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已经@@2020年@@12月@@1日@@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0年@@12月@@26日@@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督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政府督查@@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政策落实和问题@@解决@@,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四@@条@@ 政府督查@@内容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三@@)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

  第@@五@@条@@ 政府督查@@对象包括@@:

  (一@@)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必要时可以对所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

  第@@六@@条@@ 国务院@@办公厅指导全国政府督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务院@@督查@@工作@@。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机构承担国务院@@督查@@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设置的形式和规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统称政府督查@@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按照指定的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督查@@组@@。督查@@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督查@@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督查@@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和专家学者等参加督查@@组@@。

  第@@九条@@ 督查@@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督查@@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工作作风@@、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持正@@,清正廉洁@@、保守秘密@@,自@@觉接受监督@@。

  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对督查@@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第@@十条@@ 政府督查@@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预算@@。

  第@@十一@@条@@ 政府督查@@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指令@@,确定督查@@事项@@。

  政府督查@@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掌握的线索@@@@,可以提出督查@@工作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确定督查@@事项@@。

  第@@十二@@条@@ 政府督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要求督查@@对象自@@查@@、说明情况@@;

  (二@@)听取督查@@对象汇报@@;

  (三@@)开展检查@@、访谈@@、暗访@@;

  (四@@)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

  (五@@)调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六@@)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

  (七@@)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

  (八@@)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互联网@@+督查@@”。

  第@@十三@@条@@ 政府督查@@工作需要协助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政府督查@@工作@@。

  第@@十五@@条@@ 开展政府督查@@工作应当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对象和范围@@@@;应当严格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科学运用督查@@方式@@,严肃督查@@纪律@@,提前培训督查@@人员@@。

  政府督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政府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作出督查@@结论@@。与督查@@对象有关的督查@@结论应当向督查@@对象反馈@@。

  督查@@结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 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督查@@结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该督查@@结论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收到申请的人民政府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参与作出督查@@结论的工作人员在复核中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对于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督查@@对象应当按要求整改@@。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提出改变或者撤销本级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

  第@@二@@十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针对督查@@结论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真实准确地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报告调查研究情况@@。

  第@@二@@十一@@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进行表扬@@、激励@@、批评等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督查@@应当加强与行政执法监督@@、备案审查监督等的协调衔接@@。

  第@@二@@十三@@条@@ 督查@@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政府督查@@机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发现涉嫌其他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督查@@机构及督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泄露督查@@过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者违反廉政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有上述情形的@@,由政府督查@@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监督检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