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促进@@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开放@@和业务协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海南省信息化条例@@》《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省政府@@授权管理@@的法定机构负责实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由财政拨付资金@@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的政务信息系统或者购买服务的项目@@。

  使用财政拨付资金@@建设的重点项目中包含@@政务信息化子项目的@@,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建设@@、系统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统筹推进数据@@、人员@@、资金@@、管理@@、技术@@“五@@集中@@”,构建@@“大系统@@、大平台@@@@、大数据@@”,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信息网络资源@@。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委网信办@@、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管理@@局建立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第七@@条@@ 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构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体系@@,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并联管理@@@@。省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审核@@、发布@@,对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二@@)省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按职责对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省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拟制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发布@@;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指导@@、验收@@、评价和全过程监督工作@@;负责建立全省信息化项目编码库@@,对全省信息化建设项目逐个赋予唯一@@项目编码进行全流程动态跟踪管理@@@@;

  (五@@)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审核@@、资金@@安排和政府@@采购@@管理@@@@;

  (六@@)省审计厅负责对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

  (七@@)省档案局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管理@@验收@@工作@@。

  (八@@)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的统筹规划@@、信息化需求@@、资金@@筹措@@、资金@@使用@@、建设管理@@@@、运行维护@@、资产管理@@等全过程以及购买服务行为负责@@。

  第八@@条@@@@ 省级各部门产生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省大数据@@管理@@局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向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备案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投资额度@@、运行维护@@经费@@、经费渠道@@、信息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应用系统@@、等级保护或者分级保护备案情况@@、密码应用@@方案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内容@@,其中改建@@@@、扩建@@项目还需提交前期项目第三@@方后评价报告@@。

  第九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

  对于已经纳入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于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十条@@ 纳入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优先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可进入立项审批程序@@,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入立项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省大数据@@管理@@局批复后@@,报送省财政厅@@按@@《预算法@@》规定程序申请建设资金@@@@:

  (一@@)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类或购买服务项目@@@@;

  (二@@)首次申报且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其本年@@度申报金额超出首次立项批复金额@@10%的部门整体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

  项目审批原则@@上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等环节@@。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能@@,项目总@@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3个环节审批@@手续@@,合并为初步设计及概算@@@@1个环节审批@@。

  第十二@@条@@ 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编制项目建议书直接报送省财政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程序申请建设资金@@@@。

  (一@@)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的建设类或购买服务项目@@;

  (二@@)首次申报且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或其年@@度申报金额未超出经首次立项批复金额@@10%(含@@)的部门整体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

  第十三@@条@@ 未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又确需本年@@度建设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补充纳入年@@度建设计划@@,按照@@第十一@@@@、第十二@@条@@款进行管理@@@@: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要求或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且在本年@@度建设的@@;

  (二@@)使用中央补助资金@@@@,且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文件明确要求本年@@度建设的@@。

  第十四@@条@@ 购买不需要联调联试集成服务的硬件设备或可直接部署的商品化成熟软件@@,总@@体额度不超过@@50万元的@@,无需列入年@@度建设计划或进行项目审批@@,可按规定直接采购@@。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下属单位@@及归口管理@@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严格审核其技术@@方案@@,并按照@@以上规定办理立项审批@@。不得未批先建信息化项目@@,不得将信息化项目变相包装或纳入其他项目进行建设@@。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十七@@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省大数据@@管理@@局@@。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由牵头部@@门统建@@。

  省级部门需要市@@@@、县@@、自治县@@共同参与建设的项目@@,应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立项@@、统招分签@@、协同建设@@、整合共享的原则@@@@。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自治县@@的项目建设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市@@、县@@、自治县@@应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等@@,做好与省级部门的衔接配合@@。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省大数据@@管理@@局的批复文件或者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文件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目录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归集和共享数据资源@@,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无条件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有条件共享@@。

  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非涉密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须依托海南省信息化项目综合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并与海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对接与备案管理@@@@;涉密投资项目以纸件形式报省大数据@@管理@@局审批@@,并由省大数据@@管理@@局以纸件形式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除运维项目外@@,总@@投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充分依托省政务云服务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对于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专业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省大数据@@管理@@局提交@@。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省大数据@@管理@@局报告@@,省大数据@@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原则@@上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结合财力和项目审批情况@@,根据@@单位@@申请统筹安排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预算@@。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由省和市@@@@、县@@、自治县@@协同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资金@@@@。需市@@@@、县@@、自治县@@承担的建设资金@@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建设实施@@。如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含@@增加@@、减少及更换数额绝对值累计@@)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省大数据@@管理@@局备案@@: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向省大数据@@管理@@局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初验合格且系统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至@@@@6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申请省大数据@@管理@@局组织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非涉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涉密信息系统暂不作要求@@)、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省大数据@@管理@@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省大数据@@管理@@局应当及时会同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验收@@@@。其中运行维护@@项目和投资金@@额未达@@100万元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省档案局备案@@、存档@@。

  项目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正式使用@@。

  第三@@十三@@条@@ 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全部项目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属于项目建设单位@@@@所有@@。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三@@十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揽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单位@@对项目承担保修责任@@。

  保修期自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国家和省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省大数据@@管理@@局和省财政厅@@@@。省大数据@@管理@@局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再评价@@。

  第三@@十七@@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每年@@年@@底应将本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化发展情况@@、年@@度计划执行和项目绩效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并抄送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厅等部门适时开展检查评估@@。

  第三@@十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运行和维护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运行和维护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十九条@@ 加强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由大数据@@管理@@局进行审核@@;如果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省大数据@@管理@@局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

  (一@@)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由省大数据@@管理@@局出具意见并及时反馈省财政厅@@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二@@)对于未纳入全省信息化项目编码库的系统@@,由省大数据@@管理@@局出具意见并及时反馈省财政厅@@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三@@)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由省大数据@@管理@@局出具意见并及时反馈省财政厅@@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四@@十@@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建立市@@场运行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及各方面力量@@,加快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省大数据@@管理@@局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跟踪监督@@、审计等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四@@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委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的@@,应当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省大数据@@管理@@局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省级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化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四@@十@@三@@条@@ 省审计厅应当依法加强对省级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四@@十@@四@@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再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市@@@@、县@@、自治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委网信办@@@@、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