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数据统一@@管理@@,规范和@@@@促进公共数据归集@@共享@@@@、开放@@,充分发挥公共数据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81号@@)和@@《浙江省公共数据共享@@@@@@工作细则@@@@(试行@@)》(浙数局发@@〔2020〕4号@@)、《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工作指引@@@@(试行@@)》(浙数局发@@〔2020〕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共享@@@@,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部门公共数据和@@为其他部门提供公共数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本市@@区@@域内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非涉密公共数据的归集@@、清洗@@、共享@@、开放@@和@@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是全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组织全市@@公共数据的归集@@、清洗@@、共享@@、开放@@和@@利用等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加强对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本区@@域内的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做好本区@@域内的公共数据管理工作@@。

  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本部门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数据的管理工作@@,合理安全@@地共享@@和@@开放@@公共数据@@。

  第@@五@@条@@  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基于数据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模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提升信息化条件下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六@@条@@  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利用和@@安全@@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平台@@建设@@

  第@@七条@@  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平台@@@@,统筹建立部门@@、县@@(市@@、区@@)及功能区@@数据仓@@,构建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用信息@@、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和@@若干主题@@数据库@@,实现公共数据集中汇聚@@、统一@@管控@@。集约建设公共数据共享@@@@@@子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公共数据开放@@@@子系统@@(以下简称开放@@系统@@),对外输出稳定@@、可靠@@、安全@@的数据服务能力@@。

  (一@@)共享@@系统是满足全市@@公共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需求的基础平台@@@@。共享@@系统与省公共数据平台@@互联互通@@、协同共享@@@@,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向全市@@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供数据资源共享@@服务@@。

  (二@@)开放@@系统是面向社会公众集中@@、免费发布@@公共数据目录和@@公共数据的基础平台@@@@。开放@@系统与省数据开放@@@@平台@@互联互通@@,依托互联网向社会公众提供数据资源开放@@服务@@。

  第@@八条@@  各县@@@@(市@@、区@@)及功能区@@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本级公共数据平台@@@@。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将共享@@系统和@@开放@@系统作为我市@@共享@@和@@开放@@公共数据的唯一@@通道@@,已有的其他数据共享@@@@@@、开放@@渠道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合并逐步纳入公共数据平台@@@@。

  公共数据平台@@通过搭建基础数据库和@@各类主题@@数据库@@,开设部门@@、县@@(市@@、区@@)及功能区@@数据仓@@,为全市@@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公共数据提供归集清洗@@@@、共享@@开放@@和@@分析利用的基础支撑@@。

  第@@九条@@  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牵头制定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相关技术规范@@。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范@@,做好本部门信息系统与公共数据平台@@的对接@@,确保提供的公共数据完整准确和@@及时更新@@@@。

  第@@三@@章@@  数据编目与归集@@

  第@@十条@@  数据资源目录是指按照一@@定格式和@@标@@准@@,对公共数据的基本要素@@(包括数据名称@@、数据内容@@、编码格式@@、提供单位@@、共享@@和@@开放@@属性@@、更新频度等@@)进行描述和@@组织管理的条目@@,是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的基础和@@依据@@@@。

  第@@十一@@条@@  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牵头制定全市@@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并负责对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数据资源目录更新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数据资源的编目@@、审核@@、发布@@、更新等工作@@。如数据资源的要素内容发生变化@@,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数据资源目录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  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同步规划有关公共数据的编目@@、归集和@@整合@@,优先通过公共数据平台@@获取数据@@,不得重复采集公共数据平台@@已归集数据@@。

  信息化项目应在@@最终验收前完成数据资源编目工作@@,并将数据通过前置机@@、数据接口@@、数据仓等方式归集到公共数据平台@@@@。项目正式上线后@@,相关数据资源须接受实时在线监管@@。

  第@@四@@章@@  数据共享@@@@

  第@@十三@@条@@  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能共享@@外@@,公共数据应当按照@@“统一@@归集@@、按需共享@@@@”的原则@@@@进行管理@@。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公共数据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数据使用用途@@,产生采集数据的部门@@(以下简称数源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提供共享@@服务@@。

  第@@十四@@条@@  使用部门开展公共数据采集应按照部门法定职责@@,并遵循@@“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以共享@@方式获取其他部门的共享@@数据@@,避免数据无序采集@@、多头采集@@,减少重复采集造成的资源浪费和@@数据冗余@@。

  第@@十五@@条@@@@  公共数据按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类@@、受限共享@@类@@、非共享@@类@@:

  (一@@)可提供给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共数据@@,应当列入无条件共享@@类@@。

  (二@@)可提供给相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受限共享@@类@@@@。凡列入受限共享@@类@@的公共数据@@,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三@@)不宜提供给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非共享@@类@@@@。凡列入非共享@@类@@的公共数据@@,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根据公共数据的性质和@@特点@@,选择采用以下共享@@方式@@:

  (一@@)通过授权账号@@登陆共享@@系统@@,在查询界面获取核验结果的核验模式@@。

  (二@@)通过调用查询服务接口@@,获取或者引@@用查询对象相关数据的查询模式@@。

  (三@@)获取批量数据的批量使用模式@@。

  第@@十七条@@  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的公共数据可以经脱敏@@、脱密等处理后向使用部门提供共享@@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共数据脱敏@@、脱密等技术规范由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资源的基础数据项是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照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公共数据平台@@上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公共数据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间实现共享@@@@。

  第@@十九条@@  数源部门应及时提供@@、维护和@@更新共享@@数据@@,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数据与本部门所掌握数据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使用共享@@系统已归集的公共数据@@,需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出数据共享@@@@申请@@,经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审批通过后使用@@。申请数据在共享@@系统未归集的@@,由使用部门提出数据需求@@,并说明共享@@范围@@、共享@@用途和@@申请数据项内容@@、共享@@方式等@@,数源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意共享@@的@@,统一@@通过共享@@系统提供所需数据@@;不同意共享@@的@@@@,数源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

  使用部门与数源部门在数据共享@@@@上意见不一@@致的@@,可以申请由同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必要时报请同级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获取共享@@数据原则@@上采用共享@@系统提供的核验模式或查询模式@@。确需使用批量模式共享@@数据的@@,按照省公共数据批量使用有关规定提交申请@@,经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和@@数源部门审核@@同意后@@,可通过公共数据平台@@获取@@。

  第@@二@@十二@@条@@  数据使用部门获取的共享@@数据@@,只能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未经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授权@@,不得将共享@@数据对外提供或发布@@@@,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用于社会有偿服务或其他商业用途@@,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数据共享@@@@@@,并对共享@@数据的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露等行为追责@@。数源部门不对其提供的共享@@数据在其他部门使用中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二@@十三@@条@@  数据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数据有疑义或者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通过共享@@系统反馈给数源部门@@,数源部门应当在收到反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校核@@。如需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数源部门负责人同意@@,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直接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数据更正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充分利用共享@@数据@@,凡属于共享@@系统可以获取的数据@@,与纸质文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可作为行政管理@@、服务和@@执法的依据@@@@。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办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凡能够通过共享@@系统获取公共数据的@@,原则@@上不得要求重复提交@@,但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书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应通过完善身份认证@@@@、电子签章@@、访问控制@@、数据审计追踪等技术防控措施@@,建立健全全过程公共数据调阅制度@@,原则@@上应及时向数据主体@@提供共享@@数据调阅记录的查询服务@@。

  第@@五@@章@@  数据开放@@@@

  第@@二@@十六@@条@@  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应当坚持@@“需求导向@@、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确保安全@@@@”推进原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数源部门编制@@、公布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并及时更新@@@@。数源部门统一@@通过开放@@系统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收集用户需求和@@反馈@@。

  第@@二@@十八条@@  除下列情形外@@,公共数据应当逐步纳入开放@@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开放@@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因协议或者知识产权限制而无法开放@@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开放@@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

  前款所述的除外情形中@@,经过依法脱敏@@、脱密等技术处理可以开放@@的@@,或者该数据指向的单位和@@个人同意开放@@的公共数据@@,应当纳入开放@@范围@@。

  数源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开放@@@@动态调整机制@@,对开放@@范围外的公共数据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因情况发生变化而可以开放@@的@@,应当及时纳入开放@@范围@@。

  第@@二@@十九条@@  公共数据按照开放@@属性分为禁止开放@@类@@、受限开放@@类和@@无条件开放@@类@@。属于无条件开放@@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从开放@@系统获取@@;属于受限开放@@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开放@@系统申请@@,说明使用范围和@@使用用途@@,经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审核@@同意后@@,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开放@@域系统@@,采用公民@@@@、法人授权和@@沙箱模式等方式获取@@。

  第@@三@@十条@@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开放@@公共数据@@:

  (一@@)下载数据@@;

  (二@@)接口调用数据@@;

  (三@@)通过公共数据平台@@以算法模型获取结果数据@@;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  公共数据中被公众申请频次高但尚未列入开放@@目录中的数据@@,经审核@@后符合开放@@标@@准的应及时列入开放@@目录@@,不符合开放@@标@@准的数据提供方需说明理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数据提供方的答复有异议时@@,可以向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应当及时反馈复核结果@@。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依据@@业务职能分级@@、分类@@、安全@@、有序开放@@本部门公共数据@@,满足社会公众和@@开发利用者的需求@@。

  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开放@@相关公共数据@@,并根据公众需要动态更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开放@@数据的开发利用@@,加强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的应用合作@@,通过项目建设@@、合作研究等方式@@,挖掘公共数据价值@@,拓展公共数据来源@@,充分发挥公共数据效益@@。

  第@@六@@章@@   数据安全@@@@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加强公共数据平台@@安全@@体系建设和@@管理@@,完善身份认证@@、访问控制@@、电子签章@@、数据审计追踪等技术防控措施@@,建立安全@@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确保平台@@和@@数据安全@@@@@@。

  县@@(市@@、区@@)及功能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安全@@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按照@@“谁建设@@、谁维护@@,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数据安全@@@@保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更改和@@删除公共数据@@。

  第@@三@@十六@@条@@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制度@@,指导推进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会同各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开展公共数据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开展网络安全@@执法检查@@和@@打击违法犯罪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供的共享@@和@@开放@@数据资源@@,应当事先经过本部门的保密审查@@,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不得在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系统上发布@@@@。

  第@@三@@十九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接入公共数据平台@@的信息系统需通过专业机构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功能性能测评@@,确保接入的信息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相关测评结果在相关项目验收时应提交同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条@@  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建立公共数据统一@@管理工作评价机制@@,以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为重点@@,主要对组织管理@@、基础保障@@、数据共享@@@@、数据开放@@@@和@@数据利用等内容进行评估@@,每年@@公布评估报告和@@改进意见@@。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建立协商机制@@,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公共数据的目录编制@@、数据归集@@、共享@@开放@@等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作为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查验收及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凡不符合公共数据管理要求的@@,不予审批新建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明确具体分管领导@@、日@@常管理人员@@,报同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备案@@。人员变更时@@,应及时书面报送同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公共数据的质量安全@@@@、共享@@开放@@程度定期开展调查评估@@,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通过服务外包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公共数据治理@@工作@@,确保公共数据质量@@。治理工作中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技术监测等手段@@,确保公共数据安全@@@@@@。外包服务需严格按照@@《浙江省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网络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本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公共数据目录@@;

  (二@@)未向公共数据平台@@及时归集共享@@数据@@;

  (三@@)向公共数据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数据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归集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

  (四@@)将共享@@数据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的目的@@;

  (五@@)未经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批准对数据进行商业开发@@;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违规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共享@@数据@@,或者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泄漏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水务@@、电力@@、燃气@@、通信@@、公共交通@@、民航@@、铁路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涉及公共属性的数据@@,参照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温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温政办@@〔2016〕1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