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各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专项@@资金调整情况和最新实施的政策文件@@精神@@,市知识产权局@@重新修订了@@《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市监规字@@〔2019〕1号@@),在专项@@资金资助@@范围@@、使用方向@@、审批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创新@@。现将修改后的@@《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知识产权局@@反映@@。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2020年@@11月@@12日@@

  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知发服字@@〔2020〕1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穗字@@〔2015〕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专项@@资金@@,分为资助@@资金@@和发展资金@@@@。专项@@资金预算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简称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一@@起编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申报评审@@、资金拨付@@、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科学分配@@、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是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建设知识产权强市@@;实现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发展@@,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报批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平台@@的信息公开情况等@@。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全面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包括@@: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制订明细分配方案@@;发布申报指南@@@@,审核专项@@资金项@@目@@;对项@@目实施@@、专项@@资金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跟踪监管@@,开展专项@@资金中期检查@@@@、项@@目验收@@、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对转移支付各区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算@@;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专项@@资金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将市级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纳入区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转下达工作@@;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统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项@@目受理@@、推荐和审核@@、信息公开等@@;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开展专项@@资金项@@目中期检查@@@@、项@@目验收@@、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获得资助@@资金@@的用款单位和个@@人@@@@,或承担发展资金@@项@@目的用款单位@@,负责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包括@@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上一@@年@@度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权@@、国际注册商标@@@@权@@、提交@@PCT(专利@@合作条约@@)国际申请@@,以及缴交发明专利@@年@@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二@@)具有广州市户籍或者持有居住地址在广州市的@@“广东省@@居住证@@”的个@@人@@;

  (三@@)在我市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学生@@。

  专利@@、商标@@@@为多方共有的@@,由共有专利@@@@、商标@@@@的指定代表人提出申请@@,且申请人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

  无特别声明的@@,申请人相关信息以发明专利@@证书@@(申请书@@)、商标@@@@注册证所载信息为准@@。

  第十三@@条@@  专利@@资助@@的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国内发明专利@@@@(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对职务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件@@;对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发明专利@@@@,资助@@500元@@/件@@;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2,000元@@/件@@。

  (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获得美国@@、日@@本@@、英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2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10,000元@@/件@@。

  (三@@)PCT国际申请@@。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国外@@),是职务申请人的@@,资助@@10,000元@@/件@@;是非职务申请人的@@,资助@@5,000元@@/件@@。

  (四@@)发明专利@@年@@费@@。对申请资助@@时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的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维持满第@@6年@@的@@,资助@@1,800元@@/件@@;或维持满第@@8年@@及以上的@@,资助@@4,8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自申请之日@@起维持满第@@6年@@的@@,资助@@700元@@/件@@;或维持满第@@8年@@及以上的@@,资助@@2,800元@@/件@@。一@@件@@发明专利@@只能领取一@@次年@@费资助@@@@。

  用款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各级专利@@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且用款单位年@@度获得市级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600万元@@@@;个@@人年@@度获得市级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商标@@@@资助@@的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并经各指定国核准注册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1000元@@,每件@@商标@@@@最多资助@@不超过@@10000元@@。

  (二@@)取得欧盟知识产权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3000元@@,且该项@@同一@@申请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得超过@@3件@@。

  (三@@)在单一@@国家取得国外@@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1000元@@,且该项@@同一@@申请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得超过@@3件@@。

  对商标@@@@续展@@、变更@@、转让@@、转移等行为不予资助@@@@@@。

  用款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各级商标@@@@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商标@@@@代理服务费总@@额@@,且年@@度获得市级商标@@@@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发展资金@@

  第十五@@条@@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项@@目@@,采取前补助和后补助方式@@。

  前补助是指市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工作内容@@、绩效目标@@@@、完成时限@@、资金投入@@、验收方式等@@,在项@@目执行前先行投入财政资金@@,待合同到期后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的财政资助@@方式@@。

  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绩效@@,由市知识产权局@@或区知识产权局@@@@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第十六@@条@@  发展资金@@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二@@)具有完成发展资金@@项@@目的工作基础和实施条件@@@@,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发展资金@@项@@目对申请人条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对上一@@年@@度获得指定奖项@@或达到特定条件@@的高价值专利@@@@、商标@@@@给予资助@@@@@@,为后补助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一@@)获得中国专利@@奖的@@,给予一@@次性资助@@@@,金奖每项@@资助@@不超过@@@@100万元@@@@、银奖不超过@@50万元@@@@、优秀奖不超过@@20万元@@@@;

  (二@@)获得广东省@@专利@@奖的@@,给予一@@次性资助@@@@,金奖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银奖不超过@@20万元@@@@、优秀奖不超过@@10万元@@@@;

  (三@@)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四@@)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 对上一@@年@@度获得指定奖项@@的示范单位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资助@@@@@@,为后补助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一@@)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二@@)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三@@)获评其他国家级或以上知识产权荣誉称号@@的@@,以当年@@申报指南@@为准@@,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九条@@ 对促成知识产权交易达到指定金额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资助@@@@@@,为后补助项@@目@@。按照@@不超过@@交易金额的@@1%进行资助@@@@,对同一@@单位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条@@ 实施知识产权金融资助@@@@,为后补助项@@目@@。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按所质押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实际获得贷款额计算@@,按最高不超过@@2%的标@@准给予资助@@@@@@,对同一@@单位的资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知识产权保险项@@目@@。按照@@不超过@@50%的知识产权保险投保费用对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对同一@@单位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项@@目资助@@@@,为后补助项@@目@@。对初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且专利@@数量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条件@@的@@,给予资助@@@@2万元@@@@;完成首个@@认证周期通过@@再认证的@@,增加资助@@@@3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维权资助@@@@,为后补助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一@@)国内发明专利@@@@维权胜诉的@@,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维权胜诉的@@,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涉外知识产权维权胜诉的@@,发明专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8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应对国外@@权力机构开展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调查并胜诉的@@,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机制建设@@,为前补助项@@目@@。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在重点产业@@、新领域@@、新业态等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或维权援助机制@@,每年@@支持方向不超过@@4个@@,每个@@方向立项@@不超过@@5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司法鉴定@@、司法保障@@、公证服务@@、法律服务等单位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服务@@,每年@@立项@@不超过@@10项@@,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实施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和利用@@,为前补助项@@目@@。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开展重点领域@@、行业或重大项@@目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每年@@评选不超过@@5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二@@)专利@@导航@@项@@目@@。开展产业或企业专利@@导航@@@@,每年@@立项@@不超过@@5项@@,产业类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企业类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实施高价值地理标@@志和区域品牌培育@@,支持地理标@@志运用@@和区域品牌战略实施@@,为前补助项@@目@@。每年@@立项@@不超过@@5项@@,每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和重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支持企业和机构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能力@@,为前补助项@@目@@。每年@@立项@@不超过@@20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实施知识产权试点学校建设@@,支持试点学校开展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工作@@,为前补助项@@目@@。每年@@立项@@不超过@@5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设@@,为前补助项@@目@@。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服务项@@目@@。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每年@@立项@@不超过@@10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5万元@@@@。

  (二@@)创新活动知识产权服务项@@目@@。支持参加国家或国际性知识产权重大活动@@,或组织开展全市性科技创新活动的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等@@,每年@@立项@@不超过@@10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九条@@  推进全市性知识产权重点工作@@,为前补助项@@目@@。按照@@当年@@度市委市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国家@@、省@@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知识产权重大项@@目@@,设立相应的重点工作项@@目@@,立项@@数量和资助@@标@@准由市知识产权局@@审定@@。

  第三@@十条@@  发展资金@@项@@目申报限制@@:

  (一@@)同一@@项@@目已获得或正在申报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不得申报发展资金@@@@

  (二@@)同一@@申请人当年@@申报发展资金@@的前补助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两项@@@@

  (三@@)曾获得发展资金@@立项@@支持的一@@次性资助@@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发展资金@@项@@目对申报限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专项@@资金执行及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和国家@@、省@@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结合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发展需求@@,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纳入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

  第三@@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在@@当年@@的@@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的项@@目受理@@@@、专家评审@@、中期检查@@、项@@目验收@@、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经费@@。各区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项@@目审核业务的需要@@,安排工作经费@@。

  第三@@十三@@条@@  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资助@@资金@@和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发展资金@@项@@目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发展资金@@项@@目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资助@@资金@@和区级审核发展资金@@项@@目的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每年@@集中申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申报指南@@@@,定期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应明确资金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等@@。

  (二@@)区知识产权局@@@@按照@@辖区管理@@原@@则@@@@,受理和审核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补正@@;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知识产权局@@@@编制辖区资金分配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知识产权局@@@@将资金分配方案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市知识产权局@@@@。

  (五@@)市知识产权局@@汇总@@@@、编制转移支付资金预算草案@@,报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各区@@。

  (六@@)各区接到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后@@,应在@@30日@@内下达到用款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五@@条@@  市级审核发展资金@@项@@目的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每年@@集中申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项@@目申报指南@@@@、项@@目评审标@@准@@,定期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应明确资金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等@@。

  (二@@)区知识产权局@@@@按照@@辖区管理@@原@@则@@@@,核实@@、推荐申报项@@目@@。

  (三@@)市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形式审核@@。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补正@@;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市知识产权局@@将项@@目形式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五@@)市知识产权局@@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立项@@@@,并对评审@@、采购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知识产权局@@确定立项@@结果@@,按照@@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向用款单位拨付资金@@。

  第三@@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审查立项@@的方式有专家评审@@@@、集体研究@@、政府采购等@@。

  专家评审@@是由市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随机抽取原@@则@@确定知识产权@@、技术@@、管理@@、财务等行业专家@@,组成@@5人及以上单数的专家组@@,采取集中或网络评审方式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集体研究@@是指市知识产权局@@对后补助项@@目@@,以及单项@@资金额度不高于@@10万元@@@@或非竞争性分配的前补助项@@目@@,可以采取集体研究@@的方式立项@@@@。集体研究@@过程包括@@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组会议审定@@。

  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项@@目审查立项@@@@,由市知识产权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管理@@办法要求@@的@@;

  (二@@)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名单的@@;

  (三@@)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失信惩戒名单的@@;

  (四@@)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对已确定立项@@的前补助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后补助项@@目无需签订项@@目合同@@。

  第三@@十九条@@ 资助@@资金@@和发展资金@@后补助项@@目经费采取一@@次性拨付方式@@。

  发展资金@@前补助项@@目的经费@@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的方式@@。采取分期拨付的@@,拨付方式和拨付金额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条@@ 发展资金@@前补助项@@目的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确保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会议费@@、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合理支出费用@@。

  资助@@资金@@和发展资金@@后补助项@@目的经费@@,用款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财政政策规定统筹使用@@。

  第四@@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前补助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协助中期检查@@的开展@@。中期检查@@以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中期报告的形式为主@@,市知识产权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现场检查@@。

  市知识产权局@@应向项@@目承担单位及时通报中期检查@@结论@@。通过@@中期检查@@的@@,继续执行项@@目合同@@;不通过@@中期检查@@的@@@@,应予以限期整改@@,尚未下达的项@@目经费应暂缓拨付@@;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市知识产权局@@可以终止项@@目合同@@。

  第四@@十二@@条@@ 前补助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由市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验收@@@@。验收以项@@目合同为基本依据@@,采取材料审查@@、现场检查和专家评审@@方式进行@@。

  市知识产权局@@应向项@@目承担单位及时通报项@@目验收@@结果@@。不通过@@首次验收的@@,应予以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项@@目承担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当申请二@@次验收@@,并承担验收费用@@。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的@@,项@@目承担单位可酌情延期验收@@,无需承担验收费用@@。

  第四@@十三@@条@@  对于终止合同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上缴尚未使用和未按规定使用的财政经费@@。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金和项@@目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按照@@审核权限向市知识产权局@@或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异议@@。异议申请应当明确异议的内容@@、理由@@,并提交@@证明材料@@。申请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目@@、同一@@结果只能提出@@1次申请@@。

  市知识产权局@@或区知识产权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还应当同时告知被申请人@@。

  市知识产权局@@或区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异议处理决定与公示结果不一@@致的项@@目@@,应当另行按程序公示@@。

  第六@@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和财务管理@@的跟踪监控@@,定期编制资金动态监控分析@@。对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偏离的项@@目@@,市知识产权局@@应以书面形式及时责令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暂缓或停止执行@@。

  第四@@十六@@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后@@,市知识产权局@@应组织区知识产权局@@@@@@、用款单位和个@@人@@,按照@@《广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中关于项@@目支出评价管理@@要求@@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和区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

  第四@@十八条@@  专项@@资金申请人@@、用款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知识产权局@@或区知识产权局@@@@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市知识产权局@@在门户网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统一@@管理@@平台@@以及政府门户网站@@“营商广州@@”专栏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投诉处理等相关信息@@。区知识产权局@@@@、用款单位应通过@@本级政府或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生效前@@,已按穗知@@〔2015〕22号@@文@@、穗知规字@@〔2017〕4号@@文@@获得过第@@7~9年@@中任一@@年@@年@@费资助@@或@@PCT国际申请@@资助@@的专利@@@@,不重复进行资助@@@@@@。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市监规字@@〔2019〕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