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平等保护@@、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建立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的@@服务保障体系@@,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指导服务@@@@、监督检查@@,以及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的@@受理@@、调查和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经验成果@@,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向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应当列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域外和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不得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融资@@活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领域@@和环节设定地方保护@@、指定交易@@、隐性壁垒等不合理条件@@。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查询系统@@,整合@@全省公布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为市场主体@@缴费和拒绝违法违规收费@@@@提供查询依据@@@@。

  对@@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越权收费@@@@、重复收费@@的@@@@,市场主体@@有权拒绝缴纳@@,并向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及时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有上下限标@@准的@@@@,一@@般应当按照@@下限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事项@@@@,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标@@准@@等@@。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行政审批@@部门不得与中介服务机构@@存在利益关联@@,不得强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应当由行政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性服务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委托开展并支付费用@@,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市场主体@@义务@@。

  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取消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取消相关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者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禁止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惩戒和淘汰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用状况和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支持金融机构@@开发信用融资@@产品@@,与金融机构@@共享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失信人名单以及纳税@@、社保@@、水电煤气@@、仓储物流等信息@@,提高信用状况良好市场主体@@的@@信用评级和融资@@可得性@@。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产融合作对@@接@@,完善产融合作对@@接机制@@,建设产融信息对@@接服务平台@@@@,汇集@@、发布产业@@政策@@、融资@@政策@@、项目投资@@、招商引资@@等产融政策信息@@,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入驻@@、发布金融产品服务信息@@,征集@@、发布市场主体@@融资@@需求信息@@,促进政府与金融机构@@@@、市场主体@@信息高效@@精准对@@接@@。

  第@@十@@四@@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清理规范市场主体@@融资@@时强制要求办理的@@担保@@、保险@@、评估@@、公证@@等事项@@@@,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相关费用无@@法减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制定鼓励降低收费@@标@@准@@的@@奖补措施@@。

  禁止金融机构@@向市场主体@@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顾问费@@、咨询@@费@@。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出资新设@@、增资扩股@@、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创新@@担保产品@@,扩大担保物范围@@,允许使用知识产权@@、股权@@、应收帐款@@、产品订单@@、保单@@、存货@@、机器设备等资产进行抵@@(质@@)押@@;改进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评价机制@@,适当降低或者取消盈利要求@@,适当提高代偿风险容忍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直接补助@@、绩效奖励@@@@、代偿补偿等方式@@,引导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规模@@,提高抵@@(质@@)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

  第@@十@@六@@条@@市场主体@@与金融机构@@达成续贷协议需要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抵押@@权注销登记@@与抵押@@权设立登记@@合并办理@@。

  市场主体@@以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设定抵@@(质@@)押@@需要办理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征@@、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保障市场主体@@依法@@、全面@@、高效@@、便捷@@享受减税@@、免税@@、退税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授权确定税率标@@准的@@@@,可以按照@@下限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诚信承诺和自律公约制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等级分类和信用评价@@,加强行业信用管理@@。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认定@@@@,不得违法违规向会员收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或者强制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与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反映侵害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措施@@;协助政府开展政策解读@@、招商引资@@、市场开拓@@、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工作@@。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公用企业合理降低其产品@@、服务价格@@,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

  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确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服务标@@准和服务时限等内容@@,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的@@服务@@,不得以指定交易@@@@、拖延服务等方式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条件@@,不得违法违规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政策和优惠条件@@,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得超出其法定职权范围@@,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对@@重要的@@招商引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指定专门人员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兑现以会议纪要@@、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得以政府换届@@、机构@@调整@@、相关责任人员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者拖延履行@@、拖延兑现@@。

  因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导致不能履行@@、不能兑现@@,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法定事由导致不能履行@@、不能兑现@@,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需要赔偿或者补偿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市场主体@@签订书面协议@@,并依法纳入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政府违约失信问题@@清理整治@@,建立政府违约失信问责机制@@,将诚信建设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投资项目@@、采购项目资金未依法纳入预算的@@@@,不得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市场主体@@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项@@,并要求对@@因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需要还款或者赔偿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市场主体@@签订书面协议@@@@,并依法纳入预算@@。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市场主体@@实施下列行为@@:

  (一@@)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市场主体@@的@@财政性拨款@@、扶持市场主体@@的@@专项资金以及依法应当退还市场主体@@的@@税金@@、收费@@、财物等@@;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各类社会团体@@,缴纳会费@@、活动经费以及其他费用@@;

  (三@@)要求市场主体@@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有偿培训@@;

  (四@@)强制市场主体@@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

  (五@@)强制市场主体@@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商品@@、劳务或者技术@@;

  (六@@)向市场主体@@违法罚款@@、违法违规收费@@@@、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市场主体@@捐赠捐献和参加商业保险@@@@;

  (七@@)要求市场主体@@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金融借款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八@@)违法违规对@@市场主体@@进行考核@@、排名@@、评比@@、评优@@、达标@@@@、鉴定@@、考试等活动@@;

  (九@@)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停产@@、停业@@:

  (十@@)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整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采集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使用@@,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并依法向社会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土地供应@@、招标@@投标@@@@、融资@@信贷@@、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享受财政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和相应责任@@,以权责清单形式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保密事项@@除外@@。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设定证明事项@@@@,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未纳入证明事项@@清单以及已经录入政务共享信息系统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下列证明事项@@@@,应当取消@@: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能够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的@@@@;

  (三@@)能够通过法定证照@@、合同凭证证明的@@@@;

  (四@@)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

  (五@@)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的@@@@;

  (六@@)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能够解决的@@@@;

  (七@@)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

  (八@@)不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的@@@@。

  禁止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禁止将政府部门的@@核查义务转嫁给市场主体@@@@。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全省统一@@标@@准的@@@@乐动安卓app 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乐动安卓app 事项@@清单应当按照@@国家要求@@,确保同一@@@@乐动安卓app 事项@@名称@@、类型@@、依据@@、编码统一@@@@。办事指南应当包含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办事流程@@、办事依据@@@@、办事时限等内容@@,确保线上@@、线下@@标@@准统一@@@@。乐动安卓app 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应当通过在线@@乐动安卓app 平台@@、移动终端@@、线下@@乐动安卓app 机构@@等渠道发布@@。乐动安卓app 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步更新@@。

  推行@@乐动安卓app 事项@@“只跑一@@次@@”改革@@,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实现从受理申请到取得办理结果@@,申请人只需一@@次上门或者零上门@@。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无@@法实现@@“只跑一@@次@@”的@@乐动安卓app 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例外事项@@目录@@,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增加例外事项@@@@。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省@@乐动安卓app 数据共享平台@@@@,统筹建设全省一@@体化在线@@乐动安卓app 平台@@和移动终端@@@@,整合@@各类在线@@乐动安卓app 平台@@,归集@@乐动安卓app 数据资源@@,推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向线下@@@@乐动安卓app 机构@@开放端口@@、权限和共享数据@@,实行@@“一@@网通办@@”,实现网上直办@@、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统一@@的@@线下@@@@乐动安卓app 机构@@,实行@@乐动安卓app 事项@@集中办理@@。乐动安卓app 机构@@应当健全预约办理@@、预审咨询@@@@、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乐动安卓app 模式@@,实行@@“一@@窗通办@@”。

  乐动安卓app 机构@@应当设置自助办事设备@@,指定专门工作人员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乐动安卓app ;未提供预约服务的@@@@,不得限定每日办件数量@@。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设立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公示@@乐动安卓app 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为就近办理@@乐动安卓app 事项@@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提出@@乐动安卓app 事项@@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选择线上申请的@@@@,合法有效的@@电子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兜底性质@@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应当作出明确规定@@,不能明确且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和网络核验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前序环节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第@@三@@十@@二@@条@@对@@乐动安卓app 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受理机关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当场予以办结的@@@@,可以不再出具受理凭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受理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更正的@@全部内容和期限@@。

  对@@主要申请材料@@具备且符合法定要求@@、但次要申请材料@@有欠缺的@@@@,可以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更正的@@全部内容和期限@@。

  受理机关应当为申请人提供办理进度查询服务@@。受理机关出具受理@@、先予受理书面凭证的@@@@,可以采用加盖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推送给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度@@。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外@@,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行政许可@@条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按照@@要求书面承诺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可以先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四@@条@@企业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办理项目核准@@、备案@@,取得投资项目代码@@,通过在线平台@@填报项目信息@@、提交项目申报材料@@,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企业选择线下@@申报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协助企业录入在线平台@@@@。涉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并联审批@@。推行@@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勘验@@、联合审图@@、联合测绘@@、联合验收@@。

  在各类开发区和有条件的@@地区@@,推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开展区域评估@@@@。对@@已完成区域评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工业用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企业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书面承诺符合准入条件和标@@准并公示@@后@@,相关部门可以根据企业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目录@@、公告@@、程序@@、公示@@、结果等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行@@市场主体@@名称登记@@自主申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条件@@,推行@@市场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持续压缩企业开办时间@@。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在线@@乐动安卓app 平台@@,将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规划@@、产业@@、税费@@、融资@@、奖励@@、补贴@@、创业@@、创新@@、人才@@、市场等政策@@,自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在平台@@集中公开@@,建立涉企政策辅导机制@@,通过宣传@@、解读和接受咨询@@等多种形式@@,提高市场主体@@对@@涉企政策的@@知晓度@@。

  第@@三@@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制定的@@涉企政策进行清理@@、整合@@,对@@不符合市场规律@@、不适应现实需要和发展趋势@@、不具备兑现条件@@、不明确兑现流程的@@涉企政策进行修改@@、废止@@,按照@@“一@@个产业@@一@@个政策@@”的@@原则对@@涉企政策进行整合@@@@,保障涉企政策@@“刚性兑现@@”。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家队伍培育@@,对@@企业家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开展理论培训@@、政策培训@@、科技培训@@、管理培训等精准化培训@@;树立优秀企业家典型@@,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社会氛围@@。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企沟通机制@@,根据企业意愿和需求@@,采取下列方式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一@@)走访企业@@,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座谈@@、调研@@,了解企业或者行业发展状况@@;

  (二@@)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服务的@@洽谈会@@、展销会@@、推介会等公开经贸交流活动@@;

  (三@@)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四@@)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的@@座谈会@@@@、年@@会等活动@@;

  (五@@)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的@@考察调研@@@@、招商引资@@、申报项目@@、产品推介等活动@@;

  (六@@)组织或者参加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重大问题@@的@@其他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上述活动@@,应当遵守公务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需求@@,制定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选拔评价@@、激励保障等政策措施@@,对@@高端创业@@创新@@人才@@@@、高端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在住房@@、医疗@@、社会保险@@@@、配偶安置@@、子女入托入学@@、赡养老人@@、文化生活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保障@@。

  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采取市场化方式落实人才@@政策@@。市场主体@@自行培养@@、引进的@@高端创业@@创新@@人才@@@@、高端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认@@,享受前款规定的@@服务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产教融合@@,推进校企合作@@,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培养与市场主体@@需求相适应的@@产业@@人才@@@@、技术人才@@@@。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产权依法保护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加强域内自主品牌和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四@@十@@三@@条@@鼓励支持各类开发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民营资本等各类主体@@@@,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完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融资@@担保@@、人才@@培训和法律@@咨询@@等配套公共服务和政策措施@@,提升创业@@孵化功能@@。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编制预算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预算预留@@、消除门槛@@、评审优惠等手段@@,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项下融资@@业务提供便利@@,并依法及时公开政府采购@@项目等信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四@@十@@五@@条@@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实地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合理采纳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市场主体@@认为前款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其合法权益情形的@@@@,可以向制定机关@@@@、备案@@审查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制定机关@@、备案@@审查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向审查建议人反馈@@。

  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定期开展评估@@和清理@@。发现存在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情形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行为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归档保存@@;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十@@七@@条@@禁止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禁止以非行政许可@@审批为名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十@@八@@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禁止超标@@的@@@@、超范围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第@@五@@十@@一@@条@@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开@@。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提出行政检查计划的@@@@,由审核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实施联合检查@@。

  对@@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直接涉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应当依法规@@范实施@@,并在检查结束@@后二@@十@@日内@@,将检查依据@@@@、理由和检查情况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每年@@度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除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政检查@@,同一@@部门一@@般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上级部门已经实施的@@行政检查@@,下级部门不得再次实施@@。

  第@@五@@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行政检查人员名录库@@,严格执行行政检查活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有关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

  第@@五@@十@@三@@条@@禁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为市场主体@@化解纠纷提供多元解决方式@@,建立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解决机制@@。

  行政机关@@能够依法直接处理或者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拒绝申请@@。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服务@@,引导和帮助市场主体@@依法维权@@。

  第@@五@@十@@六@@条@@司法机关@@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的@@原则@@,公正高效@@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案件@@,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依法确需对@@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对@@市场主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保全措施的@@@@,应当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市场主体@@正在投入生产经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技术资料和资金等@@,一@@般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

  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关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司法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或者延迟处理@@。

  第@@五@@十@@七@@条@@审判机关对@@需要立即返还@@、保障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执行案件@@,应当依法优先执行@@;对@@涉及市场主体@@的@@重大复杂执行案件@@,应当依法实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联合执行和提级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及时实现@@。

  第@@五@@十@@八@@条@@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涉及市场主体@@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检察监督@@,综合运用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提出抗诉等监督手段@@,依法监督纠正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以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为重点@@,建立健全营商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制度@@,确立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营商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负责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营商环境@@建设年@@度综合考核评价@@。

  对@@营商环境@@建设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免谈话@@。对@@营商环境@@建设年@@度综合考核评价连续两年@@不达标@@@@的@@@@,根据情况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组织处理@@。对@@营商环境@@建设考核评价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应当列入各级人民政府重点督查事项@@@@,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整改@@。

  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本省营商环境@@开展评价@@,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六@@十@@条@@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建设全省统一@@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公布全省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等@@,对@@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首办负责@@、限期办结等制度@@,定期公开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公开曝光损害营商环境@@的@@典型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对@@投诉举报进行直接查办或者按责转办@@、跟踪督办@@,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转办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办理@@,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反馈办理结果@@。

  依法应当由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的@@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移交@@。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一@@)组织重点督查@@、专项检查@@、个别抽查@@、明察暗访@@;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

  (三@@)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

  (四@@)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六@@十@@二@@条@@对@@存在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可以责令同级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

  第@@六@@十@@三@@条@@监察机关@@应当对@@公职人员和其他受监察法调整的@@人员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开展监察@@。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质@@询@@、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营商环境@@监督@@。

  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企业代表@@、媒体记者@@、行业协会@@负责人@@、商会负责人和群众代表@@,担任营商环境@@监督员@@,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十@@六@@条@@新闻媒体应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损害营商环境@@的@@典型问题@@予以公开曝光@@。

  新闻媒体应当进行客观@@、真实@@、公正报道@@,不得夸大事实或者进行虚假报道@@,不得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利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及时予以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下列处理建议@@: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示@@;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告诫并责令公开道歉@@。

  对@@行政机关@@处理的@@同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机关@@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下列处理建议@@: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符合公务员辞退情形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聘条件的@@@@,给予辞退或者解聘@@。

  第@@七@@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从重处理@@:

  (一@@)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宣传贯彻执行@@、检查监督落实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不力@@,给市场主体@@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三@@)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

  (四@@)刁难@@、限制市场主体@@发展的@@@@;

  (五@@)索取或者收受市场主体@@财物@@,为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的@@@@;

  (六@@)拒不改正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

  (七@@)违反本条例规定@@,一@@年@@以内被两次以上追究责任的@@@@;

  (八@@)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挠@@、不配合调查的@@@@;

  (九@@)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投诉举报人@@、证人的@@@@。

  第@@七@@十@@一@@条@@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具体规定@@,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