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国英@@

  2019年@@12月@@30日@@

  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全力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本办法@@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坚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发展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动能@@,努力建成全国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最强的省@@份之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有关规划@@的要求@@,落实长三@@角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区域协同机制和等高对接机制@@,强化创新协同驱动@@,加强互动合作@@,借鉴先进经验@@,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服务@@体系@@,优化市@@场环境@@。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开展@@“四@@送一@@服@@”双千工程@@@@,为市@@场主体@@送新发展理念@@,送支持政策@@,送创新项目@@,送生产要素@@,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通过省@@@@“四@@送一@@服@@”双千工程@@@@综合服务@@平台@@@@,畅通市@@场主体@@反映问题@@渠道@@,为市@@场主体@@提供政策解读@@、收办问题@@@@、对接生产要素等服务@@@@,在@@职能范围内依法依规帮助解决生产经营各类问题@@@@。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依据@@国家建立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通过营商环境@@有关监测系统调查以及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等方式@@,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宣传@@,支持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地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建立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

  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和省@@支持发展的政策@@。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全面实施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实现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依法公开交易@@及履约信息@@,保障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平等参与交易@@活动@@。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健全由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分类分行业统一@@@@市@@场主体@@参与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清理长效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健全公共资源项目交易@@市@@场和履约现场联动机制@@,推进市@@场主体@@及项目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和行政处罚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运用@@。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程序进行@@,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商务@@、外事@@、公安@@、海关等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积极推进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协作@@,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形成各渠道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强制要求市@@场主体@@捐赠@@、赞助等变相收费@@。

  第@@三@@章市@@场环境@@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行统一@@@@的企业登记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简化市@@场主体@@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优化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间@@,精简申请材料@@,降低开办成本@@,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部署@@,持续放宽市@@场准入@@@@,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强化人力资源@@市@@场主体@@培育@@,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建立健全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才流动配置方式@@。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加强政策跟踪调研@@,及时就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实施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给予奖励@@。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省@@财政统筹资金支持省@@级@@股权投资基金注资及奖励@@,促进省@@级@@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运营@@。提升@@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能力@@,推进新型政银担业务@@,实施担保再担保优惠费率政策@@。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与污水处理@@、通信@@、邮政等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引导公用企事业单位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与污水处理@@、通信@@、邮政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兑现政策承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各项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审计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七条@@围绕建立趋同的信用制度和标@@准@@、共享的信用信息资源@@、共同遵守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加强长三@@角区域交流与合作@@,在@@信用信息征集@@、产品应用@@、制度保障@@、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等领域@@,推进区域信用一@@体化进程@@。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提高清税办理@@速度@@,优化社保@@、商务@@、海关等登记注销@@,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更加便利化@@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与司法机关协作@@,推动建立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破产程序中的业务协调@@、信息共享@@、维护稳定等工作@@。

  第@@四@@章@@乐动安卓app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共同打造新型全省@@@@乐动安卓app “皖事通@@办@@”平台@@,推进各类@@乐动安卓app 事项@@一@@网@@通办@@、全程网@@办@@,建设@@“皖事通@@”统一@@@@移动端@@,健全线下实体政务大厅@@,深度融合线上线下服务@@@@,提升@@乐动安卓app 规范化@@、便利化@@、智慧化水平@@,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阳光@@、高效的@@乐动安卓app 。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公布各层级审批@@服务@@事项@@目录@@。办理@@乐动安卓app 事项@@应当实行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等服务@@方式@@。进一@@步再造审批@@服务@@流程@@@@,压减办理@@时限@@,优化办理@@环节@@。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各级@@乐动安卓app 中心@@应当推行@@每周七天@@、每天二@@十四@@小时全天候@@“随时办@@”服务@@。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乐动安卓app 标@@准化建设@@@@,打造一@@批国家级@@、省@@级@@乐动安卓app 标@@准化试点示范中心@@@@。统一@@@@乐动安卓app 中心@@、乡@@村@@为民服务@@中心@@@@名称@@@@、形象标@@识@@,工作人员应当亮牌上岗@@,推行@@亲切服务@@@@、标@@准化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优化完善@@乐动安卓app 事项@@目录清单和最小颗粒化事项@@实施清单@@,建立与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协调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乐动安卓app 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同一@@@@乐动安卓app 事项@@的编码@@、名称@@、类型@@、依据@@,省@@、市@@、县@@、乡@@、村@@应当相同@@,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安徽@@乐动安卓app 网@@,集中公布@@乐动安卓app 事项@@办事指南@@。通过其他渠道公布的@@,应当做到数据同源@@、同步更新@@。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条件@@的开发区应当健全@@乐动安卓app 中心@@,优化和改@@善@@乐动安卓app 中心@@办事环境@@,提升@@智能化服务@@水平@@,提供满足工作需要的场地空间@@@@、配套设施等必备条件@@@@。整合部门单设的服务@@大厅@@,部门单设大厅原则上不再保留@@。完善乡@@村@@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乡@@镇@@、村@@(社区@@)为民服务@@中心@@@@。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乐动安卓app 事项@@(包括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事项@@@@),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外@@,应当全部进驻@@乐动安卓app 中心@@集中办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服务@@窗口为主导的@@乐动安卓app 运行机制@@,实行一@@窗受理@@@@、集中审批@@@@、集成服务@@@@,在@@乐动安卓app 中心@@受理@@、审批@@、办结一@@站式办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不动产登记@@、市@@场准入@@、企业投资@@、建设@@工程@@等重点领域@@@@,以办一@@件事为主题@@@@,整合再造办理@@流程@@和申报材料@@,依托全省@@一@@体化网@@上@@乐动安卓app 平台@@,构建网@@上并联审批@@系统@@,推动联办事项@@跨部门@@、跨层级全流程@@最多跑一@@次@@,甚至一@@次不用跑@@。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部门在@@@@乐动安卓app 中心@@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分类推行@@统一@@@@收件@@、分类受理@@、集中审批@@@@、统一@@@@出件的工作模式@@,打造通办窗口@@、主题@@窗口@@、专业窗口@@,为市@@场主体@@提供无差别服务@@和精准服务@@@@。

  第@@三@@十五@@条@@各级@@乐动安卓app 中心@@应当全面对接全国一@@体化@@乐动安卓app 平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涉密事项@@外@@,乐动安卓app 事项@@全部纳入网@@上平台@@办理@@@@,实现更多@@事项@@全程网@@办@@@@,推行@@不见面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乐动安卓app 中心@@与网@@上@@乐动安卓app 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乐动安卓app 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申请方式和办理@@渠道@@@@。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数据资源共享利用@@,加快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自@@建信息系统与网@@上@@乐动安卓app 平台@@业务数据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手段@@,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加强政务数据资源有序归集@@、共享应用@@。实行政务数据资源统一@@@@目录管理@@,向江淮大数据@@中心@@汇聚数据@@,做到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加强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共享全过程管理@@,确保信息数据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因工作需要可以接触到信息数据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在@@@@乐动安卓app 中的互信互认和推广应用@@,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信息和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乐动安卓app 事项@@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的@@乐动安卓app 事项@@(包括部门自@@建系统和垂管系统@@),应当通过全省@@统一@@@@的@@乐动安卓app “好差评@@”系统进行评价@@,全面汇集市@@场主体@@评价信息@@,建立差评办件反馈@@、整改@@@@、监督和复核@@、追评全流程@@闭环工作机制@@,评价结果@@纳入对政府部门及人员的相关考核@@@@。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权责清单制度@@,建立健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深入推进权责清单统一@@@@规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权力@@。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时@@,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未纳入证明事项@@清单以及已经@@录入政务共享信息系统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优化项目审批@@@@(核准@@)流程@@。项目决策应当统筹考虑用地@@、规划@@、环保等各类建设@@条件@@一@@同落实和并联办理@@@@@@,提升@@项目落地速度@@。

  第@@四@@十三@@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全流程@@@@、全覆盖改@@革@@要求@@,从工程@@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等全过程@@,分类分阶段优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实行一@@份指南@@、一@@张表单@@、一@@窗受理@@、并联办理@@@@,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在@@线审批@@@@,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实现登记@@、交易@@、办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一@@般登记@@3个工作日@@以内办结@@。其中涉及生产制造企业抵押登记的@@1个工作日@@以内办结@@。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实现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持续压缩办理@@时间@@@@,整合涉及不动产登记的水电气过户等配套服务@@@@。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推行@@“单一@@窗口@@”办理@@模式@@,优化简化通关@@流程@@@@,建立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工作机制@@,简化通关@@、缴税等手续@@,提高通关效率@@。

  第@@四@@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受减税@@、免税@@、出口退税优惠@@,切实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拓展办税@@渠道@@,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

  第@@五@@章监管@@执法@@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管@@部门@@、事项@@、对象@@、措施@@、设定依据@@@@、流程@@、结果@@、层级等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衔接落实对应领域国家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依法依规建立完善地方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并向社会公开@@。严格依照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安全标@@准@@、产品标@@准开展监管@@@@,以科学合理的规则标@@准提升@@监管@@有效性@@,降低遵从和执法成本@@。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联合奖惩系统和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档案@@,规范市@@场主体@@信用认定及公示@@,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

  第@@五@@十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市@@场监管@@领域依法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管理@@,依托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依据@@企业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抽查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监管@@平台@@@@,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监管@@平台@@@@,通过公示系统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等进行公示@@。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监管@@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依法检验@@、发生事故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原则@@,留足发展空间@@@@,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告诫@@、引导为主@@,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加快建设@@@@地方和部门在@@线监管@@系统@@,实现各级@@各部门在@@线监管@@系统与国家在@@线监管@@系统对接联通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非现场监管@@@@,汇聚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监管@@业务数据@@、社会投诉举报数据@@、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数据@@,推动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过程全记录和监管@@数据可共享@@、可分析@@、可预警@@。

  第@@五@@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十五@@条@@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对市@@场主体@@采取限产@@、停产@@、停业等应急管理措施@@时@@,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具体生产情况@@、行业类别采取不同的措施@@@@。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

  第@@五@@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健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严格限定裁量权的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予以公示@@。

  第@@六章法治保障@@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有关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可能增加市@@场主体@@成本@@、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听取相关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评估和清理@@,发现存在@@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情形的@@,及时按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规定和做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市@@场主体@@认为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制定机关@@、备案监督机关书面提出审查建议@@,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保护@@,对侵害生产经营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置@@。

  第@@六十条@@市@@场主体@@之间涉及合同@@、债务@@、财产权益等民商事纠纷@@,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涉及房屋征收@@、社会保障等依法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行政争议或者民事纠纷@@,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调解@@申请@@;对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可以依法申请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方式化解纠纷@@。

  第@@六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投诉方式@@,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具体受理举报@@、投诉事项@@@@。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明确受理或者转办举报@@、投诉事项@@@@的时限@@,并为举报@@、投诉人保密@@。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一@@)按督查检查计划组织重点督查@@、专项检查@@、个别抽查@@、明察暗访@@;(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三@@)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四@@)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六十五@@条@@对存在@@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可以督促同级政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监察机关@@。

  第@@六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