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二@@、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二@@)应收账款质押@@;

  (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

  (四@@)融资租赁@@;

  (五@@)保理@@;

  (六@@)所有权保留@@;

  (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三@@、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征信中心的督促指导@@。征信中心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得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征信中心要做好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建立高效运转的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职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和应收账款质押@@统一@@登记制度@@,推进登记服务便利化@@。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明确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的过渡安排@@,妥善做好存量信息的查询@@、变更@@、注销服务和数据移交工作@@,确保有关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本决定部署的各项工作@@,努力优化营商环境@@@@@@。

  国务院@@

  2020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