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着力提升@@乐动安卓app 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打造中部标@@杆@@、全国领先@@、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长沙@@,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6号@@)精神@@,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的@@改革@@优化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公共服务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涉及市@@场主体@@利益的@@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区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一@@责任人@@。区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是本市@@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推进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责草拟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草案@@,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重大疑难和@@共性问题@@@@@@。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在政策宣传解读@@、基层@@乐动安卓app 、行业指导保障@@、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与基层@@治理@@紧密结合@@,打通@@“最后一@@公里@@”。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共同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第三@@条@@ 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以@@评促改@@,以@@评促优的@@督促作用@@。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省营商环境@@评价要@@求@@,牵头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接受评价@@,同时牵头组织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定期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市@@优化营商环境@@协调事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定期开展全市@@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建立@@健全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及指标@@体系相关工作@@。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市@@优化营商环境@@协调事务中心负责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宣传推介@@,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宣传等工作@@。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政策宣传@@、咨询@@和@@解读@@,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部门应当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区县@@(市@@)人民政府@@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队伍建设@@@@,加强相关人员@@培训教育@@;对标@@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先进地区@@,组织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学习和@@优化提升@@;提升各级各部门营商环境@@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定期组织学习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各地的@@先进经验举措@@。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七@@条@@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提供@@便利@@,大力推广@@“领照即开业@@”,精简企业开办@@审批材料@@、环节@@,压缩办@@理@@@@时间@@,实现@@“零收费@@”。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全市@@统一@@的@@政务网络平台@@或者实体大厅窗口办@@理@@@@登记注册@@。

  相关部门对转移来长的@@市@@场主体@@@@,经原所在地省级@@、市@@级部门依法认定的@@相关许可@@、认证@@、评级资质@@,除许可机关已明确经营@@区域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直接予以@@认定@@。

  优化办@@理@@@@企业注销程序@@。市@@场监管部门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编制@@、公布统一@@的@@企业注销操作指南@@,推行企业注销全程电@@子化@@,完善容错机制@@,压缩注销登记和@@公告时间@@。税务部门优化企业清税注销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承诺制@@”容缺办@@理@@@@服务@@@@。

  第八@@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同级法院建立@@常态化府院协调机制@@,协同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重大问题@@@@@@。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常态化府院协调机制@@。

  第九条@@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民企@@、外资等社会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中违规限制或者排斥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参与@@;

  (三@@)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四@@)其他限制或者排斥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十条@@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坚决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违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大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进程和@@大数据应用@@,加快实现@@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加速探索@@远程异地评标@@@@。

  第十一@@条@@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承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承诺的@@条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原因@@需要@@改变承诺和@@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投资人予以@@补偿@@。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和@@承诺办@@结制度@@,实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许可@@、要@@素保障@@、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持续开展@@“新官不理@@旧账@@”整治@@,确保市@@场主体@@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到位以@@及没有其他法律@@、经济纠纷@@。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范和@@治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编制@@并公布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施@@标@@准化动态管理@@@@。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开展的@@评审@@、审查@@、核验等技术性服务@@,应当依法依规选择服务机构@@,禁止向行政许可申请人收取技术性服务费用@@。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开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许可相关的@@面向市@@场主体@@收费的@@中介服务@@。

  政府部门对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应当互通互认@@,不得要@@求重复评估@@。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应当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自律机制并组织实施@@@@,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

  (二@@)利用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向参加对象收取费用@@;

  (三@@)发布行业内指导价@@、基准价@@、参考价@@、推荐价等具有引导性的@@价格@@;

  (四@@)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垄断优势和@@行业影响力等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或阻碍其退会@@;

  (五@@)未经规定程序变更或提高会费标@@准@@;

  (六@@)以@@加强行业自律等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押金@@、保证金@@;

  (七@@)其他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市@@直相关部门@@应当向@@“信用长沙@@”全量推送信用信息@@,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推进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评价标@@准体系@@,为守信主体@@提供@@@@“容缺受理@@@@”等公共服务便利@@,依据@@已经出台的@@实施@@细则@@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制度和@@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对完成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信用惩戒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修复结果@@。

  第十五@@条@@ 积极稳步推进@@“一@@圈两场三@@道@@”(15分钟生活圈@@,停车场@@、农贸市@@场@@,人行道@@、自行车道@@、历史文化步道@@)建设@@;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和@@居@@留审批服务@@、建立@@海外人才工作和@@创业绿色通道@@,提高人才流动便利度@@;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高市@@场开放度@@;完善教育@@、医疗@@、养老体系建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群众满意度@@;优环境@@,重生态@@,提高空气@@、水体@@、土壤质量和@@森林覆盖率@@;不断推进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构建立@@体互联的@@综合交通体系@@。

  第三@@章@@ 乐动安卓app

  第十六@@条@@ 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规定的@@环节@@@@、材料不得增设@@,依法依规探索@@实施@@免费帮代办@@等工作机制@@。相关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分析和@@评估办@@理@@@@情况@@,及时改进@@乐动安卓app 事项办@@理@@@@流程@@。

  以@@“一@@件事一@@次办@@@@”改革@@为主线@@,强化@@“三@@集中三@@到位@@”和@@“综合窗@@”改革@@,推动按个人和@@法人事项@@“任意窗口无@@差别受理@@@@”,推广企业开办@@@@、不动产登记@@、水电@@气报装等综合窗@@设置@@,实施@@“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管理@@模式@@。

  相关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推行预约@@、轮休等方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错时@@、延时服务和@@节假日受理@@@@、办@@理@@@@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结合各地实际@@,探索@@在@@乐动安卓app 大厅等实体场所增设@@24小时自助服务@@,实现@@乐动安卓app 7×24小时全天候@@“不打烊@@”。

  积极推进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的@@同城通办@@@@、异地可办@@模式@@,实现@@乐动安卓app 、民生服务触角全面延伸至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努力推进@@“就近办@@@@”。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经营@@、生活密切相关的@@@@乐动安卓app 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市@@@@“互联网@@+乐动安卓app ”一@@体化平台@@受@@(办@@)理@@。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政务信息数据联通和@@资源共享@@,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自建业务系统实现@@与市@@@@“互联网@@+乐动安卓app ”一@@体化平台@@无@@缝对接@@,并严格贯彻执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文件精神@@@@,不断完善相关工作@@。

  进一@@步通过科技赋能完善服务手段@@,全面推行@@“互联网@@+乐动安卓app ”,推行网上办@@@@、掌上办@@@@,全市@@各级各部门移动端@@所有对外服务逐步关停@@,实现@@向@@“我的@@长沙@@”移动综合服务平台@@整合@@,做到互联网@@端@@、移动端@@、自助终端在@@乐动安卓app 中的@@全覆盖@@。

  行政机关@@自行建设@@或委托第三@@方建设@@的@@@@,要@@求服务对象使用的@@智能化@@、信息化平台@@或系统@@,需要@@服务对象配套终端设备并增加其负担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终端设备的@@相关技术标@@准@@,服务对象可以@@自主采购终端设备@@。

  第十八@@条@@ 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全面推行@@“多测合一@@@@”、“多验合一@@@@”改革@@。

  市@@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对一@@定区域内节能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评估@@、质地灾害评估@@、环境影响评价@@、通航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保方案评价@@、洪水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地震安全评价@@、气候可行论证@@、地下文物评审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符合区域评估成果条件@@的@@@@,对应的@@市@@级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依法简化审批环节@@@@、申请材料或者不再进行单独评估评审@@,对相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审相关文件精神@@@@,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十九条@@ 优化不动产登记@@综合窗@@设置@@,推行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用户变更联动办@@理@@@@@@,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办@@理@@@@@@。市@@场主体@@在商业银行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的@@@@,可以@@委托商业银行直接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配合@@。创新登记模式@@,全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收费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开@@。禁止擅自收费@@、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和@@重复收费@@,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政策@@。

  市@@、区县@@(市@@)税务部门应当简化税收征管程序@@,推行网上办@@@@税@@,保证市@@场主体@@及时享受相关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等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征@@、多征@@、少征@@、停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严格规范市@@场主体@@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程序@@,禁止违法压低或者抬高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政银担@@”合作与风险共担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应不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逐步降低@@。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小微市@@场主体@@融资服务@@;应当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为企业债券融资@@、票据融资和@@资本市@@场融资创造便利条件@@@@。

  长沙银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发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创新产品优化服务@@,普惠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第二@@十二@@条@@ 市@@直相关部门@@和@@相关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升口岸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二@@十三@@条@@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信息互通共享@@,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禁止违法对市@@场主体@@采取停产@@、停业@@、停水@@、停电@@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检查事项清单并对社会公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执法机关实施@@执法检查应当编制@@年@@度常规性的@@检查和@@专项检查@@,明确检查任务@@、依据@@、时间和@@方式等@@。同一@@系统的@@上级执法机关已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检查的@@@@,非因特殊紧急情况@@,下级机关不得就同类事项重复检查@@@@。

  第二@@十四@@条@@ 除特殊重点领域外@@,日常监管领域原则@@上应当严格执行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

  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禁止选择性检查@@、重复检查@@、频繁检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对新产业@@、新业态@@、新产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措施@@,同时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确需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应当遵循相关法定程序@@,监管方式应当与监管事项特点相适应@@,监管强度应当与存在风险相匹配@@。

  第二@@十六@@条@@ 对于群众反映意见@@大@@、举报属实的@@@@,有损害@@、侵害@@、危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企业@@、行为或产品@@,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执法处罚@@。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协会商会诉前调解机制@@,严格贯彻执行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维权相关文件精神@@@@,促进和@@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促进产权平等保护@@,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 ,切实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园区管委会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检察联络室职能@@,推动检察联络室建设@@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企业合法经营@@@@,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的@@@@,应当依法保障其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保障市@@场主体@@正常的@@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活动@@,公安机关等部门对哄抢财物@@、强揽工程@@@@、阻工@@、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处置@@@@。

  第二@@十八@@条@@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严格贯彻执行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相关文件精神@@@@,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查处侵犯企业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以@@及损害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鼓励在园区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站@@,就近解决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需求@@。

  第二@@十九条@@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和@@监测点监督职能作用@@,采取定期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严格执行涉企政策听取企业家意见@@相关文件精神@@@@,确保涉企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条@@ 依托由中共长沙市@@委党校@@、市@@社会主义学院设立的@@长沙市@@经理@@进修学院@@,根据@@自愿原则@@@@,定期组织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开展针对政府各项政策@@、模拟事项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相关培训@@,及时宣传涉企政策和@@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改革@@成效@@。

  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企业帮扶机制或企业服务日@@、区县@@(市@@)长和@@管委会主任接待日等制度@@,面对面听取企业诉求@@,解决企业疑难问题@@@@@@。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设立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机构@@,开通企业服务热线@@,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在居@@留@@、落户@@、住房@@、社保@@、医疗@@、子女教育@@、家属就业等方面为引进人才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大力解决企业@@“用工难@@”问题@@@@,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与服务制度@@。加强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障@@,完善裁员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严格贯彻执行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相关文件精神@@@@,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以@@及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投诉受理@@部门应当受理@@并积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查处损害营商环境@@的@@案件@@,并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12345市@@民热线开通营商环境@@投诉受理@@通道@@,保障市@@场主体@@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响应和@@处置@@@@。

  建立@@营商环境@@网络舆情的@@监测@@、交办@@@@、处置@@、反馈机制@@。网信部门应及时监测交办@@@@涉及营商环境@@的@@网民投诉@@、意见@@、建议和@@网络舆情@@,相关部门应及时核实处置@@并反馈情况@@。

  第三@@十二@@条@@ 建立@@优化营商环境@@与党风政风执纪问责@@、干部监督选人用人激励奖惩联动工作机制@@,将破坏营商环境@@的@@案件线索@@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信息共享@@,加大有关案件的@@监督@@、查办@@和@@通报力度@@,及时调整不胜任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重点岗位人员@@@@,特别是具体执行层面直接与市@@场主体@@接触的@@@@“最后一@@米@@”人员@@,为企业和@@企业家守法经营@@担当负责@@、壮胆撑腰@@。

  第三@@十三@@条@@ 鼓励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结合实际依法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过程中探索@@试验@@、敢于担当@@,工作出现偏差失误@@、未实现@@预期目标@@@@,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损害公共利益的@@@@,依法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单位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

  (二@@)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替履行内部审核程序的@@@@;

  (三@@)对民营企业@@、外地企业@@、外资企业设置行业准入歧视条件@@的@@@@;

  (四@@)违法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

  (五@@)非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原因@@,不履行或者兑现招商引资承诺或者约定的@@@@;

  (六@@)实施@@行政许可时@@,指定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或者向行政许可申请人收取技术性服务费用的@@@@;

  (七@@)“索@@、拿@@、卡@@、要@@”的@@;

  (八@@)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