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1月@@5日@@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0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三@@章@@  乐动安卓app

  第四@@章@@  经营环境@@

  第五@@章@@  融资@@便利@@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七章@@  权益保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  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要素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主动积极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协调@@、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驻深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完善考核标@@准@@@@,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对不作为@@、乱作为延误工作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问责@@。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通过专项督察@@、日@@常督导@@、社会公众监督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服务平台@@@@,统筹协调@@市@@@@、区@@、街道@@相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公用事业服务单位等为市@@场主体@@@@@@提供@@相关服务@@。

  第八条@@  健全政企沟通机制@@,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和诉求@@,保障市@@场主体@@@@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每年@@@@11月@@1日@@为深圳企业家日@@@@,共同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激发和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地发挥企业家作用@@。

  第十条@@  加强粤港澳大湾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交流合作@@,协同推进提升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整体水平@@。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十一@@条@@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得自@@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十二@@条@@  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管理@@。

  第十三@@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在深圳设立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

  第十四@@条@@  允许具有国际通行资质资格的金融@@@@、税务@@、建筑@@、规划等境外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按照规定在深圳提供@@专业服务@@;放宽境外人员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的限制@@。

  第十五@@条@@  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探索推行商事登记@@行政@@确认制@@,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

  充分应用网上服务资源@@,实行市@@场主体@@@@开办事项一@@网通办@@@@,推广应用电@@子证照@@、电@@子签名@@,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商事登记@@便利化水平@@。

  第十六@@条@@  公安@@、税务@@、社保@@和海关@@等部门应当整合设立登记@@@@、印章制作@@、发票申领@@、社保@@登记@@等各类市@@场主体@@@@开办事项@@,推动@@涉证照业务与营业执照多证合一@@@@。

  第十七条@@  推动@@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涉及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事项的@@“多报合一@@@@”制度@@。市@@场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涉及政府各相关部门已有的信息@@,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共享@@@@,市@@场主体@@@@无需重复提交@@。

  第十八条@@  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推动@@由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第十九条@@  废除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实施歧视性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促进@@、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用事业服务等措施@@。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改造等项目@@@@,应当平等对待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不得订立显失公平@@条款@@,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平等@@,不得规定单方面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竞争@@,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排斥潜在投标@@人@@:

  (一@@)事先确定供应商名单@@;

  (二@@)设立预选供应商名录@@@@;

  (三@@)采用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四@@)设置超出采购目@@的的资质@@、规模@@、注册@@地等非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体@@@@重整费用保障基金@@,完善不良资产处置平台@@@@,为有市@@场价值的市@@场主体@@@@扩大投融资@@渠道@@,加速不良资产处置@@,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降低债务重组成本@@。

  市@@场主体@@@@因重整取得的收入@@,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处理@@。应当减免税@@费的@@,由相关机关依法予以减免@@。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解除对重整债务人或者重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限制措施和非正常户认定@@@@,及时修复其信用信息并且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中移除@@。

  第二@@十四@@条@@  依法实行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第二@@十五@@条@@  建立市@@场主体@@@@注销网上服务平台@@@@。实现@@市@@场主体@@@@注销全流程@@网上办理@@@@,并联办理社保@@@@、税务@@、商务@@、海关@@等市@@场主体@@@@注销业务@@。

  市@@场主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或者未发生过债权债务关系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第二@@十六@@条@@  依法实行市@@场主体@@@@除名和依职权注销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将其除名或者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

  第二@@十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遵守当地法律@@@@,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三@@章@@  乐动安卓app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乐动安卓app 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清单事项网上公开@@、网上申办@@、网上查询@@、网上投诉和网上答复@@,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全市@@统一@@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以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许可条件@@、许可层级@@、许可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并将办理程序@@@@、许可范围@@、许可条件@@、有效期限等纳入办事指南@@。

  第三@@十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外@@,本市@@法规@@@@、规章@@原则@@上不再新设行政@@许可事项@@。但是@@,直接关系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公共利益的事项除外@@。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方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可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解决的@@,不得采取行政@@许可方式进行管理@@。

  对涉及市@@场主体@@@@的许可事项@@,可以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或者将审批改为备案@@、告知承诺等方式@@;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第三@@十二@@条@@  持续优化行政@@许可条件@@@@,及时清理与许可目@@的不相适应和非必要的行政@@许可条件@@@@。

  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增设许可条件@@和许可环节@@,不得将法定许可依据之外的非强制性标@@准@@作为行政@@许可的条件和依据@@。

  第三@@十三@@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平台@@@@等载体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  探索建立@@涉企政策综合协调@@审查机制@@,避免部门间政策冲突@@,实现@@涉企政策与企业发展需要相协调@@@@,增强政策实施效果@@。

  第三@@十五@@条@@  完善涉及市@@场主体@@@@的政策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出台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符合公开条件的政策措施@@,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统一@@发布@@,并通过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服务平台@@@@、网上政务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渠道予以公开@@。

  第三@@十六@@条@@  涉企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因形势变化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结合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为市@@场主体@@@@@@预留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

  第三@@十七条@@  实行涉企政策集成服务模式@@,编制优惠政策清单@@,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予以告知@@。

  第三@@十八条@@  乐动安卓app 事项清单中依申请的事项@@,应当按照要求分级分类进驻各级@@行政@@服务大厅@@,并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证的原则@@@@,实施无差别办理@@。

  探索建立@@乐动安卓app 首席代表制度@@@@,根据需要为市@@场主体@@@@@@提供@@错时服务@@、全天候服务@@、个性化服务@@。

  第三@@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市@@乐动安卓app 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设全市@@统一@@的一@@体化网上@@乐动安卓app 平台@@,各级@@乐动安卓app 事项均纳入网上@@乐动安卓app 平台@@办理@@,实现@@线上@@“一@@网通办@@”。

  第四@@十条@@  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数据共享@@与融合@@,简化办事流程@@@@;推广无人干预自@@动办理模式@@,实现@@系统全联通@@、数据全流动@@,推动@@乐动安卓app 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

  第四@@十一@@条@@  乐动安卓app 事项采取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办理等方式一@@次申办@@、当场办理@@、限时办结@@,不得增设@@乐动安卓app 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需要市@@场主体@@@@补正相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在办理@@行政@@许可@@、财政性资金使用@@、提供@@乐动安卓app 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具体办法和承诺书样式@@,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人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许可条件@@的@@,许可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以及依法需要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除外@@。

  申请人在办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其他事项时@@@@,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的@@,应当即时办理@@。

  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或者相关决定@@,并实施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

  第四@@十三@@条@@  除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外@@,办理其他@@乐动安卓app 事项时@@,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欠缺的申请材料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申请人主动申请并签订承诺书@@,办理部门应当先予收件@@,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关键性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非关键性申报材料有欠缺或者存在瑕疵@@,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书面承诺在办理@@部门作出决定前补齐补正的@@,办理部门应当先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  完善政务信息归集@@、共享@@、交换和应用机制@@。乐动安卓app 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定和标@@准@@@@,向市@@@@、区@@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归集数据@@,实现@@政务数据的共享@@交换和开放应用@@。

  在办理@@乐动安卓app 、公用事业服务事项时@@@@,应当优先应用政务共享@@数据@@。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数据和资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

  第四@@十五@@条@@  推进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在@@乐动安卓app 、公用事业服务领域的全面应用@@。市@@场主体@@@@在申请办理各类@@乐动安卓app 、公用事业服务时可以选择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证明等电@@子材料@@,与纸质版本具有同等效力@@,办理机关不得要求另行提供@@纸质版本@@。

  第四@@十七条@@  涉及颁发证照的事项@@,应当将电@@子证照生成作为业务流程@@正式环节@@;市@@场主体@@@@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申领纸质证照@@,与电@@子证照同步签发@@。

  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证明等电@@子材料@@中提取的结构化数据可以作为@@乐动安卓app 和公用事业服务数据比对的依据@@,比对结果可以作为业务办理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取消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证明事项@@;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证明事项@@。但是@@,应市@@场主体@@@@需求@@,为提供@@便利而开具的证明材料除外@@。

  可以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网络共享@@核验@@、行政@@机关@@内部核查获取的证明信息@@,以及可以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重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积极开展宣传辅导@@,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海关@@、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全面充分享@@受各项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等税收@@优惠@@。

  第五@@十条@@  税务@@、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为市@@场主体@@@@@@缴纳税费提供@@下列便利措施@@:

  (一@@)推动@@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减少市@@场主体@@@@缴纳次数和办理时间@@;

  (二@@)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三@@)简化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在法定要求外原则@@上不再设置流转环节@@;

  (四@@)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对市@@场主体@@@@进行纳税提醒和风险提示@@;

  (五@@)推行区@@块链@@发票和缴费凭证@@、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及其他电@@子票据@@、凭证的广泛使用@@;

  (六@@)推动@@智慧税收@@大数据@@建设@@,探索涉税服务事项异地通办@@。

  第五@@十一@@条@@  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压减审批时间@@,实现@@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和统一@@监管方式@@。

  第五@@十二@@条@@  建立项目@@前期策划生成机制@@,实行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分离@@;分类细化项目@@审批流程@@@@,按照投资主体@@@@、类别分别优化审批流程@@@@,确定审批阶段和审批事项@@。

  第五@@十三@@条@@  取消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行政@@许可不得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作为前置条件@@;施工报建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五@@十四@@条@@  探索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推行建筑@@师负责制@@。

  第五@@十五@@条@@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制度@@@@。各区@@域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水资源论证@@、交通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雷击风险评估等区@@域评估@@。区@@域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相关部门管理依据@@。

  市@@场主体@@@@在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区@@域建设工程项目@@的@@,可以不再单独开展前款相应评估@@、评审@@。

  第五@@十六@@条@@  改革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已经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根据评价结果和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制定@@重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名录@@@@。未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豁免或者简化环境影响评价@@。

  第五@@十七条@@  建立口岸跨部门@@、跨区@@域管理协调@@机制@@,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各环节信息互联互通@@,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口岸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口岸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完善目@@录@@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口岸收费监管协作机制和清理口岸收费联动工作机制@@。收费主体@@应当公开收费目@@录@@和收费标@@准@@@@@@,不得在目@@录@@以外收取费用@@。

  第五@@十八条@@  整合跨境贸易数据资源@@,综合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市@@场主体@@@@@@、监管部门等提供@@跨境贸易综合服务@@。创新口岸监管和服务模式@@,依法减少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和单证@@。

  第五@@十九条@@  鼓励市@@场主体@@@@提前申报通关@@,提前办理通关手续@@,对于提前申报通关存在差错的@@,按照相关容错机制处理@@。

  第六@@十条@@  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为纸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市@@场主体@@@@同意适用电@@子送达方式的@@,在市@@场主体@@@@登记@@服务平台@@中填写的手机号@@、电@@子邮箱@@、传真号@@、移动即时通讯账号等可以作为电@@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市@@场主体@@@@@@提供@@普惠式@@、智能化@@、便捷化的法律@@风险自@@测服务@@。

  市@@发展改革@@、司法@@、商务@@等部门应当推动@@市@@场主体@@@@强化涉外经营合规风险意识@@,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完善合规管理体系@@。

  第四@@章@@  经营环境@@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第六@@十三@@条@@  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可以提请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

  对适用例外规定制定@@的政策措施@@,应当向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送备案@@。

  鼓励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第六@@十四@@条@@  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制定@@机关应当建立涉及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的受理回应机制@@,及时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第六@@十五@@条@@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维护信用信息安全@@。

  第六@@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和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加强与税务@@@@、公安@@、民政@@、社保@@等部门和金融@@机构等单位的信息共享@@@@,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并行办理@@,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和现场自@@助查询服务@@。

  推行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变更联动办理@@,由不动产登记@@部门统一@@受理@@,一@@次性收取全部材料并推送至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并联办理相关业务@@。

  第六@@十七条@@  市@@场主体@@@@在金融@@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的@@,可以委托该金融@@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第六@@十八条@@  鼓励市@@场主体@@@@引进各类高端紧缺人才@@,畅通人才流动渠道@@,在人才引进支持政策方面对各类用人单位一@@视同仁@@。

  第六@@十九条@@  实行更加开放的境外人才引进和出入境管理制度@@@@,支持市@@场主体@@@@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对引进符合条件的留学归国人才@@、外籍人才@@、港澳台专业人才@@,在医疗@@、社保@@、落户@@、税收@@、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支持@@,为海外人才停留居留@@、往返签证@@、出入境通关提供@@便利@@。

  简化外籍人才@@来深工作手续@@,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提供@@永久居留便利@@,对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给予相关市@@民待遇@@。

  第七十条@@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引导有需求的市@@场主体@@@@通过用工余缺调剂开展共享@@用工@@,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法定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特殊工时制度@@适用范围@@,经协商实行不定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七十二@@条@@  简化水@@、电@@、气申报服务办理流程@@@@,实现@@报装申请全流程@@网上办理@@@@,压减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公用事业服务单位不得将工程规划审批和施工审批作为办理水@@、电@@、气的前置条件@@;不得设置与技术@@规范无关等非必要前置条件@@。

  第七十三@@条@@  市@@场主体@@@@报装水@@、电@@、气需要在红线外新增配套设施建设的@@,由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小型市@@政公共服务接入工程涉及占用挖掘道路@@、占用城市@@绿地@@、伐移城市@@树木等审批事项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七十四@@条@@  供电@@@@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应当保障供电@@@@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供电@@@@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市@@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年@@供电@@@@可靠率的监督@@,建立考核机制@@,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

  第七十五@@条@@  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不得在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收费@@,不得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收费目@@录@@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供水@@、供电@@@@、供气@@、电@@讯@@、邮政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减少收费环节@@,禁止违规收费@@。

  第七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产业用房建设运营管理服务体系@@,加大供应@@,强化监管@@,引导市@@场合理预期@@,促进产业用房租赁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七十七条@@  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取消设立同类行业协会@@的数量限制@@。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

  第七十八条@@  鼓励国际性产业和标@@准@@组织将住所设在深圳@@,取消其申请成立登记@@时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审批@@,简化注册@@流程@@@@,允许其在全球范围内吸纳会员@@,并参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七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通过中介服务机构代办行政@@许可@@、产业补贴@@、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用事业服务等事项@@,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前款中介服务事项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认证@@结果应当互通互认@@,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评估@@。

  第五@@章@@  融资@@便利@@

  第八十一@@条@@  支持金融@@机构拓展金融@@市@@场新功能@@,完善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国家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和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完善资本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方式@@,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第八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推动@@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公益性融资@@服务平台@@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线上化@@、智能化@@、批量化投融资@@对接服务@@。

  第八十三@@条@@  支持商业银行探索符合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生产经营需求的授信准入@@、风险评级@@、审查批准和贷后管理制度@@模式@@,提高市@@场主体@@@@信贷管理水平@@。

  第八十四@@条@@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发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市@@场主体@@@@@@提供@@融资@@便利@@@@。

  第八十五@@条@@  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合作@@,将市@@场主体@@@@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发挥纳税信用信息在普惠金融@@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第八十六@@条@@  鼓励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发展@@,支持依法收集利用政务信息等数据资源@@,提升征信服务和信用评级水平@@。

  第八十七条@@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设置不合理的授信条件@@;

  (二@@)针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门槛@@;

  (三@@)强制约定将企业的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四@@)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第八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服务收费透明@@度@@,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者变相收费@@。

  第八十九条@@  实行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实现@@市@@场主体@@@@在统一@@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市@@场主体@@@@办理动产担保登记@@@@,可以对担保物进行概括性描述@@。

  动产担保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权益涵盖担保物本身及其未来的产品@@、收益@@、替代品等资产@@。

  推动@@建立担保物处置平台@@@@,为债权人实现@@担保权益提供@@便利@@。

  第九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知识产权@@质押投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为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投融资@@失败项目@@提供@@一@@定比例的补偿@@。

  第九十一@@条@@  支持商业银行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建立小微企业服务绿色通道@@,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缩短贷款审批时间@@。

  第九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充分发挥保险@@增信功能@@,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大力发展保函业务@@,协助企业以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九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依法采用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九十四@@条@@  健全地方财政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机制@@,采用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风险分担等方式加强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

  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与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第九十五@@条@@  促进与港澳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和金融@@产品互认@@,探索拓宽创新跨境金融@@业务@@。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第九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区@@分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

  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智能监管方式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

  第九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不同领域特点@@、风险等级和市@@场主体@@@@信用水平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对一@@般领域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重要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但是@@,应当严格控制重点监管事项数量@@,规范重点监管程序@@@@。

  前款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和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十九条@@  推进行政@@机关@@之间监管标@@准@@互通@@、执法信息互联@@、处理结果互认@@,严禁多头执法@@、越权执法@@、过度执法@@。同一@@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

  第一@@百条@@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机关@@应当优先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纠正违法行为@@。

  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教育劝导后予以纠正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幅度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未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具体标@@准@@的@@,不得实施处罚@@。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标@@准@@进行动态管理@@,并结合实际及时依法修订@@、废止@@。

  第一@@百零二@@条@@  行政@@机关@@采用非强制手段和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不得随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要求市@@场主体@@@@配合实施行政@@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采取要求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促使市@@场主体@@@@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一@@百零三@@条@@  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指导@@、提示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一@@)发布一@@般性的指导意见或者提出具体指导建议@@;

  (二@@)制定@@、发布相关合同示范文本@@;

  (三@@)对于市@@场主体@@@@容易疏漏的相关事项@@,通过发送提示信函等方式进行提醒@@;

  (四@@)对有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规劝@@、约谈@@。

  行政@@机关@@不得强制市@@场主体@@@@采用前款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强制约谈@@企业负责人@@。

  第一@@百零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实施失信惩戒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失信惩戒具体办法@@,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按照失信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分级@@、分类规定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第七章@@  权益保障@@

  第一@@百零五@@条@@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除国家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外@@,禁止以任何形式向市@@@@场主体@@@@进行财力@@、物力或者人力摊派@@。

  第一@@百零六@@条@@  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权@@。

  第一@@百零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应当建立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依法公正处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民商事案件@@,有效解决生效裁判决定执行难问题@@@@,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者利用信用信息谋取私利等行为@@,严格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九条@@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当立即予以更正或者撤销@@,并消除不良影响@@。

  第一@@百一@@十条@@  市@@场主体@@@@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失信认定@@@@、失信记录@@与公示@@、失信惩戒措施不服@@,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超越法定职权@@;

  (四@@)实施的失信惩戒措施明显过重@@;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扰乱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秩序@@,或者侵害生产经营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置@@,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

  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

  第一@@百一@@十三@@条@@  需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处置涉案财物的@@,应当开具清单并送达法律@@文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查封@@、扣押@@的财产@@,由执法机关自@@行保管的应当采取妥善保管措施@@,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股东@@、债权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司法@@保护@@,依法惩治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统一@@审判标@@准@@@@,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依法减少审前羁押性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  建设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手段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行政@@保护力度@@,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商标@@@@、著作权@@、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第一@@百一@@十七条@@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防范和协调@@解决机制@@,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

  鼓励市@@场主体@@@@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提升自@@我维权能力@@。

  第一@@百一@@十八条@@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

  对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从重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

  第一@@百一@@十九条@@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新业态@@保护机制@@,开展新型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完善互联网信息等数字知识产权@@财产权益保护制度@@@@,积极探索推进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新商业模式@@、体育赛事转播等重点产业领域及其关键技术@@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一@@百二@@十条@@  健全商事调解机制@@,推动@@通过调解方式公正高效解决商事争议@@。

  支持涉外商事调解组织发展@@,吸收外籍和港澳地区@@专业人士担任调解员@@,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业务联系与交流@@,为市@@场主体@@@@@@解决涉外商事纠纷提供@@调解服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设立专业调解组织@@,在投资@@、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提供@@调解服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建立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提高依法调解能力@@,高效化解民商事纠纷@@。

  第一@@百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提供@@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和指导法律@@专业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知识产权@@保护@@、股权设计@@、融资@@、税务@@、劳动用工@@、涉外纠纷等全链条的高水平法律@@服务@@。

  推进海外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律师参与境外投资决策@@、项目@@评估和风险防控的相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涉外法律@@服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用事业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设置非必要服务办理前置条件@@、不履行红线外配套建设的责任@@、未公开收费目@@录@@清单或者违规收费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或者未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实现@@、收费标@@准@@@@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有本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一@@百三@@十条@@  本条例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