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四@@章@@ 市@@场开拓@@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高质量发展@@,扩大城乡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并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本市@@坚持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坚持营造公开透明@@、公平惠及的政务@@环境@@,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

  第四@@条@@ 本市@@对中小企业@@发展实行分类指导@@,引导中小企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从事高精尖@@、文化创意@@、国际交往等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资源禀赋条件的产业@@,从事保障城市@@运行和群众生活必须的产业@@。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

  第六条@@ 市@@、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价@@,引导市@@场化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金融@@、生态环境@@、知识产权@@、司法行政@@、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卫生健康@@、民政@@、园区@@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制定并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七条@@ 本市@@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经营者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收益@@。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社会公德和行业规范@@,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本市@@基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信用评价体系@@,建立@@适合中小企业@@规范发展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查询和应用的便利化@@,引导中小企业@@诚信经营@@,支持@@信用优质企业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获取更多@@的便利和机会@@。

  第九条@@ 中小企业@@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发起@@、设立中小企业@@协会或者其他@@中小企业@@行业组织@@,加强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中小企业@@协会和其他@@中小企业@@行业组织根据@@章程承担为中小企业@@提供行业信息@@、宣传培训@@、合作交流等服务@@,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中小企业@@的诉求和建议@@,参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协助政府公平@@、有效地实施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

  中小企业@@协会和其他@@中小企业@@行业组织不得以政府名义或者以政府委托事项等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创办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 本市@@逐步完善市@@@@、区@@、乡镇创业服务体系@@。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创业信息@@,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培训等综合性服务@@。

  第十二@@条@@ 支持@@中小企业@@进行科技研发@@、工业性试验@@、中间试验@@等创业活动@@。市@@科学技术@@部门和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编制科技研发@@、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的服务目@@录@@并公布@@。

  第十三@@条@@ 本市@@将中小企业@@发展空间@@纳入全市@@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市@@、区@@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文化产业园等@@各类载体的建设用地需求@@,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预留发展空间@@@@。

  重点产业集聚区@@和功能区@@配套建设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以及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闲置商务@@楼宇@@、产业用房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建设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经认定或者备案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文化产业园等@@,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升级改造建设补助@@、服务奖励@@、创业培训@@,以及入驻企业房租补贴等资金支持@@@@@@。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市@@、区@@财政@@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小企业@@科目@@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补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政府性担保体系建设@@、专精特新发展@@、创业创新@@、人才培训等事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

  支持@@企业和产业发展的科技@@、商业@@、文化等其他@@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符合专项资金条件的中小企业@@@@。

  第十六条@@ 本市@@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通过合作设立子基金@@、直接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中小企业@@@@,重点支持@@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前沿技术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以及利用新技术@@、新模式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中小企业@@@@;其中@@,投资于初创期中小企业@@资金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市@@、区@@财政@@设立的其他@@支持@@企业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投资基金等基金@@,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第十七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中小企业@@融资@@供给@@,创新普惠金融@@产品@@@@,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规模和比例@@。

  第十八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建立@@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业务绩效考核激励机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规模和比重@@。

  市@@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要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建立@@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提供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对于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企业@@@@,不停贷@@、压贷@@、抽贷和断贷@@。

  第十九条@@ 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收益权@@、收费权@@、股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支持@@金融@@机构@@基于供应链核心部门@@、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本市@@建设基于区@@块链等技术@@的供应链债权债务平台@@@@,推动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等应付款方及时确认与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十条@@ 本市@@建立@@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需求规模相适应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本市@@政府性国有担保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应当坚持以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业务为重点@@,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业务占比不低于百分之八十@@。推广政府@@、银行@@、担保机构风险共担机制@@,提高担保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风险容忍度@@。对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对降低担保@@、再担保费率@@,取消反担保@@,提高首贷担保比重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特点和需求的保险产品@@@@;完善政府@@、银行@@、保险合作机制@@,发挥保险增加信用@@、分散风险作用@@;发挥市@@场化再保险作用@@,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融资@@@@。

  第二@@十二@@条@@ 本市@@推进政务@@数据开放@@@@,加强金融@@数据@@专区@@建设@@,支持@@首贷服务中心@@、续贷受理@@中心和确权融资@@中心@@建设运行@@。

  市@@金融@@管理部门组织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在@@乐动安卓app 中心建设首贷服务中心@@、续贷受理@@中心和确权融资@@中心@@,开展首贷@@、无@@还本续贷@@、应收账款融资@@@@、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知识产权@@质押等业务@@,提供信息查验@@、受理@@、涉企政务@@数据支持@@等服务@@,提高中小企业@@首贷获得率@@,提高无@@还本续贷@@@@、信用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业务比例@@。开展首贷@@和无@@还本续贷@@业务给予担保优惠费率@@,通过首贷服务中心获得首次贷款的中小企业@@给予财政@@贴息@@。

  第二@@十三@@条@@ 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境内外上市@@挂牌@@、发行债券@@、股权@@融资@@@@、票据融资@@@@、信托融资@@@@、资产证券化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直接融资@@@@。

  鼓励@@、引导中小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

  鼓励@@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发行小型微型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创业投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出资设立或者增资创业投资基金@@。

  第二@@十四@@条@@ 本市@@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直接股权@@融资@@@@@@。

  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立专精特新板@@,根据@@专精特新型中小企业@@特点@@,提供挂牌展示@@、托管@@交易@@、投融资@@@@服务@@、培训辅导@@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支持@@征信机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公共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信息@@。

  鼓励@@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级@@。

  第二@@十六条@@ 本市@@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的常态化对接交流机制和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发挥银企对接系统和小型微型企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作用@@,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畅通金融@@服务通道@@,提升金融@@服务及时性@@、可获得性@@。

  第四@@章@@ 市@@场开拓@@

  第二@@十七条@@ 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培育@@、推广融通发展特色载体@@。鼓励@@大企业为中小企业@@开放@@空间@@载体和场景应用@@,引导中小企业@@与国内外大型企业协作配套和协同创造@@,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

  第二@@十八条@@ 本市@@采取下列措施@@,鼓励@@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

  (一@@)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平等待遇@@@@;

  (二@@)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但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三@@)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给予联合体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

  (四@@)评审中按照有关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根据@@不同行业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

  (五@@)支持@@首台首套新产品@@@@新技术@@。

  第二@@十九条@@ 市@@商务@@部门建立@@和完善贸易救济工作协调@@机制@@,对产业安全@@、贸易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预警@@,指导和服务@@中小企业@@有效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应急援助机制@@,鼓励@@、引导中小企业@@建立@@知识产权@@预警制度@@。

  第三@@十条@@ 市@@发展改革@@@@、商务@@、知识产权@@、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品牌的培育@@和建设@@,促进品牌竞争力和影响力提升@@,对符合规定的中小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市@@知识产权@@@@、商务@@等部门应当对中小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申报老字号等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其他@@中小企业@@行业组织可以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相关展览展销会以及新产品@@@@和新技术推介活动的@@,市@@、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三@@十二@@条@@ 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推进技术@@、产品@@、工艺@@、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支持@@中小企业@@成长为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

  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园区@@管理等部门对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建设研发机构@@、开展数字化提升的中小企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三@@十三@@条@@ 支持@@中小企业@@独立或者联合大企业承担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市@@、区@@科学技术@@部门应当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三@@十四@@条@@ 支持@@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产品@@研制@@、技术开发@@、设计@@、咨询@@、检测等服务@@。

  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第三@@十五@@条@@ 支持@@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有关行业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团体标@@准等标@@准制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能力@@。具体办法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市@@、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学技术@@@@、教育@@等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中小企业@@转移@@、实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支持@@中小企业@@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先行先试政策@@@@。

  第三@@十七条@@ 市@@、区@@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咨询@@辅导@@和专业培训@@,提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并通过补贴@@、托管@@、奖励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

  支持@@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保费补贴@@。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发明专利的费用给予资助@@,具体办法由市@@知识产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完善面向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

  第三@@十八条@@ 开放@@医疗@@、政务@@、交通@@、教育@@、城市@@管理等领域的应用场景@@,支持@@中小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开展应用示范@@。

  第三@@十九条@@ 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特殊股权@@结构@@,发行具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更多@@表决权数量@@。

  第四@@十条@@ 中小企业@@、创业者通过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使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的@@,市@@科学技术@@部门通过科技创新券等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创新创业大赛和创新推荐会@@,鼓励@@推荐中小企业@@参加@@。

  第四@@十一@@条@@ 本市@@树立对中小企业@@及企业家的正向激励导向@@,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对企业创新发展中出现的失败@@、失误给予更多@@理解@@、包容@@、帮助@@。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二@@条@@ 本市@@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

  市@@大数据管理部门依托北京市@@大数据平台@@建立@@包含政务@@数据@@、金融@@数据@@、企业信用数据和社会数据的综合数据监测体系@@。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进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中小企业@@发展数据和报告@@。

  第四@@十三@@条@@ 市@@、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汇集政府有关部门服务资源@@,支持@@市@@场化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服务资源在平台@@汇集@@。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市@@场监管@@、财税@@、金融@@、政府采购@@、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乐动安卓app 信息的解读@@、推送与咨询@@@@,并增强解读@@、推送与咨询@@@@服务的综合化@@、精准化和专业化水平@@;

  (二@@)投融资@@@@、空间@@场地@@、信息化@@、科技服务@@、展览展示@@、渠道推广等需求对接@@;

  (三@@)法律咨询@@@@、会计服务@@、审计服务@@、税务@@服务@@、人力资源招聘等商事服务@@;

  (四@@)管理能力提升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公共培训服务@@;

  (五@@)促进中小企业@@在京津冀地区@@协同发展@@。

  中小企业@@通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获得知识产权@@@@、检测试制@@、信息化@@、管理咨询@@@@、人才与培训@@、市@@场开拓@@、投融资@@@@等服务的@@,市@@、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中小企业@@服务券等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有关部门出台中小企业@@@@乐动安卓app 政策@@,应当及时明确办理条件@@@@、地点和流程@@、所需材料@@、容缺受理@@@@、办理环节和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办理条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要求@@。

  第四@@十四@@条@@ 中小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骨干符合条件的@@,可以向人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本市@@工作居住证或者人才引进@@。支持@@引进科技创新@@、文化创意@@、医疗卫生@@、金融@@、体育@@等各类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确保中小企业@@引进人才占合理比例@@。

  前款规定的工作居住证或者引进人才的条件@@、待遇@@、程序等@@,由人才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市@@建立@@政府@@资助引导@@、社会智力支持@@和企业自主需求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引导社会培训机构创新培训方式@@、完善培训内容@@,提高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提升中小企业@@人员素质@@。

  鼓励@@高等院校@@@@和中小企业@@共建实习实践基地@@,创新中小企业@@人才培养模式@@。

  第四@@十六条@@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大型企业等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投诉平台@@@@、投诉受理@@机构等方式反馈违约拖欠信息@@,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赔偿因拖欠造成的损失@@。

  市@@、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快速受理@@@@、调解机制@@。

  第四@@十七条@@ 本市@@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应急援助救济机制@@。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造成中小企业@@损失影响生存时@@,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税费减免@@、研发补助@@、房租减免补贴@@、就业@@保障@@、融资@@支持@@或者政府采购@@等措施并实施@@。

  第四@@十八条@@ 鼓励@@法律服务主体@@为中小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等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可以通过法律服务热线@@、法律咨询@@@@、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实施情况@@、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使用情况等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第五@@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

  中小企业@@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政府新媒体等提出对政府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协调@@解决@@、答复@@;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情况@@。

  第五@@十一@@条@@ 市@@税务@@@@、金融@@、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知识产权@@、财政@@等部门应当向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定期通报有关中小企业@@的税收@@、融资@@、登记@@、就业@@、知识产权@@,以及参与政府采购@@等信息@@。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编制中小企业@@年@@度发展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