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第@@四@@条@@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第@@五条@@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第@@六条@@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七条@@ 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具体收缴方式按照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条@@ 价格@@、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信息处理费收取行为的@@监管@@。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严肃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要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