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深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提升公共企事@@业单位@@服务水平@@,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五@@条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或者修订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工作实际@@,逐步扩大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 制定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实用@@、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对适用主体@@作出界定@@,可以普遍适用于本领域所有公共企事@@业单位@@@@,也可以只适用于本领域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条件具备的@@,可以列出适用主体@@清单@@。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适用主体@@重点包括@@: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公共属性较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或者与服务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需要重点加强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方式@@,以主动公开为主@@,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对依申请公开作出规定的@@,应当明确办理期限@@、处理方式@@、监督救济渠道等内容@@,确保依申请公开程序具备可操作性@@。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要求公共企事@@业单位@@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商@@,限时回应关切@@,优化咨询@@服务@@,满足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个性化信息需求@@。信息公开咨询@@窗口设置方式@@,以开通热线电话或者网站互动交流平台@@@@、接受现场咨询@@等为主@@,注重与公共企事@@业单位@@客户服务热线@@、移动客户端等的融合@@,避免不当增加公共企事@@业单位@@负担@@。

  第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公开渠道@@,并对加强日@@常管理维护提出要求@@。在确定公开渠道时@@,应当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

  第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公开内容及时限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在确定公开内容时@@,应当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重点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办事服务信息@@;

  (二@@)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

  (三@@)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

  (四@@)事关生产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

  (五@@)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开内容原则上以长期公开为主@@,如果涉及公示等阶段性公开的内容@@,应当予以区分并作出专门规定@@。

  第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督方式@@,以向各级主管部门申诉为主@@,原则上不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门工作制度@@,明确处理期限@@,依法及时处理对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申诉@@。

  第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包括专门的责任条款@@,通过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方式强化责任落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授予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为依据@@。

  第十条@@ 制定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听取服务对象@@、公共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群众代表@@、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积极采纳合理建议@@。

  第十一@@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产业安全@@、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保护等其他重要利益的关系@@,注意区分信息公开与业务查询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加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企业信息公示等相关制度的衔接@@,综合考虑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本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以规章的形式制定@@。制定规章条件暂不成熟的@@,可以先制定规范性文件@@,并在条件成熟后尽快制定规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