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1月@@28日@@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0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五@@章@@ 优化宜居宜业@@环境@@

  第六@@章@@ 营商环境@@工作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生态@@、人文@@、城市@@等环境条件@@。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为目标@@@@,优化市@@场环境@@,提升@@乐动安卓app ,强化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安全稳定@@、统一@@开放@@、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便利@@快捷@@、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工作中应当宣传落实相关政策@@、平等对待市@@场主体@@@@、主动提供高效服务@@、严格规范@@执法司法行为@@、组织@@推动经贸活动@@、诚信守法履约践诺@@、落实联系企业制度@@、听取企业意见@@、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工作中不得加重企业负担@@;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懒政怠政@@;不得歧视民营企业@@;不得漠视企业诉求@@;不得收受企业财物@@;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插手经济纠纷@@;不得新官不理旧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受理督办有关营商环境@@问题@@的诉求@@,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的落实@@,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平等有序的营商环境@@@@。

  第七@@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享有地位平等@@、公平@@竞争的权利@@,其人身权@@、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和用人自@@主权受法律@@保护@@,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投诉@@举报@@。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做到诚实守信@@,承担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生产@@、维护消费者权益等社会责任@@,自@@觉接受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其他互联网媒体@@,宣传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弘扬诚实信用和契约精神@@,营造良好的营商舆论氛围@@。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按照规定可以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十@@条@@ 各类市@@场主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享有平等的市@@场准入权利@@。在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制定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本省@@@@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的事项@@@@。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市@@场主体@@实施任何形式的摊派@@,不得侵占市@@场主体@@的合法财产@@,不得侵犯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市@@场化改革@@,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完善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体系@@,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激发市@@场主体@@创造力和市@@场活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适用国家和本省@@@@支持发展政策@@,平等使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工作协调@@机制@@,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打击市@@场垄断和干预公平@@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财政@@、国资等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相关政策@@,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建立有别于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治理机制和监管@@制度@@;对国有资本@@不再绝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更加灵活高效的@@监管@@制度@@,依法发挥好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的作用@@,最大限度激发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动力和活力@@。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对接活动@@。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有关政策@@,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规模和比重@@。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商品期货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股权@@、债权@@、仓单和其他权益类资产的登记@@、托管@@、挂牌@@、转让和融资等综合金融服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积极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拓展抵押物或者质押物范围@@,丰富信用担保融资以及车辆船舶@@、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法律@@@@规定未禁止抵押@@、质押的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同等申请条件下市@@场主体@@的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应当保持一@@致@@,不得对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设置贷款审批歧视性规定@@。

  商业银行应当规范@@服务及收费行为@@,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不得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服务费用@@,不得转嫁依法依规应当由金融机构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条@@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金融机构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的发展@@,完善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健全授信尽职免责机制@@,推动在内部绩效考核@@中落实对中小企业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的监管@@政策@@。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市@@场主体@@提供贷款等融资服务时存在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强制搭售保险和理财产品@@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污水处理@@、通信@@、邮政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等信息@@,推广应用互联网提供线上咨询@@@@、报装@@、查询@@、缴费@@、报修等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代办服务@@,优化办理@@流程@@@@、简化报装@@材料@@、压减申报办理@@时限@@@@,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应当自@@报装@@之日@@起@@,供水@@、供气@@、低压用户供电@@五@@个工作日@@内办结@@,供热@@八@@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公安@@、市@@政@@、园林绿化@@、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水电气热等相关行政审批流程@@@@,实施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为公用企事业单位便民服务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化解行业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退会@@。

  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市@@场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等活动@@;

  (三@@)非法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强制要求市@@场主体@@捐赠@@、赞助等变相收费@@。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通过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能够解决的事项@@@@,设定中介服务@@;

  (二@@)对市@@场主体@@按照要求可以自@@行完成的事项@@@@,设定中介服务@@;

  (三@@)将现有或者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

  (四@@)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五@@)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履行与市@@场主体@@依法签订的合同@@,兑现以会议纪要@@、批复@@、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优惠条件@@,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或者当地政府政策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者延退履行@@、延迟兑现@@。

  因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导致依法签订的合同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承诺的优惠条件不兑现@@@@、延迟兑现@@,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各级国家机关拖欠市@@场主体@@账款@@,市@@场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市@@场主体@@有权要求拖欠方对因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职能@@,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乐动安卓app 。

  第二@@十@@@@八@@条@@ 本省@@@@应当推进政府服务标@@准@@@@化@@。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全省@@各级统一@@的@@乐动安卓app 事项@@目录@@及其标@@准@@化工作流程@@@@、办事指南@@,并及时调整@@。相关行政机关不得单独设立和实施目录@@之外的@@乐动安卓app 事项@@。

  办事指南@@应当依法明确@@乐动安卓app 事项@@的受理单位@@、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审查标@@准@@@@、办结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内容@@。

  乐动安卓app 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条款@@;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办事指南@@之外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清理证明事项@@@@,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应当公布清单@@,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

  各地@@、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工作中确需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核的@@,通过部门间函询等便捷方式解决@@。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涉企保证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等应当按照下限标@@准@@收取@@。推广以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实施行政管理或者提供公共服务不得收取目录@@清单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依法依规收取的保证金@@,在保证事项@@完成或者保证事由消失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清退返还@@。

  第三@@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健全交易@@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交易@@行为@@,提高交易@@监管@@水平@@。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流程@@、公告@@、程序@@、公示@@、结果@@、监管@@、信用等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平台@@功能@@,提高服务能力@@,依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平@@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围标@@@@、串标@@@@、陪标@@@@、私下定标@@@@;禁止以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中标@@@@;禁止公职人员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招标@@投标@@监督和信息公示@@制度@@,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及依法进行政府釆购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落实政府采购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有关业务提供便利@@@@,并依法及时公开政府釆购项目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实行@@@@乐动安卓app 事项@@办理@@承诺制@@,承诺制适用事项@@@@、办理@@条件@@、标@@准@@、流程@@等应当公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事项@@除外@@。

  行政审批机关对能够通过信用承诺@@、事中事后监管@@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实施行政审批@@。对于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直接办理@@并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行政审批实行@@容缺受理制@@。行政审批机关对审批事项@@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仅欠缺次要材料的@@,应当先行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补交期限@@。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公开容缺受理的适用事项@@@@、缺项材料@@、办理@@条件@@等@@。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乐动安卓app 大厅@@,实行@@政务集中服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综合@@乐动安卓app 大厅@@,实行@@政务集中服务@@。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进驻@@乐动安卓app 大厅@@,行政审批项目应当集中到@@乐动安卓app 大厅@@办理@@@@。

  乐动安卓app 实行@@一@@窗通办@@。乐动安卓app 机构应当按照企业和个人办理@@一@@件事模式建立综合服务窗口@@,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一@@窗通办服务模式@@。

  乐动安卓app 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受理@@,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在工作时间内不得限定办件数量@@。

  第三@@十@@七@@@@条@@ 实行@@乐动安卓app 一@@网通办@@。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全省@@一@@体化在线@@乐动安卓app 平台@@,利用电脑端@@、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渠道优化@@乐动安卓app 。本省@@@@乐动安卓app 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纳入一@@体化在线@@乐动安卓app 平台@@。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市@@@@、县人民政府@@乐动安卓app 平台@@应当互联互通@@,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保障共享数据安全@@,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乐动安卓app 大厅@@和一@@体化在线@@乐动安卓app 平台@@,办理@@乐动安卓app 事项@@标@@准@@应当一@@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现一@@窗通办@@、一@@网通办@@全覆盖@@。具备条件的地方@@,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乐动安卓app 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企业开办程序@@@@,优化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社保登记@@、银行开户等企业开办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开办@@,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十@@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与手写签名@@、实物印章@@、纸质证照@@、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乐动安卓app 事项@@办理@@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在@@乐动安卓app 、社区事务受理等领域的互信互认和推广应用@@。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投资审批事项@@及申报材料清单@@,加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非涉密投资审批事项@@统一@@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投资审批事项@@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与相关平台@@系统的数据对接与同步共享@@。

  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在确保质量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项目范围@@、开工条件@@,项目单位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从立项到不动产登记全流程@@审批时间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四@@十@@三@@@@条@@ 在各类新区@@、开发区@@、自@@贸试验区@@、实验区等区域内@@,由园区管委会或者所属的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对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单独评估@@。区域评估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各类园区管委会承担@@。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与发展改革@@@@、公安@@、税务@@、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线下服务的应当将房屋交易@@@@、缴税等事项@@纳入不动产登记综合服务窗口@@,实行@@登记@@、交易@@、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办理@@时间为一@@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应当实现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互通共享@@,对涉及不动产登记的水电气热@@、广电通信@@等过户@@、立户业务实现联动办理@@@@,相关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工作@@。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受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四@@十@@六@@@@条@@ 加快中国@@(河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由口岸通关执法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为申报人提供进出口货物申报@@、运输工具申报@@、税费支付@@、贸易许可和原产地证书申领等全流程@@电子化服务@@,推广跨境电商@@、贸易融资@@、信用保险@@、出口退税@@、智慧物流等地方特色应用@@。推动与其他专业化平台@@的申报接口对接@@,促进信息互联互通@@,便利@@企业开展跨境业务@@。

  实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各收费主体@@应当在单一@@窗口公开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计价方式等@@,实现货站@@、货代@@、理货等收费标@@准@@@@线上公开@@、在线查询@@@@。省@@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交通@@、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口岸收费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可以建立统一@@开放@@@@、有机贯通的企业诉求响应平台@@@@,做到有诉必接@@、有问必答@@、有难必帮@@。涉及企业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限时办结@@、及时反馈@@。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科学立法@@、严格执法@@、依法监察@@、公正@@司法@@,严格规范@@履职行为@@,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制定与市@@场主体@@相关的法规@@@@、规章@@,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自@@律监管@@机构的意见@@,并依法予以公布@@。

  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由承担备案审查职责的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责成制定单位纠正或者撤销@@。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

  制定机关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答记者问@@、在线访谈等形式@@,对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税@@、减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栏@@,收集整理@@、及时更新涉及营商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制定机关应当把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及时推送到营商环境@@专栏@@。

  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解释@@、废止情况@@,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专项清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清理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管@@部门@@、事项@@、对象@@、措施@@、设定依据@@、流程@@、结果@@、层级等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五@@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通过考核@@@@、定期报告@@、协调@@指导@@、执法数据共享等方式@@,推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杜绝执法随意性@@,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行政执法规@@范@@性和公信力@@。

  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责令改正@@@@,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五@@十@@五@@@@条@@ 完善和细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交易@@、保护制度规则@@,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报@@、投诉@@、维权快速通道@@,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调解@@,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企业专利海外应急援助机制@@,鼓励@@、引导企业建立专利预警制度@@,支持协会@@、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争端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援助@@,护航企业创新发展@@。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等服务@@,引导和帮助市@@场主体@@依法维权@@。

  第五@@十@@七@@@@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平等保护从事市@@场活动经营者的人身权@@。对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釆取限制人身自@@由的留置措施@@以及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严格区分违纪与违法@@、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严格把握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和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

  建立健全涉及市@@场主体@@冤错案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

  第五@@十@@八@@@@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需要对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的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不得超权限@@@@、超范围@@、明显超标@@的@@、超时限@@。

  第五@@十@@九@@@@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对市@@场主体@@及其他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查处并予以回应@@,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审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案件@@,优化办案流程@@@@,严格审理期限@@,提高审判效率@@,改进执行工作@@,提高办案质量@@。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配合与协作@@,协同推进提升@@执行效率@@。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健全破产成本支付管理制度@@,规范@@和降低破产费用支出@@;落实破产重整识别机制@@,探索庭外重组@@、预重整与破产重整@@、和解制度的衔接@@,为有运营价值企业的继续经营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协调@@处置企业破产事件的长效工作机制@@,提升@@破产企业土地@@、房产等财产的流通性和变现价值@@,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设立破产费用保障专项基金@@,依法支持市@@场化债务重组@@,及时解决企业破产中的资产处置@@、税务@@处理@@、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社会稳定@@、打击逃废债等问题@@@@。

  第六@@十@@二@@@@条@@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涉及市@@场主体@@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提出抗诉等监督手段@@,依法监督纠正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密切配合@@,建立涉及市@@场主体@@案件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查处配合@@、快速办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市@@场主体@@的矛盾纠纷案件和相关问题@@@@,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五@@章@@ 优化宜居宜业@@环境@@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的同时@@,还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人文@@环境@@、城市@@环境建设@@,提升@@区域竞争力@@,营造良好的宜居@@、宜业@@的营商环境@@@@。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构建绿色产业体系@@,加快绿色生态保护和修复@@,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为核心@@,提升@@生态环境质量@@,降低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消耗@@,改善空气质量@@,推动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基本实现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营造天蓝@@、水清@@、土净的人居环境@@。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特色文化建设@@,统筹利用黄河文化@@、红色文化@@、古都文化@@、根亲文化@@、功夫文化等历史文化资源和其他人文@@资源@@,打造老家河南@@文化品牌@@,提高文化开放与包容度@@,营造亲商@@、安商@@、乐商的文化氛围@@。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诚信文化的宣传普及@@,提高诚信意识@@,弘扬诚信文化@@,宣传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促进政府守信@@、企业守信@@、公民守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注重园林@@、绿地@@、水系@@、主题@@公园@@、休闲@@、运动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品位@@,提高生活质量@@,促进人与城市@@和谐@@,营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布局@@,优化城市@@交通@@出行结构@@,实现多种交通@@方式互联互通@@,保证道路畅通@@,促进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出行@@。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设置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托幼机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培养@@、引进@@、评价@@、激励等机制@@,创新人才政策措施@@@@,为人才引进@@做好服务保障@@,提升@@人才流动便利@@度@@。对市@@场需求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在职称评定@@、医疗社保@@、住房安居@@、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为吸引@@、留住@@、用好人才提供政策支持@@,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家队伍培育@@,树立优秀企业家典型@@,弘扬企业家精神@@,鼓励@@企业家创新@@,形成尊重企业家风尚@@、发挥企业家作用的社会氛围@@。

  第六@@章@@ 营商环境@@工作监督@@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营商环境@@监督@@。

  第七@@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奖惩制度@@,将营商环境@@评价@@结果@@与年@@度目标@@考核@@绩效奖金@@、评先树优@@、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挂钩@@。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合做好营商环境@@评价@@相关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各地@@、各部门应当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完善整改措施@@@@。

  第七@@十@@五@@@@条@@ 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监督@@、党派民主监督@@、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的作用@@,多渠道加强对营商环境@@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企业家代表@@、媒体记者@@、行业协会负责人@@、商会负责人和群众代表担任监督员@@,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监测机制@@,建设全省@@统一@@的营商环境@@监测平台@@@@,加强各项数据指标@@动态监测@@,跟踪各项营商环境@@改革措施@@落实情况@@。

  省@@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制定完善本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全省@@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发挥工商联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召开座谈会@@、开展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听取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评价@@意见@@,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对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通过便民服务专线@@、乐动安卓app 平台@@等渠道@@,接受社会各界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结并答复@@,情况复杂的案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三@@十@@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五@@日@@内转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在上述时间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督查范围@@,通过专项督查@@、日@@常检查等方式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

  第八@@十@@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在对营商环境@@进行评价@@过程中运用@@审计部门相关审计成果@@。

  第八@@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深化改革进行探索@@,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免除相关责任@@:

  (一@@)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改革方向@@;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在市@@场准入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的@@;

  (二@@)违反规定干预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的@@;

  (三@@)违反规定侵犯市@@场主体@@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四@@)强制市@@场主体@@赞助@@、捐赠等摊派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落实对市@@场主体@@支持性政策的@@;

  (六@@)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

  (七@@)拒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合同约定的@@;

  (八@@)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

  (九@@)违反规定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办事事项@@@@、办理@@条件@@、办事环节@@、办事材料@@,延长办事时限的@@;办理@@条件@@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条款@@的@@;

  (十@@)在清单之外向企业收取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涉企保证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一@@@@)向市@@场主体@@收取的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限@@、程序@@返还的@@;

  (十@@二@@@@)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十@@三@@@@)违反一@@网通办@@@@、一@@窗通办工作要求的@@;

  (十@@四@@@@)对一@@般经营项目企业开办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十@@五@@@@)对社会投资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未在规定时限内@@

  (十@@六@@@@)对不动产登记线下服务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十@@七@@@@)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妨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

  (十@@八@@@@)侵犯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或者泄露涉及市@@场主体@@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的@@;

  (十@@九@@@@)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转办的投诉@@@@、举报拒不办理@@的@@;

  (二@@十@@@@)侵害市@@场主体@@利益@@、损害营商环境@@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有关部门不给予处分的@@,由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有关部门仍未予以处分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提请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第一@@款规定@@,给市@@场主体@@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对市@@场主体@@有多收@@、不应收取费用的@@,应当予以退回@@;给市@@场主体@@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

  (二@@)违法对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留置措施@@以及其他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对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的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超权限@@、超范围@@、明显超标@@的@@、超时限@@的@@;

  (四@@)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转办的投诉@@@@、举报拒不办理@@的@@;

  (五@@)侵害市@@场主体@@利益@@、损害营商环境@@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给市@@场主体@@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给市@@场主体@@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对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权限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督促整改@@:

  (一@@)责令改正@@;

  (二@@)公开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或者收回经济奖励@@;

  (五@@)暂扣@@、收缴执法证件@@,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六@@)停职检查@@。

  第八@@十@@六@@@@条@@ 水电气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以下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由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等信息的@@;

  (二@@)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办理@@报装@@超过期限的@@;

  (三@@)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的@@;

  (四@@)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第八@@十@@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有以下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停止其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第四@@项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退会@@的@@;

  (二@@)非法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强制要求市@@场主体@@捐赠@@、赞助等变相收费@@的@@;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等活动@@;

  (四@@)组织@@市@@场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条例@@关于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九@@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