@货运供需信息实时共享和智能匹配@@。

  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降低货运车辆运输成本@@;完善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执法制度@@,不得重复罚款@@、重复收费@@。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货运涉企收费管理@@@@,健全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取消无@@依据@@@@、无@@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

  第二@@十@@五@@条@@  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海关@@、边检等相关部门的通关协作@@,建立出入境信息共享@@、联检联查工作机制@@,优化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推进覆盖货物通关各环节的全程无@@纸化@@,实现@@贸易领域@@证书证明电子化管理@@@@,简化通关手续@@,降低企业通关费用@@,推进通关便利化@@。

第四@@章@@  乐动安卓app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乐动安卓app 改革@@,实现@@乐动安卓app 智能化@@、标@@准化@@、便民化@@,提升@@乐动安卓app 效能@@,营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标@@准化@@的@@乐动安卓app 规范和操作规程@@,实现@@同一@@事项的名称@@、依据@@、程序@@、类型等要素@@的统一@@@@,编制和完善@@乐动安卓app 事项清单以及办事指南@@,并及时公开@@。

  第二@@十@@八@@条@@  市@@场@@主体@@提交的@@乐动安卓app 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市@@场@@主体@@申请的@@乐动安卓app 事项依法需要现场踏勘@@、专业技术审查@@@@、专家论证@@、听证@@、集体讨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时限@@。涉及多个部门的@@,乐动安卓app 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乐动安卓app 数据@@管理@@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务云@@,推进政务数据@@全部上云@@,强化数据@@资源管理@@@@,推进政务信息机构改革@@@@。

  省政务信息管理@@机构负责归集@@、整合@@乐动安卓app 数据@@,组织建设自@@然人@@、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电子证照@@、信用信息等综合数据@@信息资源库@@,并依法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的一@@体化统一@@网络体系@@,构建全方位@@、高效@@率的政务数字化应用体系@@,实现@@各级各部门政务外网一@@体运行@@、全面覆盖@@。

  第三@@十@@一@@@@条@@  全省一@@体化在线@@乐动安卓app 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实现@@网上咨询@@@@、申报@@、审查@@、办理@@、反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乐动安卓app 事项应当纳入@@乐动安卓app 平台@@办理@@@@。

  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在线@@乐动安卓app 平台@@提交申请材料的@@,不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国家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制发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电子证件@@、电子证明是市@@场@@主体@@取得相关资格的合法凭证@@,与纸质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一@@体化在线@@乐动安卓app 平台@@,推进全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推动多终端数据@@对接@@,实行专业化运营服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乐动安卓app 业务@@系统@@应当在政务云平台@@集中部署@@,接入全省一@@体化在线@@@@乐动安卓app 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共享交换@@、业务@@协同@@。

  政府部门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信息@@,以及前序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网络安全@@监管@@部门@@、政务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体系@@,确保设施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将制定和执行@@的与市@@场@@主体@@相关的创业@@、创新@@、人才@@、规划@@、产业@@、项目@@、市@@场@@、金融@@、税费@@、奖励@@、补贴等政策@@,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乐动安卓app 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并通过@@乐动安卓app 大厅@@、乐动安卓app 热线等为市@@场@@主体@@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下列证明事项@@,应当取消@@: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

  (二@@)能够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的@@;

  (三@@)能够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合同凭证等证明的@@;

  (四@@)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

  (五@@)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的@@;

  (六@@)采取书面承诺方式能够解决的@@;

  (七@@)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以及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施省@@、市@@交易@@目录清单管理@@@@,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网络化@@。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行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加强信息集成共享@@,实现@@不动产登记@@、交易@@“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和现场自@@助查询@@,查封@@、抵押@@、注销登记即时办理@@@@,转移登记三@@日@@内办结@@,其他登记五@@日@@内办结@@;对企业间转让非住宅不动产转移登记设立绿色通道@@。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和电子卖场建设@@,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政府采购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产品产地来源等不合理条件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能够通过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市@@场@@主体@@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依法由市@@场@@主体@@委托的@@,应当由其自@@主选择中介机构@@@@,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事项依法由行政机关委托的@@,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并支付费用@@,不得向市@@场@@主体@@收取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惩戒和退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查处中介机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工作联动机制@@,依法统筹企业破产过程中的业务@@协调@@、信息共享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破产企业豁免债务@@、财产处置等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对重整或者和解成功企业的信用进行修复@@。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主体@@需求制定实施人才@@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人才@@引进具体措施@@,在住房@@、医疗@@、社会保险@@、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团队和平台@@建设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对引进人才@@的市@@场@@主体@@给予奖励@@@@、补助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制定人力资源供求指导目录@@,建立人力资源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对本部门审批或者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事中事后监管@@@@。

  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事项@@,应当加强审批和监管@@衔接@@,确定具体部门负责监管@@@@。

  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

  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应当调整监管@@层级@@,由接收审批权的部门承接审批和监管@@职责@@。

  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查处@@。

  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审批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会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全省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完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加强企业信用风险预测预警和动态监测@@;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有针对性地确定监管@@方式和标@@准规范@@。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规范统一@@@@、数据@@共享@@、协同联动的@@“互联网@@+监管@@”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业务@@系统@@应当与@@“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实现@@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过程全记录@@、监管@@风险可发现@@、监管@@数据@@可共享@@。

  “互联网@@+监管@@”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为各级监管@@部门开展监管@@业务@@提供平台@@支撑和大数据@@分析预警服务@@@@,为各级督查@@(考核@@)部门提供本级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综合评价和效能@@评估@@服务@@@@,评价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对监管@@部门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行政执法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行政执法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四@@十@@七@@条@@  本省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第四@@十@@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退会@@。

  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名@@、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参加@@。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本机关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评估@@@@,清理违反法律法规@@、相互矛盾@@、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内容@@。

  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文件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司法机关建立市@@场@@主体@@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为市@@场@@主体@@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能够依法直接处理或者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拒绝受理@@。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各类涉企@@、涉商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周边治安环境@@,依法办理@@经济案件@@,保障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时@@,应当依法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和在招商引资中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作出的合法承诺@@,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变更合同或者承诺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工程@@未完成审计@@、决算为由@@,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市@@场@@主体@@有权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还款或者赔偿@@,应当依法纳入预算@@,并不得违背市@@场@@主体@@真实意愿或者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企沟通机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一@@)邀请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列席政府有关经济工作会议@@;

  (二@@)在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与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交流@@;

  (三@@)走访企业@@,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座谈@@、调研@@,了解企业或者行业发展状况@@;

  (四@@)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推广企业产品@@、服务@@的洽谈会@@、展销会@@、推介会等公开经贸交流活动@@;

  (五@@)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政策宣传@@、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六@@)邀请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到本部门洽谈工作@@、办理@@业务@@@@、座谈交流等@@。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或者组织上述活动@@,应当遵守公务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予以处理@@。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损害营商环境@@@@、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滥用权力袒护有关市@@场@@主体@@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未按照规定落实对市@@场@@主体@@的优惠政策@@;

  (三@@)强制市@@场@@主体@@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

  (四@@)强制市@@场@@主体@@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商品@@、劳务或者技术@@;

  (五@@)强制市@@场@@主体@@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有偿培训@@;

  (六@@)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

  (七@@)要求市@@场@@主体@@接受有偿宣传@@,征订报刊@@、图书@@、音像资料等@@;

  (八@@)要求市@@场@@主体@@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借款或者担保@@;

  (九@@)向市@@场@@主体@@摊派@@、索要赞助或者强制市@@场@@主体@@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

  (十@@)侵犯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或者泄露涉及市@@场@@主体@@商业秘密的信息@@;

  (十@@一@@@@)其他损害营商环境@@@@、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公用企事业单位等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将违法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等惩戒措施@@。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