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四@@章@@  乐动安卓app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深化放管服改革@@,践行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打造一@@流的市@@场环境@@@@、一@@流的政务环境和一@@流的法治环境@@,实现政策优@@、成本低@@、服务好@@、办事快的营商环境@@目@@标@@@@,为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事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确定其他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优化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为营商环境@@改革提供决策咨询@@@@。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完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定期对@@本省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考核@@@@,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探索优化营商环境@@的新经验@@、新做法@@。

  鼓励和支持在推进赣江新区@@@@@@、鄱阳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江西@@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等国家战略中@@,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改革措施@@@@,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对@@未达到国家和本省要求@@的优化营商环境@@目@@标@@或者在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排名靠后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优化营商环境@@@@。

  第@@九@@条@@ 优化营商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代表@@,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市@@场主体@@代表以及有关社会人士等作为监督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监督@@,发现营商环境@@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及时整改查实的问题@@@@。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全面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推广典型经验@@。

  每年@@@@11月@@1日@@为本省营商环境@@日@@@@,营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亲商安商@@、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络等媒介应当加强舆论监督@@,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件依法予以曝光@@。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二@@条@@ 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和本省各类@@支持发展的政策@@。

  第@@十@@三@@条@@ 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机制@@,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加强协调@@、督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及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构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体系@@,优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依法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加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市@@场开拓@@、服务措施@@和权益保护等方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十@@六@@条@@ 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权@@,发挥中小投资者服务机构在持股行权@@、纠纷调解@@@@、支持诉讼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 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收集并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市@@场秩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退会@@。

  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违法违规收取费用@@、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扰乱市@@场秩序@@,不得组织市@@场主体@@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垄断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行政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不再发放被整合的证件@@。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机制@@,优化企业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银行@@开户@@、社保登记@@等手续@@,推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鼓励和支持开展一@@照多址改革@@,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

  企业申请办理地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违背企业意愿限制企业自@@由迁移@@。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擅自@@改变@@。

  (二@@)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实施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三@@)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不兑现或者迟延兑现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

  (四@@)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合同约定@@、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相应补偿@@。

  第@@二@@十@@二@@条@@ 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行政执法力度@@,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加强对@@垄断@@、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共享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进公共资源全过程电子化交易@@,推进招标@@投标@@异地远程评标@@@@,依法公开交易及履约信息@@,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推进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和履约现场联动机制@@,推进市@@场主体@@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和行政处罚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运用@@,加大打击串通投标@@@@、骗取中标@@@@、以行贿谋取中标@@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制定人才培养@@、引进@@、交流和激励保障措施@@@@,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推动@@国内外人才智力交流与合作@@;加大对@@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在职称评聘@@、住房安置@@、医疗保障@@、社会保险@@、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待或者提供便利@@@@;加大对@@专业技术@@人才和技工人才的培养力度@@。

  按照国家规定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按照产业@@需求优化学科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结构@@,促进@@与企业开展合作@@,培养技能型@@、应用型和复合型专门人才@@。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创新创业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多渠道增加扶持创新投入@@,支持市@@场主体@@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

  鼓励和支持技术@@@@(产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等建设@@,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落地@@,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支持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推广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创新产品的应用@@。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与市@@场主体@@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完善产学研用利益联结机制@@,降低企业创新活动成本@@。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和本地降成本措施@@@@,加大宣传辅导@@,强化跟踪督促@@,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保障政策@@、措施@@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七@@条@@ 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和融资担保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信贷规模和比重@@,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完善涉企融资违规收费跨部门@@监管@@机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不得在授信中设置不合理条件@@@@,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应当保持一@@致@@。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方面督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清理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不公平@@的规定@@,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盲目@@抽贷@@、压贷@@、断贷行为的监管@@督导力度@@。

  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合作关系和风险分担机制@@,扩大融资担保规模@@。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抵@@(质@@)押融资@@方式@@,拓展抵@@(质@@)押范围@@,推进知识产权@@、林权@@、土地经营权等抵@@(质@@)押融资@@。

  乐动安卓app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互动@@,依法推进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不动产@@登记@@@@、生态环境@@等政务数据在金融领域@@开放和应用@@,提高数据共享水平@@,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通过@@多种形式实施债券融资@@。

  培育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鼓励和支持上市@@后备企业@@、高成长性企业和有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改并开展股权融资@@。

  培育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十@@条@@ 推动@@政府性引导基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产业@@等领域@@的企业进行市@@场化投资和帮扶支持@@,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保费补贴政策@@,引导保险机构推出生产经营类意外险@@,弥补市@@场主体@@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邮政@@、广电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等信息@@,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以指定服务@@、拖延服务等方式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机关@@@@、部门应当通过@@加强预算管理@@、审计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整合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海关@@、商务等部门的企业退出流程@@@@,推行@@企业注销全程网@@上办理@@@@。

  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推进@@业务协调@@、信息共享@@、民生保障@@、风险防范@@、工作经费保障等工作@@,依法支持市@@场化债务重组@@,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产生的财产处置@@、税务@@办理@@、股权变动@@、证照更换@@、职工安置@@、信用修复@@、档案管理等问题@@@@。

  支持人民法院完善破产审判组织体系建设@@,建立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快速审理机制@@,简化破产案件审理流程@@@@,提高审判质@@效@@。

  支持破产管理人开展破产企业的清算和重整工作@@,破产管理人依法申请查询破产企业注册@@登记@@@@、社会保险@@费用缴纳@@、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知识产权等信息时@@,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乐动安卓app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增强服务观念@@、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乐动安卓app 。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公布并及时修改省市@@县@@乡@@四@@级@@乐动安卓app 事项@@目@@录@@@@@@、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办事指南应当明确事项@@办理条件@@@@、所需材料@@、环节@@、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乐动安卓app 事项@@办理条件@@和环节@@@@,不得延长办理时限@@@@@@。办事指南中的办理条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要求@@@@。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推行@@乐动安卓app 事项@@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容缺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开发区@@应当设立统一@@的@@乐动安卓app 大厅@@,各类@@乐动安卓app 事项@@一@@般应当进驻@@乐动安卓app 大厅@@统一@@办理@@。对@@乐动安卓app 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各级@@乐动安卓app 大厅@@和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应当推行@@延时错时预约服务和帮办代办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市@@场主体@@评价@@,及时对@@收到的差评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整改和反馈@@。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乐动安卓app 平台@@,整合分散的@@乐动安卓app 资源和审批服务系统@@,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手段@@,促进@@乐动安卓app 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跨系统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乐动安卓app 事项@@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

  发挥江西@@@@乐动安卓app 网@@、“赣服通@@”“赣政通@@”等平台@@作用@@,推动@@乐动安卓app 事项@@实现掌上办@@。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乐动安卓app 大厅@@与全省一@@体化在线@@乐动安卓app 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乐动安卓app 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三@@十@@九@@条@@ 加强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企业办理@@乐动安卓app 事项@@,使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江西@@@@乐动安卓app 网@@、“赣服通@@”等平台@@设立企业服务专区@@@@,提供政策咨询@@@@、政策推送@@、免费订阅@@、政策兑现等服务@@。涉企政策制定部门应当自@@政策印发之日@@起五@@日@@内在企业服务专区@@公布@@,并通过@@宣传@@、解读和接受咨询@@等形式@@,及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涉企政策服务@@。

  乐动安卓app 大厅@@应当设立政策兑现代办窗口@@,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办理@@。

  第@@四@@十@@一@@@@条@@ 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进行动态调整@@。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对@@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继续实施@@、变相恢复实施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二@@条@@ 支持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和开发区@@组建集中行政审批机构@@,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原主管部门不得再要求@@市@@场主体@@加盖本部门印章@@,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集中行政审批机构应当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对@@以其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的结果@@负责@@,并与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做好衔接工作@@。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推动@@实施一@@口受理@@、网@@上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

  推行@@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对@@项目@@开工之前需办理的行政审批@@、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在具备主审材料但暂时缺少可容缺报审材料的情形下@@,经项目@@单位自@@愿申请@@、书面承诺按照规定补齐@@,审批部门可以先行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强化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各相关部门在线审批业务系统应当主动对@@接@@、推送数据@@,实现统一@@赋码@@、信息互通@@、业务协同@@。

  第@@四@@十@@四@@条@@ 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创新集成审批模式@@,实行@@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

  在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新区@@@@、特色小镇@@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规定推行@@由政府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节能@@、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规划@@水资源论证@@、洪水影响@@、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和考古@@、气候可行性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统一@@区@@域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五@@条@@ 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推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模式@@@@,提高通关效率@@。推广应用提前申报模式@@、先验后检监管@@@@、税费自@@报自@@缴@@、关税保证保险等便利@@化措施@@@@。

  口岸收费实行@@收费清单公示制度@@,清单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口岸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主动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设置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深化办税便利@@化改革@@,优化办税流程@@@@、压缩办税时间@@、精简办税资料@@、拓宽办税渠道@@、减少纳税次数@@、公开办理时限@@@@@@,推行@@全程网@@上办税和使用电子发票@@;优化对@@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缴税义务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优化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精简办理环节@@@@、公开办理时限@@@@@@、压缩办理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的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在本省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进行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便利@@市@@场主体@@运用动产以及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进行担保融资@@。

  第@@四@@十@@八@@条@@ 证明事项@@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公布并及时更新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重复索要证明@@。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时@@,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市@@场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规范@@化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为企业提供高效@@乐动安卓app 。推行@@省市@@县@@领导挂点联系帮扶园区@@和企业等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企业座谈会@@,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管@@部门@@、事项@@、对@@象@@、措施@@、设定依据@@、流程@@、结果@@、层级等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接国家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依法依规建立完善地方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并向社会公开@@;严格按照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安全标@@准@@@@、产品标@@准@@开展监管@@@@。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承诺信息的整合共享@@,并利用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依托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构建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服务体系@@,拓展信用服务领域@@@@,创新信用监管@@方式@@,推动@@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市@@场主体@@及经营者依法审慎选择采取惩戒措施@@的方式@@,不得随意使用降低信用等级@@、曝光等措施@@@@,确保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公布失信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要素@@,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并告知其处理情况@@。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业@@、领域@@,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监管@@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依法检验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提供安全@@、质@@量@@等监测@@、检测技术@@服务@@,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创业@@、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原则@@@@,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性质@@和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监管@@规则@@和措施@@@@,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预留发展空间@@@@,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推进部门业务监管@@系统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联通@@,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汇聚监管@@数据@@,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应当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检查的@@,应当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联合检查@@。

  整合行政执法职能@@,在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综合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依法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市@@场主体@@提供的财产担保可以满足执行要求@@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可以分割执行的@@,不得超值查封@@、扣押@@、冻结@@。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市@@场主体@@或者向社会公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第@@六@@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限定裁量权的行使@@。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明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形@@。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予以公示@@。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执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不得突破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条@@ 本省应当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合理把握出台节奏和力度@@,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政策适应调整期@@。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第@@六@@十@@二@@条@@ 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迫交易以及威胁@@、恐吓@@、人身攻击@@、人身伤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置@@。

  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防止@@以刑事立案阻碍民事案件审理@@,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经营者@@,依法慎重采取拘留@@、逮捕等人身强制措施@@@@。公安@@、司法机关@@对@@企业经营者羁押应当进行必要性审查@@,对@@已经逮捕的企业经营者@@,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严禁超权限@@、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性强制措施@@@@;确需采取财产性强制措施@@的@@,相对@@人依法提供财产反担保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解除@@。

  建立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戒机制@@,保障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与司法机关@@完善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能够依法直接处理或者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拒绝申请@@。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畅通营商环境@@投诉维权渠道@@,通过@@“12345”乐动安卓app 热线@@、“967788”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服务专线@@、江西@@乐动安卓app 网@@、“赣服通@@”等平台@@接受市@@场主体@@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置市@@场主体@@诉求@@;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营商环境@@投诉维权处置力度@@,发挥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服务中心@@、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欠款治理等协调机制的作用@@,推动@@涉企权益保护工作@@。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创新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视察@@、质@@询@@、询问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十@@七@@条@@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擅自@@改变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的@@;

  (二@@)未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实施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

  (三@@)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不兑现或者迟延兑现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的@@;

  (四@@)违法采取停产@@、停业等限制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行为的@@;

  (五@@)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各项账款的@@;

  (六@@)对@@企业经营者羁押未进行必要性审查的@@;

  (七@@)对@@市@@场主体@@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性强制措施@@@@的@@;

  (八@@)违反@@“一@@网@@通办@@”要求@@,限定市@@场主体@@办理渠道@@的@@;

  (九@@)违背企业意愿限制企业自@@由迁移的@@;

  (十@@)对@@核查属实的差评事项@@@@,拒不整改的@@;

  (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六@@十@@八@@条@@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下列容错情形@@、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一@@)符合国家和本省决策部署精神@@,有利于改革创新和发展大局的@@;

  (二@@)在法治框架内先行先试的@@;

  (三@@)出于公心@@、担当尽责@@,没有为个人@@、亲属@@、他人或者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没有主观故意的@@;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经过民主决策@@、集体决策程序@@,或者特殊情况下临机决断@@、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的@@;

  (六@@)积极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